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宁市市政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
城乡清洁工程办公室
政策法规科
执法监督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市政管理科
环境卫生管理科
广场和广告管理科
数字化城市管理科
项目前期科
计划财务科
人事科
行政审批大厅城市管理局窗口职能
2. 南宁发布征求意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每部将补贴5万
近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南宁市2019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在南宁六城区以及经开区、高兴区等两个开发区开展试点工作。根据方案,南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保养、维修资金主要以业主自筹为主,财政补贴及其他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建设。其中南宁市财政补贴标准为每部电梯5万元(市本级财政与城区、开发区财政出资比例为1:1),补贴电梯部数不超过120部。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业主主体、政府引导,先易后难、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良好氛围,又要发挥住宅业主(以下简称“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电梯加装方案。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精简、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快推进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南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简化工作流程,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标准或指导意见。
三、试点范围
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所称既有住宅是指我市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的住宅(具体以各城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认证为准)。
2019年,主要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等六城区及高新区、经开区等两个开发区开展试点工作。一是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调研的居住小区中,选取部分条件成熟的项目列为试点项目;二是由各城区、开发区在本辖区范围内推荐1-2个居住小区作为试点项目。
四、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主体
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可以按梯号(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以由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加装电梯项目规划许可申请、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安装委托及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申请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试点项目:
1.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具有占有和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并能够出示相关材料证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或不动产登记查档证明代替)。
2.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
3.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就加装电梯方案、出资比例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需满足专有部分占该单元住宅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若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三)申请程序
1. 制定方案。由申请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提交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2. 协议公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有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费用筹集方案(含业主出资比例)、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等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维护单位等内容。
协议和方案由组织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组织签订协议的业主或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实名制书面意见,自行内部协商解决。业主申请调解的,属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3. 提交申请。满足加装电梯申请条件的,建设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城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纳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项目,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的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等复印件;
(2)相关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和方案。
4. 申请审核。各城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和现场条件的优劣,择优确定试点项目,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备案后,予以公布。
五、工作流程
(一)前期审批
1. 规划审批。申请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完成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后向市自然资源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方案审定,如项目位于开发区范围,应向开发区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材料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原房屋已预留电梯井的不需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施工图设计、审查。申请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3. 建设审批。加装电梯工程投资总额(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的造价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等材料向所在城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含消防设计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总额30万元以下的,不需办理上述手续)。
4. 以上手续的办理,市自然资源局,各城区、开发区应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加装电梯专项受理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
5. 加装电梯涉及供电接入或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改迁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二)工程施工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含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电梯安装单位应按规定到城区、开发区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安装电梯告知手续,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
(三)竣工验收
1. 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和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电梯加装完成后,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以及电梯生产、安装、使用(业主或业主代表)维护保养、管理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质量验收,形成验收合格意见并明确维护保养、监督方式后,方可投入使用。
2. 消防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加装电梯工程投资总额(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的造价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城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3. 使用登记。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向城区、开发区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全体产权所有人应遵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制定的电梯使用、维护和管理办法。
4. 建档移交。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5.资金申请。建档移交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各城区、开发区建设和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性补助资金,各城区、开发区建设和财政部门经审核统计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申请市本级一次性补助资金,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将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各相关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按自治区补贴办法办理。
六、资金筹措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保养、维修资金主要以业主自筹为主,财政补贴及 其他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建设。
业主自筹部分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楼层受益大小等原则协商费用分摊比例后,由相关业主共同出资,业主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另外,经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同意的,还可以使用房改售房款。具体提取和使用的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间在支付购买电梯及施工费用起两年内按实际付款次数申请一次或多次提取,但一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额度和提取条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南宁市财政补贴标准为每部电梯5万元(市本级财政与城区、开发区财政出资比例为1:1),补贴电梯部数不超过120部。南宁市财政补贴办法在自治区财政补贴办法出台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市财政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制定。在本试点实施方案印发后且在南宁市财政补贴办法出台前已开展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项目,仍可享受南宁市财政补贴。
七、保障措施
(一)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除加建侯梯厅、入户连廊等必须的新增面积外,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及对周边相邻建筑和城市景观的不利影响。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共有,不计入增容建筑面积,不再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
(二)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擅自推进加装电梯工程,违法阻挠、破坏施工的,由公安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三)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城区、开发区建设、自然资源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建立起“业主为主、政府推动”的电梯增设推进模式,积极有序地推进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级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建设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加强配合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本地区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工程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予以积极支持。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城区、开发区要加大对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其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使电梯增设工程成为邻里和谐工程、幸福工程。
3. 事业单位三定方案是什么啊
三定方案是: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
定机构,就是确定行使职责的部门,包括版名称、性质(权行政或事业)、经费(全供、差供、自收自支)等。
定编制,实质就是定人员数额,这其中包含部门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定职能,就是这个部门具体是干什么的,以及部门内设的处(科或股)、室的具体职责。
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
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4.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怎么样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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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单位简介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是在原南宁市房产管理局、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基础上,划入原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秩序综合整治、指导住宅产业化管理、指导商品房销售情况统计等,增挂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主要工作职责有:编制住房发展规划,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直管公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监管,白蚁防治以及落实住房制度改革等工作。
6.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租售和退出等工作;负责全市房源储备工作;参与拟定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发展的责任,负责房改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直管公房管理相关政策;制订直管公房维修、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直管公房的租赁、出售;负责直管公房置换的管理工作;落实私房政策。
(五)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开发项目监督管理、普通商品住宅认定;参与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参与确定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指标。
(六)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相关政策;监督管理房屋测绘机构和房地产中介(评估、经纪、咨询等)从业行为以及房屋交易行为;实施商品房预销售行政许可;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收集和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抵押、出租等土地二、三级市场管理;参与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管理。
(七)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制订全市房屋登记和权属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全市房屋权属和房屋产籍档案管理,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八)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工作。制订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标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招投标。
(九)负责全市已依法交付使用房屋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相关制度;制订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机构及其从业行为;监督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十)负责全市房产资金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房产资金监管办法;指导全市房产交易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改资金等房产资金的归集、使用并实施监管;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资金、廉租住房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负责住房建设保证金的监管。
(十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全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管理、房产交易、房屋登记管理等信息,建设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平台;负责发布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相关信息,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发展行业动态有关信息及政策咨询服务。
(十二)负责全市房产行业科技推广和指导住宅产业化。指导房地产行业科技与信息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科技合作交流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和综合协调住宅产业现代化、生态环保化、节能集约化发展。
(十三)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交易、物业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等房产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相关投诉和纠纷。
(十四)负责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指导各县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各城区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房屋安全日常管理、住宅租赁管理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7. 三定方案是什么
三定方案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提出的职能配置内、内设机构容和人员编制。该“三定方案”内容包括:银保监会为正部级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厅、政策研究局等26个部门,并单设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
2018年8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三定”方案印发,并于当日开始施行。
(7)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定方案扩展阅读:
三定规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是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
二是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三是内设机构(一般部门内的司局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
四是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五是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
六是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是由谁解释和调整的事宜。
8.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乡建设发展研究,统筹城乡建设及建设过程管理;编制全市城建项目计划;拟订城市建设资金和村镇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创建宜居城市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城建项目库,组织开展城建项目前期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事业项目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燃气的行业管理;管理和监督城市供水、燃气市场及规范市场准入;监督相关公用事业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水资源组织开发、综合利用的相关工作;负责城市水环境建设、开发的管理工作。
(五)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
(六)承担建立和推行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市级标准,拟订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事业(包括供水、排水、燃气设施)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县、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参与全市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政府投资城建工程项目施工的协调指导、检查监督;负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管理及污水处理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管线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九)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减排。
(十)综合管理和协调全市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工作,组织编制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及协调城市房屋拆迁;负责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综合协调及建设过程的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城乡建设事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指导城乡建设技术引进工作。
(十二)制定全市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建设系统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9.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8个内设机构:
(一)第一秘书科
负责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市长的文电、信函、批示,办理市长与市委、人大、政协领导同志联系的相关事宜。办理人民武装、国防等方面的相关文电工作。
(二)第二秘书科
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物价、监察、财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统计、法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驻京联络机构、政府采购、政府发展研究、市管国有控股企业,税务、保险、证券、信托等方面的文电工作。
(三)第三秘书科
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民族、公安、民政、司法、水利、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林业、人口计生、粮食、人防、扶贫、信访、农机、三大纠纷调处、应急联动、水库移民、宗教、残疾人工作、流动人口、县人民政府以及法院、检察院、军队、国家安全、气象等方面的文电工作。
(四)第四秘书科
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园林、地震、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城建设、各城区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文电工作。
(五)第五秘书科
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科技(知识产权)、商务(口岸)、旅游、投资促进、外事侨务、城乡数字化建设、台湾事务、供销、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大明山自然保护区、昆仑关战役遗址保护区、政府参事、工商管理、工商联、科协、侨联、贸易促进、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方面的文电工作。
(六)第六秘书科
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工业和信息化(糖业发展)、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铁路建设、二轻集体工业、开发区、相思湖新区、供电、烟草专卖、质量技术监督、电信、通信、邮政、海事、民航等方面的文电工作。
(七)第七秘书科
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政府新闻、地方志编纂、社会科学、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档案、新闻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爱国卫生、社科联、民主党派以及红十字等方面的文电工作。
(八)第八秘书科
负责对应的副市长政务活动、外事活动的具体安排,起草对应的副市长的讲话材料、调研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处理和督办对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以及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南宁五象新区建设)、保税物流,北部湾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文电工作。
(九)综合科
负责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的有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政务活动的安排;负责政府全会、政府常务会和市长例会的会务安排、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简报、会议纪要;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有关讲话材料、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工作总结等重要文件、文稿;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史志、年鉴类的编写工作。
(十)文书科
负责文电收发、运转、印鉴管理、文书档案、办公厅保密、文印、公文规范审核、机要通信、文件交换等方面的工作;负责阅览室管理工作;编发《南宁政报》等。
(十一)人事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和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机构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会议和科长会议的会务工作及起草会议纪要;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二)行政科
负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大楼办公用房调配及协调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办公厅系统预算、工资统发核算、各类财务报表统计及劳动统计;负责办公厅对外接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扶贫支教工作。
(十三)信息科
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的收集、核实、报送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政府系统单位政务信息采编的指导和培训以及考核评比工作;负责《信息专报》、《动态报告》及《动态报告特刊》等信息刊物的采编工作;负责办公厅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四)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负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市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反馈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督办、落实和反馈工作;负责相关的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对全市人民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行业务指导;负责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五)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值班室)
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及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内设值班室、协调处置科、应急管理科。
1.值班室。负责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确保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单位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联络畅通;接收并办理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要事项以及市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传达、转办市人民政府领导关于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负责政府全会、政府常务会、市长例会以及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召开的其他会议的通知、落实和反馈工作;配合市委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他科(室)负责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值守应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的值班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有关文电处理工作。
2.协调处置科。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应急队伍、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督办、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决定事项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承办相关文电和会议;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搜集、汇总、整理工作,提出处置工作建议。
3.应急管理科。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市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组织修订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全市应急平台体系规划、建设;组织、协调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办理市应急管理调研、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综合会议等方面的工作和文电。
(十六)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并参与起草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推进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组织市本级各职能部门和中直区直部门为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与非行政许可事项及相配套的管理与服务事项;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并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负责审查市本级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授权,受理行政审批的相关投诉;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负责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考评和奖惩;协调、指导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工作;负责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政务管理科、政务协调科、政务技术科。
1.政务管理科。负责办公室的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办公室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和其他事务性工作;组织并参与起草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文电收发、信息、印鉴管理、文书档案管理、保密、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进驻单位服务质量的考评,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管理、监督、考评、考核;负责政务服务宣传工作;负责市政务公开、政府及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政务协调科。负责审核、协调进入与退出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负责审核、协调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收费事项、确认登记、咨询服务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进入、调整、保留、取消等;负责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协调、指导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
3.政务技术科。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标准;负责配合监察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的数据分析和编发工作。
(十七)市大型活动协调办公室(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办公室)
负责对全年大型活动进行规划、统筹、审核、备案及总结;对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承办、联办的综合性大型活动进行研究、协调、组织、指导、督办;承担南宁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工作领导小组、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的日常工作;利用举办大型活动的资源平台,服务全市中心工作。市大型活动协调办公室(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办公室)内设活动管理科、活动协调科和活动指导科。
1.活动管理科。负责办公室日常政务和后勤保障;对以部门名义举办的大型活动进行备案;拟订并统筹实施大型活动工作制度和流程;负责大型活动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及结算;负责大型活动期间会务、事务协调;负责大型活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总结、归档。
2.活动协调科。负责统筹编制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全市性大型活动年度计划;对计划外的大型活动提出可行性意见;负责大型活动期间重要文稿和工作方案的起草、统筹、报批;制订大型活动票务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活动实施中各部门关系,并指导工作开展。
3.活动指导科。负责大型活动证件工作、现场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负责活动期间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互赠物品的相关工作;协助、指导各部门策划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专项大型活动。
(十八)市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全市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起草相关的地方法规和实施规范;编制、实施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全市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与依法发布,指导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动信用征信活动健康开展;推动信用管理原理在行业管理中的应用;对信用市场和市场主体进行培育;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教育活动;指导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承担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组织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工作由人事科承担。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10.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会务、文秘、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工作及对外联络工作;承担综合性宣传、政务公开、政务信息、保密、督办、信访、提案和议案办复等政务性工作;负责保卫、绿化、扶贫、综治、维稳、计生、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起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论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外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普法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三)房产信息管理科
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信息化及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协调实施信息资源共享;牵头负责房产行业诚信系统建设;负责房产市场数据统计、整理和发布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工作,实施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和分析。
(四)住房规划科
负责房地产行业发展研究;牵头组织草拟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住宅建设、住房保障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负责全市住房状况调查、分析工作;牵头负责住房保障数据信息统计工作;牵头组织房地产行业统计工作;参与拟订年度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组织房地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协调落实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组织指导房产行业科技研究开发、合作交流及成果推广应用;负责推进和综合协调住宅产业现代化、生态环保化、节能集约化发展。
(五)保障住房建设管理科
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监督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的落实;参与监督所属单位建设工程的技术、质量等工作;负责指导直管公房改造开发工作。
(六)保障住房审核租赁管理科(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负责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的资格审批和动态管理;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和租赁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房源的调剂工作;参与拟订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负责指导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日常维修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指导全市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七)保障住房销售管理科
指导监督全市各单位贯彻执行住房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及危旧房改房改造;负责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和房改资金的审核等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保障性住房出资比例、回购保障性住房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储备工作;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销售价格确定;承担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房地产开发监管科
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监管;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牵头编制房地产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监管协议书;负责组织验核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工程质量除外);牵头监督、指导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并实施备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进行备案管理;负责商品房预销售款拨付的审核;负责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负责普通商品住宅审核认定;负责测算限价普通商品房销售价格;参与拟订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九)房屋登记和市场交易监管科
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测绘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负责监管房地产转让、抵押等交易行为;负责监管房地产中介(评估、经纪、咨询等)机构的从业行为;参与商品房价格管理;参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抵押、出租等土地二、三级市场的管理。
(十)物业服务和房屋安全监管科
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物业管理项目的服务等级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项目的创优考评活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划定,物业服务用房备案工作;参与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监督;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依法交付使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负责拟订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住宅室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参与全市房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房产资金监管科
负责指导全市房产交易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改资金等房产资金的归集、使用,并实施监管;负责各类房产资金缴存比例、标准的动态调整;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监管;负责指导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建设保证金的监管。
(十二)财务科
负责编制机关、所属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机关日常开支、财务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综合统计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科
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机关党组织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工作由人事科承担。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