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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未安置住房补贴

发布时间:2021-01-01 08:52:17

Ⅰ 随军未随队军属下岗后如何安排就业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的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建设,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切实解决部队现役随军家属就业方面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9号、省政府豫政[2000]72号《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对《焦作市安置部队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七条合并,增加了:“随军家属实行计划安置。由军分区政治部和市民政部门提出安置对象名单,计划部门会同人事、劳动部门于每年4月份下达年度安置计划方案”的内容。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国有、集体企业在实施改组改制、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等改革措施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现役军官家属的工作;企业因停产等原因无法安排军官家属工作岗位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优先给予安置;企业亏损等原因发放职工工资有困难时,应先支付现役军官家属的工资或退休金;企业产权出售后,应当与现役军官家属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若本人要求签订3年以下期限的应予允许,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三、新增第九条为:“随军家属1年以上无工作且无其他固定收入,享受部队发放的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费后,其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供给范围,及时给予救助。”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及时发给相应证书。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就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现役军官家属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应当免收培训费、职业介绍费。” 五、新增第十一条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部队内部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社会保险创造条件,指导其所在单位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允许其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8%的费率自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档案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保管,并减免各项管理费用。”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政府鼓励军官家属自谋职业,创办各类经济实体。现役军官家属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公安、城建、卫生、人事、劳动等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照顾。凭师、旅(含)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照,优先安排经营地点和摊位。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2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占道费。免收卫生费。减半收取卫生合格证、健康证的办证费。”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的企业,军人家属达到60%的,凭军(含)以上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八、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修改为:“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咨询中介机构或经营单位,凡是独立核算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开办的文化娱乐业经营实体,经文化管理部门批准,免收一年管理费。” 九、对部分条款的表述予以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焦作市安置部队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焦作市安置部队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的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建设,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切实解决部队现役随军家属就业方面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门、劳动部门是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主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安置随军前属于干部身份的家属,劳动部门负责安置工人身份以及无正式工作的家属。公安、民政、粮食、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积极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焦各部队(含武警、消防部队)经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随军家属,以及牺牲、病故的军官家属,焦作市籍驻边防、海岛部队军官的城镇随军未随队家属的就业安置。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含私营、个体、三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一切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驻焦部队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五条 随军家属和我市城镇随军未随队家属的就业安置,按照就近安置与专业对口安置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一次性安置,免收各种费用。安置去向应为效益较好、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 属于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由人事部门根据其原从事的工作、专业,尽可能对口安置相应的工作;所在单位在聘干和干部选拔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照顾。 属于工人身份的随军家属,由劳动部门根据其原工种和技术特长,向用人单位下达安置名额。随军前没有正式工作的随军家属,由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予以妥善安置。 随军家属需在国家、部(省)驻焦单位安置的,由驻军部队与该驻焦单位联系安置,人事部门、劳动部门予以协助。 城镇随军未随队军人家属的安置,由人事部门、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 第六条 随军家属实行计划安置。由军分区政治部和市民政部门提出安置对象名单,计划部门会同人事、劳动部门于每年4月份下达年度安置计划方案。 各接收安置单位在接到人事或劳动部门的安置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予以接收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接收安置。并在工种、班次等方面对军人家属给予适当照顾。 符合安置条件的军人家属,应当在接到人事或劳动部门的安置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接收单位报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或者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部门不再作第二次安置。 第七条 国有、集体企业在实施改组改制、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等改革措施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现役军官家属的工作;企业因停产等原因无法安排军官家属工作岗位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优先给予安置;企业亏损等原因发放职工工资有困难时,应先支付现役军官家属的工资或退休金;企业产权出售后,应当与现役军官家属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若本人要求签订3年以下期限的应予允许,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无故安排随军家属下岗。确需安排下岗的,须报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已经下岗待业的现役军人家属符合再就业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优先组织培训,优先安置再就业。 第九条 随军家属1年以上无工作且无其他固定收入,享受部队发放的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费后,其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供给范围,及时给予救助。 第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及时发给相应证书。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就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现役军官家属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应当免收培训费、职业介绍费。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部队内部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社会保险创造条件,指导其所在单位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允许其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8%的费率自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档案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保管,并减免各项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政府鼓励军官家属自谋职业,创办各类经济实体。现役军官家属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公安、城建、卫生、人事、劳动等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照顾。凭师、旅(含)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照,优先安排经营地点和摊位。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2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占道费;免收卫生费;减半收取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的办证费。 第十三条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的企业,军人家属达到60%的,凭军(含)以上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咨询中介机构或经营单位,凡是独立核算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开办的文化娱乐业经营实体,经文化管理部门批准,免收一年管理费。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把各单位落实安置随军家属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年度评先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凡当年随军家属安置率达不到90%的,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拒不按计划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机关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结合当地情况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Ⅱ 军人转业,随军家属的档案在哪里 我是随军家属,05年回来的,一直没有安排,现在想找一档案,到军人安置办

找什么军人安装置办啊,去当地市人事局,都会有记录的。除非从事超涉密的研发工作,可能全国都找不到你档案。

Ⅲ 军官转业时随军家属有没有硬性安置政策我是指国家层面的。因为各地政策都不相同。地方政府能推就推。

达到随军条件的家属,均应按政策给予安置。具体应该到当地军转办咨询,毕竟政策和现实有差距!

Ⅳ 关于未满平时服役年限的军官退役

我今年转业的。
首先,军官那叫转业,既然到了部队,如果抱着转业的心,完了,你等吧,就不让你转业。好好干工作,提得越快,转业越早,那才是正常思维,我是野战部队的,2000年高考考入国防科大,04年到部队,当了半年排长,到团机关锻炼2年,07年初提正连,08年转业。呵呵,别学我,我是个特殊的例子。
下面回答你的问题,第一,如果毕业,最少当6年排长才能转业,我们团有个,8年排长走的,还有个排长3年不想干了,非要走,多次逾假不归,被劳动教养2年,之后义务兵复员,这是我亲见的。原则上讲,按职务来算,正职必须够3年,副职两年才有资格提升或者转业,军官如果被处分(警告都算,只要添进档案),转业就没有资格进入国家机关,也就是说连事业编都进不去,但是退伍费和转业费、安家费、房帖等都会一次性给你,我大约加到一起5万左右,还没去算,不知道多少。但是如果按照士兵复员,那就惨了,不但转业不给安置,转业费也会大幅缩水,都没有几个钱了,所以就很吃亏了。听我一句话,不管你是想在部队创出一番事业也好,还是想早点转业也好,都要努力的去工作,才有好结果!!!我刚到部队什么关系都没有,这是真的,两眼一抹黑,很难,经常自己一个人叹气,不知道前途在哪里,但是机遇是给有准备的人的,只要能抓住机遇,你肯定能得到自己想要得,千万别想走近路,犯个错误什么的,那样只会适得其反!!!不让你走,真的!!

Ⅳ 随军家属安置没有参加招考入编的转业能随调么

部队随军的家属,驻地政府是会安排工作的。原则上是有编制的就随调,调过来照样是有编制的,而没有编制的则安排没有编制的岗位。

Ⅵ 北京市人社局有无退役军人无工作随军家属社保关系接收规定

关键是你现在在北京有没有工作单位?是安置的还是打工?

如果有,那肯定是要转过来,这样你的户口在北京,到时候退休的时候是按北京的标准来领养老金,北京的标准蛮高的,当然我不知道你老家的标准如何了。

如果没有,转过来的话,医疗保险就得全部由个人承担,没有单位为你交了,这样你的支出肯定要增加

但是,不知道你老家的保险是不是原单位还继续给你交着呢?

另外,对于跨省转移今年有了新政策,主要要关注退休以后领取地点和计算方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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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

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有用人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做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模范,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按要求完成安置任务。
第三条 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谋职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是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机构,每年对辖区内有用人需求的单位下达随军家属安置计划;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办公室是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协调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接收安置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第六条 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技能培训、工作推荐、就业指导和档案管理。

第三章 接 收

第七条 驻区部队军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被批准进京,且已被区属单位接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驻区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军官被批准随军的证明及军官本人最高职(级)任免(晋衔)报告表的复印件,部队负责将家属档案由京外调京,按管理权限由部队干部部门分别报送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
(二)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审核后,向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开具接收函。
(三)部队持家属档案、接收函等材料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办理进京审批。
(四)随军家属调京落户后,到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办理报到手续。
第八条 驻区部队军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被批准进京,尚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户口及工作关系还在京外的,先行办理调京落户手续,再由驻区部队协调地方主管部门落实工作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驻区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军官被批准随军的证明及军官本人最高职(级)任免(晋衔)报告表的复印件,部队负责将家属档案由京外调京,按管理权限由部队干部部门分别报送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
(二)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审核后,向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开具接收函。
(三)部队持家属档案、接收函等材料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信访处办理进京审批。
(四)随军家属调京落户后,到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办理报到手续。
(五)随军家属自报到并与区人事局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相关协议书起,档案暂存在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存档时间不超过24个月,并从下月开始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计发标准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进京前无业的随军家属,可持军官证、《随军家属进京审批报告表》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建档、登记手续,并从下月起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同上),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六)随军家属进京后,档案保存在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2年期间,区政府负责为其交纳养老保险(交纳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 培训与就业

第九条 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随军家属报到并签订相关协议书后,两年内,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与调配科免费为随军家属进行相关培训,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和咨询。为已建立社会保险帐户的随军家属缴纳待岗期间的养老保险。
第十条 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驻区部队做好随军家属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能证书,培训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建立随军家属人才信息网,提供人才需求信息,积极引导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竞争上岗。
第十二条 各区属单位应积极完成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计划;区属各单位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不参加招聘洽谈会的,视为放弃安置就业,不再列入接收安置计划。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在办理随军接收和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涂改档案材料的将不再予以接收和安置,档案关系转入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同时,不再享受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未经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收,至今尚属虚挂的驻区部队随军家属,经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证明,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积极做好家属的工作推荐、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第十六条 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其档案关系转入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存档,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自谋职业

第十七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谋职业,支持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随军家属,工商、税务部门应为其简化登记手续并加快办理。
第十八条 随军家属安置率达到依据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企业员工比例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税资格的审定,由企业写出申请,区双拥办会同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报市税务部门审定后,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确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第六章 奖励与考核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在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间非经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安置落实工作单位或自主择业(指区属以外单位接收)的,可在办理完行政关系和档案转移手续后,将剩余月份的生活补助费一并发给随军家属作为奖励。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对在区人事局或区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建档两年内的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在取得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并与区人事局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后,一次性给予个人奖励2万元。受奖励后不再享受随军家属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鼓励各单位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每安置一名随军家属奖励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5000元,差额拨款事业单位3000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0元。为鼓励先进,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安置奖励费的20%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作为单位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不重视、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应给予批评,并取消其拥军优属和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双拥办会同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暂行办法》、《关于<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Ⅶ 随军家属1999年就该就业安置,到了2009年才安置好,中间10年无其他收入,请问这有什么补偿吗

现在各地都成立了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去那里咨询一下吧,或者去民政部门的军人安置办公室咨询,会给你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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