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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区住房保障中心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1-01-10 17:12:29

Ⅰ 永川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应为年满18周岁,在本地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单身人士月收入低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低于3000元,2人以上人均月收入低于1500元),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在城区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城区工作无住房人员。
包含以下人群: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有稳定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交纳了城市养老保障或医疗保障或住房公积金的、本区退休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房。
三、什么是城镇廉租住房保障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
四、永川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那些?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市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二)“租赁补贴”: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五、永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什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可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口2年以上,在本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年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目前我区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400元以下家庭)。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年政府规定的保障标准(目前我区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居住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
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本人申请、本户户口薄、身份证、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佐证资料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资料。
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材料,复印件须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七、永川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
(一)受理(初审)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领取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如实填写后,社区居民委员统一对辖区申请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并提交社区居民小组评议形成文字材料;并将初审结果予以10个工作日的公示,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料、名单和公示资料汇总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复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派出所、民政办、国土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收入、房产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档案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户籍、住房等进行复审,就申请人的家庭基本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并将复审结果予以10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汇总上报区住房保障中心。
经核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由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民政局审核后再行报住房保障中心。
(三)保障登记
住房保障中心对审核结果予以保障登记,并在区国房局政务网和房交网上公开登记结果。
八、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房有什么区别
一是申请对象不同
廉租住房的申请对象只限于本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共租赁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的限制。
二是收入限制标准不同
永川区申请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件;申请公共租赁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低于3000元,2人以上人均月收入低于1500元”。
三是交纳的租金不同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内月租金标准约1.0元/平方米,公共租赁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确定,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租金的60%,并实行动态调整。
九、对骗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的怎么处理?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的,解除合同,由住房保障机构收回房屋,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其行为记入本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十、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怎么处理?
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虚假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Ⅱ 2011年永川区廉租房是否有南大街名额

廉租房不需要什么名额,只要你符合申请条件即可申请。 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我市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主城九区及双桥区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住房的建设、筹集及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等工作;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区廉租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编制本辖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计划、财政、民政、公安、物价、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租金补贴,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均可向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取得我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七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应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持下列资料向户口所在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四)现实住房情况证明。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标准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宅使用面积、家庭收入等方面的审查工作: (一)申请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且户口从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分户、合户的情形。 (二)家庭人口按在居住地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的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 2.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4.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三)对现住房按以下方式认定: 1.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均按无房户对待; 2.租赁公房和拥有自有产权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使用面积。其中住房阁楼高度不到1.2米的不计算使用面积;1.2米到1.7米的对折计算使用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使用面积; 3.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使用面积。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范围内公告。对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对有异议的,试点区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且对登记的家庭提出具体的保障方式,同时将全部登记名单报市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 第十条 对已登记的家庭应结合其住房困难程度,按照申请的先后或者摇号、抽签确定的顺序轮候。 第十一条 对经轮候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家庭,按以下规定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一)实物配租。即按每人使用面积10平方米计算,配给合适面积的廉租住房,其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部门共同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租金补贴。即按每人实际使用面积与10平方米之间的差额计算补贴面积,所租房屋地区类别市场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每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标准,补贴面积与每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标准的乘积即为每月租金补贴总额。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元。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必须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出补贴额度的,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 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户口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交纳租金。实施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租赁行为发生后,应与住房出租人签订《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经户口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并凭已登记的住房租赁合同与出租人一起领取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发放给出租人。实施租金补贴的家庭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后,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未落实租赁房的,作自行放弃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因正当理由放弃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应当重新安排轮候;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放弃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发放租金补贴和配租住房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同级财政、民政、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让。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或者配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停发租金补贴,责令其退出领取的租金补贴或退房。 第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连续两年超过政府规定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并停止领取租金补贴或按期收回廉租住房。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退房的,经户口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批准,可以在一年以内续租,续租期间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续租期满,应将廉租住房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为主,其他资金作为补充,其来源如下: (一)区财政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的补助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发放租金补贴、以及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维修及相关管理费用支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由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出资新建、购置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二)认定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直管公房; (三)接受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一定使用期限的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等; (五)其他。建设廉租住房,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土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建设、购置廉租住房的,除工本费外,免交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契税。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收回房屋,并可由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拖欠租金的; (二)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三)转让或转租廉租住房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廉租住房的建设、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实物配租住房资产管理、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调整等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民政部城市低收入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是指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当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二、认定方法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算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渝办发〔2008〕297号)执行。对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三、认定程序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逐级审核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群众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属地范围内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进行民主听证、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再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核。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时,做好统计备案工作。 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诉。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体系,保障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并根据工作需要,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调配、招聘等方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聘用工作人员报酬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落实其相关保险待遇。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困难资格认定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格认定工作;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社保(社会保险)、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经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授权,应对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工作予以配合;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物价、统计等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能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对象准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复查制度。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年度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情况报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根据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动情况,对享受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重新出具收入核实证明。 (四)加强社会监督,规范档案管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管理审批机关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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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重庆永川可以申请公租房了吗在哪里申请都需要哪些资料

1、可以申请了。
2、找永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或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咨询。
3、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口2年以上,在本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年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年政府规定的保障标准。
对前(二)、(三)款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度由区发改、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4、不能申请的情况:有下列情况的不能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二)享受过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三)有商业门面。
(四)两年以内出售过房屋。
(五)《永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用土地补偿若干标准和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府发〔1999〕112号)文件出台后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中享受过货币补贴安置政策的;永川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号令《永川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8月1日)出台后在城镇房屋拆迁安置中享受过货币补贴安置政策的。
(六)其它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情形。
5、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有无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四)属区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需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
(五)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六)《诚信承诺书》。
(七)社区居民小组评议结果。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更详细的情况,请咨询国土局或房管局或住房保障办公室,也可自己在网上查阅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链接不能发,自己的查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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