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住房公积金到底有什么用
1、用于购房。若想贷款买房,那么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利版率比较低,可以为贷款权用户节省不少贷款利息;若不办理贷款,那么可以一次性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办理过商业贷款购房的用户,可以按月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2、用于建房,翻建或大修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有建造自有住房,或翻修、大修自有住房需求时,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由于支付翻建、建房、大修住房费用;
3、用于租房。有些城市的公积金可以用来租房,每月租房支出如果超出了公积金缴费人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那么可以按月提取公积金由于支付住房租金;
4、用于治疗重大疾病。公积金缴费人的家庭成员如果不幸患重大疾病,那么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帮助减轻负担。
5、公积金缴费人如果退休、离休、出国定居等情况,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对于退休人员来说,一次性提取的公积金是一笔可观的养老金。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
『贰』 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特点
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是中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也就是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流通等具体实践中形成的制度。
『叁』 住房保障的形式及其特点
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棚户区改造五个部分。
1. 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或政府委托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长期租赁等方式,向城市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且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低于60㎡。其供应的对象是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但又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承租家庭每月可享受政府支付的相应标准的补贴。公租房的租赁期只能是5年以下。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2. 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最低收入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的建筑面积一般小于50㎡,主要以租金补贴的形式分配,辅之以租金减免及实物配租。廉租房主要针对的是城市特困人口,只收取少量的、象征性的房租。租户一般只有使用权。
3.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以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按照一定的建设标准,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制订相关的优惠政策,以微利价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可以出售的住房。 经济适用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为60㎡左右,出售价格一般低于当地商品房市场价格的20%至30%,具有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的特点。2007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闲置。
4. 限价房
限价房也称“两限”商品房,是指政府限定套型(面积)标准、销售价格,以房价限定低价的思路,限制土地出让金,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商品房。 限价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90㎡以下,其中1居的60㎡以下,2居的75㎡以下。出售价格一般低于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20%至25%。主要面向对象为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定向购买的拆迁户。并规定5年之内不得上市转让。
5. 棚户区改造房
棚户区改造房是政府为安置因危旧住房改造或公共设施建设时被拆迁居民而建造的住房。棚户区改造是我国保障房建设的重要部分,其面向主要对象是城镇棚户及国有工矿棚户区中低收入家庭。
『肆』 1、美国房地产业与中国相比有什么优点 2、中日美房屋供给结构的对比
我国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与国际比较的特点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产业整体的市场化程度还很低
在发达国家,整个房地产业运行的所有交易环节都已经充分市场化了。供求关系以及其他一些因素 (例如原材料价格、通货膨胀、国际汇率等)的变化在上游环节就可以被有效竞争消化掉一部分,不必全部集中到房价一个环节释放。
目前,我国房地产业虽然已经具备一定规模,但房地产业运行的各个环节,市场化程度还很低。例如,土地“招、拍、挂”政策刚刚实行不久,目前进入市场的土地价格实际上并不是市场竞争形成的真实价格。房地产金融还远不发达,一方面进入房地产业的资金相当大比重是银行资金;另一方面,银行资金也几乎没有针对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风险特点的市场化品种。房地产交易环节中价格形成过程并未真正取决干竞争,几乎全部取决于短期性因素,例如土地供给政策、利率、炒作性资金规模、拆迁量等。社会的长期利益在价格形成中的影响力极小,例如长期按揭对消费者的可能风险、节能省地的政策要求等。另外,迄今我国每年城镇住宅竣工面积中真正通过房地产市场买卖的还不到1/3。这个比重还是福利分房停止以后明显提高的结果。
二、普通居民正在从“无产”走向“有产”
发达国家的住房在历史上就几乎全部是私有制的。由此而来,在社会居民的私人资产中,金融资产与不动产的组合关系已经趋于相对稳定。只在发生明显的宏观失衡,例如通胀或通缩时,这个比例才会有一定变化。
从改革进程上看,我国城镇正在从“住房公有”制度向“住房私有”转变的过程中。从社会发展水平上看,城镇居民中的主体正处在从“无产”走向“有产”,从拥有少量金融资产走向拥有不动产的过程中。实际上,当前房地产需求中真正能够推高房价的,除少量投机资金外,主要是大量渴望拥有自己“产权房”的城镇中等收入者阶层,而不是低收入和特困居民群体。目前社会中“居者有其屋”的舆论,实际上是把“人人有房子住”和“人人有属于自己的房子”两方面要求混淆在一起了。
三、大量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
发达国家城乡人口的分布比例已经基本稳定。住在城里的人不会因经济进一步发展而增多,农村人口也不会因为房价的涨落而向城市迁徙。
我国的情况正好相反。未来20年左右的周期内,数亿农村居民要通过向城镇集中才能有更多机会分享国民经济发展的好处。从1980年到2005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口增长了190%。未来20年左右周期内哪怕只有此一半的增长速度,我国城镇居民也将再增3亿人。一个基本估计是,这样一个农村人口的转移过程决不会被房价“吓住”而退回农村去。首先必定要形成对低档房租赁市场的需求。
四、社会文化特点决定住房消费有“向上移动”的趋势
在发达国家,不同社会群体在不同社区和不同档次的住房中的分布已经相对稳定。每一阶层一般不会超越自己的收入水平、社会地位去消费住房。
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个趋势是,在区域分布上,人们购买住房时普遍向上一级城市移动,例如镇向县、县向市、市向省;在购房档次上,各社会群体都指望“一次到位”,人们普遍选择比自己所处社会位置高一级的住房。由此带来,实际需求被明显放大。
五、住房保障体系远不发达
发达国家的房地产市场之所以成熟,很关键的一点在于住房保障体系比较完整有效。一批需要通过政府、社会的帮助才能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不会加入到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竞争中来。这个体系保证了市场需求更趋于真实的有效需求。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住房保障体系,例如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贴息、贴租、廉租房等。但覆盖面远不充分,保障程度也比较低。而且由于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沿海与内地之间保障水平存在很大差别。政策是负责非市场化资源配置的。这个非市场化配置的部分只有做到“最后住不上房子的人都由政府兜底”的程度,房地产市场才能真正发育成熟。
六、市场结构不合理
一个成熟的房地产市场构成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租赁市场、中介市场等。而且二级市场的交易规模通常会远大于一级市场。目前发达国家中每年住房交易总量中八成以上是二级市场的成交。租赁市场也相应发达。就是在经济发达的美国,租房住的人也接近40%。二级市场、租赁市场和中介市场的存在,使人们的住房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存量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得到满足。
由于发展历史短,我国目前房地产的市场结构过度倚重一级市场。说到房价涨落,几乎说的就是新房的价格涨落。由此造成,一方面新房面临过大的需求压力;另一方面存量资源被不合理地大量闲置。从我国目前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看,当前市场不应当有这么大的住房短缺。其原因就在于“不开灯”的房子无法通过充分的二级市场、租赁市场、中介市场直接与需求有效对接。
企业与政府的关系远比与市场的关系密切
我国房地产企业既有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一面,又有计划体制的深重痕迹。与政府的关系远比与市场的关系密切,这就是我国房地产企业与发达国家相比的最大特点。
从总体上说,发达国家的房地产企业是和房地产市场相伴相随发展起来的。房地产企业几乎不会受到政府政策的格外扶持。如果说这些企业和政府政策有什么关系的话,他们只能间接地受惠或受制于政府鼓励或限制住房消费的政策。例如美国是鼓励个人住房消费的,个人买房可以享受个税抵扣的好处;日本是限制住房消费的,买大房子要缴纳很高的不动产税。国外的房地产企业也并不都是资本实力雄厚、规模巨大的企业。除极少数特大城市外,在很多中小城市中,中小企业仍是开发商中的主体,而且项目公司占有主要比重。
我国的房地产企业有两个基本来源。一类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建筑公司”发展或改制而来的企业,另一是在市场中自发地发展起来的民、私营企业。不论是何“出身”,我国的房地产企业都具有如下特点:
一、对政府依赖程度高
前期在土地协议转让的政策下,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兴衰和从政府手里“拿地”的能力联系紧密。有地就能赚钱。又由于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和城市扩张、城市改造联系密切。此外,我国城市中的拆迁、上下水及煤气等公用事业的接入等也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房地产企业和政府的这种相互依赖关系很容易造成寻租腐败、野蛮拆迁等弊端和对消费者的轻视。实际上,政府和一些体制内的事业单位也形成了前期开发商的最大买主。北京的房价之所以早于上海居于高位,就在于1999年停止福利分房后,一大批赶“末班车”的团体购房推高了价格。
二、抗风险能力弱
自有资金比例低是我国房地产企业共有的弱点,大量依靠银行的开发贷款或者揭贷款是开发商的基本操作手法。一旦市场有变,企业的通常做法就是“一走了之”,“一散了之”,把风险留给社会,留给政府,留给银行。
三、环境、资源等公共利益的约束力很低
尽管一段时期来很多开发商在市场上大打“绿色”、“环保”、“宜居”的牌号,但实际上所开发的项目很少有注重环境、资源等公共利益要求的。近期多发的建在风景名胜区的项目、热衷于建造低密度别墅项目等现象就是很显然的例证。过去几年中,我国新建住房中超过95%都是不符合节能标准的。
四、社会公信力差
公平地说,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上,开发商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市场中普遍存在的不规范,“官商勾结”的腐败、对消费者的欺诈、房价中包含的暴利等问题使房地产企业的社会形象受到很大影响。企业的公信力很差。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从我国自身的发展形势判断,我国房地产市场仍处于良性发展态势。其基本依据是自主性的供求都很旺盛。这个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短期内投资规模过大,脱离了国民经济整体的承受力;二是房价上涨过快,导致很多尖锐的社会矛盾产生;三是供给结构不合理,中低价位住房所占比重过小;四是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着混乱。
从国际比较看,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这个阶段的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供给占市场主导地位,需求方存在较大盲目性,要素制约力大,制度体系不健全四个方面。
一、供给占主导地位
判断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最重要依据就是供求关系的对比状态。供给占主导地位,这是工业化初期的特有现象,也是新兴产业发展初期的特有现象。从我国看,供给在供求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例证俯拾皆是。例如开发商在社会舆论上的主导权,供给方在定价上的主动权,住房销售合同中的对消费者的不平等约定等。从深层次看,开发商能够轻易地向银行转嫁风险,也是供给方主导地位的必然体现。
二、需求方存在较大盲目性
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成熟性不仅体现在开发商、供给方,而且存在于需求方。由于发展历史短,人们改善生活和拥有资产的愿望迫切,我国市场上的需求方普遍存在着盲目性。例如超过自身积累及收入增长能力去买“一步到位”的大房子,要求社会在短期内满足所有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对利率、租税、通胀与通缩等对持有住房带来的长期性风险普遍估计不足,指望短期“暴富”而跟风投资房产等都是需求方盲目性的明显体现。非理性需求在成熟市场中也存在。否则就不会有日本、香港等地房地产“泡沫”的产生。但发达国家的非理性需求是和大量过剩资本的存在密切相连的。我国的经济发展程度远未达到实物投资领域无法容纳货币资本的程度。大量过剩资本成为投机性“热钱”的物质基础并不充分。因此不宜过高估计我国房地产市场上投机资本的规模。但在我国,由于需求方存在着上述盲目性,普通居民已经形成的初步投资能力很容易在少量投资资本的带动下“跟风”。我国这种特点的潜在危险在于,在市场价格波动中往往最受伤害的是抗风险能力很低的普通居民。
三、要素约束力大
我国房地产市场不成熟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土地、资金等要素对市场发展的约束力极大。一方面在我国,政府是土地的惟一供给者,又是土地政策的惟一决定者,土地供给存在着垄断性。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金融不发达,直接融资渠道狭窄,房地产投资的资金来源只能主要依靠银行。由于相关市场发育程度低,房地产企业通过违规手段获取这些要素的做法反过来又拖拽,以至抑制了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四、制度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现有发展阶段上,房地产业不仅是连接国民经济诸多产业的重要环节,而且是连接投资与消费、政府与市场、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和资源之间关系的关键环节。在所有发达国家,一方面房地产都是高度市场化的产业;另一方面,房地产业又是制度约束最严密的产业。体现这些制度约束的政策体系包括保持社会稳定、改善环境、节约资源、促进公平、保护消费者、调整供求、维护市场秩序等多个方面。
有必要指出,不能把“调控”等同于制度体系,也不能把政府短期政策的影响力等同于制度性的约束力。稳定、严密的制度才能形成良性的社会预期,才能使供求双方的行为从被动地服从政策转变到主动地遵守制度上来。
多方面的制度体系也不等于就是复杂。以价格调控为例,美国加州调控房价的基本政策就一条。就是由法律规定,每年租赁价格上涨幅度不能超过7%。这个价格不是指社会平均租赁价格,而是房东与房客续签合同时的个别价格。相比之下,我国的政策本身还较多停留在“对症下药”的阶段。从短期看,我国目前的政策不可避免地集中于对价格的影响。但从长期看,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业规范、健康发展还需要加强制度体系的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伍』 五险一金是什么意思
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是指参加工作的人员只要交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每年领取一笔养老金,用于老年的基本生活所需,不让员工因退休而失去收入来源。
医疗保险是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只要我们在报销范围内,就可以报销我们在医院、门诊或药房购买药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从而减轻我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生育保险是指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必须停止工作,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福利、产假和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指我们或我们的遗属在发生工伤、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时,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当我们失去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的时候,我们可以获得可支配现金和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其他就业服务,帮助我们找到工作。
住房公积金是指每月缴纳一定费用指定账户但平时不能取出,只能在具体使用时,如买房、出国居住、离开、退休等。
(5)城镇住房保障的特点不包括扩展阅读:
五险一金的作用
1、只要养老保险缴纳满15年,法定退休年龄(60岁)就可以开始领取养老保险。而且,你支付的时间越长,你将来能得到的就越多。因此,养老金是越付越多。
2、医疗保险可以说是五种保险中最重要的一种,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医疗保险是只要参保,下个月就可以享受相关治疗。
3、而且不仅仅是看病,在医院可以报销,平时甚至连买药都可以在指定的药店报销。此外,缴费25年的男性雇员和缴费20年的女性雇员在退休后可享受终身健康保险。
4、生育保险的作用当然是在生育时期。怀孕期间,验孕可以报销,分娩手术费用可以报销。最重要的是生育津贴,在分娩后给予妇女至少98天的产假。
『陆』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蓄制度
持这种观点论者从住房公积金是工资一部分,缴存归个人所有、有偿计息、购房、调离或退休时可取回本息的特点而得出结论。从强制性储蓄制度这一基本结论出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特点可归纳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国家强制的储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强制性,体现在政府部门凭借行政权力向职工及其就业的单位(雇主)定期归集公积金,它是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干预的理由在于住房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而住宅的高价值又使得人们对住宅支出应及早准备,住宅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应维持一个合理的比重,由政府代替居民选择,强制性的安排一种住房储蓄制度,有助于克服个人偏好的某些缺陷。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长期性,固定化的储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制度改革取得成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建立后,应仍然继续存在,并成为有中国特色住房制度的一部分。对职工而言,公积金的缴纳也是长期性的,职工工作期间只要有工资收入,就应该缴纳公积金,公积金缴纳成为自动的固定化储蓄。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保障性的储蓄制度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并不能保障获得一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储蓄,完全体现自我承担风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是指通过强制单位和职工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上交用于住房储蓄,可保证职工在购买住房时获得一笔稳定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如果这笔储蓄没有动用,职工在退休后还可能取出用作养老金,弥补养老保障的不足。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动员资金推动住宅业快速发展的储蓄制度
住房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发展中国家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方面,往往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采取由国家出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强制性的储蓄可广泛快速动员资金,加快住房建设。
二、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税
持这种观点的人着眼于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强制性及其对于公积金缴交企业所造成的额外成本而得其结论。他们一般也承认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基金性收费,但具有“税”的性质,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社会保障税制的九个要素相对应。社会保障税包括社会保障缴款、纳税人、雇员、雇主、自由职业者、失业者、工作年龄、养老金领用者、纳税期间9个要素。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框架里,公积金的缴交相当于社会保障缴款,职工(雇员)及职工所在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雇主)都是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人(纳税人),职工及其单位在工作年限内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退休年龄,没有工资的失业者以及家务劳动等家庭内部雇佣的人们,则排除在公积金缴交者范围之外。自由职业者应看作自我雇佣职工,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交者之列,自己负担全部的税负,即雇员和雇主负担的全部,但鉴于操作技术上的困难,暂时无法纳入。住房公积金在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分担的比例相当于税率,税基则是职工的年平均工资。
持“特种社会保障税”论者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视为与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相同性质的“费”,认为借鉴别国经验,实行“费”改“税”,利用税收强制性和规范性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约束力,由税务机关代劳,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可降低筹资成本,可使管理费用最小化,避免和杜绝拖欠、少缴和逃缴的现象,保证征缴工作顺利进行,还可以发挥规模经济的效应。
三、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住房补贴
持“住房补贴”论者认为分析住宅公积金制度性质应联系住宅体制变迁史进行。中国城镇旧住宅体制的主要问题,在于住宅建设资金流程梗阻。因为在市场上购买住宅或直接生产住宅的主体,是各种企业和事业单位,而住宅的最终消费者——职工则不直接出现在市场上,也不为其住宅消费支付合理的资金,而只是从自己在其中服务的单位用很低的租金租用住宅。即中国住宅建设的资金主要来自各种单位,如果这些单位是企业,资金便来自企业的利润,有些情况下会被计入产品的成本。如果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则资金主要来自国家预算,各单位住宅建设资金支出和收回租金之差,便构成了单位对居民的住宅补贴。在单位向职工提供住宅“暗贴”的体系下,各单位为职工建造的住宅越多,筹集住宅资金的压力越大,住宅资金回流净量越小,最终因此而难以为继。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单位为职工住房消费直接发放货币补贴,为住房体制变迁建立一个单位与个人共同分担成本的机制。从表面上看,发放住房补贴是为了提高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实质上隐含着资金分配机制的转换,即从建设资金转换为消费资金,从实物分配转换为货币分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住房分配货币化发放住房补贴的一种方式。
上述三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强制储蓄论”着眼于住房公积金归职工所有,缴纳长期性、固定化,符合人们认识的常理,也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动员资金加速住房建设、转变机制,促进住宅业发展政策的要求,但既称“储蓄”,应是存款取款自由,“强制储蓄”一说未免有些牵强;正是着眼于公积金缴纳以行政权力为基础,具有强制性,“特殊社会保障税”一说才得以言之成理,但无法解释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住房购建支出及政策性住房抵押货款的资金放大效应,也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非财政性预算资金管理的实际,将其与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所具备的“一个出风险,会员互济共助”的社会保障特点进行简单类比并不准确。“住房补贴论”从公积金制度的历史沿革立论,符合住房体制及住房资金流转的实际情况,在公积金缴纳单位多为国有机关企事业机构的条件下,将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最终归于财政具有观察事物性质的透视力。但对于逐步走向市场化的国有企业以及交纳住房公积金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外资企业,单位交纳部分构成额外成本,最终转嫁到职工工资收入上,再称其为住宅补贴就不符合事物发展变化的实际。本书后面的阐述中,上述三种论点视分析问题的需要,纳入分析框架。
『柒』 政府卖地收入在不在财政收入里面
政府卖地收入也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出让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也是财政收入的一种类型,属于非税收入里的一种。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2019年4月财政部发布的《2019年4月财政收支情况》统计中,1-4月累计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9563亿元,其中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18302亿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7)城镇住房保障的特点不包括扩展阅读:
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三)支农支出。
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
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捌』 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有什么特点
以政府强有力的介入实现公共住房有效供给
新加坡住房制度最大的特点是政府的强力介入。新加坡的住房政策目标是“居者有其屋”,模式是政府以强大的财力建设组屋,使得超过80%的人口居住在公共组屋里,同时又以高效的机制进行管理。
2.以分阶段梯度目标设计来细分房地产市场有效需求
住房政策的目标在于满足合理的住房需求。住房需求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居住需求、居住质量需求和产权需求。满足住房需求既可以通过政府来提供,也可以由市场来提供。
对于个体居民而言,住房需求层次建立在自身经济条件之上。对于城市居民整体而言,住房需求满足的层次则依赖于城市经济实力和可利用土地面积等因素。
3.以保障居民居住权作为建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核心
新加坡政府坚持行政干预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牢牢掌握了房地产市场的主动权,其核心就是保障居民的居住权,以实施保障房政策为重点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
4.以严密的制度安排保证有限住宅资源优先满足基本民生需求
严密的制度安排保证了有限住宅资源能优先满足基本民生需求。这也是新加坡组屋制度中最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5.保持房地产政策的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
新加坡政府组屋的一个重要功能是让不同种族和谐共处,增强民众对多民族、多宗教社会的认同,促进社会稳定。社区发展主要借助政府组屋推进,通过组屋把社区所需的各种功能整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