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保障性安居房能卖吗,有没有房产证
国务抄院法制办袭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注意到意见稿中“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的表述,这一条款无疑给常年在大城市中工作,却买不起商品房的人带来了好消息。
意见稿指出,租赁期满未续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以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并且,意见稿还加大了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处罚力度。不仅对政府部门作出要求,也规定申请人若有隐瞒、虚报、伪造信息,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2. 一人名下有多套房产需要收税吗
目前只有上海和重庆个人名下多套房产收取房产税。
上海的房产税征收,首先是对2011年之前所有的存量住房不征收,只对新买的住房征收;其次还有很多面积减免。最后,如果实在需要缴纳,缴纳金额是房价的0.28%,大约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
重庆的房产税征收,只要有重庆户口、或在重庆工作,都是减免的;只是针对超出平均单价3倍的房子才进行征收。所以几乎几乎无人缴纳。
(2)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出台没有扩展阅读:
房产税的推出需要翻过6座大山:
1、掌握全国住房的基本情况。
但自1984年以来,中国迄今为止没有进行一次全国性的住房普查,没有基本情况也就没法立法。
2、建立全国房屋登记和交易数据,实现全国联网、实时查询。
目前仅仅完成了把全国各个不同城市的《房产证》换成了统一红皮的《不动产证书》,离房产信息全国联网还没有影儿。
3、统一界定房屋性质。
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现存房改房、福利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两限房等不同类型的房屋,产权性质差别太大,需要统一界定。这项工作还没有开展。。
4、完成房地产税改革。
目前在房地产税收环节,约有10个税种,有很多重复征收,需要改革。这项工作也还没开始。
5、完成《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立法,清楚界定居民“基本住房标准”,以确定房产税的免征条件。
目前该条例仍然处于意见稿状态。
6、完成修订《税收征管法》,为依法治税,提供依据。
这项工作还在进行中。完成时间待定。
3.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为什么还没出台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在网站上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一个月。现在根据向全社会、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征求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再次听取的专家意见,正在进行修改。在不太长的时间里,经过一定程序,《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就可以上报国务院。条例的出台,将解决民众关心的使住房保障工作有法可依的问题,能够使住房保障中的各项矛盾得以妥善处理,使老百姓的权利得到保障。
冯俊称,保障房退出问题,是条例起草过程中着力解决的,这也是长期调研中关注的问题。
谈到“保障房退出机制”,冯俊指出,媒体所说的退出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原本不符合条件,由于提供虚假信息又在审核过程中没有审核出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住上保障房,这在严格意义上应该适用纠错机制,要纠正。真正需要比较慎重考虑的是第二种情况。老百姓收入是增长的,保障住房会居住比较长时间,收入增长怎么退出是个难点。
冯俊进一步指出,保障对象有两个条件:一是住房确实困难,二是没有能力通过自己努力在市场上获得住房。退出问题的制度设计是这样考虑的。如果你有了合适住房就应该退出来,把有限的保障房资源让更需要的保障对象利用,这样使资源配制更加公平,急用的人先用。
冯俊强调,在退出问题上,制度设计绝不能简单化。较低收入家庭之所以收入低,是由两个原因导致,一是劳动能力低,二是就业不充分。这样的家庭在较短时间很难实现收入层级的变化,有时候收入稍微有点提高,也很难在市场上买得起房子、租得起房子。
冯俊称,对收入提高后的退出机制设计一定要实事求是:第一,要有一定的宽容度,要允许一定的收入增长,要有一定的稳定时期;第二,通过经济方法来处理退出问题。比如收入增长了,廉租房租金提高一点,随着收入不断增加,廉租房租金可以一直提高到市场租金。
冯俊说,总之,退出机制并不是说一定要退出保障房,而是要退出原来的福利机制。这样的制度设计可能更合理一些。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征求意见稿有哪些
关于《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城镇住房保障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8章52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立法原则和思路
根据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各地实践经验,立法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障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二是公平公正,坚持分配公平、程序公正、公开透明;三是全程管理,重点围绕申请、轮候、分配等关键环节,建立准入、退出、纠错机制,同时对规划、选址、建设、标识、运营等进行规范,并建立全面而严格的责任制度;四是因地制宜,只规定基本制度,明确政策杠杠,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具体思路是:在保障范围上,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把棚户区改造纳入住房保障政策支持范围;在保障方式上,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配租与配售并举;在保障力量上,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通过实施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等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在保障责任上,明确政府的保障责任,强化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及承租人、承购人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保障范围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住房支付能力较弱。征求意见稿明确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规定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为棚户区居民实施住房改造,已成为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的重要方式。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并将棚户区改造的任务安排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棚户区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属于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住房救助对象,也属于住房保障对象。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考虑到国家已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解决农村住房的安全和改善问题,征求意见稿未对农村住房问题作出规定。
5. 国务院公布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含住房租赁条例
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了55项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通知》显示,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将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8个方面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其中,在围绕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方面,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租赁条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等。
附:《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3件)
1.契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2.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退役军人部起草)
3.社区矫正法草案(司法部起草)
4.密码法草案(密码局起草)
5.原子能法草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起草)
6.出口管制法草案(商务部起草)
7.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生态环境部起草)
8.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9.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版权局起草)
10.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11.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
12.监狱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3.档案法修订草案(档案局起草)
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2件)
1.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2.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银保监会起草)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起草)
5.地下水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
6.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7.反走私工作条例(海关总署起草)
8.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9.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信办起草)
10.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2.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13.住房租赁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14.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15.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16.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卫生健康委起草)
17.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18.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19.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
20.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
21.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外交部起草)
22.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
2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
24.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25.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司法部起草)
26.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起草)
27.司法所条例(司法部起草)
28.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银保监会起草)
29.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商务部起草)
30.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
3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3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33.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34.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起草)
35.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教育部起草)
36.失业保险条例(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37.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38.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农业农村部起草)
3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起草)
40.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起草)
4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起草)
42.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财政部起草)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
2.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项目
3.外商投资法相关配套法规
4.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