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谁知道厦门申请了保障性租赁住房,能改用买下保障性商品房吗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㈡ 我能申请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吗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章申请条件中收入和财产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㈢ 厦门居住证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依据《厦门市住房市级公共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外地人能在厦门申请公租房。该《试行办法》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包括三大类:
第一类:面向个人(含家庭)申请,有户籍限制、收入限制,申请人需有厦门本市户籍才能申请;指的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年收入为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需有本市户籍。其中若申请人已婚,子女和配偶要共同申请,但他们的户籍没有限制。若申请人为单身居民,年龄需超过30岁。除了户籍和年龄限制外,申请家庭还应具备在厦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要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申请家庭上年度家庭收入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的条件,才有资格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类: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在厦无住房的各类引进人才,属于第二类。应与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在厦缴交社保(柔性引进人才除外),且入选了区级以上(含区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才项目,那么您也具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第三类:第三大类人群的申请条件。 《试行办法》指出,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中还将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和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在厦无住房职工。申请人同样需要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在厦缴交社保(柔性引进人才除外)。不过,在每一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推出时,针对该类人群的申请条件,还有可能在从事行业、工作岗位等方面提出一些细化的要求,有意向的申请人应实时关注各个批次租赁方案的具体要求
㈣ 厦门住房租赁方案是什么我是外地户口,在厦无房,工作12年,可以申请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2015〕199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建安居〔2015〕69号)有关规定,为做好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16年第一批轮候分配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安排原则
(一)按批次轮候分配原则
保障性租赁房实行按批次轮候分配制度。每批次已意向登记的申请家庭顺序号通过摇号产生,仅在本批次有效,不得跨批次使用。摇号结果公布后,未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每批次选房分配工作结束后,未进入选房分配的申请家庭或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或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家庭,本批次顺序号失效。
(二)房源安排原则
1.本批次为岛外房源,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
2.批次选房结束,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二、申请对象
面向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三、申请分配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请分配程序
1.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
2.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
3.根据摇号结果,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
5.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选房及办理后续相关事项。
(二)时间安排
1.意向登记: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2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2.公开摇号:2016年4月28日
3.申请受理: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6月14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3:00-6:00(夏令时))
四、房源安排
(一)岛外房源约3000套,安排在集美区的华铃花园(期房,一房型)、后溪花园(现房,一房型);海沧区的海新阳光公寓(现房,一房型)、新阳居住区(期房,二房型);同安区的滨海公寓(现房,一房型);翔安区的东方新城(期房,一房型、二房型)、洋唐居住区(现房,一房型)、九溪小区(期房,三房型)等岛外保障性住房项目。每种房型的数量和地点将根据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的各房型申请家庭数量及届时的实际房源数量确定,以《选房手册》为准。
(二)面积标准
1.一房型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
2.二房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3.三房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
五、申请条件
(一)家庭申请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15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二)单身居民申请
1.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15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三)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四)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
2.厦门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为:1人户,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资产不高于20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32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
六、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意向登记
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供核验,提交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或者养老金证明材料或者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材料供核查。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单》。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意向登记时予以明确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提交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供核验。
(二)摇号
意向登记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已取得《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单》申请家庭的顺序号及批次受理范围,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厦门日报》、市建设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1.本批次意向登记家庭纳入受理范围的包括:
(1)排序在1-3000号的申请家庭;
(2)排序在3000号以后的属于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的申请家庭。
2.未纳入受理范围申请家庭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单》及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三)申请受理
1.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受理期间计算。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3.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材料,具体按《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16年第一批申请材料提交指南》(附件1)提供;
(3)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4.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前未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的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权利。
(四)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每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义务配合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协助调查工作;
2.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申请家庭租金补助比例进行核定,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3.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房产部门发出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市国土房产部门在收到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每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4.申请家庭自行申报的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以最终审核结果为准。经审核不属于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排序在1-3000号申请家庭的,不予确认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资格,但仍可按普通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公示;
(2)排序在3000号以后的申请家庭,经审核不符合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的,不予进入选房分配阶段,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五)分配
1.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每批次的资格公示结果和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选房方案,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以《选房手册》形式公布执行。选房手册应当包括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名单、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2.申请家庭应当按照所在批次《选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
3.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的申请资格,其本批次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1)未按《选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2)未按《选房手册》规定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3)签订了《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合同的。
4.选房及相关手续办理
(1)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组织申请家庭按《选房手册》中的选房顺序依次办理选房手续。
(2)待所选房源具备交房入住条件时,申请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租金标准将按合同签订时执行的租金标准确定。符合租金补助政策的申请家庭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租金补助合同,租金补助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
(3)申请家庭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发出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5.配租的房型标准为:
(1)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
(2)2人户及夫妻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家庭可以配租二房型;
(3)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可以配租三房型。
6.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按照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执行,具体为:
(1)属于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以上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予以补助;
(2)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以上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予以补助;
(3)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及以下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予以补助;
(4)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予以补助。
前款第(1)、(2)、(3)项中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首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期间申请租金补助变更或者申请续租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
7.目前依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建安居〔2015〕69号)的申请保障性租赁房不同档次租金补助的家庭收入标准执行,具体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在有效期内;
(2)低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3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7万元;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
㈤ 两人一户只有丈夫有本地户口可以申请厦门保障性租赁住房吗
可以申请,不过,如果只有一个人本地户口,那么积分会比较低一些,两个人都是本地户口,积分积得就比较快,比较多一些,更容易申请到。
㈥ 在厦门申请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后能改换用买下保障性商品房吗
l
㈦ 厦门保障性租赁房可以租给别人吗吗
不能转租、转借,否则被查到会被处罚。可以看一看《厦门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㈧ 厦门签租房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不管是抄厦门还是其他城市,签袭租房合同都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等。
3、住房用途
4、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
9、违约责任。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具体合同细节可上我们官网查看合同模板,根据里面的条款做一些修改或补充。希望能帮到你哈。
㈨ 我们这种满足厦门市保障性租房的条件吗没有厦门户口,但暂住证和医社保都有满3年以上,之前我有工作,
(一)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
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② 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
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④ 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① 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②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③ 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④ 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二)廉租住房到哪里申请,怎样申请?
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廉租住房的申请。
申请家庭应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相应材料。
(三)廉租住房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1)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
(4)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所得凭证或拆迁安置协议
(5)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低保家庭只要出示低保凭证;其他家庭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和单位证明、领取养老金证明(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费、养老待遇等)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本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明
(7)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丧劳证明
(8)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劳动手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大病重病(列入市总工会特种重病保障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和精神病)的,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病例证明
(10)家庭成员中有个体工商业者的,需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个调税凭证(复印件)
(11)家庭成员中有劳动模范的,需提供劳模证明(市总工会证明)
(12)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13)家庭成员中有三八红旗手对象的,需提供三八红旗手证明(市妇联证明)
(14)家庭成员中有归国老华侨对象的,需提供归国老华侨证明(市侨联证明)
(15)离异家庭需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6)申请家庭交纳水费、燃气费、电费、电话费、手机费等凭证(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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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是2017-08-31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内投资或控股的法容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文塔路211号322、326单元。
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200MA2YJ5GR1T,企业法人钟兴弘,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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