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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有住房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1-01-11 23:38:59

A.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是多少

公积金服务电话是12329,这是全国通用住房公积金热线。
2012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的通知》,其主要目的是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决定在全国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
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为本地固定电话号码,长途拨打需在此号码前加拨长途区号。通信费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规定执行,免收信息服务费。
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主要以人工语音方式提供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回访调查等基础服务,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人工语音和自助语音方式,提供业务指南、业务查询、业务受理等扩展服务。

B.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什么编制是什么级别

(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目前有十五个分别是: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其中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即是计划单列市也是副省级城市。)

(普通省会地级市、普通自治区首府地级市<非副省级城市>正厅级:
石家庄,郑州,南昌,太原,乌鲁木齐,呼和浩特,长沙,贵阳,昆明,西宁,兰州,银川,南宁,福州,拉萨,海口,合肥 )!

普通地级市正厅级:南阳市、朔州市、江门市、漳州市、台州市等等。。。。

1: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副厅级!
(1)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后于2002年10月组建成立。市管理中心系市国土房管局直属事业单位(同时保留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牌子)。 市管理中心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设有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综合计划处(挂审计稽核处)、财务管理处、归集管理处、资金运用处、住房信贷处、资金保全处、信息管理处九个处室和铁路分中心。

2: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的城市是正局级(副厅级),有的城市是副局级或者正处级(具体的要看是那些城市)!

正局级的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正局级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售房款(维修基金)、住房货币补贴、廉租房建设资金等房改资金的归集、运用和管理工作。

长春市从1993年开始初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年,市政府成立了住房公积金专门管理机构--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挂靠市房地局的副局级事业单位,负责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住房资金的统一营运、统一管理工作。2002年8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成立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正局级事业单位。

副局级的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副局级事业单位,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正处级的
厦门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成立厦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2年11月,在厦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组建成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受托承办全市房改资金业务。

3:普通省会地级市、首府地级市、普通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的是正处级有的是副处级!

正处级的:
(1)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接隶属于福州市人民政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正处级事业单位,负责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2)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正处级建制,下设省直分中心和肥东、肥西、长丰三个县管理部。

副处级的:
(1)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4年6月,是直属市政府的副处级全额事业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中国新余欢迎您!
(2)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定登记名称,其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 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5月正式挂牌运作,为直属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副处级事业单位。目前内设综合科、...
(4)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_网络
中心概况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副处级事业单位[1] ,主 要承担衡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
(5)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是经中共宁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直属宁德市人民政府的副处级事业法人单位,具体承担宁德市直和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C. 申请福州市廉租房需要哪些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家庭财产9.5万元以下);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13平方米以下)。

(3)福州市国有住房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不能申请的条件: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住房取得我市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市、区房产管理(登记)部门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六)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商铺及其它各类非住宅房产的。

D. 福州住房公积金如何在网上查询

下面分享一下网上查询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的方法。
首先到公司人事部查询帐号
1
本经验以上海公积金查询为例进行介绍,帐号一般由公司为你开设,获取到公司为你开设的公积金帐号,上海公积金是以0或1开头9位或者12位的数字。

进入官网进行操作
1
打开上海公积金官网(http://www.shgjj.com)在右侧点击个人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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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选已经阅读,下一步填写您的详细信息:
3
最后需要您的手机进行验证操作,根据收到的短信填入验证码即可;如果未收到验证码可以再次发送验证;

登录查询信息
1
同样在首页右侧点击登录,输入您的信息登录:
2
登录成功后即可进行各项查询了:
3
此外还有众多人性化服务,比如余额变动短信提醒,每月2元:
全国各省市公积金电话查询办法
以上海为例,打开网络搜索“上海公积金电话”或者“上海公积金”即可:
也可以拨打114或者118114进行查询:

E.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具体如何使用

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是2015年10月24日调整并实施的,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年利率3.25%,五年及以下内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容年利率2.75%,全国都一样。

一般来说,个人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20倍。具体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公积金贷款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

F. 福州市公租房申请需要去什么地方办理

福州市公租房需要来到源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办理,具体流程如下:第一步: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诚信承诺书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查询授权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第二步: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初步审核后,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查。第三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查符合准入条件后,将会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再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家庭资格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名单将会面向社会公示15日。第四步:公示无异议或复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纳入轮候配租范围第五步:经核准获得承租资格的申请人,由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组织选房第六步:申请人根据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的选房方案选定公租房后,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书》,并在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入住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G. 福州廉租房主要安排在哪里跟户籍所在区有关吗如果户籍是仓山区的,在晋安区租房工作4年了

下面是猎房网为您查阅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到你。猎房网提供哦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五城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符合本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福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房中心”)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实施本办法。各区房管部门会同有关街道(镇)做好廉租住房的初审、复核和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配租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货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政府按规定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租金核减。

第五条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具体套型建筑面积分别确定为:一代型(A型)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二代型(B型)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三代型(C型)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房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并举,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直管公房售房款及直管公房拆迁补偿款中安排的资金;

(五)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收购、改建廉租住房及发放租赁补贴等。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廉租住房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房中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国房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市国房中心应及时向市房管局通报房源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应配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使之具备入住使用条件。

第十三条新建的廉租住房应依托一个小区实行物业统一管理,廉租住房租户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低保家庭的,其物业管理费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他们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六)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与合并计算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未婚或丧偶的提交具结书。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具的非村民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3、申请人和直系亲属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现住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开具的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4、申请人和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由所在单位提供);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业和实际收入情况证明。5、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由工作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相关证明。6、城市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相关证件。

(二)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户口、家庭收入、落户年限、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应就申请人的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落户年限、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提交所在地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

(三)复核: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所辖区内的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查档核实(含租住直管公房情况),开具书面查档证明,提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核意见,并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送还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局。经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复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区房管局或市房管局申诉。

(四)批准和公示:市房管局在接件后将相关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信息转市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状况进行查档核实,经查档并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报纸和市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市房管局提出,市房管局应当在接到异议后转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由各区房管部门会同有关街道在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上报市房管局。通过审核确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市房管局批准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五)配租:市房管局将批准登记的结果转送市国房中心,并抄报市财政局。对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由市国房中心根据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具体配租方式。市国房中心应在每季度的最后10日内将当季度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名单和保障方式报送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市国房中心结合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进行轮候配租,采取公开抽签选房的方式,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城市低保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和70周岁以上的孤老家庭给予优先安排。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每户只能承租一处与家庭成员结构相应的廉租住房房型,其中一代家庭承租A型;二代家庭承租B型;三代家庭承租C型。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申请人应与市国房中心签订《福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手续。原已承租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在入住廉租住房后10日内须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第十八条实行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在与房屋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并将租赁意向书报市国房中心把关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市国房中心按规定标准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市国房中心应在每季度最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季度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包括租赁补贴、租金核减资金),并报送市房管局备案。经市财政局核实后,按资金列支渠道予以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国房中心可委托廉租住房所在区房管局和基层房管所进行经租管业;区房管局和基层房管所应加强廉租住房住用情况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批准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市国房中心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国房中心要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公示,并将核实结果报市房管局。市国房中心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组织各区房管部门及有关街(镇)做好廉租住房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国房中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实物配租住房或停止拨付租赁补贴,并由市房管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改、扩建的;

(六)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对于租赁合同解除后拒不退还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国房中心依法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凡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由市国房中心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并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租赁补贴或补足已减免租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榕政综〔2006〕255号)同时废止。

H. 福州公租房拆迁安置问题

这上面牵扯到你母亲是否享有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 、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 政策
但是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这点上你可以看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中有这条规定:(一)
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
、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 政策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
户,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
市国有房产管理
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

由租(住)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搬迁;
如果不违反此规定可以获得
但是你母亲已经是享有房改、住房货币补贴 、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
这时候你给参考此条决定:
(四)
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但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可将搬迁奖励及搬迁补助费补偿给租(
住 )户;
也就是说可以获得补助费

至于有什么办法获取补偿我想说你看了这些规定你自己就能明白,至于做不做!自己决定,现实就是如此!很多事都是无奈的,但是又能怎样呢?
我匿名了!希望能帮到你

I. 福州廉租房申请详细步骤

会不会被套路了,建议还是自己去申请,关键的时候找相关领导关照下。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必须2年以上;

2、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可达到廉租房申请条件。

3、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1. 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应当提供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2. 自申请被接受之日起,经街道(镇)初审(30个工作日)、公示(7个工作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复审(各15个工作日),设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登记(15个工作日)、公示(7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进入轮候程序,即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申请人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因素实行轮候,并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排序。

  3.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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