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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须知

发布时间:2021-01-08 08:34:15

❶ 我公租房申请通过了,现在是获得住房保障资格接下来我要做什么呀

你好,怎么才能才能知道自己的申请通过没通过呢?大概多久才会知道啊?

❷ 为什么房价一年比一年高,国家保障房的购置需要什么条件

二)购买本市城区、各镇建成区成套商品住房,单身人员应达50平方米以上、已婚人员应达75平方米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或经商、兴办产业,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在常工作证明、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已婚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无业人员无业证明。其中“在常工作证明”:属投资、纳税的,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属单位职工的,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参加社保、医保,交纳公积金等证明。
详细可参看以下文件

关于贯彻实施《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熟公户发〔2003〕13号
各派出所(警务站):
《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3年11月18日市政府常政发〔2003〕116号文件下发,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准确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
《办法》的出台,是市委、市政府根据苏州市政府(苏府发〔2003〕67号)《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精神,为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对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最大突破,就是打破了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入条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对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工作来说,是一种全新的户籍管理模式。因此,各地一定要认真组织民警学习,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加强业务培训,使广大民警真正弄懂弄通,熟练掌握《办法》所确定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要求。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并进一步落实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政策,加强检查督察,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一经查实,严肃查处,保障《办法》的正确实施。
二、《办法》的实施范围和政策执行要求。
1.《办法》适用常熟市全市,即包括市区和各镇,实行统一政策。
2.按《办法》规定,凡申请迁入常熟市城区和各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在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二个基本条件,且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收入底线为人均不低于市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对于在城区或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只要符合一个基本条件,即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就可迁移登记。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本市居民在市区或本市范围内办理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报市局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调查核实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2.符合《办法》规定的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和老人投靠子女的户口申请,均由市局负责审批。随军户口由市局直接受理审批,随军人员系在职干部、职工的,不属公安机关受理范围。
3.在本市超出《办法》规定条件的,或《办法》和本通知未明确的户口申请,以及其他需要迁移户口的,报市局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苏州市局审批。
4.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并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其中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发函,并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市局应在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5.随军户口以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人员办理准迁手续,市局核准相关材料后,应当场办结。
6.凡有户口准迁和落户凭证的,派出所应当场办结。
四、证明材料。
1.以投资、纳税理由申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已婚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无业人员无业证明。
2.以购房理由申请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在常工作证明、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无业人员无业证明。其中“在常工作证明”:属投资、纳税的,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属单位职工的,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参加社保、医保,交纳公积金等证明。
3.以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理由申请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中待业未婚的,应提供无业和未婚证明。
4.以夫妻投靠理由申请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城镇居民需提供无业证明。
5.以年老投靠子女理由申请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退休或无业证明。
6.以具有固定合法住所理由申请的本市居民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件。
7.以其它理由申请的,需提供其相应证明材料。
对申请人提供的部分证明材料原件需归还的,可上报复印件,但派出所在受理时应认真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注“核对无误”字样和核对人姓名,以示负责。
五、办理准迁和落户凭证。
1.凡各部门批准迁入人员需办理户口准迁或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手续的,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2.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落户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军人,派出所统一凭相关部门开具的《常熟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单》和《常熟市退役军人入户通知单》办理落户手续。
六、其他事项。
1.取消户口性质后所涉及的有关户口迁移、簿表项目打印和户口性质历史记录保留备查等业务、技术操作问题,由市局户政科按苏州市局统一规定负责制定并实施。
2.对本市新生农民子女和被院校录取不迁户口的农村学生,《办法》规定其居民户口统一按城镇居民登记,主要是考虑城市化进程中城镇人口的发展比例问题。新出生小孩户口申报仍按随父或随母登记政策规定办理。
3.“户别”字典在原户口性质字典上由市局户政科统一进行修改。“非农业家庭户”和“农业家庭户”改为“家庭户”,“非农业集体户”和“农业集体户”改为“集体户”(代码“1”和“2”为家庭户,代码“3”和“4”为集体户)。在打印《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证》、户籍证明和显示中不再区分户口性质,“户别”一律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4.对新出生申报户口、市外省内迁入的人员和被院校录取不迁户口的农村学生,“户别”统一录入为“1”家庭户;省外迁入时根据其户口性质,原为非农业户口的“户别”录入“1”家庭户,原为农业户口的“户别”录入“2”家庭户。集体户间的迁移,“户别”录入要求同上。市内居民户口由集体户迁往家庭户的,其“户别”变更为“1”家庭户。
5.各地在实施新的户籍准入登记办法时,要对原农业户口底册认真做好备份留存工作,以便查询。对居民原有户口簿中“户别”的登记内容,原则上不组织大批量变更,如居民提出需要变更的,应及时予以变更,并可采取在原首页“户别”栏进行手工变更加盖印章的办法解决。
6.对取消户口性质所涉及需要修改的人口信息系统程序和配置文件,由市局户政科统一下发,各地按通知要求进行修改。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情况和遇到问题,报市局户政科。
附:1.《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试行)》
2.有关办理准迁证、落户凭证式样(已以电子邮件下发)
3.《居民办理户口须知》式样

常 熟 市 公 安 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抄报:市政府、苏州市公安局。
抄送: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附1:
常熟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3〕116号

关于印发《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江苏常熟招商城,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商联,各条线垂直单位,各驻常单位。

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常熟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省和苏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县)迁入本市或在本市城乡之间迁移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
第四条 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新出生的本市农民子女统一按城镇居民登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人均收入不低于常熟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办理特聘工作证),已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常熟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七)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常熟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四)往届技校、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本市投资(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累计纳税人民币5万元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城区、各镇建成区成套商品住房,单身人员应达50平方米以上、已婚人员应达75平方米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或经商、兴办产业,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三)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四)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五)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50周岁以上的父母;
(六)本市居民户口迁往农村合法固定住所的;
(七)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凡被本市范围内(含苏州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不迁户口的农村学生均按城镇居民登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外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城镇居民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如涉及经济、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部门做好本办法实施前的户籍资料备份存档工作。
第十二条 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负责确认。
第十三条 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本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当年外市县院校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人事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本市中专(含技工)以上毕业生凭学校签发的加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用章的“毕业生户口迁移通知”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户口准入登记规定同时废止。

附3:
居民办理户口须知

常熟市政府于2003年11月18日颁布了《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将《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涉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户口准迁基本条件:凡申请迁入常熟市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在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二个基本条件。如果仅在常熟购房,而人仍在外地居住生活、工作的,或者虽在常工作生活,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都不符合基本条件,不予准迁。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一个基本条件,就可办理迁移登记。
二、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人均收入不低于常熟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三、由公安机关受理的人员及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在本市投资(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累计纳税人民币5万元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需提供营业执照、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已婚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无业人员无业证明。
(二)购买本市城区、各镇建成区成套商品住房,单身人员应达50平方米以上、已婚人员应达75平方米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或经商、兴办产业,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在常工作证明、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已婚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无业人员无业证明。其中“在常工作证明”:属投资、纳税的,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属单位职工的,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参加社保、医保,交纳公积金等证明。
(三)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需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中待业未婚的,应提供无业和未婚证明。
(四)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需提供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城镇居民需提供无业证明。
(五)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50周岁以上的父母:需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退休或无业证明。
(六)本市居民户口迁往农村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件(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七)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需提供其相应证明材料。
其中第(七)项的其它人员,主要是指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等按照有关政策可予以照顾迁入的人员。
申请人对营业执照、房产证、婚姻情况等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派出所核对后交还原件。
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申请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确认。并随带相关证书、证件等材料。
四、为了减少本市居民往返迁移户口麻烦,今后凡被苏州市范围内(包括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也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
五、对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涉及经济、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
六、受理程序和时限:
1.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报市局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调查核实的,应在三日内办结。
2.符合《办法》规定的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和老人投靠子女的户口申请,均由市局负责审批。随军户口由市局直接受理审批,随军人员系在职干部、职工的,不属公安机关受理范围。
3.在本市超出《办法》规定条件的,或《办法》未明确的户口申请,以及其他需要迁移户口的,报市局审核后,报苏州市局审批。
4.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并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其中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发函,并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市局应在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苏州市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地上报材料的审批工作。
5.随军户口以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人员办理准迁手续,市局核准相关材料后,应当场办结。
6.凡有户口准迁和落户凭证的,派出所应当场办结。如准迁或落户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准迁或落户人应提供材料说明原因,并由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再予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七、凡批准办理的户口,只收取工本费。

❸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及防震减灾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及防震减灾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及防震减灾管理工作。
(二)承担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与管理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廉租住房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具体措施;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实施;负责廉租住房购、建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对本市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负责房地产估价、中介、房屋租赁、商品房预售和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指导、规范房地产有偿转让工作;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协调政府投资的有关建设项目,指导监督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稽查、工程质量和安全;拟订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四)监督执行建筑行业各类企业以及相关中介组织的资质,并负责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企业的资质审查;管理房屋拆迁工作。
(五)承担推进科技创新、建筑节能的责任。负责行业科技论证、开发和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管理全市建筑技术市场;指导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管理建筑行业对外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
(六)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的各项统计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性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省、市级重点镇的建设。
(八)依法对房产权属进行登记和管理,建立健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体系。
(九)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专项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直管公房的管理,落实私房政策,指导单位自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全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市各类建筑的抗震防灾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防灾减灾计划的实施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
(十三)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台(站)网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拟订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
(十五)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❹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人员编制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干部职数20名(含党委办室主任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

住房公积金怎么用,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作为上班族,每个月我们都要缴纳“五险一金”。如果说五险“保人”,那么“一金”就是保房。住房公积金设立的目的是让在职职工存一笔”买房“的钱。

工作几年,买房的时候,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可以享受到低于银行商业贷款(利率为4.90%)的优惠。
可能有人说,这点”利差“,着实占不到什么便宜!
小白认为,有这种想法的人,有点小看公积金贷款给予“利差”上的福利了。
“利差1”=银行商业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4.9%-3.25%=1.65%
小白举例一:
1、买房贷款100万,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20年等额本息),支付的利息总额为36.12万。
2、买房贷款100万,选择银行商业贷款(20年等额本息),支付的利息总额为57.06万。
在复利和时间的共同作用下,1.65%的“小利差”造就了20.94万的利息总额差距。
57.06万-36.12万=20.94万
是不是看到公积金贷款的好处后,想买房贷款的时候多贷点钱呀!
小白认为,有这样想法的人应该不少。为此,各个地方都设定了多种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性条件。譬如,每个地方都设定了公积金贷款的上限。
小白举例二:
1、上海市规定: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夫妻为120万。
2、厦门市规定: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夫妻为100万。
现在,大家可能会和小白说:“小白,我们知道公积金贷款的好处,无须你多言。”
嗯,大家若这么说,没有错。因为,每月从工资里扣掉5%-12%存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就是为了以后买房。从这个角度来说,缴纳公积金算是一种强制存款。买房后,我们每年都可以提取一部分“钱”出来。
可是,小白现在要问问,你觉得“上班5年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和"上班10年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有什么区别?
是不感觉怪怪的,好像除了时间上,一个是5年,另一个是10年,其中也没什么差别。
小白举例三:
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年利率为1.50%)。
2、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
大家可以发现,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和贷款间存在利差。
“利差2”=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存款利率=3.25%-1.50%=1.75%
实质上,这相当于没有买房的上班族“凑份子钱”给买房的上班族“发了贷款”。这有点类似银行,一部分人存钱到银行,另一部分人从银行贷款。
只不过,没有买房的上班族拿到的存款收益仅有1.50%/年。要知道,现在余额宝的7日年化收益率已为4.04%/年。与此同时,买房的上班族却享受着3.2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拿着远低于市场水平的优惠利率买房。
当然咯,交钱的时候亏点,买房的时候赚回来,我们还是能够接受的。这也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初衷,大家“凑份子钱”买房,合作共赢。

❻ 住房公积金查询,住房公积金怎么用,沧州市住房

各地区查询公积金余额方式不一定相同。
部分地区可以通过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公积金查询,绑定公积金卡进行查询。
或者可以通过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进行查询。
具体可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热线:12329.
若是有住房公积金,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利率低。并且公积金账户资金可用来还贷。
农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年利率如下:
五年(含)以下 2.75 %
五年以上 3.25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如下: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合法的购(建、修)住房合同、协议和其他批准文件;
3、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在部门的批准文件;
4、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首付款证明;
6、借款人家庭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7、住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物或担保人相关资料;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不需购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流程,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❼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和程序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1〕22号)和《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2007〕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2012年受理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申请家庭201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7252元(该标准为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 二、公示登记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2月31日止,属于受理对象的家庭可在日常工作时间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向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申请表格。由申请人或其配偶携带填写完整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 三、公示日期 每月10日至14日为公示期,区建设(房管)局将上月登记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准入情况公示表》经街道办事处(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盖章后,于该公示期内在社区(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张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街道办事处(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将公示材料送区建设(房管)局,并对公示结果进行确认。 四、受理顺序确定 每季度初,市房改办组织对上季度登记的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公开摇号产生受理顺序号,并依据受理顺序确定《准购证》顺序和选房顺序。摇号过程将由公证处现场公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到场监督,并通过电视播放。《摇号结果公告》将在《杭州日报》、杭州市房产信息网等有关媒体上发布。 五、受理登记日期 《摇号结果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家庭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在《摇号结果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领取相应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 申请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受理登记均有效,受理登记的时间先后不影响受理顺序,请申请家庭有序参加,防止拥挤排队现象的发生,保证受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公开选房 市房改办根据市建委拨付房源的时间,与市建委在《杭州日报》、杭州市房产信息网等有关媒体上联合发布《选房公告》。每期选房家庭数量按照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根据受理顺序号先后划定。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家庭在《选房公告》规定时间内持《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到选房现场换取《准购证》,参加选房。若当年轮候选房的家庭数量超过年度销售计划数量,则按照申请家庭受理顺序号先后顺延至下年度选房。 七、房源区别供应 根据《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4人以下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因此,将对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实行单列选房,供应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的房源。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向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时应签署选房意向具结书,明确是否参加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房源的区别供应选房。 八、特别提醒 2012年我市将继续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有申请意向的家庭可按照届时公布的准入条件和申请程序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已参加今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家庭不得再参加今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九、各区建设(房管)局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上城区:郭东园巷8号中闽大厦北门4楼上城区建设局 咨询电话:87896377 下城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号下城区建设局 咨询电话:85287558 西湖区:竞舟路228号西湖区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二楼建设窗口 咨询电话:88156319 江干区:钱潮路12号(江干区体育中心体育场看台东侧一层辅房) 咨询电话:87654172 拱墅区:香积寺路187号拱墅区建设局 咨询电话:85379801、85356881 高新开发区(滨江):滨江江南大道87号国土建设大楼810室 咨询电话:87795750 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金沙大道600号东楼二层46号窗口 咨询电话:86877955 西湖风景名胜区:龙井路3-1号西湖风景名胜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窗口 咨询电话:87179603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❽ 沧州市河间廉租房怎样申请有什么要求吗

您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 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❾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政府直属的正处级单位。领导班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
注册资本:5819.67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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