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县级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属于什么单位
属于县住建局下属二级机构,事业单位。
⑵ 住房建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 见》(建保[2010]87号),现就本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社会单位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落实建设、收购资金。
1.新建方式。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 应,可采取委托代建、项目管理等多种方式组织建设。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配建比例、建设套型、回购价格、回购单位和开 竣工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在土地供应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2.收购方式。市、区县人民政府在满足配售房源需求时,可由指定机构收购在建但尚未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 置住房用于安置后仍有剩余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照市有关部门审定的价格收购后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也可收购新建普通商 品住房及社会存量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3.长期租赁方式。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指定机构可从定向安置住房和商品住房等房屋中,长期租赁部分价位、区域适当的房源,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
4.落实资金。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资金统筹使用。市、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 租住房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其他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运营和租金补贴。
市级统筹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资中心”)负责筹集,市财政向市投资中心注资。 城六区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市财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持有主体情况,通过市投资中心或直接拨付区财政的方式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其他区县人民政府从各 自提取的专项资金中解决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通过长期租赁方式且为公开配租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自筹解决。
(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者所属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可采取协议租赁(出让)方式供应。产业园区规划的配套居住用地应当用于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三)社会单位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利用自用国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运营,土地可采取协议租赁(出让)方式供应。对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后腾出的厂房、工业用房等房屋,可依照规划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
依照上述规定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中央及市属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设申请并由其核准;其他社会单位,向区县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过核准的项目,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住房城乡建 设等部门应当依据建设计划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市国土部门可供应单独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或在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合同中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机 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持有和运营,土地采取租赁或出让方式供应,并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家庭配租。投资机构和房 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并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一定年限后,可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回购或经市政府批准调整为其他性质的保障性 住房。
二、落实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依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以及发展规划要求,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单独列出。市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储备土地 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轨道交通沿线、站点周边以及商业、产业聚集区周边的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 保障性住房比例还应适当提高,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托幼、小学、社区医疗卫生等设施建设,适当增加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根据需要适当配置洗衣房、食堂和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
(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设计、施工、选材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执行,按照环保、耐用、经济的原则,装修一次到位。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适用于单身职工、引进人才、年轻家庭和老年家庭等不同社会需求的公共租赁住房设计规定。
(四)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投资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
(五)除加大政府投入外,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通过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信托资金和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六)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和长期租赁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和本市贯彻意见实行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政府所属机构持 有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通过市、区县人民政府、市政专业公司等单位多渠道筹措解决。
三、加强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 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并优先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执行。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的方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 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租金标准、配租条件、配租 程序和租赁管理等。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四)社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按照上款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 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照规定价格收购,公开配租。社会单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 管理方案,并组织配租。
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全程阳光工程”要求组织摇号选房活动,公开透明。摇号活动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五)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组织建设、筹集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区县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配租;剩 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市投资中心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全市统筹调配使用,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
(六)有原住房的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 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 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四、规范租赁管理和后期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或市投资中心定期测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市场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 产权单位拟定,不得高于测定的项目所在区域市场租金,并实行动态调整。产权单位为中央及市属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需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 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其他项目租金标准需经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家庭提出的租金补贴申请给予补 贴。补贴对象、标准根据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及保障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租金补贴资金在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按 照比例负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用于交纳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单独核算。承租家庭交纳租金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再依照相关规定向承租家庭发放租金补贴。
(三)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产权单位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机构代收租金。
(四)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产权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扣,并由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五)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家庭成员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后,住房情况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暂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测定的同区域 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六)退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及时安排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选房入住,并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七)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依照规定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并配置专人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承租家庭资格动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管理机构,保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组建市场化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机构,具体负责建设、收购、投融资以及运营管理等,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1.出租给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家庭。
2.未按照规定标准、期限收取租金。
3.变相出售公共租赁住房。
4.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行为。
(三)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通过媒体公示,记入信用 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收回房屋,并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其中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5年内不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2.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
3.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的。
4.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五)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计划、准入标准、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机构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审核、配租和管理办法,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实施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逐步统一申请、审核和分配,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府 印)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⑶ 事业单位改革,房改办(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这个单位会朝哪个方向改革,改革后将会被划分在那个
房改是90年代为了执行房改政策而成立的部门,现在住房已经基本市场化,房改办存在的基础没有了,所以我估计最终会并入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成为一个合署办公的部门。
⑷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怎么样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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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 放开限价商品房户籍要求
西安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是什么?2015年7月西安对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进行了调整,限价性商品房准入年龄标准也有所降低,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细则要求吧。
一、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2015年7月24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有关问题进行了通知,此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1、租赁型保障房家庭人均月收入准入标准调整为3000元,其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的城镇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人均月收入低于2400元的家庭按照市场租金的72%计租;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的家庭按照市场租金的90%计租。
2、限价商品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调整为3000元;单身人员申购年龄调整为年满22周岁;户籍要求调整为具有西安市居民户口或西安市居住证的家庭和人员。在满足保障对象需求的前提下,限价商品房可作为政府主导征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也可用于解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
二、对于此次准入标准的解读
1、全面放开限价商品房户籍限制,凡具有本市居住证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市居民一样享有限价房申购资格,非本市居民家庭可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居住证、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婚姻证明、户口本及其他资料,到居住证所在社区或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办理,资格审核的受理、审核程序与本市居民保持一致。也就是说,非本市户籍与本市户籍的家庭和人员在申请限价房时,唯一的差别就是需要提供居住证。
2、单身人员申购限价商品房的年龄由25周岁调整为22周岁,主要还是考虑到在西安就业的外来单身人员的年龄结构。
3、推进货币化安置,在满足保障对象需求的前提下,凡政府主导的征迁项目,可购买限价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移民搬迁项目等重大民生项目的拆迁安置。
以上可知西安对于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降低惠及更多人群,非西安户籍的持居住证也可以申请限价房。这对于中低收入家庭来说是一次很好的门槛降低政策,解决了部分人住房困难问题。。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2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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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议、信息、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后勤、安全保密、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审核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承办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组织指导有关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负责普法宣传工作。
负 责 人:孙晓禹
二、政工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及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系统内的职工教育、培训规划。
负 责 人:张佰祥
三、财务审计科
拟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县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预算、决算、财务分析,对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负 责 人:刘兰波
四、人才流动开发科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工作;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人员调配事宜;负责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实施工作,提出国家和省急需并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驻外机构工勤人员的选派与协调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负责对人力资源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市性人力资源交流活动及市外机构和组织在我市开展人力资源交流活动的审批和监管;负责市内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状况、人力资源交流情况的统计发布。
负 责 人:程 利
五、军官转业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编制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协调落实。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落实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和指导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 责 人:杜大山
六、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及发展规划;拟订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组织和实施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拟订职业技能竞赛相关办法。贯彻执行技工院校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技工院校设立审核事宜;指导技工院校招生、推荐就业、教学管理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师资队伍建设;监督技工院校评估标准实施情况。
负 责 人:李桂荣
七、专业技术与引智科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专家和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市学科(专业)带头人等的选拔及服务工作,负责市长特别奖的实施工作;拟订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市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和综合服务工作;综合管理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工作,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宣传工作,拟订年度引进智力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引智工作经验交流和引智成果的推广应用;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负 责 人:杨益民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组织全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备案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工作;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监督指导考试工作。
负 责 人:王旭东
九、劳动关系科
拟定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承办中省直驻鹤企业从市外调配人员事宜;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审核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审核市直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牵头负责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参与市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负 责 人:魏新民
十、工资福利科
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人员退休政策;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负责中省直驻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核,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财政供养人员统一支付工资制度;协调指导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市直机关优秀公务员休假疗养。
负 责 人:张 磊
十一、养老保险科
拟定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贯彻执行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政策;拟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及管理办法、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实施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给付标准及组织鉴定工作;拟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及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拟订社保经办机构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情况监督考核办法;负责参保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工作。
负 责 人:赵国元
十二、失业保险科
拟定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负责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实施失业保险费率确定方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十三、医疗保险科
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标准、管理办法;负责对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情况。
负 责 人:杨晓林
十四、工伤保险科
拟定工伤保险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及再次鉴定工作;参与非工伤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认定及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 责 人:李 琼
十五、职位管理科
贯彻执行公务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法规;拟定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管理办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拟订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制度;拟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审核全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完善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制度并负责实施。
负 责 人:孟昭信
十六、考试录用科
贯彻执行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完善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 承担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负 责 人:杨 勇
十七、考核培训奖惩科
完善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申诉控告制度;拟订市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及人员,指导和协调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奖励表彰工作,代表政府承办市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拟订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和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各县(区)、各部门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工作。
负 责 人:赵晓惠
十八、劳动保障监察科(劳动保障监察局)
负责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规定、规范和实施办法;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负责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负责对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组织工作。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组织开展农民工劳务输出及相关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服务体系和信息建设。
负 责 人:尹洪军
十九、信访科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交办、转送、督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集体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并提出建议。
负 责 人:任淑环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与其合署办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纪律检查工作。
⑺ 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归属于哪个部门管,哪个部门拥有决定权
城乡建设厅或房屋管理局
⑻ 请问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性质是住宅)要建职工住房都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建房(房地产企业)需办手续:
房产局(不动产证)
国土局(办土地证)
规划局(规划许可)
建设局(施工许可)
发改委(项目立案批复)
环保局(环评 环境监测)
房管局(房产证 预售证)
消防局(项目消防审批)
物价局(核实项目开发报价)
统计局(统计数据)
城管局(临建收费)
交通局(办理车辆运输证)
电力局(电力使用审批)
税务局(地税 个税 房产税)
水务局(用水审批)
质监局(质量安全监督)
档案局(资料存档)
工商局(工商备案)
劳动局(民工工资保障押金)
地震局(建筑物抗震验收)
气象局(防雷接地检测)
园林局(绿化指标审核)
市政府(政务报建审批等)
城市市政(项目排污 管网)
设计院(项目图纸设计)
建委(办理开发意见书)
图审单位(图纸审查 复核)
勘测设计单位(项目地勘报告)
检测单位(检测数据)
监测单位(项目监测)
保险单位(项目投保)
乡镇各级单位(基层政府)
总结:跑以上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职工才可以拿到房产证(不动产证)。相关的费用需要到相应部门去咨询,缴纳。
⑼ 如何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这是需要政府主导的事情,必须要做到公平公正,廉洁自律,保障分配的合理,对于需要的人群要做好调查研究
第一,加快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方向是:加快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完善符合国情的住房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导合理消费,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形成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向着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迈进。
第二,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多渠道筹集廉租房房源,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扩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给。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第三,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要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一是规范准入审核,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二是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三是加强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四是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五是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把保障基本住房、稳定房价和加强市场监管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目标,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⑽ 政府靠什么来建设保障性住房资金从哪里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都是一样的建设单位,钱从哪里来呢
要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融资是关键;主要来源有政府拨款、土地款、银行贷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