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南通房产局局长是谁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沈卫星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组织人事工作、财务审计工作和办公室工作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鲍榕宁
分管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产市场管理、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工作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缪小华
分管房屋拆迁管理、政策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耿建华
负责局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分管局机关作风建设、宣传、教育、武装、工青妇、精神文明建设、老干部管理、计划生育、扶贫等工作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局长助理
缪世海
分管直管公房和公房优惠出售后公用部位修缮与廉租住房维修的监管、白蚁防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保密、信息、档案、提案办理等工作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局长助理
许刚健
分管局会计委派中心工作、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局财务审计处工作。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 副调研员
黄如平
协助抓机关作风建设、工青妇、计划生育、老干部管理等工作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 副调研员
任吉高
协助缪世海同志工作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 副调研员
陆军
分管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政策法规、五城同创等工作;协助抓机关作风建设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 副调研员
魏钦才
分管物业管理、局系统安全生产、房屋安全管理(包括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及系统内其他经济工作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 副调研员
孙健
协助抓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
② 如何查询南通地区的购房备案信息!
可以在南通地区房产管理部门查询。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南通市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商品住房项目开盘后,所售房源必须实名登记,一旦达成认购协议,不得更名。
开盘次日必须将所有购房人详细情况(包括:房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未售房源等清单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网签合同备案核查信息。未按要求提交清单的,暂停该企业在本地所有项目网签备案。
也就是说,可以在本地房产局进行查询备案信息。
(2)南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扩展阅读:
尤其严禁期房转让,暂停受理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注销手续;所有商品住房项目,一律不得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价格备案的相关要求。
此外,严禁通过 “毛坯改装修”、“增加装修项目”、“抬高车位、车库、储藏室等配套设施价格”、
“分销代理”、“工程款抵扣房”、“员工福利房”等方式变相抬高商品住房价格;严禁捆绑搭售、价外加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附加条件,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虚假广告或期房信息,炒卖期房、房号及赚取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维护房地
③ 南通如何认定第二套,第三套住房,以前我贷款买过俩次房,已经全部卖了,现在没有住房。
认定住房是你手头有的房屋,也就是产权证上有没有你的名字,既然卖掉的话,你现在是没有房子,不存在二三套房了。
④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领导分工
钱国宾同志主持全面工作。
吴建林同志主管建筑工程管理工作。
陆建兵同志主管房屋动迁管理工作。
宋国彬同志分管市政工程建设、路灯管理、燃气管理、物业管理、创建迎查、安全生产及相关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联系城市建设科。
丁舜锋同志主管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分管建设科技、工程技术、村镇建设、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联系村镇建设科。
黄索宇同志分管建筑市场、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抗震、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监督、供水管理及局属自来水公司、益民水处理公司、诚源建设投资公司、华润燃气公司、益众燃气公司。联系工程建设管理科。
李晓东同志分管房地产业、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房屋产权交易、评估、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联系房地产业科。
王群芳同志分管住房制度改革、廉租房、公租房建设、管理租赁、维护等工作。联系住房保障科。
金佩银同志分管纪检、监察、监督、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建设监察、建设法制、综合治理及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窗口等工作。联系政策法规科、纪检监察室。
吴永华同志协助房地产管理处改制、工会工作。
杨旭东同志协助建设监察工作。
樊祥冲同志协助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徐新明同志协助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局窗口工作。
曹英勇、徐耀斌、陈志明、陈菊芳、张帼英、李明等同志帮办企业。
⑤ 能否在南通房管局的网站上查到已经备案的房产信息
不可以查询,这个涉及隐私
⑥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拟订全区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参与南通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评估;参与区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参与全区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制定。参与全区城市化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化进程中城镇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镇发展指标体系。
(三)承担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适合通州实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和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全区房屋产权产籍、房产交易、房产评估、房屋租赁、房产测绘、房屋安全鉴定、房产抵押登记、房产中介机构等房政管理;负责全区房屋拆迁管理、国家直管公房管理和防治白蚁灾害工作。
(五)负责全区建设计划的编制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工程建设项目扩初设计的审核;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审查;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项目文明施工、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负责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检测工作;负责建设阶段的施工和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全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制度的实施;负责外地建筑企业在我区承包工程的准入备案和登记工作。
(七)负责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区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监管;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照明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与区城市管理局共同牵头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的审批和管理。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负责全区风景园林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全区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区园林绿化行业的管理;负责全区园林绿化养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监管;与区城市管理局共同牵头负责绿地占用的审批和管理;负责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园林城市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九)负责全区村镇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村镇综合开发;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新型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加快小城镇建设,推进城镇化发展。
(十)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负责全区公共建筑、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城市建设附属设施、人防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制定全区住房与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二)负责全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指导建制镇的建设档案工作。
(十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建设行业的行政执法;负责全区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的普法教育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建设系列工程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负责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工人技术等级管理。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⑦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下属单位
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录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全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对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单位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2.实施工程建设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全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质监、监理和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3.实施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及城市道路照明等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监察;
4.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城市拆迁、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租赁、抵押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5.对各建制镇城建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6.在受委托的监察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7.完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顾景 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录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报,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3.对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及环境质量的原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等进行监督;
4.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5.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使用功能及环境质量进行监督;
6.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单位(子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7.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
8.编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进行监督;
10.参与查处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11.参与本区工程质量检查和优质工程评选;组织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
12.参与本区内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13.建立各责任主体业绩和不良行为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14.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吴晓东 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隶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区实际研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行为的管理,包括施工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和工程结算价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3.负责对工程造价异议和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4.负责本区“施工取费标准证书”申报与日常管理;
5.负责本区“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年检、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登记及管理工作,对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6.负责对本区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核定;
7.负责测算、发布本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及指导价信息;
8.负责按规定收取本区工程(劳动)定额编制费;
9.建立工程造价管理数据库系统,推进工程造价管理现代化;
10.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黄新华 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隶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建档案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对全区列入城建档案接受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档案工作及各镇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负责查处违反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4.负责对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出具工程档案认可证明并督促移交;
5.负责对接收的全区重要工程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维护,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6.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
7.编制检索工具和开发档案目录,开展编研、编撰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8.研究并应用新的科学技术,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9.举办各种形式的城建档案展览,组织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10.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仲兰琪 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隶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拟订本区实施意见;
2.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改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3.负责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照明设施新建、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4.负责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对其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对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工程进行审核;
6.参与道路照明用电费用的监督管理;
7.推广应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8.指导建制镇的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9.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吴德林 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隶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2.负责承办城市道路、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燃气、公共交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3.负责城区道路、桥涵、广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管理,接受委托负责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线和杆线设施建设的审批等路政管理;
4.负责城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管理;
5.负责全区新、扩、改建供水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供水企业资质审查的前期工作,负责供水企业行业管理;
6.负责全区新、扩、改建供热、供气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供热企业资质审查的前期工作和供热企业行业管理;
7.负责全区新、扩、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设施许可的前期工作,负责燃气企业和燃器具安装维修单位资质审查的前期工作;组织燃气企业、燃器具安装维修单位有关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负责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燃气用具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燃气供应状况的综合设计,负责供气行业管理,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8.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的行业管理。负责瑜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和客户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车辆清洗站建设、运营许可审批和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
9.指导建制镇的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的建设管理;
10.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顾斌 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隶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政策、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拟订本区城镇危险房屋管理的实施办法;
2.负责对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的安全鉴定申请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3.负责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发危通知书,并提出解危措施,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实施解危措施;
4.负责对危险房屋解危的技术咨询;
5.负责办理与危险房屋鉴定有关的其它事项;
6.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顾晓琴 (挂“通州市人民公园”牌子)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隶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园林绿化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拟订我区实施意见;
2.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负景名胜、动物园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的具体工作;
3.负责全区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主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工程设计审查的具体工作,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审查,承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事项;
4.负责全区城市树木砍伐、移植、占用绿地审批的前期工作;
5.负责城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建设、养护管理;
6.负责全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
7.负责指导全市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和生产绿地的建设管理;
8.指导城镇住宅区、单位的绿化建设和建制镇的绿化工作;
9.负责城区公园、公共休闲场地的建设和经营管理;
10.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顾景 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隶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拟订行业管理制度及服务标准;
2.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业务指导;
3.负责业主机构的登记,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接收和处理对物业管理的投诉;
4.指导物业管理企业提前介入房地产开发,协调处理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纠纷;
5.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核发《通州区物业管理验收交接许可证》;
6.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
7.执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维修项目的核定、经费的审核、结算等管理工作;
8.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卑晓鑫 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隶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抗震设防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拟订本区施工图设计审查(含抗震专项审查)的实施办法;
2.接受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施工图设计(含抗震专项)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3.组织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抗震设计审查和原有建筑构物的抗震鉴定与加固;
4.组织调查、评估震后建设工程震害,参与指导、抢修、排险和震后恢复重建;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6.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葛振军 (挂“通州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牌子),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隶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全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3.负责全区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权属发生转移的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4.负责全区房地产抵押登记,核发《房屋他项权证》;
5.负责房屋租赁登记,核发《房屋租赁证》;
6.负责商品房预售备案合同备案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房地产权属总登记;
7.负责公有房地产价格评估,为房地产交易、抵押、促裁、转让提供确定价值依据;
8.负责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资料管理,提供房屋产权咨询服务,参与调解房屋权属纠纷;
9.协助监督、检查、处理、调解违反房地产交易和房屋租赁规定的事件;
10.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管理;
11.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丁洪军 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隶属于通州区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白蚁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本区白蚁防治的实施办法;
2.负责全区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3.负责做好白蚁防治药物的鉴定和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全区的蚁情调查和监控,监督全区的白蚁防治工作情况;
5.负责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宣传白蚁防治知识;
6.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邵建华
⑧ 南京和南通房产信息联网了吗
联网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全国联网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