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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住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11 14:35:57

❶ 军人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标准每个月是多少

军人住房补贴标准:

1、军人的住房补贴,采取的是“基本补贴+地区内补贴”的容办法。军人住房补贴的基本补贴主要依据军人住房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军人服役年限和军人职级补贴面积等4项因素计算。

2、2000年以后,军人住房补贴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

3、军队师职以下人员与机关各职级人员的军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致,具体军人住房补贴标准如下:正师职120、副师职105、正团职90、副团职80、营职70、连排职60平方米;六级士官,军人年龄在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军人年龄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军人住房公积金问题:

1、现役军享受军队体系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货币补贴目前非农业户口业员两者没任何联系现役军根本能申请任何区住房公积金补贴。

2、由于现役军享受住房补贴没住房公积金帐户所能申请任何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

3、部队住房公积金独自保管直接联系转业性发放所要买房使用公积金要等转业。

❷ 残疾军人住房政策有特殊照顾吗

在我国对于残疾军人住房政策一贯有特殊照顾的,只是在以前照顾的幅度不是很大,比如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3年起,对于部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四级以上、分散供养的残疾军人就有了较大力度的特殊照顾。依据财政部、民政部文件《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3〕15号)规定节录如下:

第二条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以下简称购建房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专项用于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时购建房支出。

第四条 中央财政根据民政部提供的残疾退役士兵人数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分配各省购建房补助资金。购建房屋产权归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所有。自行解决住房的,购建房资金发给残疾退役士兵本人。

第五条 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核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核定。



❸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有哪

军队授权的中央管理的国有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按照合作协议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向符合条件的军人审批发放贷款。
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军队管理的退休干部、士官可申请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员要符合以下的条件:
(1)家庭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2)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3)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4)提供符合协作银行规定的贷款担保;
(5)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住房;
(6)夫妻双方均未申请过军队或者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
(7)信用状况良好;
(8)军队及协作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9)借款人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仅限一方申请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5年。借款人具体贷款期限,由协作银行在军队明确的期限内,根据其偿还能力确定。
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未婚人员应当持有本单位出具的单身证明。
(2)借款人及配偶住房情况证明。由单位营房部门出具。
(3)拟购住房的相关材料。就是我们前面提到过的购房合同意向书、购房合同书及其他有效购房文件。
(4)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军人的收入证明由基层财务部门自行拟制或按银行固定格式开具。已婚的人员同时需要配偶方出具相关材料。

❹ 军人的住房待遇大变化,你知道了吗

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

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的挂账资金,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历年累计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当年新增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计息利率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与国家政策规定完全一致,有利于保持军地政策之间的统一。计息施行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对军人公积金账户累计挂账金额和当年新增归集金额计息。计息的截止时间,军队转业复员或牺牲病故人员的挂账住房公积金,为停发工资当月;军队管理离退休人员的挂账住房公积金,为支取住房公积金或移交政府安置的当月。年度结息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年度结息后,应当将所计利息连同本金一并结转下年度。所计利息应当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挂账管理,待本人按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时连同利息一并结算。

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涉及官兵切身利益,军委后勤保障部要求各级业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制度宣传,严格把握人员范围,认真核实账户信息,准确计算利息金额,确保官兵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❺ 现役军人异地购房的规定,应该不受限购政策影响

现役军人异地购房也是受限购政策的影响的,即只有符合当地购房政策,才可以在当地购房。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限购令细则》第七条 严格执行限购政策。暂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持有本市居住证1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向其售房。

(5)军人住房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郑州限购令细则》第九条 加强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参加我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❻ 《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全文

《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工作(以下简称划区),促进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依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寓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保障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的区域;售房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公寓区之外的允许个人购房居住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军团以上住用单位家属生活区的划区工作。

第四条 划区工作应当遵循保持营区的完整,保证售房的可行,着眼发展、促进改革、严格条件、积极稳妥、利于部队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管理全军的划区工作。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营房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划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划区应当在批准的营区家属生活区范围内进行;尚未将营区划分为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的单位,应当按照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营区划区规划实施方案》,首先划出家属生活区。

第七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原则上不划售房区:

(一)驻村和镇(不含县城)的单位,及其在城市(含县城)的家属生活点;

(二)驻城市(含县城)单位,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

(三)在营区内、不能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不能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售房区;

(一)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

(二)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驻城市单位,经军区级单位论证认为可以划区的;

(三)独立营区的干休所;

(四)在营区内、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条 公寓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靠近军事行政区,方便生活,利于管理;

(二)公寓房面积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

(三)现有礼堂、俱乐部、活动中心、食堂、浴室、门诊所、服务中心,原则上划分在公寓区内。一个家属生活区完整地划为售房区的除外;

(四)占地面积应当满足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和保证环境质量的需要,为部队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补充回答: 第十条 售房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中的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

(二)售房区占地面积应当和现有的家属住房数量相适应,建筑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大、中城市市区不低于1.0、小城市(含县城)和大、中城市郊区不低于0.30;

(三)房地产权属明确,与军外单位无争议;

(四)无国防工程设施,不影响军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至少保留一个以上完整的家属生活区为公寓区。

第十二条 同一地区的军队单位,具备条件的,提倡统一划分售房区。

第十三条 划分方案由总后勤部审批,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住用单位编制划区预案后,逐级上报、调整、审核;

(二)军区级单位对划区预案调整、审核形成方案后,报总后勤部。代供单位的划区预案,按隶属关系,经军区级单位调整、审核后,报总后勤部,同时抄送代供军区级单位联勤部;

(三)总后勤部审核后,下达批复文件;

(四)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依据总后勤部批复文件,组织实施落实划区方案。

第十四条 划区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明军事行政区与家属生活区界线和公寓区与售房区范围的营区坐落平面图,图纸采用39 ×27.5cm,营区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图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积较大的可采用1:5000;

(二)划区方案的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住用单位编制员额,营区地理位置、坐落数、总基地面积和军事行政区、公寓区、售房区的占地面积,营房建筑总面积和各分区分类建筑面积,以及分区家属住房的情况。

第十五条 划区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编制方案,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寓区的房地产,按照营区房地产正规化管理标准实施管理;售房区的住房,按照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现住在公寓区内的非军队在职人员,应当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买住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公寓区内已有的自有住房,应当采取置换的方式,逐步调整为公寓住房。

补充回答: 在公寓区内居住的军队在职人员,转业、复员、退休、因工作调动家庭迁至异地的或者购买自有住房后,应当搬出公寓区。

第十八条 售房区内的土地在满足公共设施建设和环境绿化使用前提下,要尽量加以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划区工件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变更房地产档案。

第二十条 对在划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在划区工作中造成损失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划区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可以根据本规定拟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军队住房新体系解读:

1、公寓住房,是指划定在公寓区内,保障在职军队人员工作居住的住房。公寓住房主要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宫和在编职工在职期间住用,不能出售,离职要迁出。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员离退休、转业、复员、调动工作后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当限期腾出现住用的公寓住房。对现居住在公寓区内的其他人员,应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2、自有住房,是指个人出资购买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自有住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

3、干部转业复员后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法:

地方停止实物分房后,转业、复员干部、士官主要依靠接收单位解决住房的办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今后,转业、复员干部、士官住房将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按照房源由地方提供,经费由国家安排,补贴由军队发放的原则实施保障。

目前,对现居住在营区里的转业、复员人员,在确认其在地方确无住房的,经批准,也可以允许其购买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4、住房保障方式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2)租住周转住房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3)购买军产住房

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4)修建自有住房

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❼ 退役军人住房什么时候分配

在部队靠年限靠到副团什么的,提拔不上去就转业,转业干部都安置在行政事业编,即便没个实权,也享受处级待遇。
衣:平常是要求穿制服,冬装、夏装、礼服、帽子、皮鞋、袜子……
食:部队三餐全包,如果成了家,不在部队吃,部队还退你百八十块。部队伙食不错,还配饭后水果,周末聚餐。
住:单身有宿舍,水电全免费,结婚可分房,若分不上福利房,还可买集资房,那叫一个便宜,部队上的人不买房,不是买不起,而是因为有福利房可等、有便宜房可买,只房子一项省多少钱啊。
行:当兵公交车免费坐,部队车辆配备公务都有车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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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家属待遇包括很多方面:

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所以理应对他们提供多方优待: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经批准将家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理。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均指未参加工作的),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费自理)。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的费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

海南、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级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

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2)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3)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1)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3)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
(4)临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医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l)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指户口在本市、县的,下同)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3)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
(4)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
(5)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

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

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1)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军半费医疗、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队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包括临时来队),一律交全费。

医疗补助费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

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

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补助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军官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时,凭军官所在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医疗包干手续。

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

军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应于当月主动申报,从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费。各级干部、财务、卫生部门也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编职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主要指的是3个方面:
子女的安置;子女的入学入托;军人的婚姻保护。

军人子女安置待遇
(1)退休干部家属子女的安置。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或待业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口手续。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干部退休前已随军供养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安置地区落户,并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
对退休干部随迁的待业子女,应和城镇待业青年一样(到农村安置的优先),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
(2)离休干部子女的安置。干部离休时,身边无子女的,可商请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或知青部门调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离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随迁、调动,按在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3)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离休干部的子女,从军队复员、退伍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落户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接收安置。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1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军人子女的入学待遇 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待遇是指边防海岛部队驻地附近无学校,地方目前没有条件办学,或部队驻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学校没有汉语班,部队干部子女入学确有困难的,部队可以自办一些学校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办学应坚持以下原则:边防海岛部队现有的子女学校需要扩建的,可以适当扩建。凡地方上有条件办学的,部队就不再单独办,能同地方合办的就合办,或给予适当的资助。部队干部子女需到较远的城镇就学,学校没有食宿条件的,可在这些城镇设立学生食宿站。

军人的婚姻保护

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这是由革命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人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对于破坏军婚者,要依法严惩。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区分
(l)“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革命烈士证书》的家属。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3)“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4)“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是指什么人 是指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

❽ 军官和士官住房如何分配

移民安置政策复员军官

1的一般原则。转业军队干部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分配计划和实施自己的工作放在军队干部的组合。军队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的工作及职责的组织计划分配,自主择业军转受雇于政府,协助警务人员,发送退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并实施合理利用自己的才华,各得其所的原则,妥善安置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的军委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军队转业干部行政区域的重新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当机构配售。市(地)可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按照实际情况。

4。接待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点

1。在一般的军队干部的主要来源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军队安置,军队可以前配偶或永久居留的位置放置婚姻。

2。配偶军队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设置为永久居留的配偶: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在四年内;

(2)配偶取得上海常住户口三年;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超过两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

3。她的父母没有子女或军队干部唯一的孩子,父母或配偶的配偶可以去他们的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去他们的父母永久居留的位置。

一方或双方的父母,以及在边远艰苦地区的军人长期工作干部转业,家长可以到原籍国,或者他们的父母军队离退休摆放放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永久居民可以放在配偶,也可以去他们的父母或配偶,父母,我的孩子永久居留的位置:

(1)自主择业;

(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

(3)在战争期间是第三类,第二类是比通常的奖励;

(4),因为因公伤残的战争。

5。夫妇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可以到任何一方或军队放在原点,也可以到一个地方安置的军队配偶满足的条件;党的工作,离队配偶一方符合军队的条件下,人们可以去离开工作队一个位置放置。

6。由于国家优先事项,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后当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与安置政策,以吸引人才特殊条件转业人员可以到安置区。

三,工作分配和就业

1。作为处级职位或担任大队干部转业以下的职位(包括文职干部Kejiyixia待遇,并享受相当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干部,下同)不足20年军龄和军队转业干部,采取的党,政府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团级职位,军队干部和营级职务,并担任至少20年的兵役干部谁能够选择自己的工作计划分配的方式或位置。

2。军队干部,党委和政府计划分配,应根据其在军队军衔和贡献,就业安置和职业道德的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担任领导职务的处级或作为集团层面的领导职位和任职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适当的领导岗位的总体部署的最低年龄。接收师,团级职务人数较多军队转业干部,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担任营级领导职务,并担任了军队干部的最低年龄,指的是上面的要求,合理安排。

3。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担任武装部队按照其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需要行政职务可以安排。行政职务,并根据当地的需要和我的志愿者工作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转业,你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机关,团体,和在人们每年增加机构计划分配安置应首先军队干部。机构接收安置在准备充分的军事干部,根据实际准备接待人数也相应增加,并相应地增加员工工资的程序。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分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该组织的主管当局的指导下为师,团级职务,如转让评估方法发生;对职责营级及以下,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对于某些工作,你也可以发生在一个竞争的做法军转干部。

6。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制度,指的是它的军工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工作,并给予为期三年的调整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负责编制规划的部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干部我志愿分配,管理或专业企业安排工作,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根据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或固定期限劳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7。北京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外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委的位置应该按时完成,政府发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工作数量和工资总额,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

8。对于自己的工作转业军官,当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机构,拓宽就业渠道,推荐给用人单位,进入就业市场等措施,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

9。在社区招募招募人才合适的工作时,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应以招聘为主,招聘本职工作的军队干部。

10。自雇人士或从事经济实体创立了自己的工作岗位转业军官,当地政府应在政策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如适用),应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的牌,根据就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社会重新相关规定。

四,治疗

1。分配到党和国家的规划机构,组织,军队干部制度,按照他们的工资不低于标准接收单元置于较低的军事人员,以确定在相同的条件,津贴,补贴,奖金和生活,根据其他福利国家有关规定。

2。分配到党和国家的规划机构,组织,军队干部制度,岗位级别比退休军队转业岗位等级越低,享受自己的退休福利时,他们的部队转业的军队职务等级或者相应的人员等价条件。通过更严谨的军事干部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降级名额。

3。分配到军队干部,他们的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生活福利的业务计划,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

4。兵役军事干部,计算服务的连续长度为接收安置单位(工作经验),享受同等待遇。从事军事护理,教学,复员仍从事该职业,其中,年资应是护士的年龄在军队的连续节目,接受治疗的安置单位享有类似的人员。

5。自主择业转业人员,由当地政府颁发退休每月。可团级职位和20年的兵役义务营军队干部退休,当我换工作职责按照移民安置办公室军工级干部一个月,等级(级)和军队统一规定的工资补贴,并要与发津贴基地80%的数额和依据的兵役工资和总脂肪的全部金额。超过20年以上的兵役,从第21个年每增加一年的兵役,1%额外一个月的退休计发的基础。

6。自主择业转业军官,按照下列附加条件和标准退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或区级以上部队已发行总额的额外5%可能报废的基础上,10%,15%。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根据配售的最高标准。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10年,15年,20年了,5%获发每月额外退休基地,10%,15%。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根据配售的最高标准。

标准的方法第38条和本条的规定,结合时,数额不得在军队转业干部的月度工作职责同一水平,等级的基础上,兵役和军装工资的长度超过我每月退休安置补助费补贴和法规。

7。自主择业退休情况,军队转业干部,并相应调整,根据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军队离退休安置生活调整成本的情况下增加。经济发达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休下面相应的一个月退休生活退休干部数量的移民水平一年党和国家的位置,其差额可以被发送到本地的政府补贴。自主择业退休情况,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和国家机关被选为官方工作人员暂停退休。

8。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谁从下月抢救无效身亡暂停后退休。区分不同的情况,立即给我活着10个月至40个月退休和养老金作为一震作为一定量的退休丧葬补助的。幸存者住自己的工作军转干部真的很难,由当地政府补助生活困难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颁布。

9。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分配,享受政治待遇单位里他的军队职务相应级别的人员或同等条件的;自主择业转业军官,享受有关政治待遇安置合适的职位分类离休干部。

10。在授予荣誉称号,中央军委现役军队干部,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同等待遇,被授予大军区级单位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型军队转业干部,比照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同等待遇。

五,培训

1。军队干部的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是党委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政策和资金等方面。

2。分配给程序应该适应军队干部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安置之前还组织了培训。培训和实施“研究相结合,讲学,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3。专业培训军事干部计划分配,由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布局集中实施,不到三个月的培训时间。在军队干部参与处理单元的享受获得就业安置人员的培训。

4。可选的自雇培训军事干部,主要依靠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实施方案中,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任务。部门负责培训应根据社会人才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身的工作军转干部就业竞争力的需要进行设置。

5。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负责就业和培训军事干部的适应性培训计划和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分配的一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主要是因为缺乏培训补助资金。

6。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应在教师,教学设施,并为军队干部培训支持方面。要应用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各种机构,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同等条件的其他考生,优先录取之下;为二等以上奖励,应适当降低录取投档。

6,住房保障

1。 按照并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现有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改革,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商业化和社会化的要求,军队的改革推进军队建设,维护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

2。

随着国家房改政策趋同和军事支持的基本原则,坚持系列芯片的规划,优先,注重安全,共同现有负担的原则,体现了军队干部的好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自己的工作时,军队或住房办公室水平相当平等对待的条件下人才。

3。住房供应保障

(1)保护的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是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房屋成交量,以及自有住房等手段的建设。

(2)住房供应。移民官员或得到政府的安置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房源成交复员军官。全家搬到了军队干部,在其报告之前提供的本地上市,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其对地方报告后提供一年内上市。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成交的房源,该网站应合理,质量可靠,设施。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对象人民政府的安置和接收单元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出售给军队干部。军队干部根据家庭规模采购,在其唯一的支付能力。

(4)出租房屋的营业额。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人民政府或接收的临时单位安置的位置是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完全适当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确有困难的资金应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营业额。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造或购买住房适当数量的住房成交量军队转业干部,重点解决整个家庭的住房问题转移到军队干部。

(5)购买军产住房。出租房屋生产用房区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真的没有其他房屋,根据销售购买现有住房现房的军事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6)建设自用住房。应与国家的转型,支持和鼓励小城镇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相结合。军队干部建造自己的房子,并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收容国和人民政府对自建房屋。

(7)住房的文件传输。军队转业干部和他们的住房情况和配偶的住房需求,由上述单位干部的级别军事组(含),财务,审计部门兵营报道。军队干部住房档案移交给自己的卷宗地方。

(8)退还房屋的军事能力。出租房屋生产军队转业干部,我有一个配偶或一个地方购买或租用住房,并建有自己的房子,或采取其他方式来解决住房,住房应及时退还军产。

4。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的来源。在从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现役军队干部住房补贴;在复员工作的地方住房补贴,由人民政府解决或接收安置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住房补贴对象。 2000年,其后续的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失败成本房改审批,标准价格,住房价格工作或参与筹集资金购买住房,并按照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房改成本,标准价,安工程的价格购买住房或补差参加筹款给钱,并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如配偶已出租房屋,按购买,购买的实际建筑面积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由军队和地方的妆容的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房改成本;????经济适用房其配偶选项现在租用房屋,并要求对夫妻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在现役军队干部住房补贴,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暂行办法军官,文职人员,士官住房补贴”([2000] 18号财字之后)提供总脂肪,共有直到下个月派出军队暂停工作。经济适用房安置的军队基地价格比基本住房津贴的参考价格较高,所要求的同区域住房补贴颁发的军队。经过军事干部按照他们的军事职责的身体单元级别相媲美或人员来执行相同的条件接收安置单位的有关规定,当地住房补贴。

(4)申请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申请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家庭住房情况,其中上述单位营房部门与干部相结合的水平组由我(含)经审计的财务部门处理。

(5)住房补贴发放。在现役军队干部住房补贴,上述财政部门在离开军队干部个人的时间的水平的军工集团(含)。其中,租住军产住房,住房数量回归军工产品给个人的时候。

(6)住房补贴的配偶。军队干部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有关规定配偶,住房补贴制度已根据分配及时付款的规定,有关国家和地方单位实施。

夫妇是军队转业干部,党的工作需要购买一个家,离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7,社会保障

1。兵役军队干部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他们的现役医疗保险,移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分配到党和国家的规划机构,组织,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他们的军事职责的安置水平的医务人员等条件,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福利;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没有把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医疗招聘,安置期间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和军事阵地或人员执行其相应的水平在相同的条件。

8名家庭成员放在

1。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配偶同调,安置党委和政府应该是指我的岗位等级和职业合理安排,军队干部同时接收安置报告发出通知。转移转移相应增加单位或降低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承包制,委任企事业单位与军队干部配偶转移,应定二年适应。适应期,我不允许违反非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原因。

2。军队干部与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当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实现就业,自雇人士或参与创办经济实体,应在政策上并按照国家给予的支持和安置促进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就业。

3。配偶和军队干部子女不能与调或妻子,转业干部与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为移民当地公安部门的位置上,建立程序工作。 “孩子们需要通过移民教育负责安排转移招生主管部门;申请时与其他考生优先录取在同等条件下的各种机构。军队干部没有孩子身边时,你可以调整一个已经有子女及其配偶的工作。国家在军事干部和妻子的过程 - 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定居和转移,到学习的问题,国家政策不应该超出充电。

4。军队干部的妻子 - 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继续发放。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的国家和安置,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❾ 求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

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9)军人住房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为扎实推进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专项清理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意见》明确,处理遗留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标准、依法纠治,突出重点、全面整改,积极稳妥、讲求实效的原则。

要坚持历史问题历史看待,客观认定问题性质,以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依法依规纠治问题。要紧盯关键环节和重难点问题,逐项对标清查,逐一挂账销号,以破解难题带动整治工作扎实落地。

《意见》针对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存在的遗留问题,从完善报建手续、规范住房出售、推行物业管理、规范住用秩序等方面,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方法、操作程序和具体要求。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军政主官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发挥统揽总抓作用;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军委机关和大单位挂牌督办制度,上下联动聚力攻关,始终保持真纠实治的强劲态势;

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和违规问责,对单位组织不力、工作滞后、整改落实不到位,甚至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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