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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1-01-12 00:43:59

A. 房管局具体是干什么的

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2、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内行政策指导、监督、容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

4、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1)危房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和年检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需提供的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代码证。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20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证明)。

5、法人代表身份证及任命书。

6、七人以上房地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及劳动合同。

B. 住房安全分哪几个等级

住房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重要的建筑物;

二级:大量的一般建筑物;

三级:次要的建筑物。

至于重要建筑物与次要建筑物的划分,则应根据建筑结构的破坏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程度确定。

同一建筑物内的各种结构构件宜与整个结构采用相同的安全等级,但允许对部分结构构件根据其重要程度和综合经济效果进行适当调整。如提高某一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所需额外费用很少,又能减轻整个结构的破坏,从而大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则可将该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比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提高一级;

相反,如某一结构构件的破坏并不影响整个结构或其他结构构件,则可将其安全等级降低一级;任何情况结构的安全等级均不得低于三级。

(2)危房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 (GBJ 68-84)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设计的安全性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性较强的问题,主要包括了安全等级划分、设计理念和方法以及结构质量的检验与控制等,是指建筑物具备应有的安全性、耐久性和实用性等基本功能。

目前,在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要寻求质量与经济之间的最大效益平衡点。所以,在建筑结构设计中,为了节约材料或者资源,可能会给建筑结构安全性能带来一定的风险。

C. 破产企业住房及用地拆迁时原职工权益

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拆迁,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主城区危旧房拆迁实际,现就切实推进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大对被拆迁人的政策优惠力度,鼓励被拆迁人积极搬迁

危旧房改造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的,除按规定享受货币安置补偿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外,以产权户(或公有住房承租户)为单位,根据区位差异,住房每户给予1万—3万元的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具体地段标准由主城各区制定。非住房按房屋评估价格的5%以内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非住房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按标准计算不足2万元的产权户按2万元给予补偿;同一产权内既有住房也有非住房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奖励,不能分别奖励两次。

危旧房改造拆迁区域内建筑容积率低于1的,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其总用地面积大于总建筑面积的部分由同一拆迁评估机构按土地原用途评估确定补偿价值。建筑容积率高于1的,土地不单独另行补偿。

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拆迁人承担购房费用,在15%以内的按实计算。

被拆迁人取得安置房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除工本费外,免相关契税和规费。由政府和储备机构统一购买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后,其两次转移登记实行并案办理,免相关契税和规费。被拆迁人取得安置房后发生转让的,应当按规定交纳转移登记的相关税费。

适当提高主城区危旧房屋拆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具体见附表)。

二、加大社会保障力度,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后顾之忧

危旧房改造拆迁区域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审查公示,以产权户(或公有住房承租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按第一条第三款计算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在拆迁安置时,由拆迁人提供保障,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按第一条第三款计算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在拆迁补偿安置时,由拆迁人提供保障,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被拆迁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拆迁之时可一次性选择六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凡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接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或变相收取捐资助学费。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拆迁安置完成一年内,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后,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迁入地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因拆迁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服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市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城市居民拆迁后各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到位。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危旧房拆迁区域企业搬迁

财政、工商、劳动保障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支持危旧房拆迁工作,积极研究鼓励支持危旧房拆迁区域企业搬迁的优惠政策,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等相关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搬迁。

拆迁涉及企业搬迁的,拆迁人应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及时书面告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负责做好企业搬迁、职工安置稳定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依法按政策完成补偿安置与搬迁工作。涉及公用事业、市政管网设施搬迁的,拆迁人应及时书面告知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完成搬迁,其搬迁补偿标准按照《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网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22号)规定执行,因恢复或重建施工产生的相关规费减免。

四、妥善处理市有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

市有直管公房拆迁应坚持依法补偿产权人,适当照顾承租人的原则。拆迁直管公有住房时,有条件的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无条件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费按产权人与承租人3∶7的比例分配;承租人系低保家庭的,不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如本人自愿书面申请选择货币补偿且保证不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拆迁非住宅直管公房时,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对确无条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费按产权人不低于70%,承租人不高于30%的比例分配。具体比例由主城各区自行确定。

产权人所得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应专项存储,纳入重置资金管理,用于公房维修养护和基层房管部门改制。

五、加强拆迁评估市场监管力度,确保评估结果依法公正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拆迁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按相关评估技术规范科学评估被拆迁房地产市场价值,拆迁评估机构依法对评估结果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过程、人为压低或提高评估价格。

市、区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评估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操纵评估机构选择、贿选、承诺价格、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等严重违规行为,以及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报告不被采信的,经查实认定,取消拆迁评估资格。

六、加大拆迁行政执行力度,确保按期完成拆迁安置

对已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造拆迁项目,主城各区要督促拆迁人限期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在规定的拆迁安置期限内,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拆迁当事人收到行政裁决书后,未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的,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进行听证。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对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书面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或撤销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拆迁应由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执行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迁。执行强制拆迁前,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人未按裁决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或周转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七、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是危旧房拆迁的责任主体,也是地方社会稳定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危旧房拆迁工作的领导。各级信访、公安部门要牵头做好拆迁信访稳定工作,加强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事件,要及时汇报和积极协调处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将拆迁信访稳定工作和危旧房拆迁任务完成情况一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八、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主城区范围内危旧房屋拆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之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

重庆市主城区危旧房拆迁搬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

搬迁

补助费 住宅 1000元/户次

非住宅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m2次;生产用房40元/m2次。

提前搬迁

奖励费 住宅40元/户日;经营性门面20元/m2日;其他非住宅10元/m2日。

非住宅经济

损失补助费 每过渡一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

水电总表、天然气等设施的补偿

1.被拆迁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拆除,并由拆迁单位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拆迁时不予补偿,由拆迁单位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3.实行货币补偿的,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拆迁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2日印发

D. 邵阳市北塔区有危房改造的政策吗具体怎么申请.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要有利于推进棚户区改造,又要有利于非棚户区拆迁的顺利实施。

二、房屋拆迁补偿与保障规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 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户型设计标准为: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两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两室半建筑面积70平方米;同时设置保障户型一室或一室半,设计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结构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易地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本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根据区位变化合理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4、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认定,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综合建设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二)住宅房屋拆迁保障

1、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3、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4、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被拆迁家庭,按照本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后,经申请重新核定,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关于无证照房屋的处理

(一)对于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

1、具有拆迁范围内哈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
3、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4、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三)对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且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四)对不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五)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由联合复查组进行确认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合理补偿。

(六)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无证照房屋的处理,应当进行公示。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实施房改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原则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准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三)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拆迁优惠。

(四)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积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的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适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拆迁所在区政府自行制定。

(五)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六)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E. 建委属于事业单位还是政府机关

建委是政府机关。

建委是建设委员会的简称,负责各级(省、市、县)工程建设及建筑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建材行业综合行政管理的区政府职能部门,是省、市、县政府的机关行政单位。

以宁波市为例,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主管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15个,是政府机关,下属单位16个,是事业单位。

(5)危房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建委主要职责(以区政府为例):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区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2、承担保障本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研究拟订住房保障、危旧房改造和古都风貌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3、承担推进本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研究拟订本区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指导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负责公有住房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管理工作。

4、负责本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调度和监管以及征收拆迁的协调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工程施工许可。

5、承担本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6、承担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研究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北京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7、承担指导、规范本区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制定村镇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组织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8、承担本区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研究编制建筑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国家和地方标准,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及管理工作。

9、承担本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

10、承担本区房屋管理的责任。研究制定房屋征收拆迁规划与年度计划;负责房屋登记管理;负责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协调房屋防汛工作;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

11、组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各类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

12、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F. 城市预制板楼老旧小区如何改造

城市预制板楼老旧小区如何改造

如何对待空心楼板砖混结构?不可能一刀切,因为无论从结构的合理使用年限、国家的财力(不能满足大拆大建)、住宅已经私有化等诸方面,社会资金包括开发商对拆后重建的投入,可行性很小,因为大拆大建,安置拆迁房比可销商品房比例大(拆建比),成本高得使开发商不愿接手这“烫手的山芋”。无利不起早,大家都不是做慈善事业的。

G. 提取住房公积金要具备哪些条件

(1)如果是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2)离休、退专休的可申请属提取公积金;

(3)职工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不再原单位上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出境定居;

(5)职工将公积金用作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6)如果职工是租房,并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将户口也迁出本市的;

(8)不是本市户籍的职工并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9)相关的住房公积金缴纳职工享受城镇生活保障的;

(10)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自己的生活也有严重困难的;

H. 北京市户口如何申请保障性住房

北京市户口申请保障性住房步骤:

申请材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家庭资产、住房状况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步骤:申请初审、复审备案、编制方案、公布名单、公开摇号、签订合同。

1.申请,准备好上述相关的资料,去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入户调查、公示。

2.复审备案,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公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备案。

3.编制方案,产权单位在区住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编制配租(售)方案,并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售)公告。

4.公布名单,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一定比例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并对入围家庭人口、收入、资产进行复核。

5.公开摇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公布摇号顺序结果。

6.签订合同,申请成功的家庭,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I. 拆迁补偿两套以上的房屋用交契税么

一、根抄据税法规定,应缴纳,但一般省市规定只需缴纳差额的部分,即以购房款扣除拆迁补偿款的差额部份作为计税依据(有的省市规定可以全部免交)。

二、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部分省规定。如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或免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J. 请问福建泉州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文件有哪些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要有利于推进棚户区改造,又要有利于非棚户区拆迁的顺利实施。

二、房屋拆迁补偿与保障规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 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户型设计标准为: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两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两室半建筑面积70平方米;同时设置保障户型一室或一室半,设计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结构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易地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本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根据区位变化合理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4、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认定,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综合建设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二)住宅房屋拆迁保障

1、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3、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4、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被拆迁家庭,按照本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后,经申请重新核定,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关于无证照房屋的处理

(一)对于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

1、具有拆迁范围内哈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
3、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4、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三)对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且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四)对不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五)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由联合复查组进行确认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合理补偿。

(六)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无证照房屋的处理,应当进行公示。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实施房改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原则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准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三)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拆迁优惠。

(四)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积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的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适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拆迁所在区政府自行制定。

(五)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六)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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