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银川市非普通住宅是什么标准
银川市房管局、银川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规定,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2以上 ,单套建筑面积在130平方米以上,城市是140或144平方米以上。
②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哪个地段的居住房房价较高
盐池.银川低价都搞。但是关于低价也有一些别的声音,还请慎重。居者有其屋,银川市房地产市场势头强劲。 ●银川房价涨幅何以持续高居全国之首? ●房地产的发展中间究竟有多少“泡沫”因素? ●因涨价加剧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该如何应对? 近期以来,有关银川房价涨幅长期领跑全国的消息传开,一时间引起区内外媒体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加之受全国房地产形势的影响,银川楼市中持币观望的人多起来。 作为西部欠发达省区的首府,银川房价涨幅何以持续高居全国之首?房地产的发展中间究竟有多少“泡沫”因素?因涨价加剧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的答案,不仅关系着银川房地产市场能否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更关系着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 一问:地产“泡沫”知多少? “自去年8月以来,银川市房地产价格并没有领跑全国,只是商品房价格增幅与同期全国房地产量、价齐跌的情况形成明显对比,引起了关注,就好比矮子里面拨高个子一样。”银川市住房保障局住房保障中心一级主管刘学礼对记者说。 数据显示,全年银川市共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78.60亿元,同比增长24.1%。其中商品住宅建设投资49.82亿元,同比增长27%;经济适用住房投资2.29亿元,同比增长114.8%。全市房屋竣工面积392.16万平方米,市辖区房屋竣工面积334.6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7.5%。 房产的供给量显著增加,可能带来两种后果:一是广大市民的购房需求得到满足,二是供大于求带来较高的空置率、产业“泡沫”膨胀…… 那么,银川的情况如何?去年,该市经核准上市预售的商品房289.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7.19%。其中住宅231.25万平方米,较上年同期增长17.38%。市辖区商品住房的供销比例为1.06:1,相对保持均衡。 这就意味着2008年银川市的“一保、一控、一放”方针,在房地产市场发挥了预期效用。 刘学礼介绍,银川市房地产仍处于起步阶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2971元,在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绝对值排名靠后。去年8月至12月,银川市商品住房价格平均每平方米上涨47元,环比涨幅0.43%。然而经测算,该市住房无地价的建设总成本在每平方米2000元到2500元之间,房地产价格本身处于较低价位,由于基数小,就出现了上涨数量虽少但上涨比例较大的情形。二问:房价为啥总是涨?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坚挺的价格背后,一定有厚重的需求之“手”在推动。推动银川房价涨幅领跑全国的,究竟是哪一只“手”? 统计显示,2007年银川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185元,同比增长20.8%;2008年同比增长18.65%。“居民可支配收入稳定提高,形成了刚性的住房需求。”银川市住房保障局白建平局长分析说,能源化工产业发展,城镇化率不断提高,使银川市城市非农业人口数量明显增加,置业需求随之产生。 “两宜”城市建设的不断深入,区域中心城市的带动,吸引了周边地区来银购房者的热情。近4年,银川市以外人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占总销售量的55%以上。2008年,银川市以外人员在市辖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126.97万平方米,占总销售量的58.23%,同比提高了3.3个百分点。 “需求因素之外,开发建设成本普遍上升也促成了涨价。”白建平说,去年房地产市场成本上涨较快,特别是上半年,正值银川市房屋建设开工时期,钢材、水泥、建筑砌块价格和人工费不断上涨,各企业在建材上涨时纷纷购进大量建材,直接推动了建筑造价的上升。而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建筑节能、环境保护的要求,房屋的建造水平、质量及配套环境标准也在逐步提高,增加了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成本。 来自政府调控和保障职能的到位,是托举银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另一只“手”。去年,银川市商品住宅建设投资49.82亿元,同比增长27%;经济适用住房投资2.29亿元,同比增长114.8%。保障性住房供应上政府提供的全部是小户型房屋,多为50至60平方米。在审批时严格控制了住宅房屋的套型比例,中小套型住房面积供销比为1.48∶1。 通过面积错位、市场错位,银川市的房地产市场没有顾此失彼,没有随全国同频振动。虽然受宏观经济的影响,从去年10月份以来建材价格下行,但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房屋绝大部分为建材价格最高点时购进。 结合旺盛的市场需求来分析,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银川房价相对全国行情的低位运行状况仍将呈现稳中有升的局面。 三问:买不起房怎么办? 而更多市民普遍关心的,是如何降低消费者的购房成本?在国务院和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指引下,银川市在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拉动有效需求的过程中,释放出一个又一个针对购房者的“利好”消息—— 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降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和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比例限额由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提高到75%;购买二手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由不超过住房总价的50%提高到60%。 购房相关税收或降或免。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暂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购买超过2年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房贷利率有所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下调0.18个百分点,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银川市将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银川市市长王儒贵在采访中告诉记者,该市将按照住房供应市场化、社会化的原则,继续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帮助没有能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逐步改善住房条件。 据悉,今年银川市计划新增廉租住房20万平方米、4865套,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19000户,改造10万平方米危旧房屋。王儒贵介绍,银川市正在致力于建立以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四个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收入及住房情况确定保障方式,实现住房保障“无缝衔接”。(记者杨焘郡 实习生韦雪娇 魏 茜/文 宋克强/图) (稿件摘自 宁夏网-宁夏日报,如需转载请与宁夏网联系)
③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厅属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总站(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④ 宁夏银川所有厅级单位都有哪些
水利厅、民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审计厅、监察厅
⑤ 宁夏廉租房申请条件
凡具有所在地城镇户籍至少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规定低收入标准线以下的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住房 为规范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结合宁夏实际,于近日制定出台了更加规范、操作性强、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方式。该方式规定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严格准入条件 《办法》明确,具有所在地城镇户籍至少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规定低收入标准线以下的,家庭成员为1人,且患有智障、精神等疾病或年龄超过75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已租赁单位公房尚未退出的,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申请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规范申请核准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街道、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住房保障部门,由住房保障部门就住房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审核。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的条件,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日。 实行轮候分配制度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依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确定轮候排序批次,选房配租,并将分配结果分别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和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市、县 (市)住房保障部门与选定廉租住房的申请人签订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即无房的,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孤寡老人或家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区域内的,在轮候分房时优先安排。 实行减免租金政策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各地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即伤残等级在1-6级的,长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承租人的赡养人、抚(扶)养人死亡或者正在监狱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成员突发危重病的,可以免收或减收租金,具体标准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建立退出管理机制 承租廉租住房后,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当地住房保障规定标准,拥有其他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所在地城市,承租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已承租的廉租房,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廉租住房,出现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由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租住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对既不按市场价缴纳租金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承租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⑥ 宁夏建设厅有哪些下属单位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建设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四)加强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六)加强推进城市化进程工作,加快沿黄城市带建设。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战略规划、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行业管理。(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标准并监督管理。(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和指导实施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区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八)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拟订全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国家级、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双重遗产的审核申报工作。(九)承担规划村镇建设、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区重点镇的建设工作。(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配套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十一)承担城镇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政策,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2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宣传、会务、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工作。(二)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三)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四)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全区建设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厅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息统计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五)住房保障处(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制度改革;承担区直统建住房政策的拟订和配售管理工作。(六)规划设计处(自治区城市化工作暨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自治区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并进行监督;负责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查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全区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市、县区域城镇发展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管理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承担自治区城市化工作暨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七)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自治区建设工程抗震办公室)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政策,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承担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指导市县做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加固工作。(八)房地产管理处拟订住房建设的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九)建筑管理处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政策;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监督执行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规、规章制度;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实施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十)城市建设处研究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绿化工作;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双重遗产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十一)村镇建设处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和重点镇建设工作。(十二)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编制6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五、其他事项(一)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二)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轻纺工业局负责装饰材料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拟订装饰材料发展规划、标准并监督实施,不再承担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市场准入监管工作,承担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三)城市涉水事务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指导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及管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城市涉水事务具体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六、附则(一)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⑦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工证,我的证怎么年审呀
到建设厅复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需办理换证手续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由持证人本人或其现在的聘用单位按《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准备操作资格证书延期所需材料,向就近的培训考核站提出申请。延期复核合格的,更换新的操作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逾期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原证书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
⑧ 宁夏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积金缴存回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答;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
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的在职职工,其本人须正常缴存六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管委会公布的最低月缴存额;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含)内,可以申请购房贷款;
职工首次及二次申请贷款的,需支付购房款20%(含)以上的首付款;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