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华公租房政策是怎样
金华公租房的具体政策如下:
一、办理条件
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内3年以上。容
2、无住房或3人以下(含3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划定的标准。
办理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户口簿
3、身份证
4、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5、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7、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
在公布的受理期限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三、金华市公租房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
2.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内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容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后《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3. 谁知道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要全文的
根据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国家是鼓励符合租住条件的合租的。按照您的叙述,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可以把客厅出租出去。
4.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
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内各市、镇近郊地区农民、居民私有房
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用于出租的,均按本规定管理。
近郊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统
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出
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
情况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简称房管站),负责处
理日常工作;市、县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
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须向所在街道或镇房
管站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基本
生活设施的,发给《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五条 房屋出租人须每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
人民政府缴交当月租金收入总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
管理费。
凡拒交管理费经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销其《出
租房屋许可证》。
第六条 房屋承租人凭下列有效证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本市、镇居民凭本人
身份证件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非本市、
镇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
和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承租房屋经营商业、服务业(不含旅馆业、
招待所)的,除凭个人身份证件外,本市、镇居民须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外地个体工商业者须凭原
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外
出经营证明;外地和本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须凭《营
业执照》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
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镇人民政府
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
(四)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场用的,除凭有郊证件
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的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
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租赁双方须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房管
站办理登记,签订《房屋租赁协约》。
承租人还须持《房屋租赁协约》向当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住宿登记。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满或提前中止协约,租赁双方
及时到房管站办理解除协约手续,承租人应到公安派出
所注销住宿登记。
需延长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须到房管站办理登记
手续。违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没收租赁期内出租
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当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户口管
理条例对承租人处以罚款。
第九条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并办理
登记手续,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变更房屋用途。违者,房
管站可没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赁关系。
第十条 没有申领《出租房屋许可证》并签订《房
屋租赁协约》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将房屋出租。违
者,房管站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没收其所得租金。
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解除原租赁关系。
第十一条 承租人留宿客人,须按户口管理条例规
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
规定,维护社会公德,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严
禁在房屋周围搞违章建筑,保持房屋环境卫生清洁,不
得造成环境污染。
出租人发现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卖淫、嫖娼
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
报。对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包庇者,解除其租赁关系,
吊销《出租房屋许可证》,并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
不服的,可在五天内向执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诉书的十天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原
执罚单位和受罚人。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
施细则。
5. 房屋出租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看能不能用的上
6. 在《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修改稿)》执行前签订的租房合同,在新法规生效后该如何处理
到合同期满后,重新签的话,就照修订法执行了。 。
打字不容易,感觉ok就给个好评采纳吧,谢谢。。。。。
7. 求物业公司对小区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办法。急~~ 谢谢
关于小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该帖被浏览:785次 回复:9次
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结合北京市公安局的要求与提示,请出租房屋的业主 在接到《告知书》三日内提交全部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和有效身份证明并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
观音惠园违规出租责任告知书
观音惠园 业主:
您好,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和观音惠园《业主公约》、《业主手册》的相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公安局的要求与提示,现就您出租该房屋的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1、 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的规定现正式告知您已经违反了集资建房的相关规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2、 同时,您在执意出租房屋时,也违反了《业主手册》中《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规定未与新房屋使用人共同到物业公司登记、提交租房人员信息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您对所出租的房屋装修违反了原设计标准,经物业公司验收检查发现违反了《装修手册》的规定属于不合格装修,原因是在有限的空间内,把房屋分割成若干间进行出租,违反了市建委有关规定。这严重超过了该房屋的使用性质范围,存在严重的消防和治安隐患属于违法违规装修。现要求您立即停止出租该房屋,接到本告知书一周内自行拆除,一周后由物业公司进行检查验收。
4、 对于您的上述违规行为,物业公司将进行登记造册,并提交属地公安部门,对于执意不改正的出租户,物业公司将上报国家相关部门(市建委房改办和公安消防部门),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业主自行承担。
北京康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观音惠园管理处
2008年6月
承 诺 书
本人为北京市朝阳区观音惠园 房屋(以下称该物业)的业主,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 确认已详细阅读“观音惠园违规出租责任告知书”(以下称“告知书”);
二、 本人同意承担违反《告知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房屋的使用人违反本告知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 本人同意在接到《告知书》一周内自行拆除违规装修(超出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恢复房屋原有居住状况,同时消除治安消防隐患,如未按时拆除,本人同意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和责任。
四、 本人同意在接到《告知书》三日内提交全部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和有效身份证明并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8. 关于房屋租赁法的有关细则
提供上海地区的房屋租赁合同(格式合同)供内您参考。容
http://www.shfdz.gov.cn/xxzx/index.jsp?type=00210002
9. 出租房对房客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为加强对外来居住人口的管理,规范全村村民房屋出租行为,进一步抓好全村的治安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偷盗、打人、吵架等治安事件的发生,参照公安机关的有关法律法规,经村党委、村委集体研究,决定制订以下出租房管理制度:一、村民如有多余的空房需要对外出租,或对已出租的房屋中途需要转租他人的,应事先向“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上级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房屋出租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报马鞍镇派出所审批,经批准并与“村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签订“责任书”后方可出租。二、房屋出租人应与承租人订立书面的合同书,合同中应约定房屋的月租费、租用期限、租住人数、水电费负担、卫生责任、防火责任、治安责任、计划生育、遵守村规民约等有关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共道德方面的约束条款。三、租房合同签立后三天内出租人应将“租房合同”送交村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建立档案,并领取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出租房许可证”牌,安装固定在出租房的门楣处,以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年检年审和日常治安检查。四、出租户对租住的外来人员负有计划生育、卫生管理、绿化管理、治安节约用水用电、村规民约、遵纪守法、公共道德方面的宣传、教育、监督责任和义务,如承租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户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五、出租户应主动协助和配合“护村联防队”对租住外来人口的日常检查(包括突击检查)和管理,并如实反映外来租住人员的日常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交往情况。以上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处50—200元的罚款,直至吊销“房屋出租许可证”,取消房屋出租资格。
10. 关于房屋租赁有何规定,怎样算违法
将商品房改成出租房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只是现在的租赁双方都是达成共识,你情我愿也不会有人去举报,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具体的可以参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当地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可由建设管理部门查以及《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拓展资料: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