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建设指标有没有相关规定
省建设厅要求年底前 早报讯(记者赖劲松)记者昨日从省建设厅了解到,为切实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省建设厅要求尚未完成计划申报的地方要尽快上报,已经列入计划的须抓紧完成征地工作并尽快开工建设。今年12月30日前,全省各地必须制定出明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投资计划,并将这些计划上报省里。就我省经济适用房与廉租住房建设目前存在的问题,省建设厅人士分析说,一是部分市、县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住房保障的政策体系不完善,多数地方没有制定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用地储备少,无法实现滚动开发建设。廉租住房工作开展不平衡,覆盖面小。另外,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不稳定,目前仅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或者由政府主管部门自筹解决,财政预算资金主渠道不畅通,不足以支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省建设厅要求各地要抓紧确定政策,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目标、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抓紧制订管理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制订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还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省建设厅人士说,尚未完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申报的地方要尽快上报,已经列入计划的要抓紧完成征地工作,并尽快开工建设。此外,我省还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按政策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必须经当地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不得任意扩大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和范围。全省住房“双困户”达3.26万户早报讯 (记者赖劲松)记者获悉,我省目前共有住房“双困户”达3.26万户。据介绍,2000年以来,根据有关规定,我省福州、厦门等地相应制定实施办法,对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廉租房制度的资金来源渠道、租住标准、申请、审批、迁出等做了详细规定,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到目前为止,厦门市已投入5700万元建设廉租住房解决了550户家庭的住房困难,核减2100多户租金;福州市已投入3700万资金,累计提供800多套廉租房;漳州市核减58户租金;三明市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建50套即将交付使用
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中,一类社区人口规模建筑面积1600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你好,建设规模一般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全部设计生产能力、效益或投版资总规模,亦权称生产规模。详细来说,主要是包含工程概况的相关数据,比如:建筑面积、层数、层高、结构类型、使用用途、占地面积等。
建筑面积亦称建筑展开面积,它是指住宅建筑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它是表示一个建筑物建筑规模大小的经济指标。
用地面积是指建设项目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测量确定的建设用地土地面积(准确界限由土地供应图标明)。
城市用地规模是指依据城市人口规模和国家规定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而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
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垂直投影面积。
基地面积就是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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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国家对居民房的建筑指标要求是什么(有什么相关法律吗)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
㈣ 居住小区设计方案有哪些评价指标
居住小区设计方案的经济评价,主要是考察设计方案是否保证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使用土地和空间的经济、合理和有效性。评价时应考虑:人口与建筑密度、建筑群体的布置、建筑层数和间距、公共建筑、小区道路、管网、绿地的布局等,常用几项密度指标来衡量。居住区的主要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如下:
(1).居住区用地,指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容积率=地上建筑总面积/居住区用地总面积(%);
(3).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住宅基底面积(层);
(4).高层住宅比例=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住宅总建筑面积(%);
(5).中高层住宅比例=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住宅总建筑面积(%):
(6).人口毛密度=居住人口数量/住区用地面积(人/公顷);
(7).人口净密度=居住人口数量/住宅用地面积(人/公顷);
(8).住宅建筑套密度(毛)=住宅建筑套数/居住区用地面积(套/公顷);
(9).住宅建筑套密度(净)=住宅建筑套数/住宅用地面积(套/公顷);
(10).住宅面积毛密度=住宅建筑面积/居住区用地面积(m2/公顷);
(11).住宅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面积/住宅用地面积(m2/公顷);
(12).建筑面积毛密度=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居住区用地面积(m2/公顷);
(13).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住宅用地面积(%);
(14).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居住区用地面积(%);
(15).拆建比=新建建筑总面积/原有建筑总面积;
(16).土地开发费=前期工程投资/住宅区用地面积(万元/公顷);
(17).住宅单方综合造价=建设总投资/住宅建筑面积(元/m2)。
㈤ 有没有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评价指标的资料
【摘要】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开展跟踪审计已成为我国国家审计的重要职责,但由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审计刚刚起步,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在界定保障性住房审计定义的基础上,阐述了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的特点,构建了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对开展保障性住房审计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标,并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保障性住房开工建设计划分别为231万套、485万套和580万套,2011年和2012年分别提高到1000万套、700万套,为我国完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奠定了重要基础。从2009年开始,审计署已连续四次大规模组织对全国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从审计结果来看,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推进明显改善了我国住房家庭的居住条件,有效推动了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同时也暴露出资金筹集和管理不够规范、项目管理不到位、分配及后续管理不够严格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的效益、效率以及效果,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对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政策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的特点
保障性住房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对保障性住房项目投资活动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以促进相关经办部门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由于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进行审计评价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审计评价范围和对象的广泛性。
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保障性住房提供形式更加多样化,既有针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针对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救济的廉租房,也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针对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的公共租赁住房。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要对各种形式的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开展审计,涉及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只有将各种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纳入审计范围,将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均列为审计对象,进行有目标的全面审计,才有可能避免审计出现盲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总体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二)审计评价标准的多样性。
由于保障性住房审计的审计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各种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还包括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后续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因此,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评价,涉及多种审计评价标准,既包括住房保障体系的适度能力、分配管理的公平程度,还包括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以及政府执行效率等等。
(三)审计评价过程的持续性。
开展保障性住房审计必须对各地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情况予以跟踪审计,即不仅要对工程的建设当期进行审计,还要对工程的后续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因为,只对项目建设当期进行审计很难全面评价工程绩效,需要进行后续审计,即对其滞后性效益、尤其是社会和生态效益进行审查,以取得较为全面和准确的审计结果,作出正确评价。
二、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的若干评价指标组成的有机整体,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绩效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结论的依据。保障性住房审计作为事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切身利益的民生审计,应该要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实施绩效情况进行严格、有效的评价,但由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审计刚刚起步,标准制定相对滞后,至今没有研究出一套操作性强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也缺乏比较成熟的、广为认可的专业指南。同时,国家目前也尚未出台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评价指标。虽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出台了《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但其中也仅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这一项指标有硬性规定,中央对各省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考核也仅局限在开工率和完工率上,而对于保障性住房供应中的适度性、分配管理的公平公正程度、项目效益和政府执行效率等方面都没有制订相应的考核指标。
(一)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具有涉及范围广、影响因素多、建设管理延续化等特点,笔者认为在设计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时,应遵循科学、系统性的原则,形成相互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系统性公共投资工程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
1. 相关性原则
这是构建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所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关系到审计评价的准确性。政府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主体,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制订了相应的政策目标,因此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只有与审计对象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高度相关,才能准确地对评价对象作出客观评价。一般来说,相关程度越高,则客观性越强,准确性也就更高。
2. 系统性原则
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审计指标体系的构建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其主要是解决保障性住房项目绩效审计评价的全面性问题。 如果评价指标不具有系统性,就会以偏概全,失之偏颇。
3.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资建设结果包含着社会、政治以及经济目标的要求,评价标准及指标种类繁多。评价时对可以定量描述的部分,可通过多角度、多层次的指标进行量化评价,更具有证明力和说服力,结果直观可比,能有效降低审计风险;而对难于进行量化评价的部分,如保障标准制订的科学性、项目的社会和生态效益等等,则需要通过定性分析,提高审计评价的科学性。
(二)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十一五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总体目标,不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根据居民的居住状况和收入水平,推出了各类保障性住房,制定了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等等。我们在保障性住房审计中,应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项目建设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绩效进行严格、有效的评价。笔者认为,其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应涉及适度、公平、效益和效率四个方面。
1. 适度性
受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尤其是政府公共财政能力的限制,各地住房社会保障总是有限度的。要对住房保障体系的适度性进行评价,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
(1)土地保障的适度性。
要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首先是保证土地的供应,在保障性住房审计中应结合对土地供给环节的审计,对各地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保障程度进行评价,包括土地的供应量、规划布局、土地政策的制订等方面,可具体设置土地供应率、土地供应结构合理率等定量评价指标。
(2)保障对象的适度性。
由于各地的收入程度不同,目前,我国保障对象的范围都是由各地结合当地实情颁布相关政策,一般是由政府制定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并确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在审计中,要对各地保障对象的确定原则和相关标准进行评价,与当地的人均收入状况和最低保障水平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盲点,可具体设置保障对象标准合理率等定量评价指标。
(3)保障程度的适度性。
保障程度是在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确定之后紧接着要解决的次一层次的度的问题,应该包括两个指标:一是保障性住房覆盖率。根据国家十二五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达到城镇家庭户数20%的总体目标,关注保障性住房的现有覆盖程度和年度建设计划,是否能按计划实现保障性住房覆盖率。二是保障对象覆盖率。对已符合保障对象标准,纳入保障体系范围的家庭,其真正享受到保障住房和货币补贴的家庭户数所占比例。
2. 公平性
保障性住房的基本目的是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问题,满足其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因而,对各类社会保障性住房能否公平地落实到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审查,就显得很关键。
评价城镇住房保障的公平性应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是保障性住房是否真正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而不是其他类型家庭;二是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上是否公平对待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每一个住房困难家庭。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实质公平。
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中,实质公平的内在要求有两个:一是应保尽保, 即经申请受理,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就应按规定给予保障,否则就不予保障;二是同类对象相同对待,即对保障范围内的同类对象,在住房社会保障政策上要给予公平对待,不应有任何的歧视性对待。
(2)程序公平。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上,要尽量做到公平, 让符合保障条件的每一个城市住房困难家庭, 都能按照规定平等地享受到国家住房社会保障政策的阳光。另外,完善退出机制,对那些不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家庭,在进行保障性住房清退时,要规范条件设置和清退程序,尽量做到程序上的公平。
不管是实质公平,还是程序公平,其核心是要求城镇住房社会保障的运作过程要有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审计过程中,可通过设置应保尽保率、审批程序规范率、清退完成率等指标予以评价。
3. 效益性
保障性住房项目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其评价效益的指标主要可归纳为财务效益评价指标、国民经济效益评价指标、项目风险评价指标、社会效益评价指标、生态效益评价指标五个方面。
(1)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包括财务效益评价指标,国民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和建设项目风险评价指标三项内容,主要包括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借款偿还期等常见指标。
(2)社会和生态效益指标:由于目前衡量我国建设项目投资绩效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评价指标尚未真正建立,本文借鉴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2005年修正版)将衡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评价指标具体分为四大类型,分别为保障性住房项目满足人民群众安全需要的评价指标、保障性住房项目满足人民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需要的评价指标、保障性项目满足“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的评价指标、保障性住房项目满足环境保护、资源配置和资源利用需要的评价指标。
4. 效率性
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货币补贴,必定要占用一定的社会资源。不仅建设保障性住房要占用一定的资源(如土地、基础设施等)和成本,而且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在住房保障体系运作过程中,政府的效率就变得极其重要。评价住房保障体系运作中的政府效率包括三个方面:
(1) 资金供应效率。
在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上,无论是建设,还是收购、回购,均要发生相应的成本费用,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有关税费的减免和一定公共财力的投入。货币补贴的发放也依赖于政府财力支持。因此,评价政府效率,首要就是要评价政府的资金供应效率,审查政府筹资机制运行是否有效,是否能保证资金来源,是否能保证有限的资金在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过程中的良性循环,是否采取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成本费用,促进政府用最小的成本实现社会保障性住房效益的最大化。
(2) 投资决策效率。
政府是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主体,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性住房投资方式的决策等,因此,评价政府效率必须要对政府的投资决策效率进行客观评价,评价政府或委托建设单位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使用资金的合法合规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以及投资审批程序的规范性。
(3) 建设管理效率。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涉及到项目的征地拆迁、开工建设到完工质量验收、后续分配管理等多个环节,因此,衡量项目的建设管理效率是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执行情况作出总体评价的重要基础。以分配程序审批效率为例,从中低收入以下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到申请家庭进入轮候,由地区房管所负责发放摇号结果通知,办理原房退出、后续入住手续等,要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因此,我们应该在审计中对政府的分配程序审批效率进行客观评价。如果其审批程序是高效的,那就能将管理上发生的成本费用降到最小,从而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周期,更好地为民众服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可设计如下:
表 1 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适度性指标
土地保障适度性指标
土地供应率、土地供应结构合理率等
保障对象适度性指标
保障对象标准合理率等
保障程度适度性指标
保障性住房覆盖率、保障对象覆盖率等
公平性指标
实质公平指标
应保尽保率、非保得保率等
程序公平指标
审批程序规范率、清退完成率等
效益性指标
经济效益评价指标
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借款偿还期、运营成本费用、偿债备付率等
社会和生态效益评价指标
项目满足人民群众安全需要、人民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需要、“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资源配置和资源利用需要的评价指标等(见图5-1)
效率性指标
资金供应效率指标
资金筹集合规率、资金到位率、资金筹集及时率、资金充足率、筹集资金成本率、筹集资金风险等
投资决策效率指标
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率、资金使用合规率、资金支出结构合理率、资金支出合规合法率、投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规范率等
建设管理效率指标
征地拆迁合规合法率、项目管理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率、工程提前(延期)完成时间、未按计划完工工程数量、工程质量合格率、工程质量优良率、建设投资增减额、无效投资率、损失浪费率、生产能力建成率、项目完工率、分配程序审批效率等
三、结语
保障性住房审计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对每一层面选定的指标进行评价和衡量,以增强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执行总体情况评价的综合性和准确性。本文构建的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具有简明、可操作、实用等特点,能够较好的实现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全面评价的目标,对我国审计实务界开展保障性住房审计具有较强的指导借鉴作用,在实际运用中,为达到实用性和科学性的效果,需要根据各地区和各项目的实际情况酌情调整指标体系,结合指标评价结果对保障性住房的经济型、效率性和效果性做出客观评价。
㈥ 规划建设用地技术指标是什么
技术经济指标是从量的方面衡量和评价规划质量和综合效益的重要依据,有现状和规划之分。
目前居住区的技术经济指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土地平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但各地现行的技术经济指标的表格不统一,项目有多有少,有的基本数据不全,有的计算依据没有注明。环境质量方面的指标不多。因此,本规范要规定统一的列表格式、内容、必要的指标和计算中采用的标准。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有必要指标和选用指标之分。即反映基本数据和习惯上要直接引用的数据为必要指标;习惯上较少采用的数据或根据规划需要有可能出现的内容列为可选用指标。
居住区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也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四项,它们之间存有一定的比例关系,主要反映土地使用的合理性与经济性,它们之间的比例关系及每人平均用地水平是必要的基本指标。在规划范围内还包括一些与居住区没有直接配套关系的其他用地,如外围道路或保留的企事业单位、不能建设的用地、城市级公建用地、城市干道、自然村等,这些都不能参与用地平衡,否则无可比性。但“其他用地” 在居住区规划中也必定存在(外围道路),因此它也是一个基本指标,居住区用地加“其他用地”即为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反映居住区规模有用地、建筑与人口(户、套)三个方面内容,除用地外,人口(户、套)、住宅和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其总量也是基本数据为必要指标。非配套的其他建筑面积是或有或无,因此,是一个可选用的指标。
平均层数与住宅建筑密度关系密切,是基本数据,属必要指标,高、中高层住宅比例也是住宅建设中的控制标准属必要指标;毛密度由于反映居住区用地中的总指标,反映了在总体上相对的经济合理性,所以它对开发的经济效益,征地的数量等具有很重要的控制作用。住宅建筑套密度是一个日渐被人认识、重视的指标,在详细规划的实施阶段根据户型的比例、标准的要求等去选定住宅类型后,可以通过居住区用地、住宅用地等基本数据计算;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与居住区的用地条件、建筑气候分区、日照要求、住宅层数等因素对住宅建设进行控制的指标,是一个实用性强、习惯上也是控制居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属必要指标;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内住宅有公建的建筑面积之和,它可由居住区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推算出来。由于公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还没有进行单体设计而是按指标估算,因配建的公建与住宅建筑面积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即住宅是基数,住宅量一确定,配建公建量也相应确定,因而以往宅建筑面积的毛、净密度、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为常用的基本指标。
环境质量主要反映在空地率和绿地率等指标上。与住宅环境最密切的是住宅周围的空地率,习惯上以住宅建筑净密度来反映,即以住宅用地为单位1.00,空地率=1-住宅建筑净密度。居住区的空地率习惯上以建筑毛密度反映,即居住区的空地率:1-建筑(毛)密度。住宅建筑净密度和建筑毛密度越低其对应的空地率就越高,为环境质量的提高提供了更多的用地条件。绿地率是反映居住区内可绿化的土地比率,它为搞好环境设计、提高环境质量创造了物质条件,为此都属必要指标。
居住区建筑密度,是居住区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是居住区重要的环境指标,属必要指标。
由于旧区改建规划范围内一般都有拆迁,因此“拆建比”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开发的经济效益,是旧区改建中的一个必要的指标,在新建居住区中不作为必要的指标。
为了可比及数值的一定精度,除户、套和人口数及其对应的密度数值外,其余数值均采用小数点后两位。
在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如采用的统计口径不准确(如把住宅正常间距内的小绿地计入公共绿地)或计算口径不统一,则不能如实地反映规划水平及其经济合理性,也难核实、审评和比较。为此,正文条文是对各类各项用地范围的划定、面积和相关指标的计算口径作出规定。
要评价任何一个技术方案的经济效益和经济效率的好坏,要解决任何一个技术经济总是都离不开采用各种各样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经济指标有很多种类和层次,形成了不同的技术经济指标体系。
(1)经济指标体系和技术指标体系。经济指标体系是反映技术方案经济状况的指标体系。经济指标有三种用途:一是用作技术方案经济评价指标,如超额利税、超额利润、资金利税率、资金利润率等;二是作为计算技术经济模型的确定性经济指标,如发电出力、单位千瓦投资、汇率、利率、税率等;三是作为影响技术经济效果的不确定性经济指标,如市场价格、销售量等。技术指标也有三种用途:一是用作技术评价指标;二是作为经济指标的计算依据;三是用作技术方案代表性参变数,如电力导线经济截面指标。
(2)货币指标体系和实物指标体系。货币指标体系的最大优点是能够把各种形式的实物指标通过价值(货币)的形式统一起来,给技术经济评价和计算带来极大的方便。缺点是包含通货膨胀因素,不真实反映实物指标。实物指标体系反映实物平衡状况,是货币指标计算的基础。
(3)综合指标体系和单项指标体系。综合指标体系能够反映技术方案综合技术经济状况;单项指标体系只能反映某个局部的技术经济状况。局部和综合是相对的,局部是综合的基础。比如,成本指标对超额利润指标来说是单项指标,但对原材料成本、能源成本、工资成本等等指标来说是综合指标。
(4)数量指标体系和质量指标体系。 反 映技术经济各方面数量关系的是数量指标体系;反映内在和外在的本质、特征与功能的指标体系是质量指标体系。为了定量计算,不少质量指标要采用各种方式转化为数量指标。
(5)相对数量 (单位数量) 指标体系和绝对数量(总数量)指标体系。相对数量指标常常是一种系数、比例、百分比、比值和单位数值,如经济效果系数、折旧率、利率、税率、资金利税率、劳动生产率、资金利润率、单位投资、单位成本、单位价格、单位消耗等指标,容易反映技术方案之间的相对经济关系,也是绝对数量指标计算的基础。
(6)宏观指标体系和微观指标体系 。 反映宏观范围的技术经济指标形成宏观指标体系;反映微观范围的技术经济指标形成微观指标体系。
(7)动态指标体系和静态指标体系。考虑时间因素的技术经济指标体系是动态指标体系,它包括由18个时间系数组成的时间系数指标体系。不考虑时间因素为静态指标体系。
(8)技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这是由以上七类指标体系组成的,对技术方案进行经济评价所采用的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宏观技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有四级54个指标组成,一级指标有超额利税等8个。微观技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有四级47个指标组成,一级指标有超额利润等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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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税费
在交易过程中: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购买经济适用房注意事项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位置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 购买经济适用房
户型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不追求大面积大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
合同及补充合同
按新《合同法》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购房者应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管理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不要偏信广告宣传或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否则后悔莫及。
交房
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这过程的许多问题最好都一一搞清楚为佳。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编辑本段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具体步骤
因每地都不一样,所以我们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
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 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2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
此项政策规定的具体内容是: 建设标准:经济适用房按规定标准,现阶段每套住房一般控制在60-110平方米。 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购买程序:凡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 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地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㈧ 建市2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什么意
相关政策解读:三级资质和增项资质对人员要求还是和以前一样!二级以回上主看业绩,人员考核放答松!有企业有误区,以为不做考核就不用人员了,这是理解错误。库里人数总量是一定要有的,应该有的人员还是要有的的,只是对细分的人员工种要求不做考核了。不然企业人员都没有,你的业绩怎么备案,加之单纯就业绩就自动建起来了?只是一则通知,细则还有待大家仔细推敲,既要响应中央的号召,又要符合自己的相关利益,静待后续发文!
㈨ 民用建筑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2.0.24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²/hm²)。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²/hm²)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²/hm²)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²)与居住区用地(万m²)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记得以后多看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