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湖北高速拆迁补偿标准
国家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1、拆迁补助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
2、过渡费:按户计,家庭人口5人以下的(含5人),每月不低于250元;家庭人口5人以上的,每月不低于300元。
(二)拆迁非住宅用房:
1 、生产、营业性用房、拆迁补助费:6元/平方米;生产性车间、仓库,其设备、材料拆装费、装卸费、运输费按实际支出结算。
2、办公用房。拆迁补助费:5元/平方米;过渡费:3元/平方米/月。
鼓励按期或提前拆迁的,奖励费由拆迁人自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不付给过渡补助费。一次性给付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500元。
第三十六条拆迁单位生产、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规定支付被拆迁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七条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支付过渡补助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对补拆迁人、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上靠户型安置。安置住宅房屋最小户型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5平方米,每种户型建筑面积之差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住宅房屋安置,应当按照拆迁时搬迁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选房号进行安置。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应高低层搭配。
第四十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
(三)达到入住条件。
第四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的,实行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不找差价,超面积部分(限10m2以内),按应交款的50%缴纳。超过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按成本价结算。
❷ 农村住房拆迁每平方多少钱(河道拓宽)
1、拆迁补助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
2、过渡费:按户计,家庭人口5人以下的(含5人),每月不低于250元;家庭人口5人以上的,每月不低于300元。
(二)拆迁非住宅用房:
1 、生产、营业性用房、拆迁补助费:6元/平方米;生产性车间、仓库,其设备、材料拆装费、装卸费、运输费按实际支出结算。
2、办公用房。拆迁补助费:5元/平方米;过渡费:3元/平方米/月。
鼓励按期或提前拆迁的,奖励费由拆迁人自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不付给过渡补助费。一次性给付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500元。
第三十六条拆迁单位生产、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规定支付被拆迁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七条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支付过渡补助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对补拆迁人、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上靠户型安置。安置住宅房屋最小户型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5平方米,每种户型建筑面积之差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住宅房屋安置,应当按照拆迁时搬迁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选房号进行安置。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应高低层搭配。
第四十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
(三)达到入住条件。
第四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的,实行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不找差价,超面积部分(限10m2以内),按应交款的50%缴纳。超过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按成本价结算。--------------------------------------------------------------------------------------------------------------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❸ 请问不牢河开挖了,沿岸的树木鱼塘房屋等怎么赔偿
皋政办发〔2009〕24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物价局国土局
关于如皋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
补助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物价局、国土局《关于如皋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补助标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市 拆迁 评估 补助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20日印发
共印500份
如皋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
及其他补助标准指导意见
(建设局 物价局 国土局 二○○九年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通政发〔2003〕16号)、《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通房 〔2003〕17号)、《如皋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如皋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评估规范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是指政府指导价下的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不同于市场调节下由交易双方协商的市场价。
三、本规范适用于如皋市房屋拆迁补偿价的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评估)。
四、评估的目的在于为房屋拆迁提供补偿依据。
五、依照房地产评估的一般规律,拆迁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路线价法等方法。
六、承担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讲求评估信誉,实行良好服务,并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果负责。
七、拆迁评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替代和估价时点的原则。
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许可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八、本技术规范及指导意见未规定的事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房地产市场评估常规执行。
第二章 拆迁评估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一、拆迁评估的基本步骤
1.掌握被评估房屋的合法权属关系和依据;
2.根据合法性依据进行实地勘测评估;
3.绘制、填写评估材料;
4.公示初步估价结果;
5.编制评估报告;
6.报告评估结果。
二、拆迁评估的方法
拆迁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路线价法等实施评估。对同一评估标的(楼房以幢为评估单位,平房以户为评估单位),采用同一评估方法实施评估。
拆迁评估标的计量单位为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一)市场比较法
1.本方法主要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和被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的拆迁评估。
2.本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产权调换补偿额=合法建筑面积的建安成新价+合法建筑面积的区位补偿基准价(见表一)+合法空地补偿
被拆迁房屋货币安置补偿额=合法建筑面积的建安成新价+合法建筑面积的区位补偿基准价+〔上一年度同类地区商品房平均价(物价部门发布)-同类地区产权调换安置房(普通居住商品房)拆一还一部分政府指导均价〕+合法空地补偿。
本市上一年度同类地区居住商品房平均价为:一类地区2700元/m2,二类地区2500元/m2,三类地区2230元/m2,四类地区1800元/m2。
产权调换安置房(普通居住商品房)拆一还一部分政府指导均价为:一类地区1350元/㎡,二类地区1250元/㎡,三类地区1150元/㎡,四类地区1050元/㎡。
如皋市拆迁地区类别划分与居住用房区位补偿基准价
单位:元/m2 表一
地区分类
地区划分范围
区位基准价
一类
外城河以内
如泰河以南
600
二类
一类地区以外
东皋路、万寿路以西
益寿路以东
福寿路以北
庆余路、新民路以南
500
三类
李渔路以西
一、二类地区以外区域 红星河以东
南三环以北
北三环以南
400
四类
如城镇区域范围内一、二、三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300~350
备注:如城地区以外的市属镇区位基准价为250-350元/m2(指导价)
3.建安价补偿:
(1)被评估房屋建筑结构、等级、成新因素的评估补偿按《如皋市各类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等级评估标准》(见表十一、续表十一)和《如皋市各类结构被拆迁房屋成新完好率评定标准》(见表十二、续表十二)及《如皋市各类结构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表十三)对照评估。
征地拆迁的农改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建安成新价评估补偿(按如皋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五章执行)。
(2)工业生产用房及仓库建筑结构补偿按《如皋市工业生产用房及仓库建筑结构评估标准》(见表十四)和《如皋市各类结构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表十三)对照评估。
(3)被评估成套住宅房屋所处楼层因素的修正按《如皋市成套住宅楼房楼层修正系数标准》(见表二),修正的价格基数按同类房屋区位基准价补偿额计算。
如皋市成套住宅楼房楼层修正系数标准
(层次差价=同类房屋区位基准价×系数) 表二
楼层
系数
层次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按拆迁
房屋
市场价
评估
层次差价修正
1
0
0
0
0
2
+2%
+3%
+3%
+3%
3
-1%
+4%
+6%
+8%
4
-2%
+4%
+6%
5
-3%
0
6
-4%
(4)被评估成套住宅房屋为多层标准住宅且水、电配套设施齐全的,按评估值的+3%进行修正。
(5)被评估房屋环境因素的修正。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居住环境在眺望、景观、噪音、空气污染、建筑污染、建筑密度、道路交通、周边绿化、教育(学校、幼儿园)、购物、就医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正,修正权重比在-2%至2%之间。
4.区位补偿:
根据《如皋市拆迁地区类别划分与区位补偿基准价》(见表一),并结合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地段的具体位置评估确定其区位补偿基价。
对已享受房改政策仍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在城镇房屋拆迁安置中不得享受区位补偿,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贴。
5.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居住用房空地补偿,按照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空地补偿标准执行,即一类地区为600元/m2,二类地区为500元/m2,三类地区为400元/m2,四类地区为300-350元/m2,但享受政府指导价的安置面积仍按合法建筑面积来计算。
6.被征用的集体土地合法居住用房的空地补偿按照农改居补偿标准执行,即 A:土地使用面积在135m2以下(含135m2)的,其超出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房屋所在地区位价30%的标准计算。
B:建筑面积超过135m2的,土地使用面积超出建筑面积的部分按70元/m2的标准计算。
C:土地使用面积超过135m2,建筑面积在135m2以下(含135m2)的,土地使用面积超过135m2的部分,按70元/m2的标准计算。
7.对居(村)民受让的居住用地及地上合法建筑的补偿,按原土地出让金的40%并结合剩余年限予以补偿,再按照行政划拨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8.对于城镇规划区边缘的集体土地征用后的被拆迁户,所在村、组按规划要求有条件在另处安排宅基地供其异地迁建住房,并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实施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成本补偿,同时做好“三通一平”的配套工作。按《如皋市(自拆自建)各类被拆迁房屋迁建补偿标准》(见表三、表四)及《如皋市各类结构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见表十三)对照评估。
如皋市各类被拆迁房屋迁建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表三
房屋结构
等 级
建安价
钢混结构
1
500
砖混结构
1
430
2
380
3
310
砖木结构
1
330
2
290
3
260
4
240
简易结构
1
210
2
190
3
160
三角顶
猪圈平舍
瓦房
檐高2米以上三面墙结构简易,中瓦或平瓦层面
140
草房
檐高2米以上结构较差砖墙或泥墙
130
披 屋
瓦房
顶盖平瓦或郎泰中瓦
128
草房
顶盖草或石棉瓦、玻璃瓦
120
注:1、平房双层屋面无论盖顶是平瓦、中瓦的增加10%补偿金额,楼房双层屋面按上部实际面积计算增加10%的补偿金额。
2、无论平房、楼房檐高或层高每增减10公分即按各类房屋等级基价增减2%系数。
3、凡现浇屋面或楼层的,一层增加10%,两层中仅现浇一层的按5%的系数计算。
4、砖木结构的房屋,墙身用水泥砂浆砌筑的增加15%系数计算。
各类房屋迁建拆卸费、材料运输费、照明线路埋设费标准
单位:元/m2 表四
类 别
拆卸费
运输费
照明线路埋设费
楼 房
15
10
6
平正房
8
10
4
副 房
5
7
4
披 屋
3
4
4
附 注
运输费以3公里为限,每超过1公里增加20%。
(二)路线价法
1.本方法适用于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评估。
2.本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额=合法建筑面积的区位基准价+合法建筑建安成新价+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20%区位基准价
(1)区位补偿价的确定:临街商业铺面房屋根据《被拆迁非住宅房屋地段类别区位补偿标准》(见表五)和《如皋市非住宅房屋临街状态调整系数计算表》(见表六)进行修正确定。
(2)如皋市具体道路类别划分如下:
一类路面:路幅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
二类路面:路幅宽度10米以上(含10米),20米以下;
三类路面:路幅宽度10米以下。
被拆迁非住宅房屋地段类别区位补偿标准
以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单位:元/m2 表五
地 段 类 别
区位
基准价
附 注
一
房屋位临一类地区,面临一类路面、路段,路幅宽度在20米以上(含20米)商业用房。
2300
二层以上营业用房和底层面临一类路段街道的办公、生产、仓储、餐饮业、娱乐业、服务业等按50%计算,其它路段层次生产、办公、仓储一律为650元/m2。
二
1、房屋位临一类地区,面临二类路段,路幅宽度在20米以下、10米以上商业用房(含10米);
2、房屋位临二类地区,面临一类路段,路幅宽度在20米以上(含20米)商业用房。
1000
凡生产、办公、仓储、娱乐、餐饮等或不面临路面的,在自己院内的商业用房一律为650元/m2(二层以上营业用房按区位基准价80%计算).
三
1、房屋位临一类地区,面临三类段路,路幅宽度在10米以下商业用房;
2、房屋位临二类地区,面临二类路段,路幅宽度在10米以上(含10米),20米以下商业用房;
3、房屋位临三类地区,面临一类路段,路幅宽度在20米以上商业用房(含20米)。
800
三、四类地区凡生产、办公、仓储、娱乐、餐饮等或不面临路面的,在自己院内的商业用房一律为600元/m2(二层以上营业用房按区位基准价80%计算).
四
1、房屋位临二类地区,面临三类路段,路幅宽度在10米以下商业用房。
2、房屋位临三类地区,面临二类路段,路幅宽度在10米以上 (含10米),20米以下商业用房。
750
备注:如城地区以外的镇营业用房区位基准价为350-600元/m2;生产、办公、仓储区位基准价为300-400元/m2(指导价)。
非住宅房屋临街状态调整系数计算表
单位:元/m2 表六
被拆迁房屋临街宽度(米)
被拆迁房屋进深度(米)
(宽÷深)×100%
调整系数
按实测量,测量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150%(含150%)以上
+12%
120%(含120%)~149%
+8%
100%(含100%)~119%
+4%
所计算的系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80%(含80%)~99%
-5%
60%(含60%)~79%
-10%
附注:区位补偿价=区位基准价×(1+调整系数)
求取临街面宽与进深的系数公式:被拆迁房屋临街宽÷被拆迁房屋进深度=临街宽度与房屋进深系数。临街状态调整系数的计算只适用于被拆迁非住宅的底层房屋。
(3)非住宅房屋拆迁,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同类地段区位基准价的20%计算补偿。
(4)非住宅房屋建安成新价评估按《如皋市各类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等级评估标准》(表十一、续表十一),《如皋市各类结构被拆迁房屋成新完好率评定标准》(表十二、续表十二)和《如皋市各类结构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表十三)评估确定。因拆迁无法恢复使用的建筑设施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三)对于除居(村)民受让的居住用地以外的合法出让土地及地上合法建筑物的补偿,由被拆迁人在下述两种方法中只能选择一种进行补偿。
1.依照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用途,结合剩余年限的相应出让金的金额予以补偿,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不再补偿区位。
2.依照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用途,根据市场价评估结合剩余年限进行补偿,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不再补偿区位。
三、其他补偿评估
1.参照安置房现状对超出被评估房屋结构等级条件以外的设施、装饰和装璜的补偿评估按《如皋市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装饰、装璜补偿标准》(表十五、续表十五)单列进行评估,拆迁公告之日后再行装修、改扩建的项目不予补偿,对于违背常规的装璜如:外墙钉木条、室外铺地板等不予补偿。
2.在拆迁范围内,对属于被拆迁人的树木需要砍伐处理的,按《如皋市拆迁砍伐树木补偿标准》(表十六、续表十六)给予一次性补贴。树木补偿的范围:国有土地以合法土地使用证范围为准;农改居补偿范围,不突破主房屋前8米屋后7米,左右各2米,不足的按实计算;在水泥地上种植树木,不予补偿;拆迁公告之日起突击抢栽树苗的一律不予补偿。
3、因房屋拆迁,致使被拆迁户饲养的畜禽变卖处理的,按《房屋拆迁养殖类补偿标准》(见表七)给予一次性补贴。
房屋拆迁养殖类补偿标准
表七
类别
种类、规格
补偿标准
备 注
水域
特种养殖(鳖、蟹、虾)
1400元/亩
征地时已作了补偿的不予补偿;征地时作为耕地面积征用的也不予补偿。
人工开挖的精养鱼塘
900元/亩
普养鱼塘
500元/亩
养猪
30kg以下
30元/头
自
行
处
理
30kg-100kg
50元/头
100kg以上的
30元/头
养鸡
2元/只
养鸽
2元/只
其它
养殖
按市场收购价的15%评估
第三章 各类房屋搬迁费、停产(业)补助费、过渡费、
特殊地区房屋及安置房指导价格
一、对拆迁商业房屋货币补偿致使经营活动中止的,可根据拆迁前两年税额年均值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见表八)。
如皋市商业用房一次性综合补助标准
单位:元/m2 表八
年纳税额元/m2
0-5
5.1-10
10.1-200
200.1-500
500.1-1000
1000.1以上
补助费
50
100
150
200
300
400
附注:①年纳税额是指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两年营业税纳税额年均值。②前两年营业税纳税额年均值按被拆迁人提供的有效凭证为依据。
二、对被拆迁的住宅房屋,拆迁人须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每次10元/m2。
三、对房屋被拆迁后自行解决过渡的居住用房,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的标准为:一类地区8元/㎡、二类地区7元/㎡、三类地区6元/㎡,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 ;临时过渡费每月不足300元,由拆迁人补足300元。
由拆迁人提供安置房源,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十八个月内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的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方式:除开始6个月计算在拆迁安置补偿大表中,其后每满6个月由拆迁人按标准结算6个月过渡费给被拆迁人。
四、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书证所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
五、拆迁租赁的房屋(指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房),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房屋承租人。但在租赁合约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拆迁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用房,造成被拆迁单位正常生产停产的,给予50元/m2的停产补贴,同时根据市劳动部门提供的被拆迁单位在册、在岗、缴纳劳动保险的人员名册,按如皋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工业职工人均月收入标准补助。其中,造成部分停产的,经济补助不超过3个月;造成全部停产的,经济补助不超过4个月。拆迁仓储、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50元一次性停产补贴。
七、对非住宅房屋拆迁的搬迁费补助(见表九)。
表九
房屋用途
补助标准元/ m2
备 注
商业营业用房
35
餐饮业的铺面按补贴标准的70%计算。
生产用房
40
房屋内有500公斤以上的重型机器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的,补贴标准上浮20%。
办公用房
20
含教学、医疗用房、办公设施的搬迁。
仓储用房
30
拆迁时实际物资堆储容量低于60%,按补贴标准70%计算。
八、居住用房改作非居住房的房屋拆迁时,只作居住用房安置,不提供非居住用房安置。对被拆迁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持续用作经营性场所1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可按实际经营面积以非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的一定比例增加补偿。补偿标准为: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的,增加5%的比例;3年以上(含3年)5年以下的,增加10%的比例;5年以上(含5年的)在增加20%比例基础上逐年递增2%,但最高补偿不超过同类地区同路段非居住用房区位基准价的30%。
对居住用房改作办公、仓储、生产的增加一次性停产补助费50元/㎡。对居住用房改作商业用房的增加一次性停业补助,标准按照商业用房补助标准执行。
以上增加补偿依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上的住所必须与被拆迁房屋地址一致。
九、停业补助:商业用房如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按照安置房实际交房时间,扣除十个月后下余的每个月按照原综合补助的10%进行补助。
十、因拆迁造成被拆迁人误工,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误工补贴费,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计算。
十一、对历史无证建筑的处理,如被拆迁人在拆迁人规定期限内交房,按以下方法执行:即:(1)七十年代前建筑及少批多建的建筑(不超过自然间面积),只扣减配套费;(2)87年航测图上有的无证面积只享受区位基准价和房屋建安成新价的一半;(3)87年后的无证建筑只享受附属设施标准的补贴。
十二、被拆迁人在拆迁人规定期限内搬迁交出房屋(院落)的,提前搬迁奖为120元/m2(按拆迁认定合法面积计算),分两个阶段计算:(1)在序时进度内签协议的奖励60元/m2;(2)在序时进度内交房的奖励60元/m2。对迁建类被拆迁人在拆迁人规定期限内搬迁并交出房屋(院落)的,提前搬迁奖为30元/m2(按拆迁认定合法面积计算)。超过规定期限交房的,不再享受奖励。
十三、信鸽信息补贴费(具有相关部门证件的),10只信鸽以内补贴信息费1000元,11只以上补贴信息费为2000元。
十四、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企业必须建适量的小套型(60平方米左右)解决困难户无法安置的问题。
十五、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指导价:
1.居住用房拆一还一部分的指导价(见表十)。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超过拆迁合法面积的部分按下列方法计算:
(1)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拆迁合法面积以上15平方米以内的(含15平方米),其价格按照同类地区居住商品房拆一还一政府指导价上浮100%;
(2)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拆迁合法面积以上15平方米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其价格按照同类地区居住商品房拆一还一政府指导价上浮110%;
(3)产权调换安置面积超过拆一还一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计算。
拆迁安置房拆一还一政府指导价表(元/㎡) 表十
楼层
一
二
三
四
五
一类地区普通居住商品房
1380
1460
1540
1460
910
二类地区普通居住商品房
1270
1350
1420
1340
870
三类地区普通居住商品房
1180
1250
1320
1150
850
四类地区普通居住商品房
1050
1100
1200
1100
800
一类地区小高层、高层居住商品房
1400
1480
1560
1640
1720
二类地区小高层、高层居住商品房
1300
1380
1460
1540
1620
三类地区小高层、高层居住商品房
1200
1280
1360
1440
1520
四类地区小高层、高层居住商品房
1100
1180
1260
1340
1420
小高层、高层五层以上每层加80元/㎡
2.商业用房框架结构的安置价为同区位基准价的3倍,砖混结构安置价为同区位基准价的2.5倍。超过拆一还一面积部分以上10平方米以内在市场价基础上优惠10%;办公、仓储、娱乐、餐饮用房参照执行。
3.拆迁户选购配套车棚价(10平方米)为:朝南700元/平方米,朝北600元/平方米(分地区上下浮动10%)。安置房的配套车库价为同类地区普通居住商品房拆一还一政府指导均价上浮30%。
十六、市政工程拆迁的非居住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
十七、城中村(郊区)因规划控制,未允许批建的建筑按以下方法执行。
1.人均建筑面积按35平方米标准计算,超过部分的面积按附属设施补偿,建筑面积不足人均35平方米,补足其面积部分的区位基准价补偿。
2.空地补偿按农改居标准执行,宅基地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130%。以上有建筑面积的区位基准价补偿均需扣减配套补贴费。
3.人口认定的方法:(1)有分配的村仍参照本村上年度分配(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的在册人员。(2)以宅基证上载明的人口为基数,但必须是实际居住的家庭人员方可认可。(3)合法婚进的以及合法收养人员予以认可,但必须在此居住。(4)原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应予认可。(5)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应予认可。(6)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动教养或服刑的人员应予认可。(7)单位已安排了住房或享受房改政策的,户口尚未迁出被拆迁住房的,不予计算被拆迁在册人口。(8)已死亡未注销户口的在册人员,不予计算被拆迁在册人口。(9)对于可享受人均35㎡面积的家庭中有大龄、独子对象的,可享受增加一个人口的面积安置购房,但不可享受该面积的补偿,同时大龄、独子不可重复享受。
十八、被拆迁人以租用场地为主、房屋为辅从事生产活动的合法房屋及合法使用的土地,原则上给予相应的补偿。合法房屋按照文件规定予以补偿。生产场地按合法的土地面积减去合法的房屋面积按居住房的区位比例补偿:一类地区20%,二类地区15%,三类地区10%。被拆迁人只能实行货币补偿,自行解决安置和过渡。
十九、住房特困户的条件及补偿安置标准为:
(一)条件:本地境内实际居住只有一处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产权为一个独立人,未享受过住房补贴或房改,持有低保或特困证,并经所在街道确认公示无异议后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为特困户;
(二)对住房特困户实行货币安置的标准:私房补足3.5万元,公房补足3万元(不含搬迁、过渡、误工费)如城地区以外的市属镇在此标准上各减5000元,由拆迁人补足以上标准。
(三)对住房特困户实行产权调换标准为:可享受不超过7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其中拆一还一部分仍享受安置房的指导价;拆一还一面积与70平方米之间的差额面积享受优惠价。优惠价为安置房的产权调换指导价上浮30%。
第四章 附 则
本技术规范及指导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此文前,凡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按原技术规范及指导意见执行。
本技术规范及指导意见由如皋市建设局、物价局、国土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❹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时间
城市房屋拆迁便民手册
◆ 流程
第一步:拆迁单位申报《房屋拆迁资格证》
第二步:拆迁单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登报公开邀请估价机构
第三步:拆迁现场公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四步:召开动迁会,抽签确定房屋评估机构
第五步:评估机构在拆迁现场公布评估结果
被拆迁人为残疾人,在安置房楼层上,可享适当照顾;持有城市生活最低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可比规定标准提高20%,;自行解决过渡房(仅针对过渡安置)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拆迁单位应提供周转房妥善处理。
锦囊四:引入银行按揭,增强房款支付力。
拆迁户无论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方式,都可将欲购买的二手房或拆迁安置房,通过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作抵押申请住房贷款,手续简便、快捷,且费用低。
锦囊五:入学、转学方便,免转校费。
为解决拆迁户子女入学、转学问题,市危改办与市教育局联合出台政策,规定为拆迁户子女就近上学提供便利。同时,规定城区各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拆迁户子女入学、转学,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 拆迁新政,广开维权之路
裁决听证
申请拆迁纠纷裁决,所在拆迁工程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总拆迁户数20%以上的,将进行是否受理拆迁裁决申请的听证。
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将听证会的举行时间、地点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听证会上,将有5至10位具有社会公信度的人士作为听证人参加。如果拆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参加听证或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但不影响拆迁裁决的受理。
行政复议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除了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外,还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法规处
特别提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可申请裁决。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提交的相关资料:裁决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裁决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拆迁行政裁决部门: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
五、咨询、监督、举报、投诉
◆ 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
拆迁单位及其拆迁工作人员实施拆迁时,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违反拆迁政策,自行制定安置补偿标准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按规定程序组织强制拆迁的。
◆ 处罚力度
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对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注销拆迁工作许可证、注销拆迁资格证、责令停止拆迁、处以罚款等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拆迁政策解答
1.问:拆迁中,是以什么标准来决定安置房屋大小的?
答:拆迁安置房屋的面积参照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中记载的建筑面积。
如果被折迁房屋或安置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不符,产权人有权申请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复丈并出具认定书。
2.问:我的房屋周边还有一些搭建,拆迁时搭建部分能否获得补偿?
答:根据国务院30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市政府88号令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根据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4]85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规定,单位自建并由职工居住的宿舍、具有本城市正式户口的居民个人修建的自住无证房屋拆迁,以1981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城市违章建设的通知》为时限,在此以前修建的如果建筑结构正规、经拆迁单位审查后,可参照有证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在此之后修建的,拆迁单位可酌情给予工料补偿(规划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违章建筑除外)。
3、问:房改房产权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怎么办?
答:拆迁房改住房,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根据被拆迁人的要求,可由拆迁人统一向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面积超过原登记面积的部分,房改购房人按拆迁时的房改成本价向原房改售房单位补足房价款后,拆迁人可凭房改售房补充合同和补款收据办理增加面积的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4.问:我的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用途是住宅,但是一直用于营业。拆迁中能否作为营业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答:如果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上的用途是住宅,但是实际用于营业,可在交验拆迁范围确定前的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文件后,按照营业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5.问:动迁会后,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作出了分类评估报告。我的房屋是否只能按照分类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
答:拆迁范围确定后,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做出的分类评估价格是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的基础。
6、问:我的房屋要求分户评估,评估费用由谁支付?
答: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的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平均分担。
7.问:安置房屋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我有权拒绝接受吗?
答:你有权拒绝接受。根据国务院305号令及成都市人民政府88号令的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8.问:搬家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如果被拆迁房屋是住房时,按户计算,每次300元;实行过渡安置的,按2次发给;非住宅由拆迁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负责搬迁。
9、问:我原房屋住了3家人,拆迁时安置了3套房屋,搬家费能否按3户发放?
答:搬家补助费按户计算,也就是以产权证为准,即一个产权证为一户,每次300元,实行过渡安置的,按2次发给。
10、问:实行货币补偿的营业房,从业人员怎么计算?45天停产停业损失费怎么发放?
答:从业人员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从业人数为准。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给予45天停产停业损失费,计算公式是:五城区内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从业人数×发放时间1.5月(45日)。
11、问:我是拆迁范围的住户能否要求不拆迁?
答:不行。拆迁人具备相关的批准文件和材料,经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审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意拆迁人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实施拆迁。这就是说,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必须拆除,被拆迁人无可选择。但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就补偿金额及安置方式进行协商。
12、问:我是营业房的承租人,租期未到,拆迁中能得到什么补偿?
答:对于营业房的承租人,如果租期未到,说明承租人与产权人的租赁关系合法存续。因此,首先由产权人与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关系,或者由产权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如果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也就是,房屋承租人的使用权受到相应的保护。
13.问:我是低保户,我的被拆迁房屋不足15平方米。拆迁中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在实行产权调换时,安置房屋为套一的,结算价差时,被拆迁人只需按应付补差款的30%向拆迁人支付(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
14、问:我是残疾人,拆迁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贫困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20%。
15、问:我是华侨,拆迁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拆迁归侨、侨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可就近安置,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被拆迁人选择楼房层次和朝向的照顾。被拆迁人不要求产权交换的,拆迁人应当根据不同地段原房建筑面积重置价加10%给予补偿。
16.问:拆迁纠纷为什么要听证?
答: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及成房发[2004]54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试行)》规定,为了保证拆迁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合法、公正,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拆迁裁决申请或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以听证的形式,听取拆迁当事人和听证人员对申请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17.问:哪些情形应当举行听证?
答:第一、申请拆迁裁决,所在拆迁工程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总拆迁户数20%以上的;
第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
18、问:我是被拆迁人,我如何知道参加听证会?
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应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19、问: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是否必须参加听证会?
答:未作硬性规定。但拆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不参加听证或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但不影响拆迁裁决申请的受理或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
20.问:拆迁过程中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
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因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1.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答: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做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2.问:2004年3月1日以后,作为拆迁当事人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如果对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根据建设部252号文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23.问:2004年3月1日以后,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建设部252号文的规定,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24.问:我是被拆迁人,行政裁决过程中,我害怕对己不利,不想进行申辩。我的顾虑正确吗?
答:根据建设部252号文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所以你的顾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25.问:我发现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建设部252号文规定,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所以你可以申请其回避。
26.问:我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答:根据建设部252号文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些个是成都的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迁,应当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向被拆迁人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人应当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保证被拆迁人按时、足额领取。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金融机构必须在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拨付资金通知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除应当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尘降噪,保持环境清洁。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教育、房产、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住房产权手续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规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工程性质及补拆迁人的不同,实行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
第三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取得国家或省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以当地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遇重大调整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建筑面积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估价机构评估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三十二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拆迁人与被迁拆人选择同一估价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其他估价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估价机构的,分别签订委托协议并承担评估费用。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两个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五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以期房调换产权的,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建设周期等因素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标准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制定。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产权明晰,并符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
拆迁安置用房确需变更规划、设计内容的,必须征得被拆迁人同意,不得低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标准。被拆迁人不同意时,不得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及设计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
第四十四条 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
(四)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
(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六)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
(八)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的单位。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❺ 汶川大地震后,原来有房产的(地震后倒塌了),现在灾后重建,有他们的份吗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关于“5.12”汶川地震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
公 告
为加快我市城镇居民因灾毁损(受损)住房恢复重建,切实解决城镇受灾居民居住问题,根据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5.12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都府发[2008]116号)、都江堰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5.12汶川地震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都财发[2008]240号)文件的精神,现就我市发放城镇居民因灾毁损(受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公告如下:
一、发放对象
1、毁损住房资金补助对象: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产权住房因灾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
2、受损住房修复加固资金补助对象: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产权住房因灾受损(指住房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可修复)需除险加固的城镇受灾家庭。
3、自行过渡安置资金补助对象: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租赁直管公房,因地震造成房屋垮塌、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严重破坏可修复和中等破坏需修复加固后使用的,同时未居住政府或单位提供的过渡期安置房(板房),选择自行过渡的城镇受灾家庭。
二、发放条件
1、毁损住房资金补助发放条件:毁损住房户完成受理登记,选择确定重建意愿,签署“承诺书”。其中置换安居房的住户须签定等额缴纳建房费“授权委托书”。
2、受损住房修复加固资金补助发放条件:受损住房户完成受理登记、修复加固后,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竣工备案手续。
3、自行过渡安置资金补助发放条件:房屋垮塌、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严重破坏可修复和中等破坏需修复加固后使用的住户,同时未居住政府或单位提供的过渡期安置房(板房),选择自行过渡的。
三、发放程序
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户或栋为基础,采取自愿申请(受理)、微机审核、社区公示、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1、毁损住房资金补助发放程序:凡符合条件的毁损住房户,由财政局根据受理登记确认情况,在银行为受灾家庭户建立“个人专户”,将毁损住房补助资金直接发到“个人专户”上。选择置换安居房的住户,银行将根据住户在受理登记时签定的等额缴纳建房费“授权委托书”,把政府发放的补助资金划转至指定的“建房专户”。
2、受损住房修复加固资金补助发放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受损住房户,在修复加固完成,且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竣工备案后,由财政局按实将受损住房修复加固补助资金划拨到乡镇,乡镇按实按栋发放给修复加固住房的组织者或施工单位。
3、自行过渡安置资金补助发放程序:凡符合享受过渡安置政策的受灾家庭户,由信息办提供名单,乡镇或社区负责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局按实将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资金划拨到乡镇,乡镇按实划拨到社区或场镇居委会,按户发放。
四、发放标准
1、城镇毁损住房资金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户
1-2人户
3人户
4人户及以上
最低收入家庭
2.9
3.2
3.5
低收入家庭
2.6
2.9
3.2
一般收入家庭
2.3
2.6
2.9
高收入家庭
0.5
0.7
1
2、城镇受损住房修复加固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套
受损程度
轻微损坏
中等破坏
严重破坏
补助标准
0.3
0.5
0.8
3、自行过渡安置资金补助标准
倒塌、严重破坏不可修复和严重破坏可修复的住房,符合条件的按每户一次性发给过渡安置资金补助1800元。
中等破坏的住房,符合条件的按每户一次性发给过渡安置资金补助1500元。
一户多套的毁损或受损家庭只享受一次过渡安置资金补助。
五、发放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发放,发放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30日。
六、纪律监督
市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各类重建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冒领虚领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骗取冒领补助资金的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87131993
❻ 合肥拆迁有房租补贴,是不是房子安置
不是,租房补贴,是征收户在选择回迁房安置补偿的时候,在回迁房没有建成之前,就是有2-3年过渡期,在过度期给被征收人租房补贴。
一、合肥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十八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安置或过渡性安置方式。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00%。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过渡性安置是为了保障征收户的权益,可以督促回迁房尽快建成,可以让被征收人尽快入住回迁房,并且保障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期间可以有地方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