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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2-31 13:03:56

『壹』 关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温州没有为此单独制定相应的条例。

『贰』 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经适房一般地说主要针对低收入家庭和无房户,但普通老百姓是难以买到的,即专使买到,条件也是很属远环境很差的。而真正的条件好经适房是给当官的准备的。屡屡听见公务员与经适房的事实,纠结、郁闷!固然,在房价居高不下的现实背景之下,可能有极少极少部分公务员买不起商品房,只要他们符合享受经适房的条件,与其他阶层中低收入群体在同一起点、同一标准、同一程序下申请购买经适房,是不会引发质疑之声的。但将经适房建成“定向分配”给吃皇粮者的福利房,显而易见,这是一种“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权力自肥。
请看:
经济适用住房什么时候变成了偏心房
http://www.biso.cn/html/1417.htm

『叁』 南京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问题

2005年12月2日下发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经适房在取得“两内证”(房屋所容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评估价上市出售。“出售时,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

『肆』 经济适用房 要南京常住户口满五年

时间肯定是以户口迁入为准的.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116号)第二十九内条符容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是5年的时间.

『伍』 南京的经济适用房能贷款吗

可以贷款,首次贷款最高7成,最长年,和普通的公积金商业贷款一样,非首次60%。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职工可以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下面是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证明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外地户口还需提供暂住证原件)。2、《住房公积金卡》、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3、《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提供)4、《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和《南京市拆迁补偿协议书》。(购买复建房购房人提供)5、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规定比例的付款收据或付款证明。6、借款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贷款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7、借款人配偶在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管理局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分中心(管理部)盖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8、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提供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除须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陆』 南京经济适用房办房产证需要交哪些费用

南京酝酿出售和转让制度 经适房日子将会不好过

国务院的住房保障工作会议明确将经济适用房定性为“有限产权”,这个“有限产权”该如何理解?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正在酝酿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和转让制度,而江苏正在试点“共有产权”。两种制度有所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想通过经济适用房私下炒卖来牟利的炒剥门将注定失望。

“地下交易”流行先签合同,待期满后再过户

外地来宁打工的王先生看中了某房产中介景明佳园的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50多平方米,房主开出的4500元/平米的价格,他觉得很便宜,可是房主说因为还没到5年的年限,目前不能到房产登记部门正常过户,只能私下交易。

王先生也知道私下交易的风险很多。可算算账,现在景明佳园周边的二手房价格都在6000元/平米左右了,如果不能买到这套房的话,今后买商品房意味着一个平米要多承担1500元。

“私下买卖的情况很多,基本上都是地下交易。”一名业内人士透露说,据他了解,经适房业主私下买卖,买卖双方会签订合同,但不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约定待5年期满后再过户。房主要求所有产生的差价和费用由买房人负担,这种现象很多。南京“限条件转让”经适房将实现低差价循环使用

按照南京市先前的规定,经适房不满5年出售的,由政府原价回购;满5年的,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政府可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售房人收取其收益,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农民所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出售时不需交纳差价。

据了解,在南京目前制定的经适房转让规则中,转让买卖主要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政府回购、二是必须转让给符合申购经适房条件的居民。南京市房改办人士表示,因为“有限产权”表示业主并不完全拥有经适房的产权,当初政府的划拨土地、规费减免等都是投入,说明政府还是有一定产权的,正因如此,经适房作为政策性住房,就必须提供给符合政策的居住群体,不符合条件的人不能买经适房居祝

政府回购会是什么价?转让给申购市民又该是什么价呢?该人士表示,应该是政府供应价。比如,几年前经济适用房是1800元/平米,现在2400元/平米,那么房主最多可获益的就是这其中的成本差价,绝不可能是和商品房之间的差价。如果经适房政策这样制定的话,那么原先经适房的“地下交易”将全部作废,南京的经适房交易也必然要从“地下”走到“地上”。而且经济适用房将永远给有需要的市民居住,而不会流人商品房市常

江苏试点“共有产权”买时花一半钱,卖时得一半钱

据了解,目前,江苏省建设厅对经适房已在无锡、连云港两个省辖市和姜堰、高邮两个县级市采取了“租售井举”模式的试点,方式是“政府与个人共同拥有产权”。例如,市民购买一套20万元的经济适用房,如果购房人只能支付10万元,那么可先花10万元买下一半的产权,另一半政府作为租赁,由购房人付租金,等购房人经济条件改善时,再购买剩余的房屋产权。同时,对达到规定的5年年限而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政府可以回购,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而2005年12月2日下发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经适房在取得“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评估价上市出售。“出售时,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无论是江苏省还南京市,对经济适用房的买卖规定都很严格,保障类住房未来将彻底淡出楼市炒家们的视线。

参考资料:http://www.ehomeday.com/news/2007-8/2007829101738.htm

『柒』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和公示
第十七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其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六章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二十九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一条 向职工或社员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十三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三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房价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合作建房以及建设规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价格、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捌』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类提取、销户类提取和其他情况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三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下属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等场所设立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商品房;
2、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
3、购买公有住房;
4、购买经济适用房;
5、单位集资建房;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7、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8、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9、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10、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11、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
12、租住公共租赁房;
13、租住私房;
14、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
若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若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若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一)提取额度
1、职工在购买住房时,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职工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每平方米控制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3、职工购买住房时,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若不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人均数计算;
4、职工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5、职工租住单位(房管部门)公房或私房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6、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7、职工租住公租房时,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凭证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三)提取期限
职工(配偶)购房、建房和修房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从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产权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时,于当年十二月份办理提取手续。
第五条 购买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
(二)首付款发票;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第六条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
(三)《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第七条 购买公有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全额购房发票(收据);
(三)《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
(二)付款发票;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时间以《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第九条 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
(二)购房发票(收据);
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第十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相关操作规定由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三)《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公有住房租赁契约;
(二)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三)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四)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租住公共租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公租房租赁合约》;
(二)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三)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四)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租住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
(二)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三)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四)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五)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
(二)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比照本地情况办理;
本实施细则中租住单位(房管部门)公房或私房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时,需提供本市无产权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经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核准后,方可提取。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二十一条 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当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若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第二十二条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二)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二)社保关系转移证明或外地社保缴纳证明;
(三)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二)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二)死亡证明;
(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且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市总工会提供的《特困职工证书》);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且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病人的医保卡;
(二)病人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
(三)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第二十九条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做销户处理,且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条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疏忽,导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多缴的,由单位申请,经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后,办理提取手续,划回单位帐户。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或管理部(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职工持本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各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第三十五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后,单位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 第三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业务比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若所提供资料的发证机关对相关资料进行变更的,管理中心将及时进行修订。

『玖』 谁知道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的相关规定,和需要交哪些税

南京酝酿出售和转让制度 经适房日子将会不好过

国务院的住房保障工作会议明确将经济适用房定性为“有限产权”,这个“有限产权”该如何理解?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正在酝酿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和转让制度,而江苏正在试点“共有产权”。两种制度有所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想通过经济适用房私下炒卖来牟利的炒剥门将注定失望。

“地下交易”流行先签合同,待期满后再过户

外地来宁打工的王先生看中了某房产中介景明佳园的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50多平方米,房主开出的4500元/平米的价格,他觉得很便宜,可是房主说因为还没到5年的年限,目前不能到房产登记部门正常过户,只能私下交易。

王先生也知道私下交易的风险很多。可算算账,现在景明佳园周边的二手房价格都在6000元/平米左右了,如果不能买到这套房的话,今后买商品房意味着一个平米要多承担1500元。

“私下买卖的情况很多,基本上都是地下交易。”一名业内人士透露说,据他了解,经适房业主私下买卖,买卖双方会签订合同,但不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约定待5年期满后再过户。房主要求所有产生的差价和费用由买房人负担,这种现象很多。南京“限条件转让”经适房将实现低差价循环使用

按照南京市先前的规定,经适房不满5年出售的,由政府原价回购;满5年的,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政府可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售房人收取其收益,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农民所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出售时不需交纳差价。

据了解,在南京目前制定的经适房转让规则中,转让买卖主要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政府回购、二是必须转让给符合申购经适房条件的居民。南京市房改办人士表示,因为“有限产权”表示业主并不完全拥有经适房的产权,当初政府的划拨土地、规费减免等都是投入,说明政府还是有一定产权的,正因如此,经适房作为政策性住房,就必须提供给符合政策的居住群体,不符合条件的人不能买经适房居祝

政府回购会是什么价?转让给申购市民又该是什么价呢?该人士表示,应该是政府供应价。比如,几年前经济适用房是1800元/平米,现在2400元/平米,那么房主最多可获益的就是这其中的成本差价,绝不可能是和商品房之间的差价。如果经适房政策这样制定的话,那么原先经适房的“地下交易”将全部作废,南京的经适房交易也必然要从“地下”走到“地上”。而且经济适用房将永远给有需要的市民居住,而不会流人商品房市常

江苏试点“共有产权”买时花一半钱,卖时得一半钱

据了解,目前,江苏省建设厅对经适房已在无锡、连云港两个省辖市和姜堰、高邮两个县级市采取了“租售井举”模式的试点,方式是“政府与个人共同拥有产权”。例如,市民购买一套20万元的经济适用房,如果购房人只能支付10万元,那么可先花10万元买下一半的产权,另一半政府作为租赁,由购房人付租金,等购房人经济条件改善时,再购买剩余的房屋产权。同时,对达到规定的5年年限而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政府可以回购,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而2005年12月2日下发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经适房在取得“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评估价上市出售。“出售时,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无论是江苏省还南京市,对经济适用房的买卖规定都很严格,保障类住房未来将彻底淡出楼市炒家们的视线。

『拾』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②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③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6平方米(含);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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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南京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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