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个人住房补贴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❷ 提取住房补贴的手续是怎样的
单位咨询
(1) 单位通过电话或上门方式,咨询有关开户情况。
(2) 单位可通过上网下载相关表格,或上门领取电子表格。
填写表格准备资料
(1) 单位可在网上下载《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单位缴存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登记表》、《单位缴存住房补贴委托管理资金核定表》填写打印并盖章,另拷贝电子文档至软盘或U盘;
(2) 单位可在网上直接填写《企业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和《企业住房补贴缴费卡申请书》由单位在网上填写后直接提交,提交后打印并盖章;
(3) 单位准备好其它所需书面材料;
(4) 对不能上网的单位,可至中心上门领取(1)中所需电子表格,回单位后填写打印(1)中各表;并另请中心承办人协助填写并打印(2)中所需表格,由单位盖章后一同携带所有资料至中心申请受理。
中心受理
(1) 归集处会协同网站有关承办人共同审核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表单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2) 对单位提出的个性化要求,归集处协同网站有关承办人共同与单位协商。
(3) 归集处承办人告知单位等待中心审核结果。
中心内部流转审核
(1) 归集管理处审核
归集管理部门经办人在确认单位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情况下,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签报事由和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中心行政领导审批。
(2) 行政领导审核签约
市中心行政领导收到签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中心法人代表或授权分管行政领导在《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单位与市中心另有约定的,双方法人代表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3)归集管理处登记
归集管理处在双方法人代表签订《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书》后,于3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在《单位住房补贴委托资金管理登记表》上签字,加盖部门业务专用章。
单位领取相关资料
(1) 归集管理处整理单位所需领取的资料,归档留存资料;
(2) 通知单位领取资料;
(3) 网站管理办公室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归集管理处将单位相关资料(包括协议、网站所需表格)移送网站管理办公室,网站管理办公室在审核后,确认单位已经付费并成为VIP会员后。
打印《上海市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回执》,加盖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机构受理章,并制作单位经办人登录的用户USBKEY,通知单位再次前来领取相关资料。
(4) 单位在领取资料后,由网站指导单位经办人如何操作住房补贴系统的个人开户和其它业务功能。
单位领取缴费卡
(1) 网站将单位开户信息传给建行主办行。
(2) 建行主办行给单位开卡。
(3) 建行主办行将缴费卡信息传给承办人,同时将缴费卡实卡交换到协办行。
(4) 建行协办行通知单位领卡。
(5) 单位携带《上海市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回执》到协办行领取缴费卡。
(6) 单位上网确认缴费卡,完成单位开户手续。
(2)一次性住房补贴单位核定提取金额扩展阅读: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补贴对象
企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❸ 住房补贴可以提取吗,提取住房补贴的条件有哪些
可以提取。提取住房补贴的条件: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3)一次性住房补贴单位核定提取金额扩展阅读:
形式: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❹ 提取单位补贴与住房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❺ 住房补贴只有在提取公积金之后,才可以提取吗
不是的。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
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5)一次性住房补贴单位核定提取金额扩展阅读:
要提取干部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账户内的余额,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
3、交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4、调离本市和出境定居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离休、退休的;
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❻ 银行单位自身提取的职工住房补贴住建局有没有权利以超过金额又由不给予批准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有相关规定的
应该是扣自己工资总额的5%至12%
单位同等补贴
总金额不能超出上年平均月工资三倍的12%aqui te amo。
❼ 一次性住房补贴问题我已经调到新的单位,在新单位没有
职工在购买、建造住房或符合其他规定的条件时,可支取本人的住房补贴。部分支取时,住房补贴帐户内应至少保留十元的余额。支取条件及须提供的有效证明: (一)购买住房。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职工凭身份证、购房合同、发票或交房款收据,支取住房补贴,每年可支取一次;采用贷款方式购买住房的,职工凭身份证、借款合同,贷款期限内,每季可支取一次。配偶支取住房补贴时,凭结婚证及相关证明办理支取。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购买住房的总价款。 (二)建造住房。职工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的宅基地批复文件或其他建造批准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购买材料的发票及复印件。 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计息,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并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有关金融业务。管理中心为职工开立住房补贴资金帐户,设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缴存和支取情况。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备注: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❽ 公房面积不达标补贴如何提取
一、 公有住房出售
1、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答: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多数职工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新职工和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2、什么是无房老职工?
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的规定: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
⑴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⑵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
⑶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⑷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⑸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⑹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⑺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3、什么是标准价?
答:标准价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前,对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府价格,于1999年1月1日起取消。按标准价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4、哪些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答: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下列住房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⑴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⑵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⑷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⑸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5、什么是集资合作建房?为什么集资建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答:集资合作建房,是指在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组织、扶持和单位资助下,采取由职工集聚资金、相互协作共同建设,具有合作性质的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其投资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是主要用于解决困难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住房建设方式,国家和单位提供了一定优惠条件。因此,应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6、哪些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答: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⑴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⑵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
⑶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7、房改成本价购买住房适用的范围?
答:职工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成本价向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且尚未以成本价购买过住房的职工出售。
8、成本价购房房价的计算公式?
答:成本价购房的实际房价=[(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之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
注:每一年工龄折扣额按标准价高限(每建筑平方米1466.4元)乘以工龄折扣率0.9%计算。
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2001年,年折旧率为2%。计算楼房折旧年数时,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
购房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建立公积金之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离退休人员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之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的,工龄按国家规定的法定离退休年龄计算。
按以上公式计算,实际售价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22元的均以222元计算。
教师购房实际房价=上述公式计算结果×(1-优惠率)。一方是教师的优惠5%,双方都是教师的优惠10%。
西藏内调人员的实际房价=上述公式计算结果×(1-优惠率)。夫妇一方属内调的,优惠5%,夫妇双方同属内调的,优惠10%。
房改部门每年应公布本地区房改成本价价格。
9、职工丧偶或离异,工龄如何计算?
答:职工丧偶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若未再婚,按本人与原配偶的工龄和计算;
职工离异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若未再婚,按本人工龄计算。
10、公有住宅楼房售价的调节因素?
项目 调节因素 系数 项目 调节因素 系数
一类 二环路以内及售房单位
认为较好的地段 1~3% 南、北 3%
地段 二类 二环路以外至
三环路以内的地段 -1~1% 居
室 南、东、南 2%
三类 三环路以外的地段 -3~3% 窗
口 东、西、南 0
楼 无 一层 -2% 朝 北、东、北 -1%
二层 0 向 东、西、西、北 -2%
电 三、四层 2% 西 -3%
梯 五层 1% 室内净高3米(含)以上 2%
六层 -1% 院落7平方米(含)以上 2%
七层、平顶屋面顶层 -2% 无暖气 -3%
一层 -3% 无管道通风 -3%
二层 -2%
有 三层 -1%
电 四、五层 0
层 梯 六层及六层以上 1%
平顶屋面顶层 -3%
有横向主管道设备的楼层 -2%
半地下室 -15%
(根据京国土房管字[2000]第302号文的规定)
11、高层住宅的面积如何核定?
答:职工现住高层住宅楼房建筑面积的核定,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减少10%的建筑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乘以1.333系数换算建筑面积的,不减少10%的建筑面积。
12、关于阳台面积问题?
答:根据《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规定,阳台均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但在计算房价时,封闭阳台按建筑面积的70%、未封闭阳台按建筑面积的50%计价。
13、职工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答: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具体标准是:
单位:建筑平方米
职 级 住房面积
标准 住房控制
面积标准
公
务
员 科级以下 60 70
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 70 80
副处级 80 90
处级 90 105
副司(局)级 105 120
司(局)级 120 140
机关
工勤
人员 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 60 70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
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 70 80
技术工人的高级技师 80 90
14、公共维修基金的筹集标准?
答: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66号)的规定,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售房单位从其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25%、竣工10年(含)以上35%,高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35%、竣工10年(含)以上40%的比例提取,该部分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
购房人按购房当年出售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缴纳,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该部分资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 住房补贴
15、什么是购房补贴资金?
答:购房补贴资金是指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有关规定,向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的专项资金。
16、购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答:住房补贴资金通过划转原国家预算内在京中央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各单位自筹的建房资金解决。
其中在京中央单位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自筹资金,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确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留归单位使用的实际数额确定。
注:适用于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部或部分拨付的在京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
17、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
答:为方便职工使用住房补贴购买或承租住房,住房补贴不再实行集中管理。对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月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发放;其他住房补贴按有关规定审核后轮候发放给职工。对已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资金由职工一次性支取。
18、购房补贴资金的发放顺序?
答:根据《关于颁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48号)的规定,按下列顺序核拨购房补贴资金:
⑴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的按月补贴;
⑵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
⑶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⑷1998年底前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的差额补贴;
⑸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19、新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规定,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乘月住房补贴系数0.66。按月补贴退休后停发。
《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新职工住房补贴实行按月定额发放。具体标准为:
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有关住房补贴的衔接政策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20、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分段方式计发,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计算公式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注: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之和计算。
职工至今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1999年前的工龄计算。
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1998年底的职级面积标准。
年度工龄补贴额2005年由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跨度与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相同。
21、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住房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注:基准补贴额2005年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6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
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职工,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22、级差补贴如何计发?
答:⑴ 级差补贴是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在对未达标、超标处理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的,由所在单位计发的一次性计发的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⑵经过对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上的超标处理的有房老职工,在职工、技术等级晋升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级差补贴。
⑶已按月领取购房补贴的新职工、无房老职工均不再计发级差补贴。
23、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是如何计算?
答: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2000元是根据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计算出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500元的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2003年财政统一发放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年均工资16000元的4倍除以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加权平均住房面积83.4平方米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5500/2-(16000×4)/83.4≈2000元
24、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答: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与财政有经费拨付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参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的规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人员类别 住房补贴面积
(建筑平方米)
职
员 二级正 120
二级副 105
三级正 90
三级副 80
四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五级、六级职员 70
五级、六级职员 60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正高 105
副高 90
中级 70
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级师、士 70
25年以下工龄的初级师、士 60
工勤
人员 高级技师 80
高级工、技师、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普通工人 70
25年以下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普通工人 60
25、如何进行超标处理?
答:职工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
职工购买现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一个职级(正司级上浮20平方米),作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本职级与上一个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之差的部分,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可享受住房折旧政策优惠,不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西藏内调人员和教师购房等政策优惠。
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竣工年限5年(含)以下的公有住宅楼房,按4000元计价;竣工年限5年以上的公有住宅楼房,从第6年开始,在4000元的基础上进行折扣,每年每建筑平方米折扣50元,折扣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实际价值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26、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如何进行超标处理?
答: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承租和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27、有两个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分摊系数为居室户数的倒数。
28、职工及其配偶住房面积标准如何认定?一方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后是否发放级差补贴?
答:职工及其配偶承租、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标的,按夫妇双方职级较高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处理。
一方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后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仍小于现有住房面积,不计发级差补贴。
29、职工1999年度(含)前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超标住房,如何处理?
答:职工1999年度(含)前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了超标住房的,须重新计算房价款,并补交差额房价款。一次性补交差额房价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允许离退休人员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分期付款的利率按届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30、已故职工购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1999年8月16日前去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不再发放购房补贴,1998年8月16日(含)之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购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发放,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31、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其中无房老职工的按月补贴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32、离退休人员一次性购房补贴的月均基本离退休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时,“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行政人员:正司局级800元,副司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380元;工人: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370元。
33、交由街道代发退休费人员的购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交由地方街道办事处代发退休费的人员,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住房面积核定后,凡符合发放购房补贴条件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购房补贴。
34、职工离退休后异地安置的,是否发放住房补贴?
答: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作其他安置的,由其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安置地购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35、职工将自己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变更为由子女承租或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如何核定职工和子女的住房面积?
答:原分配给职工夫妇双方承租的公有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如果超过其住房面积标准,视为其住房已达标,对其超标处理时,可将超标部分核定为子女的住房面积,不再对职工本人进行超标处理。核定在子女名下的住房,如按子女的标准衡量,属未达标的,其子女可申请差额补贴;属超标的,按超标规定处理。
职工夫妇双方去世后,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由子女承租或购买,该住房面积核定为现承租人的住房面积。
但子女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职工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子女的住房面积。
36、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是否可以通过选择退房再享受住房补贴?
答:原则上不允许职工将已购公房退回原单位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可通过住房交易市场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等改善住房条件。如果其已购公房未达到其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以申请差额补贴。
37、不可售公有住房包括哪些住房?职工承租不可售公有住房的,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答:不可售公房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
租住不可售公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并腾退其现住房后,可比照差额补贴计算公式发放购房补贴。其购房补贴的发放采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38、职工同时承租或购买可售公房和不可售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如何计算?
答:职工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住房面积核定时应合并计算,待其腾退不可售住房后不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差额补贴。
39、试用期是否计算职工工龄?
答:按规定,试用期计算职工工龄。
40、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答: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其读研究生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其入学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计发。职工上学前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基本工资标准比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1998年底前入学的无房老职工在计算一次性补贴额时,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标准比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41、离异前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公有住房,离异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未取得住房的一方,可否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答:夫妇离异后,尽管一方未取得住房,也不能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这是因为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事实上已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视为双方都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离异后一方虽然未取得住房,但住房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因此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夫妻二人的住房。离异前承租或已购公有住房已经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离异前已购公有住房没有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42、离异前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两套公有住房,离异时判决各自居住一套,离异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双方的住房面积都应按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并按合并计算后的住房面积核定是否发放差额补贴或进行超标处理。
43、离异前夫妻双方共同承租公有住房,但系职工本人单位分配,离婚后住房判给对方,职工本人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比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 203号)第二条关于腾退不可售公房的规定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承租住房的面积)。
44、离异前夫妻双方共同承租公有住房,但系对方单位分配,离婚后住房判给对方,职工本人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比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 203号)第二条关于腾退不可售公房的规定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45、新职工和有房老职工结婚,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新职工继续领取无房职工按月补贴。老职工住房面积不变。
46、再婚前一方已购一套房改房,再婚配偶有住房尚未购买(或已经购买),婚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双方住房面积均不改变,不与再婚配偶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47、再婚前夫妻双方原各有住房,再婚后一方将现住房交出,又以双方工龄购买成本价住房,住房补贴面积如何核定?
答:交出住房的一方,以再次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其住房面积;未交出住房的一方,将其原有住房与再购的成本价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48、离异前夫妻双方拥有一套不可售军产房及一套房改房,离异后得到房改房的一方,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得到房改房的一方,面积不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差额补贴。
三、公有住房上市
49、什么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
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是以住房原产权归属为准的,即凡产权原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住房,无论是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北京市或其他部门职工购买,均属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
50、什么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
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是指职工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时,经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进行住房档案核对无误后,出售人自行或委托定点代理服务机构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交易手续的活动的总称。
❾ 住房补贴怎么提取
(一)申请时间及支取额度
1.购买自住住房的,属一次性付款购买的,在付清房款后一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支取一次,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属按揭购房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支取一次,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及贷款本息之和。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支取一次,支取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3.租房自住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支取一次,每次支取不得超过半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二)提取住房补贴的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的员工到派驻运营财务领取并填写《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申请表》及《取款通知书》,由单位核实并加具公章及印鉴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需多次支取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单位核实并加具公章及印鉴后到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拓展资料: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参考资料:网络住房补贴
❿ 住房补贴可以提取吗,提取住房补贴的条件有哪些
可以提取。企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
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