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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1-01-05 12:16:59

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坚决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2011年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1万户以上。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三、加强税收征管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七)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本市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本市“限房价、竞地价”的经验,并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全面施行。
(九)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十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进度,严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三)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按照《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没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进行约谈和问责。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五)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要大力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⑵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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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到 2012 年底,全市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不少于45万平方米,新建或落实廉租房源不少于3万平方米。
到 2010 年,完成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应保尽保”工作。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研究和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推行保障性住房政府采购制度。为进一步节约集约土地资源,尽可能地通过政策采购方式解决住房保障房源。
二、进一步优化和改善住房消费环境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借款人家庭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借款人家庭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台州市区2008年度人均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 按照《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至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购买自住住房借款人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四)实行购买商品住房契税补贴。个人凡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备案登记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给购买人。购买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及完契凭证到财政办证窗口办理契税贴补手续。
(五)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凡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在本市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商品住房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的,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给购买人。购买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及完契凭证到财政办证窗口办理贴补手续。
(六)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七)明确界定商品住房购买时间。商品住房按备案登记后该预(销)售合同签订的日期确定购房屋的时间。
(八)合并和减免相关规费。土地出让时确需公证的,其公证费予以优惠;车位、车房和房屋同证登记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主体使用功能登记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如单独申请办理发放多本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构要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九)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
(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有地下室的商品房项目,地上可售面积和地下可售面积按差异成本法计算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后,除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外,对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不作视同销售。
(十一)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且不影响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十二)适度放宽商品房预售条件。在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下,可适度放宽商品房预售条件。具体规定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制订。
(十三)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对起价总额在3亿元以上、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达18个月;允许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首付出让价款总额的10%。
(十四)放宽建设项目开工期限。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新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 70%后,可办理交地手续,相关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允许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十五)缓缴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规费。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在核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认可时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由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人防部门预缴总额的50%,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结清,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须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人防易地建设费结清凭证;物业保修金按保修年限分年返还,具体规定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制订。
四、鼓励推行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
(十六)鼓励拆迁房货币化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对原规划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土地可调整为公开出让土地的,其出让收入扣除规定的费用、资金后,返还各供地主体,用于拆迁安置土地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十七)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可根据需要,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以增加拆迁安置房房源。
五、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
(十八)进一步优化土地管理政策。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推出的节奏、数量、结构和价格,不断优化土地出让条件。
(十九)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1、人防、消防、防雷工程施工图审查,实行一站式管理联合审批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一并进行;质量监督统一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2、住宅小区内分户门外配套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信等共有设备、设施建设均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建设施工单位。
3、规划设计方案自开发企业提交之日起,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部门须在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规划方案批准书;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部门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按书面告知要求调整到位的,规划部门须在自收到调整方案之日起2—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规划方案批准书。
4、缩短竣工验收时限。开发项目竣工后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在收到开发企业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规划和消防等部门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质量、人防、防雷等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
(二十)进一步优化住房建设规划。在满足住房建设规划总量规模和区域平衡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对通过公开出让新获得的商品住宅用地,可适度调整90平方米以下套型结构比例。
六、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有效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二)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机制。各级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要定期不定期地分析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二十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快台州市“透明购房网”建设,须在2009年1月1日前正式开通运行。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七、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⑶ 目前上海市是不是只要有钱,并有2年的缴税证明,还是能随意买房

上海限购细则: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九、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祝好运!~

⑷ 郑州限购令全文

郑州限购令全文 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继2010年12月31号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通知》(郑政〔2010〕35号)文件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郑政〔2011〕13号)。《通知》主体内容共分七个部分十五条,除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中的有关税收、信贷、土地供应和限购等政策措施外,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突出了以下内容和特点: 一、认真落实政府责任 市政府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同时,对推进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要启动行政问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 二、实施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 一是派出首席服务官专项解决企业难题。《通知》要求要严格落实《郑州市企业首席服务官工作暂行办法》(郑办〔2010〕59号)文件精神,努力提高服务企业的效力、效率和质量。对列入省、市重大工程的项目,首席服务官要负责统一协调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是加快项目审批,建立快速通道。特别是要对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的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三、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任务 一是明确目标任务。为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通知》明确了我市"十二五"期间及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和筹措各类保障性住房27万套,基本形成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住房保障体系。2011年,通过多种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53823套,竣工保障性住房18050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3644户。 二是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和问责机制。《通知》要求市人民政府要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建立目标考核问责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1年度的目标责任书已于2月28日召开的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工作会议上签属完毕)。 三是扩大住房保障范围。《通知》明确要求,要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四是要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工作,加大政府投入,通过回购和长期租赁等形式扩大供应规模;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通过建立信托投融资平台,支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相关规定经营;鼓励大中型企业和新建医院、高校等社会机构依法建设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 四、细化限购政策 暂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持有本市居住证1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向其售房。 五、强化市场监管 一是加强监督管理。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监督检查; 二是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处理,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 三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造成重大信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从严查处,记入"黑名单",将有关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 六、配套出台了细则,确保政策全面执行 为切实落实住房限购措施,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通知》对居民家庭和已有住房套数进行了具体界定,明确了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责任以及居民家庭购房时所需提供的资料。同时制定了《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流程》和《存量住房销售流程》,并提醒购房居民家庭需要注意的几个具体事项。

⑸ 青岛市新的限购令具体都有哪些条例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青政办发[2011]8号
颁布时间:2011-1-28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印发后,我市及时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10〕12号),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部署,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限定购房套数政策,严格限制投机性购房

(一)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在本市市区(市辖七区,下同)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时,应如实填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并分别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申报表》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作为房屋交易合同的附件。

(四)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暂停其网上签约。

(五)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登记时,应查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受理登记。

二、落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比例,增加住房有效供应特别是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六)继续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2011年全市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保持在1500公顷以上,其中,市区供应总量要达到500公顷以上。建设、规划、土地、房管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继续加强协作,督导已经供地的项目尽快全部落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各类住房的有效供应,稳定市场预期,缓解供需矛盾。

(七)按照项目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以项目控制为主的原则,落实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配置比例。其中,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数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拆迁安置住房的数量由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数量,由城乡建设部门结合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数量和公共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统筹安排,由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附加条件,确保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面积达到市政府规定比例;确保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面积达到市政府规定比例。

三、实施新一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在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和平抑房价方面的双重作用

(八)认真实施《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3年)》(青政办发〔2010〕31号),坚定不移地实施配建制度,确保政策性住房的规模和进度。2011-2013年,市区新开工保障性住房不少于30000套、限价商品住房不少于30000套,解决不少于6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区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储备项目,提前落实规划指标。2011年开工的项目要做好可行性论证,尽早启动项目前期工作,确保6月底前开工建设。统一和规范政策性住房配租配售、上市交易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快七区统筹的步伐,不断扩大政策性住房建筹规模,在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的同时,发挥好政策性住房在平抑房价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代理商品住房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后方可代理销售。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取得销售代理备案证明即代理销售、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并在媒体曝光,同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不予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并停止其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代理资格。

(十)加强房屋销售和转让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认购、预订、认筹、排号、招募会员、发放VIP卡或要求意向购房人在指定银行存款等任何形式接受房屋预约、预订,变相预售。依法严肃查处未批先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恢复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收取标准,其中,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其他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把握好预售许可审批的总量、速度和时序,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十一)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区市政府要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今年6月底前要完成土地、房产历史数据迁移整理,8月底前实现全市存量房交易登记备案,确保10月底前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40个大中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实现联网的要求。

五、落实政府责任,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十二)健全完善住房工作责任制。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住房工作责任制,确保本区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落实到位。未完成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区市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附件: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购房人申报承诺 购房人姓名 联系电话
拟购住房地址 □新建住房 □存量住房
购房人家庭拥有市区住房情况 □2套及以上住房 □1套住房 □无住房
购房人家庭成员名单 户主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配偶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全面如实填报上述情况,保证遵守青岛市关于“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的规定,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购房人签名: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购房人留存,一份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网签备案。
2、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以户口簿、结婚证记载为准。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崂山、城阳、黄岛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七区五市户籍的居民家庭。

(三)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内七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四)购房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为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

二、相关规定

(五)自2011年1月3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附件1)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附件2);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予以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六)住房限购政策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原件等作为合同附件网签备案。

(七)住房限购政策期间,对不符合限定购房套数政策的,不予提供网签备案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给相关贷款机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

附件: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住房情况证明》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⑹ 南京限购令的问题!我母亲名上有三套安置房。另外,外公的保障性住房上有带我母亲的名字,想问限购令是

商品房限购令介绍:
商品房限购令是政府出台的控制百姓投资房地产的一种政策。主要是限制百姓购买二套住房和投资者炒房,目的是控制日益高涨的房价。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开始出台商品房限购令,用来控制房价的日益高涨。
限购城市主要有哪些
目前,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再加上27个省会城市,明确将要实行限购的城市就已经达到了36个。与此前提出的制定和执行限购政策的城市范围相比,此次要求制定和执行限购措施的城市基本上包括了房地产市场上所有的所谓“一、二线城市”,部分三线、四线城市也被纳入到限购政策的行列当中。根据北京中原三级市场研究部的估计,按照新的政策要求,从目前市场的情况来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限购政策的城市很可能将达到60个,几乎是现在施行限购城市数量的两倍。
南京市限购令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2月1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7号)。
主要内容如下: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认识。深入学习领会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转型创新跨越发展和建设人民幸福城市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落实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认真执行住房信贷、税收、限购等相关政策,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实施“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三)全面启动实施《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2011—2015年)》。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建设规模和工程进度,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今年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600万平方米、竣工300万平方米;储备廉租住房1800套;建设中低价商品房40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下同)50万平方米。积极做好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出新工作,完成80万平方米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整治房屋800幢、出新小区70个。
(四)统筹协调推进保障房建设。加快实施1000万平方米安居工程,核心推进迈皋桥、花岗、岱山、上坊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建设。结合《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各城市功能板块建设需要,启动新一轮1000万平方米保障房规划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要做好保障房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五)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根据“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加快形成完善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体系。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建设筹备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区政府和工业园区要落实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三、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六)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2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七)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八)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核心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九)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住房时,有义务向购房者宣传我市限购政策。
四、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严格住房用地管理
(十)坚决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继续按“限房价、竞地价”方式落实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积极开展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试点工作。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十一)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积极完善待出让土地的基础设施,形成有效土地供应,促进住房开发建设。充分保障土地供应,今年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00公顷。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查。
(十二)继续加强土地供后管理。对已供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处置到位。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新闻舆论引导
(十三)继续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现场销售进度须与网上房地产信息一致。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保护购房者权益和防范金融风险。
(十四)加强中介和租赁市场监管。认真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中介市场、房屋租赁管理,继续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大房屋租赁市场的政策引导。
(十五)加强价格秩序监管。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应当申报价格,且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
(十六)强化新闻舆论引导。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销售、消费者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⑺ 土地政策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住房问题也成了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其核心内容是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基本确立了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框架,并首次明确了廉租房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指标、要求和计划。这是我国房地产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必将对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产生深远影响。而土地是我国房地产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土地政策对建立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我国土地政策变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

(一)1994~1998年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提出要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由此全面启动了我国住房体制改革。与此相对应,这个时期我国土地管理政策也经历着重大变化。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得到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确认。1990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成片开发经营土地暂行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的土地市场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为我国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市场环境。

(二)1998~2003年住房分配货币化,土地市场建设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政策主旋律是“市场化”,确立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的住房政策,并且针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这标志着经济适用住房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之一。针对住房“市场化”,已有的土地政策已不能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亟待改进。当年国土资源部成立,同年8月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公布,12月公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至此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00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通知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审批行为等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制度性措施,为推进土地市场建设进而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强有力的保证。

(三)2003~2007年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严格土地宏观调控

自2003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商品化程度过高过快、国有资产流失、市场秩序混乱、忽视保障性住房建设等种种问题,国家从土地“8·31”大限,到“国八条”、“国六条”,提出了一系列调控措施。2003年11月15日,由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第120号令);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印发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令)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文件,从把紧土地出让关、通过税收政策抑制旺盛的住房投资需求,到强调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增加对城市最低收入贫困家庭廉租房的供给,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关心与重视。这期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两个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土地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提出一定比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应当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严格土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在宏观调控中的 “闸门”作用,不断提高服务社会和市场的能力。

二、24号文件对我国住房制度的影响

24号文件是我国自1994年住房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国务院下发的与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重要文件。 总结了1994年以来我国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问题,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提出了新的保障措施,涉及房屋、土地、民政等多方面政策,这对于构建起一个“以低收入群体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供给体系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住房保障被定性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

24号文件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通过正式的文件安排列为公共产品,作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这是房地产调控的一大进步。

(二)廉租房的供应对象扩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民工住房问题进入了政府关注的视野

24号文件将廉租房的供应对象由以往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扩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同时还提出了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家庭的无缝连接,从而解决“夹心层”家庭住房问题。同时,24号文件要求各地在 “十一五”期末,应使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三)新的政策制度安排更具可操作性,重点满足居住需求

与以往政策文件不同,24号文件相对更具有可操作性。通过围绕满足居住需求展开的具体数字、标准和原则的规定,保证了住房保障政策取得实效。新的保障标准严格限制了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面积,以能够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居住需求为准,与低收入群体的基本需求紧密对接,而不会出现保障供给与保障需求相脱节。 为了实现住房保障重点的转变,24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两个来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比以前出台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资金底线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提高了一倍。

三、通过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来推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

24号文件充分强调政府在住房领域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职能,为我国土地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明确要求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提出土地管理中要努力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

(一)《意见》中关于土地供应政策的要求

在《意见》中,要求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严禁新征收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对国家机关搞集资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此外,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无偿收回。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如何为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来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住房保障制度除住房公积金外,主要通过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两限房”来体现。除“两限房”刚刚起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政策都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暴露出来的问题还不少,分别表现在:经济适用房供给不足,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颇;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还很小,没有得到全面实施,各地差异较大,确定主体对象困难而且资金保障不稳定。

针对上述问题,从土地管理角度出发,应当通过建立责任制,提高土地利用规划作用,保障土地供应,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1)加强法治建设。法律是对权利的最高保障,只有把在以往改革实践中好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固定下来,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人民群众才能得到真正的实惠。如有些地方政府不愿无偿提供那么多的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因为他们认为只有商品房开发才能给政府带来大量的收益,搞经济适用房只增加负担,所以不主动推进住房保障。但是从保障民生、稳定社会的大局讲,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只有通过法律把政府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政府考核内容,地方政府才会认真对待、强势推进。另外,如何从法律上保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权利,使低收入家庭住得安心和舒心,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物权法》的实施,为此提供了契机。

(2)加强土地规划的龙头作用。土地是房屋建设必不可少的,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就考虑不同住房用地的规划问题,注重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区位和环境因素,防止不合理的规划导致新问题的产生。同时应做好与城市规划、城乡统筹规划等的衔接。

(3)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建设房屋就需要使用建设用地,但每年的新增建设用地是有限的,受土地供应计划管理。这就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用于住房保障,做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同时做到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保证并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建设用地。

(4)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用地政策。当前,针对房地产市场,有了好的土地调控政策还不够,要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作用才是关键,所以必须要加强监管。 在供地时要加强监管,禁止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同时,通过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力度,落实好“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充足供应。

⑻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11】2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1】21号)精神,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进一步加快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有利于加快城镇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推动城镇化科学发展;能有效增加投资,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对多渠道增加城乡住房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进一步增加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供应,稳定住房价格,有效保障居民住房需要、改善住房条件,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采取措施,落实责任,稳控房价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确保2011年全市新建商品住房年度价格涨幅低于全市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范围内,并保证控制目标的完成。
三、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紧紧围绕“住有所居”的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分层保障、扩大覆盖、优化供给、完善管理”的工作思路,坚持投、建、管分离的原则,努力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及租赁住房补贴等形式为补充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
(二)2011年,全市计划完成保障性住房114000套(户),其中:租赁住房补贴11500户,实物建房102500套。
(三)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融资体制机制,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的相关规定,通过政策创新等手段,形成多元化的保障资金来源。市级已经成立专门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管理运营职能。积极争取使用银行提供的中长期贷款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鼓励和引导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住房的开发建设,拓展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渠道。
四、完善限购措施,遏制投资和投机性购房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规定,结合昆明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在昆明市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告》(昆政发【2011】7号),进一步明确:在昆明市主城四区及呈贡 (论坛 新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昆明市主城四区及呈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内向其销售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五、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税收政策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三)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二)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三)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七、加强住宅用地供应和用地计划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共同商定诚实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现供地预安排。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并确保在每年上半年内供应到位。对保障性住房用地没有完全落实的县(市)区,不再提供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二)确保商品住房用地总体供应充足,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在全市范围内推广采取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具体细则由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出台。
(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加强住宅用地出让管理,严格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保证出让土地达到“三通一平”条件,对拟出让地块进行联合踏勘,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等内容。
八、 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力度
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房地产市场预警、监测机制建设,落实建设方案和建设资金,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费用由市级财政给予保障。
(一)第一阶段,建立涵盖主城四区(含三个开发区)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2011年3月1日前,实现对昆明市主城每套房产的个人住房登记情况的信息联网,初步满足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
(二)第二阶段,完善昆明市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2011年12月31日前,对现有房屋登记系统进行完善,对各县(市)区数据进行提取汇总,实现对全市范围个人住房登记情况的信息联网。
(三)第三阶段,至2015年重点抓住基础数据建设。整理完善现有电子业务数据,为预警预报指标上报及全市个人房产信息系统提供基础数据上的保障,实现全市业务数据的集中和共享。
九、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责任
全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十、营造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监督和正面引导,全面、客观地报道昆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报导全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树立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对制造、散步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⑼ 新国八条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p#分页标题#e#
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律快车 据《北京日报》和北京电视台的报道,2011年02月15日,北京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决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这意味着京版“国八条”的公布实施,已经进入倒计时。
密集召开会议研究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八条”被称为最严厉的新一轮调控,包括二套房贷首付提至最少六成、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政策等。同时,“国八条”中还明确要求,各地要在2月中旬前出台限购等细则。
今年春节前后,“国八条”的北京落地细则何时出台,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而近两天,北京市委、市政府密集召开会议,研究北京的落地调控细则。京版“国八条”也即将“浮出水面”。将严格房地产税收管理
前天下午,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贯彻国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等事项。会议研究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代拟稿)》。
会议强调,要坚决贯彻国办文件精神,通过切实落实政府责任,加强住房保障,严格税收管理,强化差别化信贷政策,严格用地供应和管理,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问责机制,加强舆论引导,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此议题拟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
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全市上下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利用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措施出台的契机,形成倒逼机制,下决心进一步调整投资结构,推进首都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4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京建发〔2010〕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搜狐网,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 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2010年全市政府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投资不低于1000亿元。 加大政策性住房建设力度,调整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结构,2010年各类政策性住房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新开工建设和收购各类政策性住房占全市住房新开工套数的50%以上。
二、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对已供地未开工、已开工未入市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各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发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机制作用,促开工、促上市。
三、加快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再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和中心城区危旧房屋保护性修缮任务。进一步完善“修缮、改善、疏散”的旧城房屋保护修缮模式,加大政府投入,注重旧城风貌的整体保护,疏解人口,使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四、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销售住房的税收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六、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京建交〔2007〕103号)中对境外个人在京购房的居住年限和所购房屋的有关规定。
七、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批后监管。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规模,出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公顷。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并严格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支付剩余出让价款。加强对已出让房地产项目批后监管,依法开展闲置土地的清理。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地价款、开工、竣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追究违约责任,并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八、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为施工许可证批准的施工范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三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
九、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焦点装修家居网,严厉打击无证售房、未按规定时限开盘、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房屋交易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金融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完善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
十一、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政府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的指导支持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1年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今日公布的《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文件,共九条措施,要求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其中第七条关于限购的细则显示,本市居民若拥有2套住房后则不暂停其在上海购房,外地户籍居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也将受到“限购”。。
以下是通知原文: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九、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⑽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
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并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三、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五、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本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规定。要按照税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住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七、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对2010年7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作调整,即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主体结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

九、着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逐步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并努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年内在中心城区和有条件的郊区全面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制订相关配套措施,抓紧建设和筹措一批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有计划地开展郊区城镇危棚简屋改造。全力推进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建设,今后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并提升市政公建配套水平。

十、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确保完成本市2010年度住房供地1100公顷的计划目标。积极开展大型居住社区土地储备工作。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对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其中,对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还应明确套型面积。

十一、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规划、建设、预售许可管理,限制拆零申领项目工程规划、建设、预售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规模和商品住房的预售规模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项目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超出申报价格的,应再次报房管部门备案。

十二、充分发挥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的作用,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对房地产企业虚拟交易、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暂停网上销售,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等措施。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炒作、哄抬房价,从事国家和本市禁止流通的房地产转让业务,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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