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某市的某个区的保障住房管理中心 怎么样啊 一般待遇 工作都是什么样的啊 事业单位 专技岗
房管中心主要是负责房产登记,变更,交易等,应该说工作非常不错,而且有很多权利。如果自己善于发展的话,可以同时和房产中介合作,这样额外收入就非常可观了,而且还不违规。如有机会进入,千万不要错失良机。
望采纳,谢谢。
❷ 住房保障中心属于什么机构
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❸ 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
保障性住房管抄理中心是行政事业单位性质。
主要业务职能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及保障性住房房源储备、投放计划;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出售,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管理和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对区上报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已享受住房保障对象的复审、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负责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承担安居工程资产管理和债权债务,负责处理安居工程其它遗留问题,负责房改有关信息资料的动态管理和利用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❹ 我没有工作,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为什么会发我工资
发工资还是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是针对没有住房的人,政府暂时没有廉租房,公租房分配,给无房的困难户救济性质的补偿款。
❺ 上海住房保障局 工资待遇
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2008年4月实施)2008年03月28日 星期五 17:13 在3月25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介绍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本市即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及“镇保”、“农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等方面的情况。
鲍淡如说,民生保障工作关系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和市政府的部署,本市即将实施一系列调整有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的政策。
第一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通知,从今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5元调整为8元。(均不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所有劳动者。对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单位还应另行支付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最低工资制度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为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本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每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今年是第16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主要是考虑了本市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因素,特别是,考虑到去年以来本市居民消费价格增长较快,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较大,所以今年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的数额是近年来最大的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后确定的,听取了人大、政协、工会及企业等方方面面的意见,有效地保证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民主性。
第二项: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逐年提高,同时综合考虑近期物价上涨情况,本市将对失业保险金标准作相应调整。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既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的总体原则,市政府近日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方案。
调整后的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550元/月,最低为410元/月。本次调整对失业保险金第1-12月的发放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约70元,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第13-24个月标准的80%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托底标准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的原则确定。
调整后的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附:调整后的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445
410
-
≥35岁
500
410
410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550
440
410
第三项:“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
为保障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本市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办法于日前正式出台。从2008年1月1日起,本市2007年底以前按镇保相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00元。
本市2003年出台了镇保制度,同时也建立了正常的镇保养老金增长机制。今年是连续第5年实施镇保养老金增长办法,全市将有30万镇保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提高养老待遇水平。
这次增加的养老金,将在4月份通过相关银行、邮局发给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市民如需了解详细政策规定,可拨打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
第四项:“农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
为保障农村老年劳动者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07]6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按本市“农保”办法2007年底前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增加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其中对月养老金低于172元的人员,其增加标准应不低于60元。
❻ 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是参公事业单位吗这次十二五事业单位改革,会改成行政编制吗
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没有行政职能,不是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其使用的事业编制不会改为行政编制。
❼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待遇怎么样
请求责令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时公开信息,并追究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人员行政不作为责任书
2011年11月,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梅园社区梅庙村的村民侯秋芝家,向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信息公开,以及要求查处拆迁单位、开发商采取断电方式逼迁候秋芝一家的违法行为,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拖着不予受理。2011年12月,候秋芝家向菏泽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职责,拒不查处拆迁开发工地上以断电手段逼迁申请人等人家的行为违规违法;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职责,拒不受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违规;3、请求菏泽市政府切实履行职责,督促被申请人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及时查处拆迁开发工地上以断电等手段逼迁申请人等人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督促被申请人书面明确受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及时办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事项。”
2012年3月12日,菏泽市政府作出菏政复决字(2012)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与15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该决定书回避了要求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查处拆迁单位和开发商断电逼迁候秋芝家的事项,在一定程度上袒护了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但是,时至今日,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仍然没有把菏泽市政府放在眼里,始终拒绝依法公开候秋芝家需要的信息。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因此候秋芝恳请行政复议机关菏泽市政府能够管得住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能够责令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时改正错误,以维护候秋芝家的合法权益,维护菏泽市政府的尊严。
此 致
❽ 事业单位招聘的住房保障管理这个岗位好吗
通俗的讲就是管本单位职工的分房工作。好是好,不过很难做,事业单位里有2个敏感话题,一是升迁,二就是分房。我们医院每到分福利住房的时候就打成一锅粥,形形色色的人,各种各样的矛盾,有的人确实没房,却分不到房。有的人明明有,却还想多吃多占。再加上各个利益集团的角量,你能居中调和吗?如果你是这个部门的小小办事员,那就无所谓了,你们领导怎么说你就怎么办。如果你是部门领导,那就难了。。。
还是那句话,你要只是个办事员,怎么都好说
❾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所待遇怎么样
住房保障肯定房产管理所的待遇好得多,我选择一定选择住房保障哟。
❿ 住房保障中心是干什么的
各地区住房保障中心大体一样,下面以广州市为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任务;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和提出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战略的政策建议;监督、指导、检查区(县级市)开展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住房保障和市直机关安居工程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拟订和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住房货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年度标准。
(三)负责筹集、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补贴资金、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单位住房基金及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四)组织开展居民家庭,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及其相关需求情况调查;拟订本市住房保障标准,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五)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储备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物收地、土地整理及前期管理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六)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计划管理和统筹协调;负责保障性住房自建项目的组织实施;会同物价等部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并协助建设单位落实工程项目有关优惠政策。
(七)负责住房保障资格审核、保障性住房的筹集、租售和后续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负责住房保障信访、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负责企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审核和备案;负责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审核;负责房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监督、处理房改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
(九)负责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市与区、街(镇)住房保障信息网点工作。
(十)负责职工房改档案、住房保障档案的建档和管理,负责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