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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住房面积是怎么算的

发布时间:2021-01-06 15:06:13

㈠ 农村房屋登记目的

政府启动对农村房屋测量的目的,是对我国农民住房现状做初步普查,其普查周期大约在10年一次,但是,这一次的大普查有着特殊的意义,是为国家城乡一体化建设政策的推动辅路。

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有可能会涉及到某些产权纠纷和经济补偿,所以,政府需要对现有房屋进行测量备案,防止少数别有用心的村民钻政策的空子,乘机建房,漫天要价。

现在国家规定,在规划新农村的地区,不再审批农村宅基地,凡未经审批私自建筑房屋,在执行政策时作违规建筑拆除,国家不给予任何补偿。

㈡ 第六届人口普查为什么还要查住宅面积难道是搞新农村建设(合村改居)

不是的,主要是调查我国目前城市和农村居民的居住情况,为“十二五”计划提供一个数据基础。

㈢ 睢宁县的新农村建设中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由于睢宁县属于徐州市,因此按照徐州市的标准执行。

根据《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六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二)四至五人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三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第十四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含四十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给予安置;

(二)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

安置的建筑面积与规定的安置标准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原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安置房的建安工程造价结算差价;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十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超过十平方米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另增百分之三十结算,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超出人均安置标准以外的合法建筑面积,按规定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五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户可在原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二十平方米安置:

(一)家庭人口在二人(含二人)以下的;

(二)被拆迁人丧偶或离异后未再婚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的;

(三)被拆迁人配偶户口在外地的;

(四)被拆迁人子女年满十六周岁的;

(五)被拆迁人子女为独生子女的;

(六)被拆迁人已婚尚未生育的。

(3)新农村建设住房面积是怎么算的扩展阅读:

根据《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第十三条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范围和实施时间;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

(四)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六)安置房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标准等;

(七)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征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一)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二)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

(五)其它依法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房屋。

㈣ 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

宅基地不可买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

(4)新农村建设住房面积是怎么算的扩展阅读:

根据《物权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㈤ 新农村房屋可以买卖,能过户吗

可以。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专双方,应属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

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

(5)新农村建设住房面积是怎么算的扩展阅读: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相关法条:

第八条 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㈥ 宅基地拆迁标准,一平米房子可以补偿多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中华人民共版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其权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6)新农村建设住房面积是怎么算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七条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其协议或合同无效,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住宅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并对买卖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双方当事人按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金额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超过标准多批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对依据无效文件占用的宅基地和新建的住宅,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㈦ 中央政府的新农村建设拆迁政策是什么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具体情况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拆迁的赔偿标准依据当地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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