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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与土地供应

发布时间:2021-01-12 07:36:05

1. 保障房是什么意思

保障房的全称是保障性住房,此用词自去年国六条之后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新闻媒体与社会人群之中。但什么是保障性住房却各自有不同的理解,让更多的人在认识上产生混乱,以至于对市场中的现状产生不同的争论。 只有政府买单的才叫保障性住房。 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公共住房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包括无偿提供土地和建设性费用,也包括无偿提供土地补贴费用等方式,包括人头补贴或砖头补贴,补贴中包括减免税费或贴息,当然也包括直接的财政转移支付。政府提供的是居住权利的保障。 而私屋则为商品房。是私人拥有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是私人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成本与建筑成本的财产权利。 住房的保障性恰恰不是要取消市场经济中的商品房。反之正是为了完善市场经济,挽救市场危机,刺激经济发展,弥补市场住房商品性缺陷的有力支持。这也恰恰是恩格斯与凯恩斯和类似经济学家的政府在住房问题上参与干预的理由和原因。 中国实行的是土地有偿出让制度。一条划分保障与非保障性住房的分水岭就是土地的使用性质是出让还是划拨。出让土地中的商品房不管有什么样的差别与限制都是私有财产的部分。是个财产权利与实体财产的结合,是一种财富的概念。中国物权法中所保护的这种用益物权,就是对私人或法人财产权的一种保护。 只有划拨土地上的住房是土地的财产权利归国家所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只拥有房屋的实体财产,但并不拥有土地的财产权利。而土地非出让的划拨则是政府的买单部分或财产收入的转移部分。这就是住房保障性质的最基本特征。 许多人错误的理解70%的新建商品房限制在90平方米以下的房型是一种保障性住房。也有人错误的理解:“双限”商品房是一种保障性住房。这都是从根本上忽略了政府已从商品房的土地出让中获取了应得的或最大的利益。政府不但没有承担买单的责任,反而要求市场去提供社会保障,岂不是荒谬吗? “住房权”的保护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人权范畴的政府责任,目前中国的宪法中并没有将“住房权”列入人权的部分,而这恰恰是政府应承担保障的责任。在联合国的《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中都有明确的约定,尤其是《第四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权》也对此做了明确的解释。 另一类“住房权”则与人权的保护非直接关联(财产权是人权的一部分,但并非直接部分)。而主要针对于财产权、用益物权的保护,两者之间既有关联但又分为两个不同意义的部分。 保障性住房权是国家对人权的保护。就像中国有城市对流浪者救济的制度一样,是人权的保护,也包括提供政府买单的免费食宿。但财产权则是非政府买单的另一类法律保护。由政府买单所提供的居住权利,并不直接或与完整的财产权相关。 社会保障性住房,政府当然可以用市场化的方式建设,但并不等于凡是市场化的住房都成了社会保障性住房。尤其凡是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的商品房都不能列入保障性住房的范畴,更不能认为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目的是削弱市场经济中的商品房。 当前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自认为增加政府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为了平抑市场中的房价,这就更错误了。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是针对于买不起商品房和无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包括无能力租市场价的住房)的贫困家庭或中低收入家庭的人群。正因为自身无能力解决,才用政府买单的方式保障。而市场中的商品房则是针对于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与人群的。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收入、有严格限制差别的不同消费群体。 商品是针对于有购买能力的人群,而保障则是针对于无消费能力却又从人权的角度必须由政府来承担责任的部分。 因此房价的高低与保障性住房的多少无关,也与保障性质无关。试图用市场化商品住宅来提供社会保障,不但在恩格斯的文章中,也在凯恩斯的文章中早就已有明确的说明了。这不但是不可能实现的,也是错误的。也恰恰是政府不应和无能力限制市场中的价格变化时,才必须用保障性住房解决社会矛盾和保护人权的基础理论。

2. 土地政策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住房问题也成了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其核心内容是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基本确立了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框架,并首次明确了廉租房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指标、要求和计划。这是我国房地产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必将对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产生深远影响。而土地是我国房地产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土地政策对建立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我国土地政策变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

(一)1994~1998年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提出要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由此全面启动了我国住房体制改革。与此相对应,这个时期我国土地管理政策也经历着重大变化。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得到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确认。1990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成片开发经营土地暂行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的土地市场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为我国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市场环境。

(二)1998~2003年住房分配货币化,土地市场建设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政策主旋律是“市场化”,确立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的住房政策,并且针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这标志着经济适用住房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之一。针对住房“市场化”,已有的土地政策已不能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亟待改进。当年国土资源部成立,同年8月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公布,12月公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至此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00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通知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审批行为等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制度性措施,为推进土地市场建设进而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强有力的保证。

(三)2003~2007年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严格土地宏观调控

自2003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商品化程度过高过快、国有资产流失、市场秩序混乱、忽视保障性住房建设等种种问题,国家从土地“8·31”大限,到“国八条”、“国六条”,提出了一系列调控措施。2003年11月15日,由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第120号令);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印发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令)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文件,从把紧土地出让关、通过税收政策抑制旺盛的住房投资需求,到强调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增加对城市最低收入贫困家庭廉租房的供给,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关心与重视。这期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两个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土地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提出一定比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应当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严格土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在宏观调控中的 “闸门”作用,不断提高服务社会和市场的能力。

二、24号文件对我国住房制度的影响

24号文件是我国自1994年住房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国务院下发的与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重要文件。 总结了1994年以来我国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问题,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提出了新的保障措施,涉及房屋、土地、民政等多方面政策,这对于构建起一个“以低收入群体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供给体系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住房保障被定性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

24号文件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通过正式的文件安排列为公共产品,作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这是房地产调控的一大进步。

(二)廉租房的供应对象扩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民工住房问题进入了政府关注的视野

24号文件将廉租房的供应对象由以往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扩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同时还提出了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家庭的无缝连接,从而解决“夹心层”家庭住房问题。同时,24号文件要求各地在 “十一五”期末,应使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三)新的政策制度安排更具可操作性,重点满足居住需求

与以往政策文件不同,24号文件相对更具有可操作性。通过围绕满足居住需求展开的具体数字、标准和原则的规定,保证了住房保障政策取得实效。新的保障标准严格限制了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面积,以能够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居住需求为准,与低收入群体的基本需求紧密对接,而不会出现保障供给与保障需求相脱节。 为了实现住房保障重点的转变,24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两个来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比以前出台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资金底线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提高了一倍。

三、通过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来推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

24号文件充分强调政府在住房领域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职能,为我国土地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明确要求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提出土地管理中要努力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

(一)《意见》中关于土地供应政策的要求

在《意见》中,要求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严禁新征收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对国家机关搞集资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此外,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无偿收回。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如何为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来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住房保障制度除住房公积金外,主要通过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两限房”来体现。除“两限房”刚刚起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政策都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暴露出来的问题还不少,分别表现在:经济适用房供给不足,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颇;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还很小,没有得到全面实施,各地差异较大,确定主体对象困难而且资金保障不稳定。

针对上述问题,从土地管理角度出发,应当通过建立责任制,提高土地利用规划作用,保障土地供应,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1)加强法治建设。法律是对权利的最高保障,只有把在以往改革实践中好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固定下来,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人民群众才能得到真正的实惠。如有些地方政府不愿无偿提供那么多的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因为他们认为只有商品房开发才能给政府带来大量的收益,搞经济适用房只增加负担,所以不主动推进住房保障。但是从保障民生、稳定社会的大局讲,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只有通过法律把政府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政府考核内容,地方政府才会认真对待、强势推进。另外,如何从法律上保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权利,使低收入家庭住得安心和舒心,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物权法》的实施,为此提供了契机。

(2)加强土地规划的龙头作用。土地是房屋建设必不可少的,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就考虑不同住房用地的规划问题,注重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区位和环境因素,防止不合理的规划导致新问题的产生。同时应做好与城市规划、城乡统筹规划等的衔接。

(3)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建设房屋就需要使用建设用地,但每年的新增建设用地是有限的,受土地供应计划管理。这就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用于住房保障,做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同时做到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保证并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建设用地。

(4)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用地政策。当前,针对房地产市场,有了好的土地调控政策还不够,要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作用才是关键,所以必须要加强监管。 在供地时要加强监管,禁止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同时,通过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力度,落实好“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充足供应。

3. 保障性住房土地政策有哪些做出了哪些规定

2012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拓宽保障房资金来源渠道。
那么,保障房资金来源究竟有哪些呢?保障房资金来源一应该加大中央政策实施力度,确保资金的足额流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自我国实行土地招拍制度以来,土地出让收入逐年攀升成为了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也是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所以地方政府对土地的依赖性很高,一些财政收入匮乏的城市表现更为突出,而保障性住房用地都是以财政划拨为主,造成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相关数据表明2010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达到29109.94亿元,扣除征地拆迁等补偿成本性支出13395.6亿元,土地出让净收益为15714.34亿元,而其中用于住房保障的支出仅463.62亿元,仅占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95,%,而中央要求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的规定目标显然没有达到。所以地方在保障房的建设资金投入和运用方面仍然不足。
保障房资金来源二虽然中央财政保障性的安居工程支出逐年增加,并且幅度很大,但是国家拨款必定有限,而保障性住房资金规模大,所以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不可或缺的力量。运用“创新的财政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刻不容缓。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成立专门的企业,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安排资本金,利用国家政策引导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社会投资等筹集建设资金。也可以用“政府出地,企业出资”的方式吸引社会机构参与建设。
保障房资金来源三保障性的住房成本有很大一部分是控制在各种税费上的,要想降低建设成本就要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降低保障安住建设成本,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基金免缴政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落实营业税、房产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保障房资金来源是保障房建设的基础,只有不断拓宽保障房资金来源,才能推动保障房的更快发展。
另外,明确保障房资金来源后,保障房资金运用管理也不容忽视,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以防资金滞留、挤占和挪用等发生。

4. 保障性住房土地能否抵押

保障性住房从土地的供给方面来看,用地以划拨的方式为主,具体的操作过程则灵活多样。
第一种选择是由政府出地、投资、管理,由政府无偿划拨土地,利用自己的融资平台,通过财政预算和提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取得资金,保证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
第二种选择按照政府划拨土地,吸引开发企业等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特别是在一些用工比较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这种模式能够帮助企业解决员工的居住问题,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留住人才;
第三种选择是政府拿出一部分定了性的土地,专门用来建公共租赁住房,让各类企业通过市场方式取得这些土地,然后自己去建设公租房,并拥有这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
所以保障性住房土地是不能抵押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5. 2018年北京住宅用地供应量计划为多少

《北京市2018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于6月22日正式发布。根据该计划,今年北京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4300公顷,住宅用地为1200公顷,与2017年度持平。根据计划,1200公顷住宅用地中包括商品住宅650公顷,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350公顷以及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用地供应200公顷。

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北京将推动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保障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建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

此外,计划中还明确,将加强公共服务资源在薄弱地区和重点领域的配置,综合利用疏解腾退空间,推动存量土地优化,修补完善道路、绿地、文教体卫等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

来源:中国新闻网

6. 保障性住房在用地分类上属于什么用地

保障性住房在用地分类上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划拨性质的,就是政府组织建设的那类,目前只有经济适用型的住房属于该类住房;另一种是出让性质的,就是在开发地块要求开发商建设一部分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收购,作为保障住房的那种。

7.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效供应

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各地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严格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严格土地出让条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出让方案,确定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方案中要增加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写入出让合同,约定违约处罚条款。土地使用权人违约的,要追究相应违约责任。各地要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要求,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产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
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底价。各地应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严肃查处。
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规范的市场建设要求,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选择部分地块,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价房项目采用竞地价办法招拍挂出让土地,发挥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调节作用。要按照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的原则,探索综合评标的具体方法。在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价款交付、开发建设周期、中小套型建设要求、土地节约集约程度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作为评标条件,科学量化标准,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完善评标专家库,细化评标规则,规范运作,依法依纪严格监督。

8. 保障性住房能否免缴土地使用税

不知你说的保障住房属于什么范围,如果属于以下范围就可以

《财税〔2008〕24号》
“(二版)对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9. 保障性住房的土地怎么来的

保障性住房从土地的供给方面来看,用地以划拨的方式为主,具体的操作过专程则灵活多样属。第一种选择是由政府出地、投资、管理,由政府无偿划拨土地,利用自己的融资平台,通过财政预算和提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取得资金,保证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第二种选择按照政府划拨土地,吸引开发企业等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特别是在一些用工比较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这种模式能够帮助企业解决员工的居住问题,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留住人才;第三种选择是政府拿出一部分定了性的土地,专门用来建公共租赁住房,让各类企业通过市场方式取得这些土地,然后自己去建设公租房,并拥有这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

10. 保障性住房土地政策有哪些

请网上查阅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这里面详细的规定了保障性住房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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