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德州市财政局的直属单位
(一)德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处(市收费局、市住房资金管理处)
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全市预算外资金的宏观控制和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全市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市直售房收入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以及收费项目。
4、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
5、具体负责个体私营业户各项收费的征收。
6、负责市直预算外资金、收费的稽查管理工作。
7、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年终决算的审核审批工作。
8、负责市直各部门单位预算外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9、完成市财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根据以上职责,内设5个科室:
1、收费科
对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审查立项;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收费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及年审工作;承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和管理,受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申请,审查减免项目;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各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的收入工作;汇编审查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计划。
2、资金管理科
草拟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承办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帐务处理及缴拨款工作;承办省拨资金、城市增容费和土地出让金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市级“票款分离”工作,指导全市“票款分离”工作的实施;管理市直单位银行帐户。
3、票据管理科
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保管、领购、登记、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4、稽查科(挂稽查大队牌子)
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性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5、住房资金管理科
草拟全市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管理和监督县(市、区)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工作;承担市直单位售房收入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承担对市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各项住房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代管中央、省驻德单位住房基金;编制全市住房资金的财务收支决算草案;参与全市房改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二)德州市财政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机关后勤保障等服务工作。
(三)德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负责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集中采购委托、资金支付、法规政策落实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收缴、核算、管理、使用等工作。
(五)德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指导和推动全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复核市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指标;具体办理市级财政资金直接支付;负责市级集中支付资金的会计核算;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安全管理;建立财政资金支付监督制约机制,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信息数据统计系统,准确快捷地提报财政支付状况。
(六)德州市财政干部培训中心
负责本市财政系统干部人员的培训工作。
⑵ 我户口是德州的,在东营交的住房公积金能在德州去房吗
在东营交的住房公积金能在德州去房的,德州市支持公积金异地贷款的。
一、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跨县、市、区)
(一)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是指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户籍地或非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直接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按德州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德州市行政区域外缴存异地贷款
(一)德州市行政区域外缴存异地贷款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至少一方户籍所在地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1.贷款对象: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在职职工,贷款前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不含铁路、电力、油田系统职工)。
2.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夫妻双方至少一人具有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
(3)具有合法的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购买自住住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且其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其他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债务;
(6)信用状况良好,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信用情况符合《德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采用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及贷款偿还
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及贷款偿还办法按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四)贷款资料
借款申请人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1、《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异地缴存的应同时开具)、《单位收入证明》(以上可在中心网站上下载,也可窗口领取)。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居民户口本(集体户的提供加盖公安部门印鉴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或开具户籍证明)原件;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单身的,由单位出具单身证明,并由本人写书面保证(丧偶、离异的还应出具死亡证明、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3、购房资料: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协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采用置业担保方式的还要出具《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购房所在地、缴存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所涉及城市的《房屋权属证明》。
5、贷款申请人及配偶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委托银行查询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
6、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为异地缴存的职工,需提供在购房地正常缴纳公积金的联系人两名,并提供其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五)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从中心网站下载或贷款受理窗口领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并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管理机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为异地缴存的职工应同时提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单位收入证明》。
2、开具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缴存所在地、购房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所涉及城市的《房屋权属证明》。
3、借款人持以上证明及(四)中其他贷款资料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受理窗口提出贷款申请,由贷款受理人员初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由贷款受理人员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个人开户申请表》,交由业务窗口申请开户。
5、开户成功后,由贷款受理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通知书》。
6、借款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资料》,并提供贷款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抵押手续。
7、贷款受理人员录入贷款信息转复审人员审批。
8、受托银行根据放款通知与借款人及配偶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三、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www.dzgjj.com/n4690055/c22222984/content.html
⑶ 《德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德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德建发[2008]128号
德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德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德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建设 住宅工程 分户验收 通知
抄 送: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省质监总站。
德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1月18日印
德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78号部令)、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建建字[2006]第27号)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签署《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 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加强对检验批的验收,对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
(1)建筑室内空间尺寸(开间、进深、净高);
(2)建筑饰面质量(墙面、顶棚、地面);
(3)门窗安装质量;
(4)防水工程质量;
(5)室内电气设施安装质量;
(6)给、排水、采暖工程安装质量;
(7)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开发)单位组织实施;由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参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住宅分户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并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分室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验收具体内容应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进行。
(三)分户验收应配备各种常规检测工具和检测仪器,检测工具和检测仪器需经法定检定部门检定的,必须经法定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使用。
分户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填写由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各方参加人员签字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对于建设(开发)单位有其他方面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装修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内容及所用表格可以自行确定。
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九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做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用户。
第十条 住宅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名称和工程竣工日期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三)物业公司名称、地点;
(四)施工单位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和验收过程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抽查一定的户数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由德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⑷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务员待遇
1、考公务员可以选择中公教育,办学17年,拥有丰富经验的师资团队。
2、这个单位自然是好的竞争也比较激烈的
⑸ 德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需要多久
一、德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1.贷款对象: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在职职工,贷款前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不含铁路、电力、油田系统职工)。
2.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夫妻双方至少一人具有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
(3)具有合法的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购买自住住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且其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其他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债务;
(6)信用状况良好,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信用情况符合《德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采用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二、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从中心网站下载或贷款受理窗口领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并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管理机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为异地缴存的职工应同时提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单位收入证明》。
2、开具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缴存所在地、购房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所涉及城市的《房屋权属证明》。
3、借款人持以上证明及(四)中其他贷款资料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受理窗口提出贷款申请,由贷款受理人员初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由贷款受理人员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个人开户申请表》,交由业务窗口申请开户。
5、开户成功后,由贷款受理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通知书》。
6、借款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资料》,并提供贷款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抵押手续。
7、贷款受理人员录入贷款信息转复审人员审批。
8、受托银行根据放款通知与借款人及配偶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三、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www.dzgjj.com/n4690055/c22222984/content.html
⑹ 德州公积金 我已经买房,公积金余额能否提出用于还商业贷款的余额,作为一次还清。
可以的。
但要到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还商业贷款业务。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年冲抵还贷实施细则(试行)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更好地为缴存人服务,根据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公积金部分业务政策的通知》(德住金管[2012]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 按年冲抵还贷实施范围
凡已办理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没有还清的借款人及配偶(以下均称冲抵还贷人),可提出申请,委托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年将其缴存账户中的存储资金,用于冲抵当年应还贷款本息。
二、 按年冲抵还贷的申请条件
冲抵还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按年冲抵还贷:
1、 信用良好,申请办理按年冲抵还贷时贷款没有逾期。
2、 冲抵还贷人及其单位在德州市范围内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未缴纳公积金不允许申请,补缴后,方可申请。
3、 在按年冲抵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的缴存账户均须保留不少于最近3个月月缴存额之和的余额。
4、 冲抵还贷人未为他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三、 按年冲抵还贷的申请程序
1、 申请冲抵还贷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婚姻证明。
2、 已发放贷款的申请人携上述材料向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德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年冲抵还贷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
3、 新申请贷款的申请人携上述材料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协议。
4、 中心授权贷款银行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协议书报送一份到中心。
四、 按年冲抵还贷的方式、金额和时间
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冲抵,一种是冲抵后职工的还款年限不变,降低每月月还款额;另一种是月还款额不变,缩短贷款年限。2013年是第一次办理,由市中心提出对冲方案,银行分期分批通知贷款人办理,从2014年开始每年的5月 20 日(遇休息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从冲抵还贷人的缴存账户中将存储资金冲抵公积金贷款本金,不提取现金。
五、 按年冲抵还贷的终止
按年冲抵还贷申请自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如出现下列情况,终止冲抵还贷:
1、 委托人办理了终止委托协议的手续。
2、 委托协议所列贷款本息已结清。
3、 委托人在按年冲抵还贷期间,贷款账户年度内出现2期(含2期)以上逾期。
六、 相关规定
1、 在冲抵还贷期间,冲抵还贷人的个人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或借款人的配偶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冲抵还贷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冲抵还贷人负责。冲抵还贷人的个人账户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公积金帐号、还款账户、手机号码、邮寄地址等。冲抵还贷人的借款主贷人不得变更。
2、 在冲抵还贷期间,冲抵还贷人的缴存账户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3、 冲抵还贷人在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剩余本金后,仍须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法,按新计划月偿还贷款,逾期不还,将按合同规定加收罚息。
4、 若冲抵还贷人签订协议后,未能按时月偿还贷款发生逾期,而产生罚息的,在公积金冲抵还贷时,将首先冲抵逾期罚息,再冲抵本息。
5、 住房公积金冲抵还贷如发生差错的,冲抵还贷人及贷款银行有义务配合中心按规定进行纠错。
6、 冲抵还贷人在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剩余本金后,应及时查询个人账户信息,并了解下月偿还贷款额,以便及时月偿还贷款,防止产生逾期,否则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冲抵还贷人负责。
7、 自冲抵还贷委托协议生效后,此后的公积金按年冲抵还贷操作无需再经冲抵还贷人授权,冲抵期间贷款利率不变。
8、 冲抵还贷人在冲抵还贷期间,可以向个人公积金账户补充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每年5月20日为冲抵日,需在距冲抵日30天前补充资金。
9、 冲抵还贷人可直接前往中心或通过网站、短信(电话)查询冲抵后的相关信息。
七、 本细则由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在市中心管辖范围内试行。
⑺ 山东德州住房公积金电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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