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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房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1-10 22:39:54

㈠ 农村建房补助哪个部门管

农村建房补助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

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1)住房建房保障局扩展阅读: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资金安排:主要考核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㈡ 如何提住房公积金建房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三)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四)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五)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六)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㈢ 什么叫公建房

公房复也称公有住房,国制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公房有时也指拆迁后分到的房子。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 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

㈣ 保障性住房属于国家统建房吗

㈤ 自建房要哪些申请手序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个人自建住宅 的管理,促进城镇住宅建设,根据国务 院批准的《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第 十条和《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 法》第 三十六 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建制镇(含县城,下 同)、独立工矿区内的个人在城市规划区 内自建住宅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个人自建住宅必须服从 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和节约使用土地, 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 第四条 鼓励城镇个人通过购买商品 住宅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途径解决 住房。 第五条 城镇个人自建住宅必须符合 下列条件: (一)户口在拟建房城镇(夫妇一方户 口在农村的一般不包括); (二)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 平方米(包括公房和私房,独生子女按二 人计算); (三)对原有住宅进行翻、扩、改建 的,原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当明 确、无争议。 第六条 经批准回原籍落户的离退休 人员和回乡定居的侨胞、港澳台同胞可 按本办 定申请建造住宅。侨胞、港澳台同 胞建造住宅,应先征得市、县侨办、台 办同意。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建住 宅,符合本办法第

条规定条件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 报主管部门同意,再按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 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下列区域不得自建住宅: (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地段; (三)属近期改造和新建的区域; (三)埋设地下管线和市政设施的区

(四)城镇园林和绿化用地; (五)城镇内河岸、沟渠以及因城市 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区域; (六)铁路用地控制区域; (七)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区; (八)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 (九)、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城镇个人自建住宅用地面积 标准:四人以下(含四人)户,市每户不 得超过60平方米,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 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五人以上(含 五人)户,市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 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每户不得超过100 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业户建住宅,应 在村民居住村内建造,其宅基地面积可 按前款标准再增加10平方米。 第十条 、城镇个人原有宅基地面积 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应退出。暂 时无法退出的,应在房屋改建或分户时 退出。退出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调 整使用。 第十一条 、城镇个人新建住宅,按 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所在单位和居民委员会证

向当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 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市、县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 (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向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

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使用集体土地,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第 二十六 条的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三)持用地批准文件向市、县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按许可证规定放线,经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查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城镇个人翻、扩、改建 原有住宅,应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申请,符合建房条件的,到市、县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原宅基地面积超过或不足规定标准,应 当退出土地或要求增加宅基地面积的, 应到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批准 手续。 第十三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 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 接到申请后,应分别在十五日内答复。 第十四条 、城镇个人自建住宅,应 在竣工后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到市、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 证》。 城镇个人翻、扩、改建原有住宅, 应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到所在市、县房地 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 续。改变土地使用现状或将住宅改为经 营等场所的,应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城镇个人出租、转让、 分割、抵押自建住宅,必须按规定办理 房屋交易登记和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 登记。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抵 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的规定办 理。出租、转让房屋后,不准在同一城 镇再次申请建造住宅。 第十六条 、经批准划拨的宅基地, 连续两年不使用或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城镇个人未经批准或采 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 住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

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未 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 记的,其权属不受 保护,并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 地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买 卖、交换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 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按非法转让房屋和土地 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城镇个人未经批准建造 的住宅按违法建筑处理,不发给《房屋 所有权证》,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不 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

以本办法为准。

㈥ 农村自建房如何审批 房子审批要去找哪个部门

农村自建房由当地的规划建设局审批。

农村自建房审批办理程序:

1、建房户向村委会回提出建房申请答。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6)住房建房保障局扩展阅读

2018年农村自建房占地面积规定:

1、2018年农村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据村里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2、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3、农村联排别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㈦ 建房子要办什么手续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房,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建房专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属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村代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交乡镇国土管理站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乡镇代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报县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㈧ 农村建房归哪个部门管,农民盖房要找哪些人批准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报批程序是怎样的?

以长沙为例, 长沙规定,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建房申请,至发放《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审批时限控制在20个工作日,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具体申报宅基地程序如下:

(1)村民申请宅基地,首先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申请者向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提交用地申请和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民建房的审查意见(包括是否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建房、表决结果是否在本村公示7日以上、是否符合“一户一基”政策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申请建房村民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等。

(2)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实地审查申请人员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建房位置是否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是否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等,并经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核准,符合条件的发放《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

(3)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收到村民提交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后,上报至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核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

(4)房屋开工建设前,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应到实地放样定桩。涉及切坡建设的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诺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5)房屋竣工后30日内,村民应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申请验收;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是否对原宅基地拆除到位;验收合格后,村民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

㈨ 农村建房,政府有补贴吗

原则上每户新建、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版,省财政每户补权助1万元;维修住房视房屋危旧破损程度,实行分档补助,省财政补助标准为:住房严重破损或结构变形的,每户补助1500元;住房局部严重破损的,每户补助1000元;住房局部发生一般破损的,每户补助500元。
据悉,住房保障资助对象主要包括农村低保户中的无房户、极度危房户,或住房处于自然灾害严重地段、不适合居住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住房破损,影响正常居住的,可申请房屋维修补助。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将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县(市、区)集中管理、统一使用。项目动工前,按审批补助额先付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各级财政将开设“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民政部门按期把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划拨到乡镇金融网点,存入资助对象一卡通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㈩ 自建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急。。。。。。

各地提取方式可能不同,以南京为例:

提取程序

(一)职工提供身份证及相关材料;

(二)职工携带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银行、分中心)申请提取;

(三)银行或中心(分中心)审核;

(四)银行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卡)。

主城区缴存银行网点实行提取通兑。

申请范围

(一)购买商品房

(二)购买二手房(含现房)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

(四)柜面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

(五)柜面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六)租住商品住房

(七)离休、退休

(八)出境定居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

(十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十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

(十四)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五)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十六)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十七)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

(10)住房建房保障局扩展阅读

办理要件

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不动产权证书》(翻建提供);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在地城建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4、结婚证(配偶提取提供);

5、身份证;

6、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后,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缴存银行网点办理。

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不动产权证书》;

2、城建部门同意大修的材料;

3、结婚证(配偶提取提供);

4、身份证;

6、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后,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缴存银行网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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