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建筑工程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及特殊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发包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第十八条下列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招标管理。
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挂靠承包。
第二十条凡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在开工前装修人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施工许可管理。
第二十一条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确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三)有保证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四)按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
(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装修人对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贰』 四川省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1.
影响了被借单位工作开展 从工作数量上看,有的被借调单位本来编制、人员就有限版,工作任务繁重,人员被借权调后,其工作任务必须由其他人揣分担,变相增加了被借调单位的工作量.如在乡镇一级原本就存在大量空编,加之一些干部正处于老弱病残不能正常工作的状态,年轻干部、业务骨干被上级机关大量借用,基本上已被架空,严重地影响了乡镇工作开展.从工作质量上看,被
2.
影响了编制管理的严肃性 借调现象是一种变相的超编现象,各单位通过借调增加实际工作人数,变相地打破了编制管理的“三定”方案,既影响了编制的严肃性,又造成了编制管理的混乱.由于大量借调人员,一方面被借调人员占着原单位编制但不干活,另一方面原单位由于编制被借出人员占着进不了新人,造成了“人岗不实、人编不符”的现象.
3.
造成了干部资源浪费现象 一些单位借人,并不是因为人手不够,而是缺乏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这部分单位,因为有了借调人员,一些正式人员产生了依赖思想和松懈心态,本该正式人员做的工作就推给借调人员去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忙了借调的,闲了在编的”现象,久而久之,“能者多劳、干与不干一个样”便成为一种常态,造成了干部资源的浪费
『叁』 四川省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4全文)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六条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依法监督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决策职责情况,监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情况,监督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情况。
第七条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或分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三)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八条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第九条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比例,由各市(州)管委会规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职工退休、因特殊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职工退休,凭市州(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县(区)以上医院及劳动鉴定部门的证明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三)缴存人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凭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既不可能再就业又不符合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其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申请提取其账户内全部余额或转至继承人(受遗赠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存储。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其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支付房租的,凡涉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房租。
第十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十五条申请和办理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职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及配偶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他人办理提取还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其核实后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职工,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出具相应凭证,不准予提取的应说明理由。
受托银行依据管理中心开出的准予提取凭证及所附相关材料,以及缴存人和提取人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办理支付。
第十六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
(一)以转账或汇兑方式划转回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账户。
(二)划入缴存人本人或缴存人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三)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应按《条例》等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情况。
(三)切实督促单位及受托银行为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城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规定,以前各设区城市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州可根据《条例》单独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肆』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这个文件的话,应该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有存档,你要是有方法的话可以去那里看看,找个版熟人帮你复印一份权就行了,没有熟人的话就比较麻烦了。
因为是2001年的文件,很早了。政务公开上的一般都没有,下载不了。因为那时候的电子版还不是很普及,所以网上很难找到。
另外的话就是去建设厅的下属单位肯定也有存档,只要找市级的建设单位应该都能找到。
『伍』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总则
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内规定对本行政区容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
『陆』 求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我有全文,
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9]122号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确保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现就“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年度实施。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见附件1。
二、符合条件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农村集体羟济组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
(四)已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2、3、4)。
三、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一)制订改造方案。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1.基本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具体范围、面积,用地发生的时间及涉及的所有权人,土地确权、登记情况。需继续保留自居自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还应明确其范围、面积。
2.规划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土地用途、面积、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的面积、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
4.协议补偿情况: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作了补偿,是否有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PI发纠纷,是否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进行处理(处罚)。
5.拟改造情况: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和产业安排、建筑面积、容积率,拟投入的改造资金、建设改造主体、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后的综合效益等。
(二)审查审批。有关改造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5、6)。
四、安排“三旧”改造用地周转指标
在实施“三旧”改造工作中,涉及建设用地腾挪需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可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79号)的有关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使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单列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目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五、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处理
(一)定义。
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二)“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经改造主体提出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1.“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2.“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各地按批次报批方式,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各地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三地”处理中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有关用地计划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涉及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
六、分散土地归宗
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实施主体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
(一)拟收购归宗的土地,已全部办理了土地确权登记。
(二)收购人与有关土地权利人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落实了相关补偿安置措施。
(三)土地权属性质相同。
(四)收购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必须分别征得土地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并办理注消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五)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权利的类型。
(六)涉及补缴地价的,己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完毕。
办理归宗登记时,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共同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受更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人除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提交土地权属来源等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拟收购合并归宗前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内容)。土地合并归宗后按规定重新编制地号。
七、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三旧”改造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产业政策制定;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房屋的拆迁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财政、税务、监察、农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林业、文化、公用事业管理、人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动“三旧”改造。
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不得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末使用和不进行改造等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三旧”改造特殊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手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对“三旧”改造情况进行总结,尤其要认真总结“三旧”改造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成效,于第二年2月底前专题报告省人民政府。
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具体操作程序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柒』 四川省户籍管理规定
晕!很简单啊
要你在毕业的当年才能迁回
我05年毕业时,就是我找亲戚将非农户口迁回了老家的农村户口
现在的农村集资修路我都还要出份子钱呢
我是一名现代化的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