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是西安大学生,刚刚大学毕业,能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
不能,需要符合具有当地户口等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4、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5、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
6、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1)陕西高校住房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房流程
1、申请人持以下3种证件(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夫妇双方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现住房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并领取购房申请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审核(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审核,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再递交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3、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实并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签署公示意见
4、申请人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区房委办签署公示意见后的申请表
5、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准,并确认限购面积,然后向申请人开具《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
6、申请人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选择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B. 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具有法律效力吗
还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以下是相关规定: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在职、在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内标职工。容
二、下列工资计入基本工资: 1、公安干警警衔津贴; 2、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 三、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执行初。
C. 西安大学生毕业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租房申请的条件:
1、中等偏下收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一个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2、城市户籍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3、新就业大学生: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连续交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4、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陕西高校住房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相关步骤: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D.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的建立和完善分类管理体制
5、实施分类管理。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由举办者自愿申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其中非营利性包括捐资举办的学校、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以及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要保障各类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大力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学校,积极引导发展营利性学校,逐步形成完善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体制。
6、探索混合制民办高等教育办学模式。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方式举办民办高等教育,为不同投资主体、办学主体公平有序地办学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探索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混合制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模式。开展混和制民办高等教育试点工作,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产权明晰、利益共享、学校自治、服务社会”的现代大学制度。
7、改进法人登记办法。非营利性学校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民政厅依法登记。其中捐资举办、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营利性学校由省教育厅审核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
8、拓宽筹资渠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基金会,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引入公益融资机制,为民办高校筹集资金提供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高校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融资担保体系,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高校,允许其申请信用担保贷款和长期低息贷款。允许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向民办高校捐赠,并依法落实相关税前扣除政策。
9、落实税费和用地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从事学历教育活动提供的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学生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和为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育教学的,免征契税。占用的耕地、自用的土地和房产用于教学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学校学生公寓和与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水、电、气、采暖、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享有与公办高校同等待遇。
将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性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政策;营利性学校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0、依法落实合理回报政策。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计提发展基金和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后,允许从办学结余中按年度取得合理回报,作为对出资人的奖励。奖励申请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原始出资额、追加投入额、学费收入和办学结余等情况,综合确定合理回报额,合理回报额可占到办学结余的40%。取得的合理回报继续用于学校发展的,计入新增出资额,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学校按企业机制获取回报。
E. 有关大学房产,公寓,住宅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方法
一般来抄说“小产权房”是在集体袭土地上建起来的房子,并且按照现在的政策,政府一般是不支持的,并且能够颁发这种房子的产权证只有乡一级政府和村级才能颁发,因此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从价格看,乡产权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60%; 从住房形态看,一样是普通住宅; 从建设手续看,属于旧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设,没有市区规划、建委管理部门的批复管理,施工过程也没有监督检验。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因此小产权就是没产权。
F.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的健全管理和运行机制
11、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依法完善学校办学章程,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规范其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建立民办高校监事制度,促进理事会(董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确保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认真执行《陕西省民办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充分发挥学校工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制定民办高校行政管理的运作规程,保障校长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职能,保障教职工、受教育者、社会人士行使法定权利。理事长(董事长)与校长分设。非营利性学校决策机构成员、校长及总务、财务、人事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12、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严格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的设置审批,规范名称、宣传、招生、收退费,规范联合办学、出租校区办学。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学校,责令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办学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支持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办学条件的民办全日制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申请设置普通高职院校。
13、加强质量监控。健全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强化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结果作为政策扶持和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政府部门、专家学者、高校师生、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学生家长和社会中介组织等多方参与的民办高等教育质量分类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评估机构的作用,定期对民办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学风教风校风建设、内部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14、完善退出机制。学校终止办学,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审批机关确认后实施。捐资举办的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终止办学,按投入额度取得补偿后,其余剩余资产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举办者、出资者变更,原始出资额须按原值计算。营利性学校的剩余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处理。
G. 户口在学校,是西安的集体户口,本人为在校大学生,想在西安买房,可以吗 如不可以,需要哪些条件才可以
可以买房。目前在校大学生为西安引进的人才,购买自用住房时,不受限购政策制约。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
将住房限购政策调整为: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
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售房;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无住房且能够提供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
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购买自用住房的,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将市政发〔2015〕15号文件第六条、市政发〔2016〕32号文件第二十条中规定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最高额度由75万元调整为65万元;将最低缴存时限由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并停止办理试行的商转公贷款业务。
(7)陕西高校住房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2017年3月1日,被称为西安市“史上最宽松”户籍准入新政策正式落地实施。西安户籍新政的内容,可集中概括为“三放四降”。“三放”即放开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放宽设立单位集体户口条件、放宽对“用人单位”的概念界定;
“四降”即降低技能人才落户条件、降低投资纳税落户条件、降低买房入户条件、降低长期在西安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的社保缴费年限。这一户籍政策调整的深度和力度之大,在全国同等城市中很是超前。
对西安户籍新政来说,没有最宽松,只有更宽松,为了不断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西安户籍新政实施后,短短一年内,已有4次升级。
2017年6月中旬,西安进一步放宽部分户籍准入条件,将本科以上学历落户年龄放宽至45岁;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不设年龄限制。
2018年2月1日,西安户籍新政再次升级,个人落户一站式全办结,通过学历、人才、投资纳税落户的,即便是落在集体户上,也可同步完成举家迁入。
2018年3月5日,网络“掌上户籍”绿色通道正式运行,即凭学历落西安社区集体户,只需通过网络“掌上户籍室”提交资料即可。
2018年3月23日,在校大学生仅凭学生证和身份证即可完成在线落户大西安的新举措,这一举措面向全国开放。
H. 高校教师住房公积金规定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来民共和国国务院自令第35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并结合地方实际,具体如下:
1、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缴存比例下限不得低于6%;
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2015年1月,三部门发文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