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什么意思
比如本地政府规定的人均住房面积是20平方。你家里有一百平方,家庭人口有六口人,平均下来低于政府规定的20平方。
希望能帮到你。
祝你生活愉快
B. 国家规定人均住房面积是多少
2016年,中国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32.91平方米,农村人均住房面积为37.09平方米。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未来改善性居住的需求还很大。而且,随着城市化率的提高,为了提高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每年还需新增大量的住房供给。
从发达国家房地产市场的历史来看,房地产市场未必一定泡沫破灭,也存在房价的“软着陆”的可能。在美国、德国和英国,虽然房地产市场也会进入低迷期,但都没有出现日本那样幅度大的下跌,除次贷危机之外,1976年至2007年,美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一直都在温和上涨。笔者因此判断,房地产长期价格走势取决于通胀水平,长期通胀水平高,房地产价格就会持续上涨,如果处于持续的通缩中,房地产价格不仅不会涨,反而会下跌。基于以上各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我国楼市已进入调整期,未来十年各地区、不同类型的住宅价格走势会越来越分化,但楼价整体大幅下跌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如果政策得当,未来迅速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居民购买能力,将有希望使楼价“软着陆”。
随着各地楼市相继进入调整,“楼市泡沫”破灭论高涨了起来。这种观点认为,我国楼市拐点已到,各地该出台政策救市了。笔者对此有些不同看法。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确正在经历调整的“阵痛期”和“转轨期”,却并不是所谓的“崩盘临界点”。
回答内容参考于军事网。
C. 现在国家规定人均最底住房面积是多少符合标准
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人均最低的住房面积标准,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一般为统计局统计的经济指标。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新增指标)是指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截至2009年底,中国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包括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居住面积指的是自己的房子的实际使用面积,指的是自己家住房套内面积,而建筑面积指的是自己家房产证上的标注面积,内含公摊等。
居住面积是居住建筑中卧室、起居室、餐室和壁柜等居住生活用的空间净面积的总和,是我国五六十年代控制面积标准的重要指标。
为避免在设计中片面扩大居住面积系数(K值),而压缩辅助用房面积给住户带来的不便,同时也为了适应各种厅室组合的平面设计,增加设计的灵活性,统一以使用空间面积计算,而不用 K 值指标,因此在设计上“居住面积”概念已无存在的必要。
D. 中国的各大城市的人均居住面积是多少
全国人均居住面积达10.25平方米 。
(新增指标)是指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人)=住宅建筑面积/居住人口
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9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表示,截至2009年底,中国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农村人居住房面积33.6平方米。
姜伟新指出,中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基本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城镇化快速推进,2009年城镇化水平为46.59%,比“十五”期末提高了3.6个百分点。2009年底,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农村人居住房面积33.6平方米,分别比2005年提高15%和13%。“十一五”期间累计完成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1.67亿平方米。预计今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和城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72.5%和75%。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中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从1978年城市人均住宅面积6.7平米,2008年中国城镇居民住房面积人均已达到28.3平方米,增长了4倍多。住房质量、住房成套率、配套设施与环境大为改观。但是,近些年来中国住房与房地产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集中反映在房价过高,并且上涨过快。
延伸阅读:住建部: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平米以上
所有这些问题,政府都要统筹兼顾。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二十三点七平方米,农村人均住房面积达到二十七点二平方米,达到世界中高收入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二十三点七平方米,农村人均住房面积达到二十七点二平方米,达到世界中高收入水平
2005年全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6.11平方米;
1991年中国人均住房面积7平方米;(查不到1992年的数据)
1979年,中国人均住房面积3.6平方米,合建筑面积7.2平方米
国际化视野下的中国住房水平
今年3月,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说:“我国住房持有率达到了80%左右,人均住宅面积达到26平方米,这一数字居于世界较高水平。”“目前,中国内地的人均GDP为1700美元,中国香港和日本的人均GDP则超过34000美元,而中国香港城市居民住房面积是7.1平方米,日本是15.8平方米,低于中国内地的人均住宅面积”。
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称:2004年底,上海市市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为20.4平方米,江苏、浙江、福建城镇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分别为20.4、23.9和24.5平方米。而上世纪90年代初期,人多地少的香港和东京,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分别只有7.1和15.8平方米。 全国人均居住面积达10.25平方米 。华声报5月31日讯:根据建设部公布的最新统计资料,截至2000年年末,全国城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为14.87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10.25平方米。住房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提速,使城镇居民的人居居住环境有了新的改善。
据光明日报报道,2000年共完成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894亿元,比上年增长18.97%,创下历史新高。城市市政共用设施能力、服务设施功能进一步增强。人均拥有公共绿地6.8平方米,比上年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据了解,目前更多的居民已开始走向市场选择自己满意的住房,表明中国的住房改革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的转变已基本实现。
据悉,“十五”末期,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将达到23平方米,农村25平方米。
E. 国家规定人均房面积是多少
国家没有规定人均住房面积。中国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32.91平方米,农村人均住房面积为37.09平方米。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未来改善性居住的需求还很大。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是指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5)温州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扩展阅读: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人)=住宅建筑面积/居住人口。
人均住房面积包括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居住面积指的是自己的房子的实际使用面积,指的是自己家住房套内面积,而建筑面积指的是自己家房产证上的标注面积,内含公摊等。
参考资料:网络-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F. 国家规定人均居住面积是多少
人均住宅建筑抄面积(新增指标)是指按袭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截至2009年底,中国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
人均住房面积包括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居住面积指的是自己的房子的实际使用面积,指的是自己家住房套内面积,而建筑面积指的是自己家房产证上的标注面积,内含公摊等。
G. 申请保障房中有一条是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米,是指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
一般都是指建筑面积,也就是产权证上的面积。很显然,你运气不好,刚好超标不符合申请条件了!
H. 公租房人均面积是多少
公租房抄的面积一般是固定的,袭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会公开,人均住房面就是使用总面积除以人数即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I. 温州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文件或具体规定)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统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房管、建设、价格、统计、民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房改办应当会同市房管、建设、发改、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发改、建设、房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房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
政府可以从商品住宅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收购,扣除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程序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对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开发商品房。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房改办负责立项申报。
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户型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小套住房建筑面积:
1、多层建筑户型标准为60平方米;
2、高层、小高层建筑户型标准为70平方米。
(二)中套住房建筑面积:
1、多层建筑户型标准为80平方米;
2、高层、小高层建筑户型标准为90平方米。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以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三章 申请、核准和公示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口(含符合市区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年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
(三)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统计部门确定的数据为准)。
年满35周岁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全部计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
(四)通过赠与、继承、析产、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社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并提供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三)住房状况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社区或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社区或者单位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社区或者单位将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和评议、公示结果上报房改办。
(二)房改办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房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房改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对无投诉举报或者有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实的,核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销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改、财政等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改、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满3周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满3周年上市交易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时,出卖方应当向政府交纳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2%的收益。收益由房管部门收取,上交同级财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故意刁难或者拒绝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取消其购买资格,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的,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其补交收益,并可处以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