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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市住房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1-12 06:39:20

① 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政策如下:

2016年11月26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公告》,确定调整后的贷款额度从2018年11月26日起开始执行。

其中,贷款担保方式现分为5种,分别为:担保公司担保、房产抵押担保、房产公司阶段担保加抵押、住房公积金联保、质押担保。职工可根据所购住房种类,选择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方式。

开展组合贷款则是说,允许借款人在购买商品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剩余房款可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抵押权同时为中心与商业银行。

根据公告内容,除了调整最高贷款额度之外,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方式,并且开展组合贷款,以此进一步方便职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加快放款速度、提高职工购买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乌鲁木齐市市住房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据悉,为方便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乌鲁木齐购房,自2018年8月1日起,异地中心缴存职工购买乌鲁木齐本地住房提供齐备资料,可以在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这意味着,异地中心缴存职工购买乌鲁木齐地区住房,或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需要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缴存证明》,就可按照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等对待。

不仅如此,为了简化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手续,今年5月,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消了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复印件;取消了手工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手续简化大幅减少了借款人贷款准备的资料,将窗口受理贷款时间从平均一个小时缩短至半小时以内。

② 乌鲁木齐市 办理个人住房按揭全套流程

一、 什么叫按揭

按揭就是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用其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性贷款。具体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

二、 申请按揭方式的业主应具备的资格

1、 年龄在18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包括大陆人士、港澳台人士)
2、 贷款到期时原则上女士不大于五十五岁,男士不大于六十岁,
3、 有稳定合法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有还款付息能力
4、 借款人同意以所购房屋及其权益作为抵押物
5、 交齐首期购房款
6、 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 选择按揭方式的业主需提供材料

1、 大陆人士提供公安部门统一印制的身份证、户口簿
港澳台人士分别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台胞证
2、 大陆人士提供盖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原件,港澳台人士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开据的税单;
3、 交首期房款收据(首期房款需占全部房款30%或以上)
4、 买卖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
5、 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如提拱诸如存折、房产证或业主本人为法人代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财产证明)

四、 按揭流程

*按揭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提供《指南》第三条所需提供材料给公司(发展商)或按揭银行
*按揭业主填写《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
*银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业主参加由发展商、银行、公证处、保险公司共同参加的联合办
*按揭业主在联合办公现场签定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件,缴交保险费、公证费、抵押登记费、律师费、印花税等
*按揭资料交银行签字盖章
*有关材料交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银行发放贷款
*按揭业主按通知从银行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将款项划入指定帐户并取回公证后的《借款保证合同》、借据等 *借款人按月还款
*借款全部结清,办理抵押房产注销登记,业主取回发票、房产证、保单正本。

注:参加按揭联合办公后约 将开始供款,按揭业主应及时存款于银行为业主开具的扣款帐户;

五、 按揭需交纳的税费

费用种类 费用/率 收费单位
1、公证费 买卖合同 售楼总价0.3% 公证处
借款合同 贷款金额0.3%
2、保险费 售楼总价的0.1%*贷款年限*折现系数 保险公司
3、抵押登记费 贷款金额小于等于100万元,100元/笔 国土局
贷款金额大于100万元,贷款金额*0.01%
4、印花税 贷款金额*0.005% 税务局
5、律师费 以贷款银行规定收费 律师楼

保险费每一万元保险金额应交保费总现值(1998年12月14日起执行)

按揭年 限
一年期
二年期
三年期
四年期
五年期
六年期
七年期
八年期
九年期
十年期

总保费
10
19.52
28.59
37.23
45.46
53.3
60.76
67.87
74.64
81.09

按揭期 限
十一年 期
十二年 期
十三年 期
十四年 期
十五年 期
十六年 期
十七年 期
十八年 期
十九年 期
二十年 期

总保费
87.23
93.08
98.65
103.95
109
113.81
118.39
122.75
126.91
130.87

保险金的计算方法:按期限在表中选择金额系数再乘以保险金额,即:
应交保费=每一万元保险额应交保费现值*保险金额
举例: 按揭期限十二年,保险金额(总楼价)55.5万元
应交保费=93.08*555000=5165.94元
注:以上计费标准如有变动,恕不另行通知。

③ 乌鲁木齐职工住房享受标准

乌鲁木齐市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厅局级干部(包括副职)建筑面积111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包括副职)建筑面积96平方米,科级及一般干部、职工建筑面积81平方米。达不到住房面积标准的按应享受的补贴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之间的差额面积计发差额住房补贴。
2004年11月25日,自治区政府召开的第32次主席办公会议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单位不再建房。今后,职工解决住房主要依靠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个人投资。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将进行适度政策性支持,向特困群体提供解危解困房或廉租房。

④ 我想向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问个问题

这不是你是工行员工的问题,你在哪个单位工作都一样,公积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回,我们买房也是一样,每个月答不能用公积金自动偿还贷款,只能你自己取钱存入还贷账户。
你认为公积金白白存着,是浪费,其实不是的,你可以办理提取公积金,到你们单位有专人管公积金的地方去写提取公积金的申请,复印个人身份证,银行还贷的协议,单位给你盖章之后,给你一个提取公积金的表,你拿着去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提取,但是本人见不到现钱,你只能看到一个公积金转账的单据,比如是1万,那么这笔你的公积金账户上的钱就从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到你的还贷银行,你可以拿着这个单单去你贷款的支行,这个钱就会被打入你贷款的账户。

很多人大额还款就是这样,一下提取2万公积金充入还贷账户,如果你还需要给银行还8万,这个公积金打入以后,就需要还6万了。
我是在贷款还剩2万多要还完的时候,提的公积金,一下提前还贷,但是如果钱太少可能不给提。
另外这个钱不提出来用,也没关系,到退休的时候可以一下取出,当存款一样的。
我讲的够详细吧

⑤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棚户区安置房将有八种户型供拆迁户选择,2011年09月10日,来源:天山网,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在户型设置上,更人性化了。一份最新的实施细则说,共有八种户型,可供拆迁户选择,面积从50-100平方米不等,且可以以每户3人为基数,每增加1人,可相应增加1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9月9日,在天山区召开的棚户区改造表彰动员大会上,这份《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这份细则是结合国务院颁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等文件,于近日制定实施的,细则对棚户区改造中,补偿或不补偿的情形、安置房户型等,作了详细规定。9月9日,在天山区召开的棚户区改造表彰动员大会上,天山区政府,对在棚户区改造中涌现的5个先进集体和56名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表彰。今年,天山区,共有20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中,5个续建棚户区项目、15个新建棚户区项目,计划完成拆迁总建筑面积34.5万平方米,完成总拆迁安置户数3600户。安置房户型,分八种细则中说,安置房户型,共分八种,多层户型面积,分别为50、60、75和90平方米;高层户型面积,分别60、70、85和100平方米。在实际操作中,还可以每户3口人为基数,每增加一人,可相应增加10平方米,但原则上,多层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高层不超过100平方米,增加面积按同期建设工程造价部门核定的建设成本价结算差价。对比去年3月公布的《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可以看出,在户型的划分上更为具体,标准也有所放宽,去年发布的方案中说,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50-90平方米,但未提出拆迁户要求增加面积的问题。征迁安置中,被征迁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可提供建筑面积50(高层6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75-90平方米的,可提供90(高层100)平方米的安置房,这两种类型增加面积部分的差额按建造成本价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60平方米,可提60(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增加部分差额按建造成本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继续要求增加安置面积,可最终增加建筑面积至75平方米(高层85平方米),增加的部分按照同区位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差价。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75平方米的,可提供75(高层85)平方米安置房,增加面积部分的差额按建造成本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继续要求增加安置面积,可最终增至90(高层100)平方米,增加部分按照同区位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差价。如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差额部分按照同区位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异地安置的,在原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每降低一个土地级别增加10%的安置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建造成本价,经济适用房价格按照同期建设工程造价部门和物价部门公布的实际价格进行调整。经营性房屋另有补偿被征收人产权证上注明的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连续经营的房屋,具备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且实际经营12个月以上三个基本条件的,根据实际经营面积,经营年限,按照住宅房屋评估标准调增补偿。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的,补偿标准增加30%,24月以上的上浮40%;36月以上上浮50%;48月以上的上浮60%;最高上浮比例为60%。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按征收前三年税务部门备案的利润最大一年的税后利润额,按1年期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因征收人原因,被征收人无法按期组织生产经营的,按实际停产停业时间进行补偿。企业因征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由评估公司核算确定。不可搬迁的设备给予设备补偿费,补偿费由评估机构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给予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三种情形不予补偿与《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相比,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三种不予补偿的情形。这三种情形分别是,征收公告发布前,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并送达拆除和没收决定的房屋;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法建设行为未超过两年时间,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征收调查登记后违法建设的房屋。但建设房屋时间超两年,有关部门未作出和送达应予拆除和没收决定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部分建设手续,但手续不完备的,将认定财产权利,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给予适当补偿。如建设房屋时间超两年,有关部门未作出和送达应予拆除和没收决定的房屋中,如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但被征收人户籍不在乌鲁木齐市,但实际居住两年以上5年以下,并持有暂住证明,且没有其它住房没有出租转借他人的情况,在实际征迁中,将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0%折算,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低保户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持有乌鲁木齐市低保证的,每户补助1万元,如低保户还是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还会按残疾等级,再给予每人1万以内不等的补助。而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最高可奖励两万元

⑥ 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什么地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204

⑦ 在乌鲁木齐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手续流程

根据《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7)乌鲁木齐市市住房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根据《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一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二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⑧ 20l6乌鲁木齐市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一、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住宅、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同类地段住宅、非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的70%确定。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不计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范围。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全部用于拆迁房屋的补偿和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支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持货币补偿协议书和申请支付货币补偿款报告,报市拆迁办审核。市拆迁办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及时办理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证明;
(二)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安置结束后,拆迁人应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报市拆迁办审核。市拆迁办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及时办理对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证明;
(三)用尚未建成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在安置楼工程主体完成50%以后,应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施工进度表和请求分批付款的报告,报市拆迁办审核。市拆迁办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分批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证明,于工程竣工时付至80%;
(四)补偿安置结束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尚有结余的,应全部向拆迁人付清。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以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及时将不足部分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二、乌鲁木齐市拆迁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⑨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通知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优惠政策。

实物安置

实物安置原则上为“拆一还一”,即:将原有房屋产权与安置房屋产权进行调换。安置用房户型原则上分为50平方米、60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四个户型。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住房安置标准上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

1.被拆迁人无力购买差额面积的,可暂时承租差额部分。该房屋权属为产权共有,被拆迁人拥有和原房屋面积相等的产权,增加的差额面积产权为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仍按400元/平方米补差价后变更产权关系。

2.被拆迁人家庭具有本市户口、人口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并自此实际居住的,以每户三人为基数,每增一人,可相应增加安置住房面积10平方米,安置住房面积最终不能超过90平方米。增加差额部分多层住宅按7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被拆迁人住房不足50平方米的,可先按不足50平方米以下的条款安置,再执行本款标准。

3.安置住房有地下室和楼顶跃层,地下室按300元/平方米,跃层按600元/平方米出售。

4.市属直管公房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以实际房屋面积不找差价的方式进行产权调换,产权属房屋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按照自愿的原则,可继续承租改造后的房屋或征得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后以综合成本价购买,产权属购买者。

5.自愿接受异地安置的居民,在原住房面积的基础上每降一个土地级别增加10%的面积。

对持有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对符合上述条件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残疾等级,再给予每人1万元以内不等的补助。

货币补偿

凡申请货币补偿(助)安置的,货币补偿金额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年限、建筑结构等因素,参照同等地段普通商品房均价进行补偿。申请时需出具有其他住房合法证明或购买他处住房的合法手续。

1.未参加房改,租住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职工,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承租人,20%支付给被拆迁人,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房屋权属证载明为住宅,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12个月以上的经营性门面房,对于用于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年限,按住宅评估价标准调增补偿价格: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的,上浮30%;连续经营24个月以上的,上浮40%;连续经营36个月以上的,上浮50%;连续经营48个月以上的,上浮60%。

3.持有临时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70%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70%的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参照同等地段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进行补偿。

4.企业职工租住本单位自管公房参加房改房的房屋承租人(含房改政策停止前本单位的职工)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继续承租改造后的房屋或征得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后,可按综合成本价的20%比例作价购买,产权属购买者。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已享受房改政策但继续自住或由直系亲属居住的单位自管公房,并且直系亲属确无其它住处的,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房屋居住人,可按综合成本价购买。

5.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土地、规划等部门手续,相关部门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

链接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获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被拆迁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专指市属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

拆迁房屋两种方式过渡

拆迁房屋采用政府提供周转房过渡和自行过渡两种方式,期限为多层住宅18个月,高层住宅30个月。自行过渡的可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加倍支付,拆迁房屋可发放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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