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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保障文件汇编

发布时间:2021-01-12 14:13:52

A. 2020年河南省怎样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新增人口怎么解决住房

020年河南省节约不了三宝,为你增加人口怎么解决住房?我觉得这还是可以解决的。

B. 河南省《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出台15条新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15条新政策,涉及住房保障、降低住房交易税费、金融支持、增加有效供应、优化市场环境等房地产业发展的5个方面。10月28日,河南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七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河南省是首家出台房市新政的省级地方政府。

住房保障:省级财政对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再补200元

《意见》提出,在廉租住房建设中,省级财政在国家给予廉租住房建设每平方米200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基础上,省级预算内投资中再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配套补助。省辖市、县(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此外,为了保障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意见》在土地、税收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如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劳保统筹等政府性基金。规定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在报批土地手续时随报随批,对没有完成当年住房保障建设任务的,将扣减该市下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降低交易税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契税下调至1%

《意见》中涵盖了近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全部购房优惠政策,如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为促进河南省住房消费,《意见》还规定各省辖市可对二手房交易应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补贴,鼓励各省辖市结合实际实施。

《意见》明确“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而购买第二套住房,在首付比例、贷款条件等方面可比照首套自住房政策执行”,以鼓励居民梯度消费,通过以小换大改善住房条件。

金融支持:可异地办理公积金房贷

《意见》放宽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规定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根据各市房价情况适当提高,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

除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外,允许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全省范围内可按有关规定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增加有效供应: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

为了优化住房机构,增加有效供应,控制房价过快上涨,《意见》中明确提出“全面建设满足居民住房需求的不同类型、不同价位的住房。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严格监督,实施调控价格,多渠道降低住房成本,使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相适应。”

为推进房地产较大规模项目的实施,《意见》作出了“对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已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符合城市规划,保障公共设施用地和绿地得到落实,且地块内的规划条件分区域不同,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经土地受让人申请,原批准人同意,签订有关补充协议后,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规定。此外,《意见》还要求各省辖市“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和有关促进房地产业平衡健康发展的措施”。

C.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

豫国土资发【2009】52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严格管理和高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解决用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有效途径,对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精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及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一)加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在进一步摸清农村土地现状的基础上,从严控制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对村庄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作出统筹安排,着力安排好新农村建设用地。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二)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三)优化集体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工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服务业向中心城镇集中、人口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镇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应当集中安排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加快城镇化进程,防止因城市扩张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在城镇建设中重复拆迁。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应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按照“撤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的思路,合理安排建设农民新村。对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禁止重建、扩建住宅。

(四)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乡(镇)、村规划,制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城市和乡(镇)、村规划,制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建新拆旧项目区,并按照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严格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依程序审批后实施。要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原则,有序推进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引导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规范

(五)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六)严禁违法违规使用集体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农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建设高尔夫球场。对不按规划使用土地、非法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非法出卖宅基地、擅自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性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七)严格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条件。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有关规定;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农村村民兴建住宅申请宅基地的,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规定的条件执行。

(八)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转用手续。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兴建住宅申请宅基地的,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九)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乡镇企业、农村村民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者只拥有使用权。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在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村民户之间进行调整并办理变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档案,充分发挥土地登记资料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中的作用,建设“以证管理、凭证用地”新机制。

四、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序流转

(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可以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用于非公益性项目或经营性项目的集体建设用地。既可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经依法批准或者依法取得;权属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

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的约定,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十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和期限。对于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的原则,以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使用年限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利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为首次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十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监督和服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土地所有者应持土地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土地流转合同(草签)、流转申请书以及确认交易价格的证据等有关材料,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按合同约定付清款项并缴纳有关费用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应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后,由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新的流转合同,原流转合同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新的流转合同签订后,应于30日内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十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时的土地收益归土地所有者,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农民生活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具体收益以及使用情况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时发生增值的,土地增值收益中10%归当地人民政府;其余90%归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具体分配比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十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构建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的市场机制,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有形市场,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以公开规范的方式实现使用权的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质用途以及由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逐步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通过市场公开确定用地者和地价、租金。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并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五、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十五)严格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标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参照《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制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规模,参照国家、省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控制超用地标准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十六)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则。新增住宅建设用地先行安排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提倡建设二层或二层以上多层住宅。鼓励对现有村庄进行填实插建,提高土地利用率。

乡镇企业发展要以园区经济为模式,以产业集聚为方向,以集约用地为基本要求,促进企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区的形成。鼓励乡(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建、联建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供给企业使用。建设标准应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规定。

(十七)加大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力度。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切实查清空闲地、闲置地、荒坡地、废弃地以及低效利用土地的底数,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闲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消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清理盘活的力度。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消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清理盘活的力度。对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八)积极推进“空心村”、砖瓦窑和工矿废弃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新农村建设,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继续加大“空心村”、砖瓦窑工矿废弃地整治力度,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在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前提下,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

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优先考虑复垦为耕地,纳入农户用地承包经营范围,新增耕地面积可以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六、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十九)广泛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增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法规和珍惜土地的意见,提高依法管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做到既始终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又善于总结经验、用于探索创新,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十)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用地行为,要公开曝光,依法严肃查处,不得以罚代法。触犯刑法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D. 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有哪些包括文件号保障性住房的概念是什么时候提出的,官方的定义是什么

有没有那一条规定保障性住房不能改商

E.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市〔2016〕226号文件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通知红头文件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市〔2016〕226号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市〔2016〕226号文件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豫建资质〔2016〕16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二、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企业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供所申报业绩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的页面截图(纸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三页的电子文档(可提前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及时指导企业做好已竣工项目数据补录工作。即日起,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通过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审批,否则业绩不予认定。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五、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2016年10月27日
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
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一、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二、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三、将“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四、将“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F. 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的相关文件有哪些

每个地方不一样,具体详询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的相关部门。

G. 一九九九年8号文件房屋补贴

在“新职工”范围的规定提出的异议问题。经和本人沟通并进行政策解答,本人对政策理解并表示满意,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一、部队货币化补贴相关政策:
为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2000年1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出台了《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2000年1月17日)文件。文件规定:军队的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构成。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其基本补贴分段计算,计入个人资金账户。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照部队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并参考本人军龄一次计算住房补贴;从2000年1月起,按月计算。并确定了部队不同职级干部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见附件)。同时规定了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相关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文件)文件精神,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专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包括住房供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周转住房、购买军产住房、修建自有住房;住房补贴:实物分配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给予住房货币补差,现役期间按照)
根据“三总部”的文件精神,在2000年以后军转干部的档案中,都增加了一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表中详细地记录着军转干部的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和本人住房补贴情况。
二、按照我市新文件规定:“新职工”中不含已经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购房补贴的职工和已享受过部队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军转人员。此项政策并非新规,而是按照部队的相关政策,并延续2000年的沈阳市的住房货币化补贴补充规定,这次再次明确而已。实际上部队军转干部的货币化补贴大致有三种情况:
1、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其基本补贴分段计算,计入个人资金账户。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照部队不同职级干部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并参考本人军龄、工资基数等一次性计算住房补贴(类似沈阳市老职工方式),2000年1月以后的补贴,按月计算。按照国办发[2000]62号文件规定,其到地方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应我市政策就是按照老职工购房补贴方式执行,不多退,少补贴。大部分军转干部已经按照此项政策执行了。
另外,如果军转干部购买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属于享受房改货币化政策的住房并未达标的,不享受住房补贴,给予货币补差。这部分人员相当于已经享受我市老职工住房货币化购房的政策,也不能再享受8%的按月补贴了。
2、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没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仍按照新职工高比例缴存公积金方式调整后的8%住房补贴政策执行。这部分人占军转干部高比例缴存公积金方式的大多数。
3、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并享受了住房实物分配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按照老职工补贴政策执行。这部分人员是指按照政策享受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享受了货币补差等,或在调转单位过程中享受了老职工住房政策的人员。这部分人占军转干部高比例缴存公积金方式的比例很少。
三、对诉求人答复情况:
按照上述规定,新的政策并没有把1999年5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军转干部排除之外,而是由于部队的时间划分和地方不一样,大部分高比例缴存公积金的军转干部都在政策范围内,需具体到个人情况的情况需具体分析。经和本人
沟通表示对政策理解,对解答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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