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合肥:允许厂房、科研教育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
据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消息,月14日,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和规范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行为,有效解决供需错配和职住平衡问题。
《通知》明确了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改建范围、改建条件、改建程序和保障措施四个方面。
对改建范围的界定包括,允许改建的房屋需是合肥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材料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两年内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
《通知》提出,降低租赁生活成本。非住宅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改建主体凭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验收意见到供水、供电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价格。
此外,改建项目纳入奖补。经审核同意的非住宅改建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专项奖补政策。
对于改建的审核,《通知》显示,合肥市将建立联合会审机制。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收到改建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审核,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和规范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行为,有效解决供需错配和职住平衡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4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允许部分非住宅存量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建范围
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材料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两年内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
二、改建条件
(一)权属清晰。非住宅改建项目应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材料的合法建筑,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还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二)改建原则。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原则上应在租赁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公共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开展实施。非住宅改建项目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三)改建主体。申请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改建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住房租赁企业。
(四)改建规模。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五)技术标准。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条件,其他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我市住房租赁管理要求。
(六)改建要求。非住宅改建项目应按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标准与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和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外立面。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应统一纳入我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监管。
三、改建程序
(一)提出申请。改建主体向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提出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函;
2.房屋权利人身份证,委托实施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房屋权属材料、土地权属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项目改建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现状及规模、改建思路、改建方法、改建区域平面设计方案,投入成本、回报周期、改建后的房源量、租赁群体、租金水平、租金租期如何设定,经营模式(自主经营、联合经营或委托经营)、项目推广方式,以及项目总平面图、改造区域建筑和结构施工图等;
5.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提交所有他项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
6.书面承诺。包括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履行相关建设程序、改建后只用于住房租赁且不“以租代售”、不骗取奖补资金和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发展等内容;
7.其他所需的材料。
(二)联合会审。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收到改建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审核,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初步符合改建条件的应在辖区网站和拟改建项目周边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出具是否同意改建的会审意见。
(三)施工验收。改建主体应当根据会审意见实施改建,依法办理二次装修改建施工许可手续。项目改建完成后,改建主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竣工验收等手续。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应及时将验收合格的改建项目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四)运营管理。非住宅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改建主体应当将相关项目信息录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首次出租的,须经专业检测并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房屋出租后,应在3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非住宅改建项目除恢复原有用途外,不得改变住房租赁用途,运营期间不得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抵押。
四、保障措施
(一)对明显加大使用荷载或调整荷载分布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性复核。
(二)对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要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三)对轻钢、砖混结构和大跨度的工业厂房(仓储)等非居住类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应在改建实施前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确保结构安全。
(四)非住宅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改建主体凭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验收意见到供水、供电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价格。
(五)经审核同意的非住宅改建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专项奖补政策。
(六)房产、建设、自规等部门要分别建立非住宅改建后续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营活动、履约行为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将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需采取终止改建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诚信惩戒名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意见具体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2年。
⑵ 合肥是什么条件能申请廉租房
条件为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标准及条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材料包括:当地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表原件2份;(以下材料都是原件1份,复印件1份)残疾证原件;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申请人及共有人身份证;申请人和共有人户口本;申请人及共有人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合肥市住房保障与管理局扩展阅读: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
(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⑶ 合肥房产新政内容介绍
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房产政策,房产政策的存在是为了稳定房产市场。合肥的房产政策是比较规范的,合肥的房产政策规范了市民在办理房屋交易的时候,必须要签订合同,并且有档案归档。合肥对于房子的政策是比较严格的,合肥有很多的保障房,这是为了清理闲置了半年以上的房子而做出的一种决策。另外合肥的老旧小区一般会进行监管,也是由政府和市民共同进行的。现在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合肥房产政策。
一、全面推进网签
市民办理过户等房屋交易时,也将有更多的保障。将继续加强商品房交易合同备案管理、测绘管理、楼盘表管理、交易档案管理。做好不动产交易与登记衔接工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登记与交易信息共享、实时互通。全面推进经纪机构存量房网签,规范信息发布、合同签订行为。以实现房产公共云服务为目标,逐步建成房产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二、保障房
清理闲置半年以上的房源,今年合肥将继续围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行统筹协调。紧紧抓住国家支持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机遇,继续做好国开行二期贷款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申报及相关后续工作。对于已经配租的房源,合肥也会加强管理。
三、老旧小区整治
居民代表参与监督,老旧小区环境整治工作也将继续。合肥房产局计划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充分调动各区质量监督部门、街道、社居委和居民代表全程参与施工质量监督。积极围绕“节能改造、海绵城市建设、光纤进小区、适老化”等要求,优化设计内容,提升整治水平。指导各区加强和完善“无物管”小区物业管理,分阶段有区别地推动老旧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四、物业服务企业
建立信用体系管理,合肥将全面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使用及管理办法,推进合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档案的建立。
并且,结合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积极做好《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准备工作,探索维修资金归集模式。常态化做好文明创建、安全生产、打击传销工作,并以此为推动合肥物业管理工作实现“全覆盖”。
合肥的老旧小区整治一般是由居民参加的,主要是为了监控小区的环境整治,也是为了完善房产地产的工程质量。合肥房产政策也是有物业服务管理的,必须要建立最有信用的物业体系。合肥的物业体系是比较完善的,由政府加以管理。不管是在哪个城市购买房子,都需要先了解当地的房产政策,因为不同城市的房产政策的内容是不一样的。
⑷ 去合肥房地产管理局工作怎么样待遇福利属于什么样的单位
我想里面有三个编制 一个是 事业编制 一个是工勤编
不知道里面有没有公务员编制 工勤编是个垃圾编制 一个月不到1千元
要是事业编制和公务员编制 还可以 看样子 你也没考试 估计公务员的可能
性不大 那说事业编 待遇 也就2000左右 福利 有点奖金也不 会多
祝好运气
⑸ 合肥市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14平方米
合肥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版下调整为14平方米以下。在确保对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基础上,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⑹ 合肥 廉租房申请 办理哪些
一、申请家庭成员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申请家庭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7609元;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
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未婚者应与其父母共同申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无直系亲属的未婚者,可以单独申请住房保障,实际发放金额在扣除分摊面积后实行差额租金补贴。
三、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16平方米且符合其它条件,无房一方只可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不予发放租金补贴。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
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⑺ 合肥市买了最低养老保险就不能申请廉租房吗
廉租房申请条件
1、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一)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
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② 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
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④ 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① 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②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③ 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④ 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二)廉租住房到哪里申请,怎样申请?
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廉租住房的申请。
申请家庭应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相应材料。
(三)廉租住房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1)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
(4)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所得凭证或拆迁安置协议
(5)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低保家庭只要出示低保凭证;其他家庭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和单位证明、领取养老金证明(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费、养老待遇等)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本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明
(7)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丧劳证明
(8)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劳动手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大病重病(列入市总工会特种重病保障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和精神病)的,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病例证明
(10)家庭成员中有个体工商业者的,需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个调税凭证(复印件)
(11)家庭成员中有劳动模范的,需提供劳模证明(市总工会证明)
(12)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13)家庭成员中有三八红旗手对象的,需提供三八红旗手证明(市妇联证明)
(14)家庭成员中有归国老华侨对象的,需提供归国老华侨证明(市侨联证明)
(15)离异家庭需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6)申请家庭交纳水费、燃气费、电费、电话费、手机费等凭证(出示原件)
(四)廉租住房申请审核需要多少时间?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共需约50个工作日:
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面积核定、收入核对等审核程序。
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进行公示。公示后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登记后,进入轮候配租程序。
(五)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1)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按照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居住面积计算,申请家庭他处有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居住面积。
(2)申请家庭居住不成套住房或公有住房的,按照现居住面积计算。
(3)申请家庭居住成套产权住房的,其建筑面积按换算系数换算成居住面积计算(住房居住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换算系数):
(4)申请家庭持有一本《房地产权证》或一本《租用公房凭证》但有两本及以上户口簿的,按申请家庭和其他家庭长期共同居住此处的合计户籍人口数(共同居住人口他处有住房的除外)计算人均居住面积
(六)何种申请对象需进行收入核对?具体核对哪些内容?
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无低保凭证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需要进行收入核对。
主要核对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过去收入的节余资产(包括家庭金融资产、房产、机动车等)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核对家庭财产的基本时点为申请之日的上月末。
由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递交市政府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进行核对。
(七)廉租住房配租方式有哪些?
实行租金配租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采取租金配租方式。
(1)租金配租
享受租金配租家庭为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一般对象。廉租对象按照区(县)住房保障中心确定的补贴额度,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并与出租人签定租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中心通过银行把补贴款直接支付给出租人。
(2)实物配租
享受实物配租的对象为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特殊家庭:① 孤老、残疾、大病重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②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退休劳模、烈属及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1966年底以前归国老华侨的家庭。
特殊家庭可选择实物配租,也可选择租金配租。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筹措廉租房源的情况和廉租实物配租对象的实际情况,实行轮候配租。
(八)廉租住房配租面积的标准是什么?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对原有住房的家庭,按原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与7平方米的差额面积计算配租面积,并实行面积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办法,即:每户补差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按实计算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算配租面积。
(九)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目前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标准:9个中心区和浦东新区62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50元;其它6个区(县)32元。
(十)已配租家庭是否能一直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已配租家庭应每年向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设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专门窗口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已配租家庭实施年度复核。
因收入、住房或人口变动不符合廉租条件的已配租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书面通知该家庭,按规定停止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⑻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能不能在洛阳买房使用
1、目前同一省内的公积金是可以通用的,跨省的公积金贷款目前全国只有四个城市支持,分别是武汉,南昌,合肥,长沙。 具体可以电话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2、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