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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1-01-09 01:06:44

㈠ 无锡这个城市建设的怎么样

城市布局:无锡立足于建设湖滨城市、山水城市,尽快拉开城市框架,扩大建成区面积,发展新城区,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老城区,推动城市建设南进北伸,构筑由主城、副城、卫星城组成的多中心、开敞型、组团式城市布局结构。
无锡新三年城市建设目标要求:无锡市在前三年城市建设的基础上,掀开新三年城市建设新的一页。2005年2月,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政府批准通过“打造山水名城、共建美好家园”——2 0 0 5~2 0 0 7年无锡城市建设发展行动纲要。 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城市建设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山水特色,坚持吴文化特点,坚持服务业兴城,促进人与城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促进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第二,城市建设坚持集中力量打歼灭战。每一个时期都要有重点,在城市建设的新三年之内,要集中人力、财力、物力,集中所有的优势兵力,突出重点、突破重点、落实重点,能上则上、能早则早、能快则快,有力促进城市建设新三年大跨越。新三年城市建设要紧紧围绕“靓山、亲水、扬名、筑城"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好中心城区的九大工程:
一是水:重点加快太湖和城区河道治理,使太湖更加清澈,内河形成景观;
二是房:重点加快拆迁安置房和老新村整治,使安置房惠居民,老新村换新颜;
三是路:重点加快内环和对外快速道路建设,使内环快速路绕城区,对外快速道路连八方;
四是山:重点加快惠山、青龙山和山军嶂山综合整治,使惠山、山军嶂山更秀美,青龙山大变样;
五是湾:重点加快十八湾和金城湾景观改造,使十八湾更靓丽,金城湾展新姿;
六是城:重点加快太湖广场地区和蠡湖新城建设,使太湖广场建成市民活动中心,蠡湖新城建成旅游度假中心;
七是文:重点加快惠山古镇和清名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修复,使惠山古镇街区恢复历史风貌,清名桥街区成为古运河旅游精品;
八是科教:重点加快太湖新城科教园和藕塘职教园建设,使科教园基本建成,职教园形成规模;
九是港:重点加快无锡机场和无锡港口扩建工程建设,使无锡机场开辟国际航线,无锡港口成为内河国际集装箱枢纽港。
第三,大力弘扬城市建设精神,在城市建设系统深入开展打造山水名城立功竞赛活动,比工程品质、比建设速度、比施工文明、比勤廉形象,建精品力作、创优质工程,使每一项城市建设工程,都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评说。坚持依法拆迁、有情操作,全面推行拆迁工作属地党委政府负责制和土地“净地”出让。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最大程度地缩短拆迁过渡期,努力做到安置房先行,安置房候住户。同时,城市建设三年大跨越要与工业布局和职业教育布局三年大调整相互联动、相辅相成,使城市建设与布局调整相得益彰、互为促进。
城市规划与管理:2004年,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全面加强。围绕城市空间资源整合利用需要和湖滨城市特色塑造,大力提升规划编制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规划体系。先后编制完成了以太湖新城核心区详细规划,太湖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南太湖风光带概念规划,双河尖、杨木桥、羊腰湾等重点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梅梁湖、马山和锡惠景区规划,南长街历史街区保护修缮规划,工业布局调整规划,物流、市场布局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五线规划等十大规划为代表的一大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概念规划和专项规划,适应了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力促进了城市化进程。规划管理不断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在城市建设有序发展中调控作用充分显现。无锡市规划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一审通过。
重大城市建设工程:2005年,无锡市城市道路和对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迈上新台阶。市政重点道桥建设按照“拓展骨架、完善路网、建设新城”的要求,重点突出“六纵二横”的城市主骨架道路建设,同时进一步完善城中路网和新城路网。蠡湖大桥、金城大桥、兴源路、南中路、解放环路、清扬路南段、塘南路、联结路、蠡溪路、隐秀路、锡澄路、华清路、高浪西路、双虹路、新光路、华清大桥、长广溪桥、环太湖公路市区段等工程项目都已如期建成通车,全年完成道路施工长度36公路,建成大小桥梁26座,建成道路面积115万平方米,有力地拓展了城市骨架,完善了路网体系。以宁杭、宁太高速公路为重点的一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其中,宁杭、宁太、常澄高速公路相继建成通车,“二纵三横”的高速公路布局最终形成,“1530”工程目标胜利实现。新体育中心完成了体育馆工程的建设。市医疗中心在基本完成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已破土动工。大学城建设有了新的进展,江大蠡湖校区北片区第一教学楼、机电试验中心和部分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已竣工交付使用,南片区的拆迁已正式启动。
公用事业:公用设施更加完备。新辟公交线路8条,延伸优化公交线路22条,新增、更新公交车辆200辆,新增公交站棚100个。城市管道煤气家庭用户12.67万户,液化气用户55.89万户,居民燃气普及率为92.5%。自来水日供水能力达133.8万吨,供水总量26670万吨。全市全社会用电量289.70亿千瓦时,较上年增长21.3%。其中工业用电247.24亿千瓦时,较上年增长23.5%;城乡居民生活用电20.31亿千瓦时,较上年增长14.5%。

㈡ 无锡市滨湖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是什么级别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正处级。

㈢ 无锡市惠山区和锡山区哪个经济好点,城市建设呢

城市建议感觉是锡山区好,但是经济上感觉惠山区好。

㈣ 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挂“法规处”牌子)、总工程师办公室、综合计划处、市政工程管理处(挂“市路政管理办公室”牌子)、公用事业管理处(挂“市住宅区基础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城市燃气管理办公室”牌子)、环卫行政管理处、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工会(团委与其合署办公)。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保密、文书档案、督查、信息、后勤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热线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综合协调市政公用行业发展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行政审批窗口工作;负责社会服务承诺工作的检查、考核;编制科技、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科技项目开发研究和成果推广;指导重要技术项目引进和技术创新;负责市政公用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技术档案的管理。
(三)政策法规处
(四)财务审计处
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管理公用事业建设资金和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养护、改造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政公用行业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
(五)市政设施建设处
编制市政设施建设发展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管市政设施建设与改造;审核市政设施项目预决算;监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负责市政行业定额管理。
(六)市政设施管理处
编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管。
(七)路政管理处
(八)供排水管理处
编制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发展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用水定额、用水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城市供排水监测;管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负责供水企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管。
(九)燃气管理处
编制城市燃气发展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燃气供气、用气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审;负责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负责燃气企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对燃气特许经营者的监管。
(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
负责编制城市公共客运发展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管理;负责公共交通、客运出租企业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对公共交通、客运出租特许经营者监管。

㈤ 无锡本市的建设银行在哪(具体说明在哪条街几号)

中国建设银行
地址:无锡市长江北路号
电话:(0510)82201622

中国建设银行
地址:无锡市锡沪路183-e10号

中国建设银行
地址:无锡市蠡溪路附近

中国建设银行
地址:无锡市学前东路附近

中国建设银行(南长街)
地址:无锡市南长街141号
电话:(0510)85013746

中国建设银行(任钱路)
地址:无锡市任钱路附近

中国建设银行(梁清路)
地址:无锡市梁清路附近

中国建设银行(健康路)
地址:无锡市健康路附近

中国建设银行(华夏南路)
地址:无锡市华夏南路附近

中国建设银行(解放南路)
地址:无锡市解放南路附近

中国建设银行(兴隆路)
地址:无锡市滨湖镇兴隆路83号

中国建设银行(华庄镇人民政府西南)
地址:无锡市锡山市华庄镇军民路
电话:(0510)85601046

建行无锡分行
地址:五爱路88

中国建设银行(恒通国际大厦北)
地址:无锡市中山路附近

中国建设银行长江路分行
地址:无锡市旺庄路附近
电话:(0510)82863138

中国建设银行中山路分理处
地址:无锡市中山路168号

建行沁园支行
地址:无锡市南长区清扬路188号

无锡建设银行
地址:无锡市江阴市中山南路22

中国建设银行湖滨路支行
地址:无锡市湖滨路52号中国建设银行湖滨路支行
电话:(0510)64050004

建行青石路储蓄所
地址:无锡市青石路附近

市 更换城市 共找到432条结果 建行查桥支行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中国建设银行广瑞支行
地址:无锡市崇安区广瑞路530号
电话:(0510)82414864

无锡中国建设银行洛社分理处
地址:无锡市惠山区中兴西路1号

建行江阴支行
地址:人民中路125

建行运河支行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分行
地址:无锡市南长区五爱路88号
电话:(0510)82812151

无锡中国建设银行(建筑路)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路408-12

中国建设银行梁溪支行
地址:无锡市北塘区解放西路236号
电话:(0510)82695464

建行安镇支行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建行永丰分理处
地址:永丰路66

建行崇宁支行
地址:解放南路630

建行金城分理处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苏锡路236

中国建设银行北塘分理处
地址:无锡市北塘大街386号
电话:(0510)82619535

中国建设银行锡山支行
地址:无锡市崇安区广瑞路31号
电话:(0510)82443631

中国建设银行风雷新村储蓄所
地址:无锡市崇安区振奋路口119-7号

建行惠山支行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建行长安分理处
地址:友谊街257

建行钱桥支行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建行洛社支行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建行中南支行
地址:中南路300

㈥ 无锡市房管局投诉电话是多少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处联系电话:81823568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处主要负责拟订有关住房政策;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管理及委托经营管理工作,审核市管公房更新重置方案,办理公房接、撤管手续,指导监督受托经营管理单位;

负责公房的出售审批及违纪违规纠错工作;监督管理房产测绘和房屋面积计量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工作;

负责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备案工作;落实私房政策,组织复查处理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

(6)无锡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哪里扩展阅读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查处有关违法建设行为和市场违规行为。

(二)编制和下达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综合协调城市道桥基础设施、城市地下管线及综合管廊的建设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参与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概算审批;负责城建规费及相关费用的收缴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拟订并指导实施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引导新市镇转型发展;指导小城镇和村庄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工作;组织指导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四)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和建筑市场监管。负责建设行业有关资质、资格管理和行业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

(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测工作;负责社会性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性投资道桥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管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

(六)负责推进全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完善市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编制并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保障性住房资金,统筹协调市(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

(七)负责全市房屋管理。负责各类房屋的安全、修缮、白蚁防治管理;牵头组织旧住宅区、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私房政策落实工作;负责房产测绘、房屋面积、房屋交易档案等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基金。

(八)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监管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交付使用工作;负责安置房规范管理,指导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协调管理城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房屋交易和中介服务。实施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健全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系统;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

(九)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工作。监管并规范物业管理活动;负责新建物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指导监督旧住宅小区和拆迁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减排和住房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工作。监管全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负责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组织开展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城乡建设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及引进项目的技术创新。

(十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建设。

㈦ 无锡市规划局与规划院的关系,如何进入规划院工作

山西省规划院全称是山西省规划实际研究院,该院成立于1980年,是隶属于山西省住版房和城权乡建设厅的全额事业单位;而太原市规划局是太原市人民政府主管城乡规划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政府职能部门,省规划院与市规划局是两个性质。

㈧ 无锡市惠山区土地征用的相关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4]36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造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拆管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由市拆管机构根据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拆迁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等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拟订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市拆管机构备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二)拆迁计划、拆迁期限; (三)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四)安置所需房源及相关资料、证明; (五)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六)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市拆管机构应当会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由市拆管机构向拆迁人发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自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管机构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九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负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实施工作;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一条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拆管机构应当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管机构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拆管机构依法处理。 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而阻挠征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前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原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实际测量。

第十七条 拆迁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被拆迁入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对拆迁违法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用地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均不予补偿安置。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九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般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提出自行解决住房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经市拆管机构认定后,可以按下列计算提取补偿安置款。 补偿安置款=(指定地点的单位建筑面积安置房成本价 - 单位建筑面积安置房建安价+单位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房给予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一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一户,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原住房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被拆迁入凭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书和安置房准购证,每户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房的建安价结算差价后,可以按实际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户型进行产权调换;也可以按实际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屋结构、成新系数等因素折算确定产权调换面积。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可按实际超出面积的50%折算增加产权调换面积,但每户实际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在其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不低于120%不超过200%内给予补偿。 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部分,按住宅房屋市场价结算。

第二十三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全部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入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对被拆迁入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工矿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2.5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3.5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入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因拆迁造成企业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10%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的房屋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并给予适当补助。 补助金额按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由拆迁人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增加一倍对被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凡本办法施行后,被拆迁人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未能依法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等手续的,拆迁时一律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作出相应的补偿,但不给予补助。

第二十九条 拆迁中涉及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接受市拆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申报的安置房实施项目,结合拆迁人实施拆迁项目所需的安置用房,平衡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确定各区安置房建设规模。

第三十二条 安置房建造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三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征地费用、腾地拆迁费用、建设工程费用、配套费用应当列入安置房建设结算成本。安置房成本价和市场价由市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核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的安置方案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初审并予以公示,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置实施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不得用于其他销售。区人民政府用于安置的安置房面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剩余安置房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安置房建设资金专用账户。拆迁人应当按照所需安置用房的建设成本落实资金,并预先存入专用账户,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气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装修装饰和附着物的补偿评估参照《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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