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家规定每个居民最低保障住房几平米
你好
国家对于人均最低住房面积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根据各地住房保障政策的规定有不同要求,大致在10-15平之间。广州在住房保障方面来说,要求廉租房、经适房申请人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⑵ 2010济南市最低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是多少
2010年向约1.4万户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010年,济南市还将通过棚户区改造,解决约5000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并建设廉租住房500套,对500户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实物配租;对1万户家庭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问题;对其余约1.4万户家庭,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解决住房问题。继续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租赁住房。
2010年,济南市将投入3.62亿元:向1.4万户低收入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约0.66亿元;筹集廉租住房500套,投资约1.05亿元;投资5000万元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收购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管理、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维护等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共需资金1.41亿元。
济南市住房保障工作现状
廉租房保障:济南市现已全面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并提高了保障标准,增加了实物配租方式。目前,市区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平均提高了10.8平方米。截至11月底,受助家庭共计7169户(次)。其中,发放廉租住房补贴4601户(次)、1260万元,户均年发放补贴2700余元;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2412户(次),核减租金300余万元;156户特殊困难群体享受到了实物配租保障。
经济适用房保障:今年8月,济南市出台《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销售定价、审核程序、上市交易管理等内容。今年济南市开工建设了槐荫区大金片区、腊山片区,天桥区药山片区、北全福片区,长清区雅居花苑、龙泉居住区等共63.62万平方米;完成了市中区文庄片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将天桥区怡苑、和苑、磐苑等三个项目1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用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指导济南重汽集团等15个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施工总面积为51.6万平方米。
棚户区改造:今年4月,济南市委、市政府提出,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改造棚户区38片,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197万平方米,拆迁约3万户、10万人;涉及低收入家庭约1.5万户、5万人。(
⑶ 济南市人均住房面积最低标准是多少
截至2009年底,中国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
人均住房面积包括专人均住房属居住面积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居住面积指的是自己的房子的实际使用面积,指的是自己家住房套内面积,而建筑面积指的是自己家房产证上的标注面积,内含公摊等。
⑷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谁有
物业管理用房的法抄规是根据
《物业管袭理条例》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住建部没有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各地的住建局会对此项进行解释,属于地方法规的性质
通常是房屋总面积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积无偿配置,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而且还应是地面上的房屋,无电梯的应该不高于四楼。
⑸ 请问济南最低住房保障面积是多少
应该是每户43平方米。
⑹ 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是什么能说说吗
住房困难的认定标准也降低了,其中经济适用房政策的住房困难标准由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提高到17平方米。
⑺ 现在国家规定人均最底住房面积是多少符合标准
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人均最低的住房面积标准,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一般为统计局统计的经济指标。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新增指标)是指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截至2009年底,中国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包括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居住面积指的是自己的房子的实际使用面积,指的是自己家住房套内面积,而建筑面积指的是自己家房产证上的标注面积,内含公摊等。
居住面积是居住建筑中卧室、起居室、餐室和壁柜等居住生活用的空间净面积的总和,是我国五六十年代控制面积标准的重要指标。
为避免在设计中片面扩大居住面积系数(K值),而压缩辅助用房面积给住户带来的不便,同时也为了适应各种厅室组合的平面设计,增加设计的灵活性,统一以使用空间面积计算,而不用 K 值指标,因此在设计上“居住面积”概念已无存在的必要。
⑻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什么意思
比如本地政府规定的人均住房面积是20平方。你家里有一百平方,家庭人口有六口人,平均下来低于政府规定的20平方。
希望能帮到你。
祝你生活愉快
⑼ 青岛市人均最低保障住房面积是多少
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及单位按照规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
城镇最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办法,采取“补(发放租金补贴)、配(提供廉租住房)、减(减免现住公房租金)”三种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
一、“补”,即发放租金补贴。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家庭,租金补贴按照现住房面积与租金补贴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14元。由申请家庭按市住宅发展中心确定的补贴额度,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
1、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申请人,应当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定《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
2、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租赁房屋后,持《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及其它相关材料到市房屋租赁中心办理租赁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然后将《房屋租赁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协议提交市住宅发展中心。市住宅发展中心出具《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由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申请人与出租人持通知书及身份证共同到市住宅发展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领取当月租金补贴;今后由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申请人每3个月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领取租金补贴手续,市住宅发展中心将租金补贴划入出租人账户。
3、实际租赁的房屋,租金超出核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则按实际租金额领取租金补贴。
二、“配”,即配租廉租住房。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原住房面积),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特殊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
1、自政策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受理的,暂按住房面积大小排序;三个月后按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同一日受理的按住房面积大小排序。
2、已登记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原住房面积与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合并的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配租廉租住房所在类区的市场平均租金交纳房租。
3、廉租住房的租金由已登记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按协议约定向廉租住房房屋产权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缴纳,并按规定由房屋产权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负责正常维修。
4、已登记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定协议。
三、“减”,即减免现住公房租金。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家庭,由市住宅发展中心出具《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减免认定书》,申请家庭持认定书到房屋产权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申请条件
根据《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市内四区最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租金补贴:
1、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一人以上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其住处2年;
3、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4、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4平方米(含4平方米)。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除应符合前款1-4项条件外,还必须是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家庭。申请租金减免的家庭,除应符合第一款1-3项条件外,不受第4项条件的限制,但现住房必须是承租的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办理手续
申请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承租廉租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向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公布其基本情况;公布之日起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准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3、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发放租金补贴、减免现住房租金或轮候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标准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申请家庭人均配租住房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原住房使用面积);租金补贴按照现住公房面积与租金补贴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14元。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配租住房面积标准(租金补贴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随着最低收入家庭生活保障标准、居住水平、房价等因素的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市政府调整后公布实施。
市住宅中心应当每年会同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城镇最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当依法按照协议约定停发租金补贴或收回已配租的廉租住房。
办理时间地点
市住宅发展中心决定自2001年12月20日至2002年3月31日止,集中分区受理市内四区符合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家庭的申请登记。从2002年4月1日起,按照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减免现住公房租金、发放租金补贴、配租廉租住房的具体方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市内四区居民申请登记的具体办理时间安排是:
市南区:2001年12月20日至2002年1月7日;
市北区:2002年1月4日至2月1日;
四方区:2002年1月20日至2月11日;
李沧区:2002年2月8日至2月28日。
办理地点:瞿塘峡路24号甲市住宅发展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8时-11时,下午1时30分-5时(周六、周日照常上班)。
咨询电话:2681116。
名词解释
户、人口的核定:依据家庭户口簿,并以民政部门认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及人口为准。
无房户的核定:指没有私有住房(包括已购公房),未乘租公有住房、单位未分配住房(包括拆迁安置补偿)、婚后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赞助亲友住房或住父母家无分割居住条件的家庭。
面积的核定:1、按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住房属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未使用面积。
2、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⑽ 经济适用房面积标准是多少
60平方米。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10)山东省住房保障标准面积扩展阅读: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