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集体建房
第三章 集体建房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集体建房。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
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向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询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的意见,明确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凭以下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房的工程建设管理)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房的配售)
集体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住房配售的具体方案。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房的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集体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粪便的管道和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房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⑵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
第四章 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二十九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关于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人数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三十条(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第三十二条(围墙的建造要求)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⑶ 谁知道马鞍山市《关于加强市辖区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具体内容
关于加强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事处)审核后,统一向国土分局申请办理。一户多宅的,原则上只能办理一处宅基地登记。
1、申请人可分别执下列文件申请登记:
(1)原郊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批准文件;
(2)1998年12月31日前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
(3)市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可有效的由原郊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登记范围和面积分别按下列规定确定:
(1)依据原郊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批准文件的,按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
(2)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登记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划定的范围和面积确定;
(3)依据房屋产权证书办理登记的,一般以房屋垂直投影为界。
3、宅基地登记申请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使用宅基地的,应先由原使用该宗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办理登记,再由交易双方按本意见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
(1)经批准即将征用、拆迁的宅基地;
(2)违法用地;
(3)权属有争议的。
(三)变更登记
农村村民因出卖、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住宅的,双方当事人应自转让之日起15日内持原土地使用证、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明及转让协议、身份证到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
征地转户后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且村民继续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收回原证,重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收费
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收费依据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99号)的规定执行。
本意见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⑷ 农村住房建设具备哪些手续当地镇人民政府才能发准许开工通知书呢
一般情况下有建设施工许可证就可以建房了
⑸ 农村住房建设
每个地方政策都不一样,不过现在农村住房建设已经在慢慢的统一管理,比如我们这边,农村建房也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
你那个宅基地的手续太不完整了,才到村一级,如果镇里发现你这块地是规划控制区,可以不让你建的,建议还是到镇里办手续,如果有必要,三级手续也去办理了吧。不然后续要是镇里有什么规划影响到了,说不定你建到一半人家就不让你建了。
⑹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个人建房
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审批。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审批结果的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图纸)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建设交通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
第十八条(竣工期限)
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补建围墙的程序)
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查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⑺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总则
(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用地计划)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⑻ 西安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原内容。
西安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突击加建房屋不予补偿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时间:2010-10-01 00:00:00主题分类:文秘工作索 引 号:0750218682/2010-02894关 键 字:规定, 昨天,《西安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今后,对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将一律不予补偿。手续不全房屋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中所说的农村宅基地是指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内的主城区及政府确定的“切块”管理区域包括沣渭、曲江、浐灞等开发区内村民自建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意见》明确规定要完善审批程序,规范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行为。凡申请划拨宅基地新建住宅应严格按照程序履行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一律不予补偿。新建宅基地自建住房需申请批准据了解,村民申请划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应当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或街办审核,报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前,须经区级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规划手续。规划部门办理手续时应明确用地位置和面积,建筑物层数和面积。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庄建设按照城中村改造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新划拨宅基地。村民申请在已划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宅基地规划审批手续。违建拆除费等要由房主缴纳《意见》规定,因城市建设需拆除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给予村民的住房安置,原则上按照规划审批的面积进行安置。原人均房屋不足6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补差安置,补差增加的面积收取房屋重置价。 本《意见》实施前,村民已建成的住房,二层(含二层)以下部分的补偿,结合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严格按照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对于临时搭建非正常使用的面积部分,除严格按照重置成新价补偿外,须扣除拆除费和建筑垃圾清运费。拆迁前未突击加建可获补偿对于严格按照程序建设,拆迁前未突击加建的村民,其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拆迁安置时可以按照不同区域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因城市建设需要,村民自建住宅被拆除超过1/3户数以上且耕地较少的村庄,可以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整村拆迁安置,剩余土地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对以获利为目的,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前,组织村民突击加建的个人或组织,及因生产、销售、使用伪劣建材造成伤亡事故的个人或组织,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新闻严格房屋拆迁评估标准宅基地自建房屋将留影像备案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我市将严格房屋拆迁评估标准,让为取得拆迁补偿而突击加建、装修的人占不到便宜。突击加建房屋屡禁不止 据了解,近年来西安城市骨架不断拉大,农民群众为城市发展、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城镇化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城市规划区内村民自建房屋的突击加建屡禁不止,且普遍存在房屋质量不合格、无法安全使用的问题。一些城中村建设的房屋未达到基本的通风、采光条件,遇有地震、暴雨等自然灾害时根本不敢住人,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些房屋为拆迁得利而建,产生大量建筑垃圾,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严重影响了我市的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无违建的村民将得更多补偿据了解,我市新出台的《西安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将让绝大多数不违规建房的村民得到更多的补偿,通过对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进行补偿,让少建房的村民不吃亏;通过对人口数量和房屋面积择优参考进行补偿,让房屋面积少的村民不吃亏;同时,对未出现突击加建的村子给予奖励,通过采取优惠的补偿和奖励措施,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保证拆迁补偿的公平。让为取得拆迁补偿而突击加建、装修的人占不到便宜。“恶意”专业代建将被立案市政府要求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管理程序,坚决查处违法乱搭乱建行为。市房管局将开展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拆迁评估专项整治工作,在今年11月底前制定出台集体土地房屋估价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对以榨取“拆迁补偿”为目的的专业代建行为,公安部门将立案侦查,严厉打击。宅基地自建房将留影像备案据了解,全市各乡镇街办要在11月底前,对辖区内宅基地自建现状进行摸底分类,保留影像资料并登记造册,上报备案,为今后拆迁安置提供补偿依据。同时对辖区内即将实施拆迁的开展巡查,立即制止继续实施突击加建的行为,并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查处。
⑼ 宅基地上未经批准民宅改建住建局该不该实施行
旧房改造要注意些——(工前)
随着商品房推行家面临着更房源选择二手房装修问题随越越重视起
承认本高、改造难度施工装修公司都愿意做些业主装修都留遗憾房都尽意原数房结构都已经适合现代习惯比墙面基层使用砂土墙、面及顶面平整度及差(验收标准相现低)、卫间没按马桶设计水管路、电线使用远我现标2.5平铜线等等都旧房改造经遇问题
管自房自用所管我找谁装修需要自用观察解决
总结我进场第要观察家卫间:已合理(般讲高水平水电施工做布局重置化);其较房应该打面板(定要阀门断掉哟)观察所插座使用目前实行标线路;第三房屋本身布局否合理要何改(些房没物业监管经现改影响楼体安全情况)
些细节都观察找施工向施工解能做能做(说能全新行业少真超极能忽悠)答应问清实现再找专业士核实;工序问题旧房要拆改般比较比厨房卫间墙面等等些都能水电施工前都做完;另外水电施工标准性期安装美观性要砸墙找瓦工墙面找平水电施工候才基准(施工愿意接原毕竟瓦工愿意干抹墙价格低)
落实些自想要洁具、厨具、烟机、灶具热水器些关水电路东东(些都能订水电施工候才尺寸做恰倒处)工吉呵呵
各村党支部、村委、杨林农场: 进步改善我镇农村居环境合理利用保护农村土资源实现农村村容整洁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华民共土管理》、《华民共城乡规划》、《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管理办》、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意见》、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等律规规定按建委〔2008〕50号文件精神现我镇展农村旧宅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提工作意见: 、工作内容工作重点 农村旧宅整治目解决农村建新房留旧房、见新房见新村、破旧房屋闲置占影响村容村貌等问题 ()工作内容 1、拆旧建新 拆旧建新指土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指导拆除规划区内房、旧房、危房宅基用于农村村民建设新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拆除房屋包括:碍新村规划实施影响村容整洁;符合户宅规定且超户均标准;农户审批建房批文明确规定应拆除未拆除;非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符合新村建设规划自愿要求建设新房农民现旧房 2、退宅耕 退宅耕指农村宅基进行综合整治拆除旧宅通整理复垦耕具体包括:已搬入新村规划区内居住原旧房规划区内且适宜垦复耕;非占用耕建房;破旧闲置居住且适宜垦复耕 3、修缮改造 修缮改造指房屋结构完修复利用旧宅通整修完善达村容整洁目标具体包括:农村型祖房结构良通修缮作公共场所;通文化部门鉴定具定文物保护价值古民居;结构较居住房屋比较破旧没能力拆旧建新;已经规划建设农村新村点进步完善配套设施新村住户自愿要求进行平改坡 (二)工作重点 1、拆除列入退宅耕规划区内旧宅; 2、拆除新农村建设示范推进村影响村容村貌旧宅; 3、拆除或改造已建新村插花新房旧宅; 4、拆除村庄闲置旧宅 二、政策措施 ()严格执行户宅制度 1、住宅用限额根据《福建省实施〈华民共土管理〉办》《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管理办》规定农村村民户能拥处住宅基村民每户住宅用面积限额80-120平米三口超80平米6口超120平米口较少区适放宽用限额20平米;利用荒坡、村内空闲建房或者原旧住宅进行翻建适增加面积增加面积每户超30平米;农村计户应按计政策规定给予优惠规划建房用与实际占用院落比例超1:0.8 2、旧宅翻建或新建报批程序凡旧宅翻建或新建都必须按定程序报各级民政府审批取乡村规划许证工建设 3、退宅土利用补偿办执行户宅制度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收农村村民原住宅用已建房户旧宅基退给村集体应给予适补偿符合新村规划建设旧宅基旧宅所需要建设新房且符合户宅政策规定优先安排宅基建新房旧宅拆除自行负责再补偿;旧宅拆除土面积与建房用面积相差较实行按面积差距计算补偿费足须缴纳补偿费余给予适补偿;符合退宅耕条件应积极争取省土厅农村集体建设用减少城市建设用增加挂钩项目争取土部门安排资金实施退宅耕垦水田或旱 (二)加强规划编制管理 1、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要新轮土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安排新村规划用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并做与土利用总体规划衔接规划批准实施农民律新村规划点建房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鼓励建设联排住宅层公寓边远山区自村进行新村规划确产需要进行单家独户建房保证安全前提关部门要严格审批单户宅基新村规划点均居民用面积实行双控制确保新村居民点用面积比居民点用面积明显减少 2、展农村宅基确权发证工作依全面清晰界定农村宅基土产权关系完农村宅基确权划界与登记发证实现农村宅基土登记全覆盖土登记资料数字化管理建立完善土产权管理信息系统 3、引导农民向村镇建设规划区集经批准新村建设规划区建设用由村委统组织进行土调剂严格执行户宅折旧建新规定退原宅基前提积极帮助农民落实新建宅基愿意退宅基进入新村建设规划区建造住宅本村农民按规定其报批宅基 4、加快新村建设规划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农村村庄道路、排水、环卫等项目要提高新村建设规划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努力改善村民产条件居住环境允许规划区内依确定定比例集体建设用用于流转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新村规划用明确定比例规划新村社区服务建房用依办理用手续由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经营 (三)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1、鼓励农村村民进城落户已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入城镇规划区定居并自愿退宅耕且再申请新宅基农民按其退合宅基面积确定定标准给予补偿其宅基耕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符合土利用总体规划土发整理专项规划前提允许村民原宅基房屋与其村民自愿协商偿调剂给条件申请宅基建房本村农民再享受述补偿政策农民放弃宅基影响其农村集体土承包权益影响其作农民身份享原政策待遇 2、积极推进农村造福工程农村边远山村、质灾害点或其产环境较差农村居民点要积极员村民实施造福工程实行整体搬迁各村应积极创造条件协调解决造福工程新村建设用采取土让、集体土置换等办集镇规划区或其村安排造福工程建设点已经完造福工程整体搬迁农村居民点各村应统迁旧宅进行清理全面拆除迁再使用闲置房 (四)加农村宅基整治投入 1、积极争取级政府部门专项扶持资金要积极做向级部门争取退宅耕项目申报争取我镇退宅耕项目列入省、市计划盘保证宅基复垦整治资金足额位根据宅基复垦整治投入本制订具体补助案项目启资金筹措 2、切实增加各级财政资金投入要统筹利用耕垦费、土偿使用收入、新增建设用土偿使用费等资金 3、积极引导农村村民其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农民主体农村旧宅整治工作要充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农民积极性引导农民主参与退宅耕、拆旧建新、旧房改造、环境整治等行鼓励支持社资金积极参与农村旧宅整治工作允许社资金投入农村进行退宅耕承包发;允许社资金旅游发价值农村旧宅进行改造修缮发农村农家乐、农村古民宅旅游产业;争取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农村村民拆旧建新旧房改造采取联户担保式帮助农民解决资金困难 (五)健全完善激励奖惩机制 1、奖励规定 (1)完村庄建设规划行政村经评审合格县级新农村建设经费补助其规划费90% (2)旧房退宅耕列入省级农村集体建设用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增加挂钩盘完耕垦复并经县土部门验收发水田给予奖励4000元/亩;发旱奖励3000元/亩拆除退宅耕规划区内住宅经县新农村办、城建局、财政局、土资源局派验收按拆除旧宅建筑面积县财政每平米补助50元申请拆旧补偿由原旧房所期承包经营;要求拆旧补偿垦复耕由村集体收外发包原旧房所同等条件优先承包权(外公招标除外) (3)经镇、村同意现旧房进行修缮改造改造使用权转交村集体用作公益事业(与村委签订协议)给予定资金奖励 (4)拆除新农村建设示范推进村闲置空房或插花旧宅按建筑面积每平米县级补助10元 (5)村民按照规定要求现住房进行修缮改造拆除闲置附属用房、违章搭盖达整洁卫环境美化标准每户给予定资金奖励 (6)已经建农村新村规划区列入新农村示范推进村统进行平改坡改造每户按实际投入资金量给予奖励30% 2、处罚规定 (1)执行户宅规定行政村停止审批该村村民建房用已建新房需退宅执行退宅由镇、村依强制拆除县土、规划及相关司部门给予支持配合 (2)农村村民列情形翻建、扩建原住宅:已取新住宅建设用;二原住宅符合土利用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三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保留风貌建筑 (3)擅自翻建或新建宅基按《土管理》、《城乡规划》、《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我县城乡总体规划及新农村建设关要求给予处罚 三、组织实施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农村宅基整治工作由镇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组统筹领导立专项工作指导组抽调相关部门工作员各村展农村旧宅整治工作进行培训指导、督促检查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村要进步增强本、科发展意识充认识推进农村宅基整治重要意义思想认识统加快城乡体化农村新社区建设要通宣传政策、宣传规划、宣传典型帮助农民转变居住观念充调其参与农村旧宅整治积极性 (三)调查摸底试点先行各村要本辖区现农村住房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基础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原则我镇高圳、渠村、杨林、艾阳试点村积极探索实施农村宅基整治效办途径及发现解决存问题困难
⑽ 农村住房改造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2006]1号文件和"十一五"规划《纲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农村建设作出了进一步部署.目前,全国上下已经形成了关心,支持和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热潮,一些地区也总结出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总体上看,新农村建设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但是也要看到,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对新农村建设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没有抓住发展农村生产力这个根本;一些地方脱离当地农村实际水平,超越农民承受能力,工作上急于求成,盲目攀比,搞形式主义,出现了重复建设,投资浪费等苗头性问题;个别地方还存在着借新农村建设之名,违背农民意愿,随意调整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等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这些倾向和做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发展改革委作为各级政府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结合宏观调控和投资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的指导,大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 在农村住房改造过程中,浙江省按照“宜改则改、宜迁则迁、宜并则并”的思路,因地制宜多形式开展。具体到每家每户拆不拆、建不建、迁不迁的问题,则充分尊重农民自身意愿。 一些基础干部,热衷于搞小洋楼,不考虑农民自身生产,生活需要,热心政绩工程,盲目攀比,甚至有个人利益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