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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保障情况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06 01:50:40

A. 南京市住房与保障局和南京市建委有什么区别,业务范围分别是什么

简而言之,南京市住房与保障局主管全市住房与保障工作。南京市建委主管全市的城市建设规划与建设工作,业务范围不仅包括住房,更主要的包括城市的规划建设,比如城市道路、交通,商业设施,公园,绿化等方方面面。

B. 南京楼市新政:离异2年内买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7月22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全文如下: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定市场预期,支持刚性需求,规范行业秩序,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土地市场调控

依据土地市场状况,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合理有序安排上市,优先满足刚需,稳定市场预期。严格执行“限房价、竞地价”出让模式,提高土地市场准入条件,建立热点区域住宅用地报名单位资格筛查机制。

2、支持刚性购房需求

优先保障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的刚性购房需求,商品住宅项目向本市户籍无房家庭提供每批次不低于30%比例的房源。

3、完善住房限购政策

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4、加强热点楼盘销售管理

对社会关注度高、预计购房人数多的热点楼盘,开发企业制定针对性销售方案,严格按照审核公示方案开盘销售。选房结果在现场公示,确保销售进度与南京网上房地产公示同步。

5、规范新建商品住房装修行为

为促进装修品质提升,落实绿色、节能、环保要求,优化新建商品住房装修管理,完善住宅装修评估机制,保证装饰装修标准与价格相符,推行全装修和升级装修模式,支持多样化住房需求。

6、增强存量住房交易信息透明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发布真实、全面、准确的存量住房房源信息,向房产部门申请核验,即时报送成交信息。对于无故不报、漏报、瞒报、延报的,记为不良信息,纳入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暂停网上签约资格。

7、维护诚信规范的市场秩序

购房人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伪造购房证明、资金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追责。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查实后予以曝光,计入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银行工作人员参与造假的,由金融监管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营造健康良好的社会氛围

涉房媒体行业应加强自律,准确客观反映房地产市场情况。凡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严重误导市场预期,扰乱市场秩序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9、强化属地监管责任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统筹指导土地上市和房屋销售,加强疫情常态化防控,保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2日

(原题为《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C. 南京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南京保障房之经适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一、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符合下列情形: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的常住户口已满5年;2、家庭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二、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1、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三、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1、共同居住的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4、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四、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1、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3、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4、因离婚失去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满2年的;5、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6、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
南京保障房之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南京公租房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现行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
1700
元以下(含
1700元);
(二)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三)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五年。
申请家庭中如有成员户籍没有迁入本市江南六区或迁入不满五年的,其成员应提供房产情况和住房保障的相关证明。
申请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不具备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二)申请企业在本市江南六区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三)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人数在200人以上(含200人)或市级一般预算收入的纳税额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
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创新型企业和其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南京保障房之廉租房申请条件
1.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无住房;
2.年满60岁的孤老;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注:符合城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家庭,本市无其他住房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家庭住房困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也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南京保障房之限价房申请条件
(一)符合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具有本市户籍,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无房家庭(含离异单亲家庭及已满35周岁的未婚个人)。
(三)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定向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人才。
申请人持《南京市保障性限价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市住建委下属的保障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障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4、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D. 南京公租房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3、无住房。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无房的。

4、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5、申请人年满18周岁。注:提出申请公租房的当天开始满18周岁,含当日。

6、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

(4)南京市住房保障情况分析扩展阅读:

南京公租房申请: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5、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E. 关于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问题

据现代快报报道,从2006年6月起,南京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提高107元。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石雪飞科长就此问题解答。有关部门公布了今年下半年至明年上半年期间的社会保险基数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最低月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由目前的941元上调至1048元,这不仅表示个人社保费支出要增加,更意味着市民可享受更高的养老、医疗、工伤等费用,社会保险待遇也随之“水涨船高”。
本次缴费基数实施日期是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在这期间参加市本级和江宁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的月缴费基数,上限按南京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342元的300%确定,即7335元/月。下限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957元的60%确定,即1048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07元。参保企业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保企业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人均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48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

溧水、高淳、原江浦、原六合四县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957的300%确定,即5238元/月。下限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957的60%确定,即1048元/月。参保企业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保企业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人均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48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

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865元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及符合按月领取定期生活费的参保人员,月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为2092元。据悉,2005度南京参加市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为964元,人均月增94元,养老金发放水平为全省第一。

自由职业者月缴费增加37元

从2006年7月1日起,南京市本级、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原江浦县、原六合县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同时,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957元确定,下限下浮至70%,即月缴费基数为1222元,月缴费额为244元,比去年最低缴费207元的标准增加了37元。溧水、高淳、原江浦、原六合四县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957元确定,下限下浮至60%,即月缴费基数为1048元,月缴费额为210元。

基数高低影响“五险”待遇

基数的提高,意味着相关社会保险缴费增加。市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以养老保险为例,从今年7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计入个人帐户。基数调整后,养老的个人账户积累增加,就是为参保职工将来享受的退休金“添砖加瓦”。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中,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36周岁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4%划入;46周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7%划入;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5.4%划入。要注意的是,在职职工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中含个人缴纳的2%。

同时,从下月开始,生育保险待遇也有所增加。按照规定,参保职工顺产按4个月、难产按4.5个月的缴费工资享受生育津贴。因此,按下限缴纳社保的职工,下月起顺产、难产生育津贴相应提高为4192元和4716元。

工伤待遇方面,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照规定可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以一级伤残为例,工伤职工可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每月领取本人工资的90%,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基数调高后,按下限缴费的职工今后享受的工伤待遇也相应增加。

还有失业保险的缴纳,是由单位以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以及个人以本人工资1%的比例组成,因此缴费基数提高了,个人和单位缴交的比例也将跟着提高。

另外,最新报道: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通知,10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城区及江宁区从每月690元调至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5.8元调至6.3元。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南京市域内将有三类地区标准。一类地区,南京城区及江宁区由原每月690元,调至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8元,调至6.3元。二类地区溧水县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每月550元,调至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6元,调至5.2元。三类地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高淳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480元,调至5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1元,调至4.4元。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不等同“最低工资”。在劳动者工资中加班加点工资,夜班工资;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到的福利待遇等三类,均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这部分钱应由企业另付。劳动者所得工资在剔除以上三类并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仍应由企业补足。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适用于“小时工”,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并以小时计酬的非全日制用工。以大学生课余打工为例,用人单位安排学生打工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并给予劳动报酬,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工资标准。
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如何适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人士介绍,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一切用工单位和所有劳动者。在对民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用人单位在新招用民工时,以民工不会技术为借口,设立了“试用期”,将试用期工资降至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甚至更低。这种做法违反了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依据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就必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二是企业以对民工包吃住为由,所给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人士认为,包吃住是企业用人的一种方式,这笔费用应由企业出。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规定,企业发给职工的货币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民工每月到手的货币工资,最低不得低于750元。
另外,你也可查阅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网址见下:

F. 如何申请南京保障性住房

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和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具体条件和标准的调整工作为:一是对现行城市低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和低收入无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租赁全额补贴,在市场上租赁满三年且经过房屋租赁部门登记备案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二是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

G. 南京市房产局网站是什么

网上搜

H. 南京市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
1、 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2、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二、须提供的申请材料
1、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需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具体为:
1)、在职人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或银行发放工资存折;
2)、退休人员:需提供银行发放养老金存折;
3)、失业人员:提供领取失业金存折;
4)、空巢老人家庭:需提供子女收入证明;
5)、享受遗属补助: 需提供遗属补助证明;
6)、无业、下岗人员:需提供就业证原件,如未办理就业证的需由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有效证明;
7)、在读高校的子女:需提供学校证明或学生证原件)。
2、 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需提供复印件)。
3、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需提供复印件)。
4、 需提交的其他证明(需提供复印件)。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及复印件,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住保部门登记,就能进入公租房的轮候范围。

I. 房产局属于什么单位下属单位

一般来讲,大多数市(县)的房管局是一级局,属政府直属机构,由市(县)政府管理。个别地方的房管局属二级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以南京市为例:

南京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司法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南京市审计局 南京市统计局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金融发展办公室

南京市规划局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商务局

南京市旅游委员会 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京市体育局 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南京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9)南京市住房保障情况分析扩展阅读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直属事业单位:

1、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南京市租赁管理办公室)

2、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3、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处)

4、南京市白蚁防治管理处(南京市白蚁防治研究所)

5、南京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6、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

7、南京市房产行政执法支队

J. 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少

36.7平方米。

改革开放前,南京市人均住房面积不足5平方米,群众住房极为短缺。改革开放以来,南京市采取商品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三管齐下的方式加快住房建设,从保障困难群体有房可住转向让城乡各类人群都能住有所居、住有宜居。到2017年,南京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36.7平方米。

(10)南京市住房保障情况分析扩展阅读:

2018年4月1日,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市民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中,全市平均水平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的贷款条件中,“本市平均水平”的认定标准调整由32平方米调整为40平方米。

据介绍,二套房能否使用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计算,若现有首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则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如果家庭现有首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在满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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