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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3 05:11:48

1. 南宁哪些人可申请限价房

广西二手房网为您解答:根据《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限价房的申内请人可以个人或容家庭名义申购。如果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南宁市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按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合计,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如果以家庭名义申请购买,要求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年人属于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并以其为主申请人;其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2.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材料审核公示名单

(A)申请。家庭成员的家庭的头部或头部的家庭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到居住地的区房管局申请,接收并填写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需要进行以下元素: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现在的家庭生活有关证明材料(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和副本原件,其余为原件):家庭成员居住地的住房证明,住所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住房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住所的房屋由当地派出所落户原因证明;发行住所地以外居住的家庭成员,生活提供有效的住房市场租赁天津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天津登记证的租金,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提供其他证明部门规定受理申请的证明。

区房屋管理局检查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符合原件及复印件,并返回到原来的保留复印件。

(二)第一个实例。区房管局在五日内申请家庭户籍,人口,住房,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天津限价商品房发出支付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核对表的初步审查。

(三)收入证明。区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的清单和收入以下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的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发出。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他所属的单位发出的收入证明;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支付的金额,在上一年度养老金的金融机构存折上代表证明收入中不包括养老保险,年收入颁发的证书发证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单位,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津贴,收入核定证明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比照。在上面的证明收入的材料,在另外的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需要提供证明的收入和副本原件,其余均为原件。

区民政局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提供的证据,结合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和其他类型的专门的数据存储库,核实申请人的收入,家庭收入之日起15日内,并在天津表示检查的结果,商品住房的价格,家庭收入核对表签署经办人加盖单位公章,送区房管局。

(D)审核。区房屋管理局向申请的天津市区民事事务局的商品住房家庭收入核对表的价格反映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补充填写在天津住房价格的商品购买清单为一个购买价格的商品的申请人住房资格审核在五天之内,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为宣传范围。

(五)宣传。区房管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公示,公示期为10天的人口。反对宣传的情况下,10天之内相关部门核实,由区房管局。经核实不符合申请资格,由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F)的认证。的市民,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区房管局天津市住房??购买的商品的价格在核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申请人天津商品住宅购买凭证。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3. 南宁新经济适用房政策出台了吗具体如何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不再是中低收入家庭,而是变成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得到产权证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不再是3年;在南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优先提取住房公积金……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出台,南宁暂停申购经济适用住房。11月30日,国家又出台了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国家政策大框架下,南宁近日出台了《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称《细则》)。南宁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在保障对象、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方面有了哪些新变化?这些新变化对市民的生活又会产生什么影响?

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原政策:南宁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10年来,一直是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人群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均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①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或男28岁、女25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人员(含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②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③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无房家庭户。

新变化:《细则》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且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解读:据估算,南宁的低收入家庭有2万多户,明年有15762户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申请廉租房,还有相当部分人需要通过经济适用住房等方式解决住房困难。新规定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更加注重保障性,对象从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降低到城市低收入家庭,这让没有资格住上廉租房,家庭收入又很低的“夹心层”被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原政策:之前,南宁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100平方米以内。

新变化:《细则》规定,南宁市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在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和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对交通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同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解读:目前,南宁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较紧张。截至今年10月底,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待购户达15085户,可供应房源与待购客源比例为1∶3。未来有望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质量过硬、功能实用,做到“小而舒适”,并一定程度上增加房源供应,缓解供需矛盾。

上市交易政府优先收购

原政策:南宁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产证后,3年就可以上市交易。

新变化:《细则》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想上市转让,则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同时,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细则》还规定,已经购买经济使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价格及合同约定回购。享受过福利分房退回房屋前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解读:“开着小车去买经济适用住房”。这样的现象在一些城市已是屡见不鲜。新规定一方面使政府规范与严格了准入和退出机制,重在消除经济适用住房流向非保障对象;另一方面规定房子的有限产权遏制牟利行为,而有条件获得房子的完全产权则重在保障住房困难户的确实利益。

住房政府定价房贷优惠

新变化:《细则》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其中利润率不能高于3%。确定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价的费用。

《细则》还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且建立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购房者可以优先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优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房价如“雾里看花”,老百姓心里不踏实。新规定立足保本微利,要求明码标价,不准变相收费。这意味着,以后南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更注重“阳光管理”。公积金的房贷优惠政策,保障了购房人的买房资金。

4. 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解析

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解析: 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 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市政府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第六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其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各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 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其中,1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2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5. 南宁限价房申请条件谁清楚

根据《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限价房的申请人可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购。如果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南宁市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按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合计,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如果以家庭名义申请购买,要求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年人属于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并以其为主申请人;其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6. 南宁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是行政机关吗

南宁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
在该中心的介绍中,可以查到,2013年7月2日上午,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挂牌仪式在望园路5号办公大楼一楼举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市房改办主任、党组成员黄敏丽出席了挂牌仪式。
南宁市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更名而来,它的成立标志着南宁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统一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四类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主体、管理标准、管理方式,实现了受理申请、资格审核、退出办理等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高了保障住房管理效率。
该单位的说明中,没有注明是属于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但是参考济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介绍,明确说明:
济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为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属财政拨款副局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处、财务处、建设工程管理处、审核配租处、房屋管理处等5个处室,人员编制42人。主要业务职能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及保障性住房房源储备、投放计划;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出售,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管理和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对区上报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已享受住房保障对象的复审、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负责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承担安居工程资产管理和债权债务,负责处理安居工程其它遗留问题,负责房改有关信息资料的动态管理和利用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因此可以确定南宁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

7. 非南宁户口可以在南宁市购买限价商品房吗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条件求高人指点

可以!自 2013 年来 9月 18日起生效的《南宁自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13〕46号)规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在本城区范围内工作或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一套限价普通商品房:......(三)非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家庭人口两人(含)以上,能提供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累计两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无自有住房家庭。

8.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三条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 第四条 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 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

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

3、住宅建设、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5、管理费:以本款1到4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

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润

以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成本1至4项之和为基数核定。利润率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税金

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四)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段差价收入存入建设银行。

第六条 下列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1、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七条 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住宅差价,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三章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 第八条 物价部门对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价格分级管理权限,除国家物价局另有规定者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制定商品住宅价格,必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按商品住宅的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申报价格,报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审核,由物价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在已批准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区配套工程项目而提高商品住宅价格。工程后期发生不可预见的建设费用,需要调整价格时,应按前期程序重新报批。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价格销售商品住宅。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以适当下浮。

第十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严禁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城市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商品住宅定价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的成本项目和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的;

(六)其它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除第(五)项和其它违反财政、审计法规的行为,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出售商品住宅的价格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会同建设、财政、建行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和财政部、建行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施行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8-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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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会务、文秘、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工作及对外联络工作;承担综合性宣传、政务公开、政务信息、保密、督办、信访、提案和议案办复等政务性工作;负责保卫、绿化、扶贫、综治、维稳、计生、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起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论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外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普法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三)房产信息管理科
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信息化及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协调实施信息资源共享;牵头负责房产行业诚信系统建设;负责房产市场数据统计、整理和发布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工作,实施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和分析。
(四)住房规划科
负责房地产行业发展研究;牵头组织草拟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住宅建设、住房保障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负责全市住房状况调查、分析工作;牵头负责住房保障数据信息统计工作;牵头组织房地产行业统计工作;参与拟订年度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组织房地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协调落实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组织指导房产行业科技研究开发、合作交流及成果推广应用;负责推进和综合协调住宅产业现代化、生态环保化、节能集约化发展。
(五)保障住房建设管理科
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监督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的落实;参与监督所属单位建设工程的技术、质量等工作;负责指导直管公房改造开发工作。
(六)保障住房审核租赁管理科(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负责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的资格审批和动态管理;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和租赁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房源的调剂工作;参与拟订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负责指导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日常维修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指导全市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七)保障住房销售管理科
指导监督全市各单位贯彻执行住房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及危旧房改房改造;负责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和房改资金的审核等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保障性住房出资比例、回购保障性住房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储备工作;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销售价格确定;承担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房地产开发监管科
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监管;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牵头编制房地产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监管协议书;负责组织验核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工程质量除外);牵头监督、指导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并实施备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进行备案管理;负责商品房预销售款拨付的审核;负责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负责普通商品住宅审核认定;负责测算限价普通商品房销售价格;参与拟订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九)房屋登记和市场交易监管科
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测绘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负责监管房地产转让、抵押等交易行为;负责监管房地产中介(评估、经纪、咨询等)机构的从业行为;参与商品房价格管理;参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抵押、出租等土地二、三级市场的管理。
(十)物业服务和房屋安全监管科
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物业管理项目的服务等级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项目的创优考评活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划定,物业服务用房备案工作;参与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监督;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依法交付使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负责拟订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住宅室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参与全市房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房产资金监管科
负责指导全市房产交易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改资金等房产资金的归集、使用,并实施监管;负责各类房产资金缴存比例、标准的动态调整;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监管;负责指导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建设保证金的监管。
(十二)财务科
负责编制机关、所属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机关日常开支、财务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综合统计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科
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机关党组织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工作由人事科承担。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10. 五象新区限价商品房第二次受理在什么时候

目前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还未公布第二次受理时间,申请条件方面,申请限价房审回核合格,经公答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或《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优先待购通知书》。市住房保障部门将根据申请受理情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源情况分批次组织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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