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役军人保障法中有没有住房保障规定
我仔细看了,征求意见稿里面没有这个,只是说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要保证编制
❷ 急啊~~~~~~~~有关住房保障的国内外法律政策对比资料!!(有表格的更好)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新建或收购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和特定用途的住房。它是我国在新形势下对多年以来各类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建设、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全新概念。作为解决居民住房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有效政策供给,社会保障性住房在发达工业国家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多层次供应体系和灵活高效的运作机制,对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正处于探索的初级发展阶段。因此,需要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模式来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和管理体系。
今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规模或将高达1000万套,未来五年我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到“十二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从目前的7%到8%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但这一计划要想真正实现需要健全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支撑。保障性住房本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很有效地措施,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就现在来说大量的问题都致使保障性住房不能成为一项切实利民的政策。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甚至有人开始怀疑这项举措的推行。
保障性住房在国外也是困难家庭居住的第一选择,有很多国家的保障住房政策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善。
以下是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政策在我国的适用度:
英国——“共有产权”模式:其方式就是先购买部分产权,然后逐步购买完全产权。英国的成功实践,让共有产权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了一定的吸引力。目前在我国一线或二线城市,即便政府支付50%,很多居民家庭或许仍然难以负担剩余部分。所以,此举比较适合三线城市或者中等收入家庭。
韩国——10年内完成“百万户国民廉租房建设”:这种按照计划进度,有序提供廉租住房,并有执行程序和保障举措的方式,一方面可以逐步解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另一方面给予市场良性的预期,即政府在住房供应中究竟起到多大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稳定居民的购房预期,减少对高房价的恐慌和炒房行为。相关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多方面的困难,这为我们今后解决困难是提供了一定的参照方法。
日本——政府建金融公库并提供超低息贷款:对于当前贫富差距较大打中国来说,区分不同收入群体,提供不同的住房解决方案,是一种理想的思路,但政策执行中容易出现道德风险。而且,廉租房比重4%左右,或许难以满足低收入阶层的要求。
新加坡——组屋和廉租房“双效保障”这一政策模型对于土地资源非常稀缺的中国而言,很有启发意义。因为它能够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可是,主要房屋由政府来解决,成本很大。对于中国这样人口众多,尚处于经济起飞阶段的国家而言,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美国——美国以全面的立法保障和发达的金融体系作为支撑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为实现“人人享有体面的住宅”的目标,美国采取金融支持、税收减免、租金控制、住房资助券等多样化措施,并在不同时期,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颁布相应的住房保障法律,通过法律强制达到住房保障目的。此外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大量、持续性的高额财政投入,是中低收入阶层住房状况得以解决的关键。对于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的我国,美国的成功提示我们保障性住房实施的成功要以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发达的金融体系做后盾。所以,我们不单单要加大力度建设保障性住房,更要快速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完善法律体系。
国外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保障房政策的启示:
1、组建独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主管全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新加坡的建屋发展局是国家的法定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需要另外一个机构来审批。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参照其模式,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领导下,组建一个独立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运营专门机构,在各省市设立分支机构,专门分管各城市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运营、维修。这样可以保障建设专项资金的高效运作、相关政策的真正落实和后期的运营维护。为了加快该机构的成立,可以考虑整合部分国有大中型房地产公司作为该机构的构成主体,让它们退出商品房开发领域,成为专门负责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管理、运营与维修主体。由于修建保障性住房不以盈利为目的,需要国家对其进行资金投入和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国有房地产企业还可以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从而体现国有经济在支柱产业中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2、建立与完善住房保障法律。住房保障实施有赖于完善的住房保障法规,对中低收入居民、特殊阶层、边缘化人群的住房保障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以法律要求并保障财政拨款计划、租金控制计划、税收减免计划、抵押贷款贴息计划等的实施;对各种计划所惠及的人群具有明确的准入条件和收入标准,同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严惩。我国应借鉴美国住房保障的经验,尽快制定专门的住宅法和住房保障法,从立法层面对住房保障的实施计划、惠及对象、供应标准、资金运作方式、运作机构、保障措施进行法律界定。
3、住房保障体制的运作以维护市场机制为基础。西方国家将房地产市场中应由政府主导和有市场机制主导的两部分明确区分开来,大多数国家的住房保障的主要对象是中低收入者和无力为自己解决住房问题的特殊阶层,如刚毕业的大学生。住房保障只是住房市场机制的补充。
4、建立以住房储蓄为核心的保障性住房金融体系。无论是日本的官办的住房金融公库,德国的住房储蓄,还是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住房金融在住房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加以借鉴,尽快成立专门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机构,建立财政担保、补贴和市场之间的调节和补偿机制。
5、完善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和退出机制。实行土地出让与保障性住房供应挂钩的严格准入制度,在商品房土地出让过程中,严格规定并执行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完善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收入和成员结构等标准,住房面积标准以及相应的分级差价的标准。尽快建立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在收入标准、居住时限和分阶段租金水平上建立制度保障。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要更加明确应届大学毕业生、新生代农民工等中低收入人群保障性住房计划。
6、完善资格审查和惩罚制度。
国家需要制定出详细的相关规定以严格区分不同的收入群体,对不同的群体分别供应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在房屋的面积和价格上也要有所区分。在接受居民的申请后,要从多方面考察,杜绝弄虚作假。房屋的出租和出售要严格监管,严禁炒房,确保组屋政策的顺利实施。
7、动态调整。
住房保障的广度和深度是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 能力、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消费结构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住房保障应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保障的范围、方式也应随着社会的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惊醒调整
除了上述方面,我国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还可以从土地来源、融资渠道等多方面来考虑。
保障房政策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但由于各个国家国情不同,因此不能全盘照搬。最重要的是针对不同收入档次的人,设立不同的政策。与国外相比,我们面临的约束条件不同,主要体现在整体收入水平差异较大。我个人认为香港和新加坡的做法更值得借鉴。今后几年,随着我国对保障性住房财政支持力度的加大以及保障体系的逐渐完善,我国大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环境一定会得到很大的改善。
❸ 我国有住宅保障法吗
你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住宅保障法》列入近期立法日程,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疑问请从购房法律法规,住宅资金法律法规,住房出售法律法规,公房管理法律法规,私房管理法律法规,住房建设法律法规,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住房抵押,产权及其他权益法律法规,住房装修,维护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小区管理法律法规,住房租赁法律法规,住房税收法律法规等寻找答案。
❹ 保障性住房的法规规定
退出机制已经成为各地房管部门探索住房保障制度的一个新方向。
201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公租房新规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这一内容为租赁对象在适当条件下退出提供了政策支持。
中国网2014年6月5日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昨天下午就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举行发布会。住建部总经济师冯俊在会上表示,保障房退出(准入)机制的设计要有一定的宽容度,“退出机制并不是说一定要退出保障房,而是要退出原来的福利机制。针对收入提高后的退出机制设计一定要实事求是,要有一定的宽容度,要允许一定的收入增长,要有一定的稳定时期。”冯俊介绍,随着大量保障房竣工投入使用,针对确保保障房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的准入问题,住建部目前也已建立了一套监管机制。 2014年5月20日,北京市法制办公布了2014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涉及55项内容。在2014年力争完成的12项立法项目中,包括备受关注的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居住证管理办法等。
《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拟规定,申请保障房不再审核收入情况,而以有无房产作为申请依据。同时,非京籍人群拟纳入保障房申请范围。
❺ 基本住房保障法的法国经验
法国政府这种对事关百姓民生的住房问题的负责态度令人赞叹。作为发展中国家,也许我们的政府财力和财富积累,不能与法国相比,但法国在住房问题上的思路和策略,却对解决我国当前日益突出的住房难问题,推进我国的住房保障立法,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首先,要学习法国以诉讼来保障公民居住权的立法手段。法国政府赋予住房权可抗辩性,就意味着无房者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住房权,这种极强的可操作性的立法能确保百姓人人有房住。据法新社报道,原先在法国只有受教育权和保护健康权是可抗辩的,可见法国政府对住房问题之重视。与此相反,居住权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我国目前还没有哪一部法律明确赋予公民居住权,更不要说可抗辩居住权。
其次,要学习法国政府解决百姓住房问题的责任担当。在现代社会,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是政府的基本职责,而住房正是公民基本生存范畴。法国政府敢于表态“无房住上法院告我”,这种勇气和敢于承担的魄力,应该让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感到羞愧。面对迅速高涨、远超百姓承受能力的房价,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政策。然而,房价在一片调控声中“逆势而上”,这与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切实担起百姓住房的责任,消极执行中央政策有关。2010年深圳市土地出让计划收入239.04亿元,其中将安排6.94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到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这足以说明地方政府在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上的消极态度。
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住房保障立法中明确规定,房价得不到有效控制、百姓无房住,当地政府要担责,特别是一把手要担责,要引咎辞职,甚至要被告上法庭。如此,百姓的住房难问题才有可能得到解决。
❻ 基本住房保障法的出台意义
出台《住房保障法》,从法律的高度规定和保障公民住房的基本权利,这在群众为高房价所苦版的今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值得期待。但是,住房保障立法如何切实保障公民的居住权,能否落实到具体的规定和措施当中,却值得思量。在我看来,住房保障立法不妨引入法国的“可抗辩住房权”制度。
2007年1月17日,为解决法国居民的住房问题,法国政府部长会议通过了“可抗辩居住权”法案,承诺增加住房建设投入,在法国基本实现人人有房住。法案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请没有收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5类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将被逐出现住房且无法重新安顿者、仅拥有临时住房者、居住在恶劣或危险环境中的人以及与未成年子女同住且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人,可向主管部门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❼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方法的介绍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❽ 基本住房保障法的观点评论
早在1998年,我国住房制度由高度福利化向市场化改革之始,就是一个“双核体制”:一个是注重效率的商品房体系,由开发商负责,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供求关系调节。另一个是注重公平的保障性住房体系,通过政府导向、政策介入,以投资或提供优惠政策等形式,为单纯依靠市场无法解决住房问题的人群,提供安居性住房。
这两个体系,本来可以并行不悖、互不冲击,共同构成我国完善的住房制度。然而,混乱也由此肇始。
重视效率的商品房部分,急遽发展,造就了一个狂飚的“黄金十年”。而保障性住房体系,一直都被当作一个可有可无的附属品,只是政府手中的一张牌,需要时候,就当作调节商品房市场的政策牌,打一打。大多数时候,则被打入“冷宫”。
究其混乱的原因,一方面,源于保障房会冲击商品房市场的担心。我们害怕保障房规模太大,会冲击土地财政和商品房市场规则,导致房地产行业低迷,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大环境。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对房地产的依赖性的逐步降低,这个担心不再有。
另外一方面,其时的住房保障制度规定,大都属于政策性规定,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无论其规划建设,还是供应分配,始终都缺乏制度性保障。之前国家相关部委也发布过政策性条文,但严格说来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政府在关于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上,缺乏动力和积极性。
住房保障法的出台和实施,可以加强已有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刚性,为各项政策措施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真正确立和落实保驾护航,完善“双核体制”薄弱的一面,使之不再是跛脚的拐子体制。
以住房保障为契机,政府全面退出发育已经成熟的商品房领域,而把精力放在依然薄弱的保障房体系中。
❾ 2019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退休住房保障法》中央第一号文件.是我中国残联商业街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聋哑人保障法》安全第一号文件是我中国残联办。不再《残疾人保障法》三号文件问题无奈。全国助残日残疾人太饿了死了问题残联上班玩
❿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退休住房保障安全法》中央一号文件.是我中国残联商业街管理局工作
你好!
我国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退休住房保障安全法》。
目前,针对残疾人的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关于住房问题,按照当地住房政策执行。如果当地住房政策违法,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加以纠正,或者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