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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管理常见措施

发布时间:2020-12-30 03:12:31

『壹』 近几年我国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措施有哪些,效用如何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及相关政策
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应该说,这种制度模式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住房制度改革起始于1980年邓小平关于住房问题的讲话,当时谈到住宅问题,邓小平说:“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十年、十五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考虑买房合算”。此后,房改大致经历了试点售房(1979~1985年)、提租补贴(1986~1990年)和以售带租(1991~1993年)等改革阶段,以及全面推进住房市场化改革的确立(1994-1997年)阶段。
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贰』 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

由于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刚刚起步,在不断完善的进程中也显现出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公共租赁住房对政府的管理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由于政府持有房源,后续的维护、更新改造以及管理方面等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都应在公共租赁住房计划中有充分的考虑。 还有就是目前国内仅深圳、厦门等几个城市推出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从国家层面上来看,还缺乏统一规范的法规制度或指导意见。而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和后续管理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即使从目前各地已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看来也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另外,各地建设标准差异较大,缺乏统一的约束性。

『叁』 当前我国住房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呵呵 泡沫太大!房价太高。
降不降得有房的房主和开发商说了算。
改进措施治标不治本!

『肆』 我国住房制度的基本内容简介

我国的住房制度自九十年代开始改革,由计划分配走入市场交易,经过了二十多年的路程。总结起来,从成绩方面看:一是极大地调动了全社会对于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从而带动了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极大地促进了GDP的增长和各级财政收入的增加;二是相当一部分人群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一个多层次的、丰富的住房市场已经形成。但是改革是在摸索着前进,缺乏总体设计和完善的配套措施,结果使房地产的发展偏离了方向,形成了极大的泡沫,浪费了很大的资源,使得发展的成果不能惠及多数民众。
为了解决房地产发展中的问题,中央不断采取调控措施,出台限制政策;但这些政策措施都偏重短期和临时性的,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尤其随着市场体制的深入推进,这些临时性的政策措施更难以发挥作用。所幸我们还有一个高度集中的行政体制,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还能发挥控制的作用。从某种角度看,这也体现了党的领导,这也是保障我们改革取得成功基本法宝。我们最终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行政手段将淡出经济领域,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从宏观到微观经济的调控系统。通过这二十多年住房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一个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制度已渐显明了。目的,就是要保证大多数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不断得到改善;方法和手段,就是要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制。首先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基本住房保障体制;其次要建立多层次的商品房市场体制;然后,要把限制投机与抑制投资作为一条基本原则贯穿到这一体制中。对此,我们应该开始进行住房制度的顶层设计。
第一,建立基本住房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要确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明确对于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流转的监督要求,明确限制对于住房的投机与抑制投资要求。
第二,建立有效的住房市场交易的调控体制。要完善财政税收和信贷体制,不断满足刚需住房的需求;要保护开发商对于住房开发的积极性,保障市场供给;要促进住房的流转,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三,建立合理的房地产管理体制。要保障基本住房土地的需求;要提高土地的利使用效率,严格限制土地的囤积和闲置。

『伍』 如何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一个法制化、规模化发展的新时期。现实施的条例是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未来购房进行储蓄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其特点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广大城镇职工购买住房,旨在帮助个人缓解购房压力。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普通商贷的利率低1%.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额和缴存额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中等收入者购买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首先,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来,覆盖面不断扩大,但覆盖率仍然较低。全国公积金覆盖率不到50%,仍有4000万左右的职工还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2]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识,也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流转不畅任意停缴。其次,住房公积金的运用率低,沉淀资金高。“就全国来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福建等6省市的公积金运用率情况比较乐观,超过了60%,其中北京高达96%,而其他省市则普遍面临运用率不足的压力。”[3]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多、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影响购房者贷款热情;虽然公积金贷款比商贷低1%,但是这个利率差很小,当商贷采取优惠利率时便优势不存。而且,利用公积金贷款可贷得额度低,即使采取商贷+
公积金贷款并行的方式,但也终因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等弊端而使人们不得不放弃它的使用;公积金的使用仅限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资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赁之用,这也限制了那些卖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对于那些直至退休都卖不起房的人来说,只能等到退休再将公积金支取出来自用,这有悖于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积金缴存设定了最高缴存比率,不利于单位自主提高职工公积金额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这些不足都影响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首先,加强对我国劳动用工的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必须改变目前我国用工制度的无序状态,凡是企业用工必须经过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劳动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必须对在本市工作的人员进行跟踪,即在本市工作后,要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有关手续。[4]逐步推进农民工参统住房公积金的改革措施,使农民工也能从中受惠。其次,赋予住房公积金中心稽查处罚职能,对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相应处罚,迫使其按期及时缴纳。再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吸引人们选择公积金贷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设定弹性比率,对于有能力且对住房公积金热情高的单位鼓励其自己确定比率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额度。第五,拓宽公积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为目的的租赁也可申请公积金的运用,真正保障公积金用户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强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强化对其的监督,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第二,经济适用房政策。1998年,我国推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目的是为实现“居者有其屋”。经济适用房是指以行政划拨土地建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以保本微利(开发商利润控制在3%以下)为原则,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产权的普通商品房。“从1998年至2002年,全国共完成经济适用住房投资3959.67亿元;经济适用住房施工面积达71644.6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42857.6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总量的41.2%,也就是说,经济适用住房已经占了中国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统计数据而言,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规模已经很大,应该能够满足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而为什么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当时国家决定全面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并不仅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也是一个重要目的。正是由于这种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经济适用房很难与商品房界分,经济适用房的房型面积如何确定,销售对象资格如何审定,经济适用房如何管理规范等问题不够明确,导致在一些地方经济适用住房被富人购买,成了富人房,偏离了它应有的目标。[6]目前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消费主体错位,由于审核不严,高收入者往往凭借其经济优势购置多套经济适用房,剥夺了本属于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积规模普遍偏大,中小户型供应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够消费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户型的房屋;虽然政府限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空间,然而,本来很低成本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却也不断上涨,与普通商品房差价不大,而质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却了其本来的功能。经济适用房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关乎我国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气认真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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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我国住房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我国住房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住房建设是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发展住房
建设对调整经济结构,增加社会有效需求,解决居
民住房困难,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
意义。然而,国家在推行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同
时,个人住房消费却“热”不起来,究其原因,不外
乎国家政策的不明朗化,各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
恶化及个人消费观念的传统化这三种主要因素。
作为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市场的主体—商业银行
怎样将国家政策及银行效益有效结合,改变个人
消费观念,既能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又使自己利
润最大,风险最小,推动住房消费的“火爆”。我想
借鉴美国住房抵押担保证券市场的发展,对推进
我国的个人住房消费信贷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住房消费信贷金触服务不完替
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把住房建设培育
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是中央政府发展经济的政
策之一,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金
融机构调控经济、服务经济的职能使得房地产信
贷在住房消费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
虽然加大了对消费信贷的重视程度和投人,但是
显现的问题又制约着消费信贷的发展。归纳起来
有:.
i、手续繁琐,效率不高。在现有社会信用环
境和缺乏个人资信查询档案制度的情况下,银行
为规避风险,不得不对贷款人采取原始的资信审
查手段:上门核实身份证明,收人证明等。因涉及
房产登记部门和保险机构,使得银行审贷过程加
长,效率低下,客户不满。
2,贷款额度低,期限短,利率高,付现额度大。
按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条例》规
定,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要涉及到银行、房地
产商、保险公司、房产交易所、律师事务所、房产评
估所等多个中介部门,同时需缴纳一定的办理抵
押物评估、保险、登记和合同公正费用,加重了贷
款人的经济负担。而商业银行发放个人抵押住房
消费贷款的额度占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贷款额的6%,占贷款总额的1%左右,远远低于国际水平。
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短则3一5年,最长
的是20一25年,住房款项付现比例一般为住房总
款的30%左右甚至更高。
3、商业银行贷款的责任管理模式过于粗放。
各家银行的基层单位对责任贷款管理强调个人贷
款、小额贷款一旦出现风险,无论何种原因一律由
经办人负完全责任直至收回方可解脱责任。这种
粗放的管理模式不利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拓
展,不利于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所以基层信贷
员宁可发放经过上级行审批,集体承担风险的个
人住房消费贷款,而不愿发放自己承担风险的个
人住房消费贷款。
4、银行经营机制转换不到位,经营收人与成
本支出不划算。由于发放企业贷款手续相对简
便,经营成本低。而住房消费贷款客户面广、量
大,造成商业银行放款工作量加大,管理成本增
加,现行的利率规定使银行贷款期限越长,收益反
而越小,加上此项贷款风险预警手段不足,使银行
开办此项业务积极性不高。因此商业银行热衷于
企业的“批发贷款”,而影响到住房消费贷款的深
人开展。
二、商业银行的对策
面对住房消费贷款供不应求的局面,商业银
行应积极调整信贷政策,在贯彻国家房改货币化
政策、提高人民住房水平的同时,应解放经营观
念,提高盈利水平。
1、解放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我国传统的消
费观念—不贷款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住房
消费信贷的发展。因此,商业银行不但要大力宣
传住房消费信贷,包括向政府宜传以需求政策支
持,向社会宜传以增加客户,解放居民的消费观
念,改变过去那种“住房等分配,消费不负债”的落
后消费观念。而且还应解放自己的经营观念,提
高自身的信贷管理水平。商业银行应加强住房贷
款的集约化经营,组建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主要业
务的经营中心,选择部分经营环境较好,管理水平
琴高,客户比较集中的基层经营机构,集中办理个
人住房贷款营梢、咨询、受理申请等,以有效地控
制业务风险,降低业务成本,进一步提高业务的集
约化经营水平。
2,精确计算贷款风险,完善住房金融配套服
务体系。商业银行应设立精算部门,专门计算贷
款风险系数。特别是住房消费信贷,由于其年限
较长,风险系数较大,受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利率
.36·
风险等系列影响,发生违约可能性较大,因此,商
业银行应建立一套科学的计算方法,争取将风险
降到最小化。同时,商业银行完善金融住房配套
服务体系的首要条件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减
少因手续繁琐而影响了效率。其次,商业银行应
提高消费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付现比
率,减少贷款过程中涉及到的房地产商、保险公
司、房产交易所等中介部门,从而减轻贷款人的贷
款支出,减轻经济负担。然后,建立多种住房贷款
形式,减少限制条件。最后,改变粗放型的贷款责
任管理模式,明确责任,提高贷款效益,积极开展
住房消费贷款业务,为完善住房信贷建立一个良
好的体系。
三、建立我国住房抵押担保证券市场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产生于大萧条时期,
是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不断发展的结果。所谓住房
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是指已形成的住房抵押的转
移、买卖的市场。沁世纪印年代中期,由于对金
融业的管制不断放松,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侵人
传统商业银行领域,在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发放工
商贷款和消费贷款等领域与商业银行全面展开竞
争,而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受到商业银行那么严
格的限制,相对而言,商业银行因对吸收的存款缴
纳存款准备金和保险金而使资金成本偏高,在竞
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储蓄机构和商业银研所面临
的困难,迫使他们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于是将期限
和利率大致相同的同质住宅抵押贷款等金融资产
聚集成一个集合基金,然后发行以集合基金直接
担保的抵押担保证券,住房蝶款的证券化,使银行
贷款的风险减小。美国于1968年发行了第一张抵
押转递证券,由于这种抵押转递证券比单独的抵
押契约具有更大的流动性,因此那些不喜欢冒险
的投资者宁愿投资于这种证券,也不愿投资于一
个单独的抵押契约。
为增加对居民抵押市场的资本供给和为活跃
的二级市场提供支持,国会创建政府国民抵押放
款协会(Ginnie Mae)联邦住房抵押货款公司(Fred-
die Mae)和联邦国民抵押放款协会(Fmnie Mae)这
三个机构。与这三个实体联系的证券是公认的机
构转递证券,政府国民抵押放款协会发行抵押转
递证券,在利息和本金按时支付方面,由美国政府
的信用来担保,它的发行是由Gitmie Mae批准的放
款人来发行的,如:储蓄银行、商业银行、抵押银行
等。吸有当基础抵押契约由Ginnie Mae制定了保
险标准,并被联邦房地产管理局(FHA)、退任军人
管理局(VA)或农民住房管理局保险或担保的抵押
契约才能进人由Ginnie Mae担保的抵押集合基金。
Ginnie Mae担保的证券称做抵押担保证券(14185),
它占抵押转递证券的最大部分。联邦住房贷款抵
押公司发行的参与证(PC)保证利息和本金的及时
偿还、但大多数Freddie Mae参与证仅保证利息的
按时支付,而定期偿还本金象聚集时一样被传递。
联邦国民抵押放款协会于1981年发行了第一张抵
押转递证券在利息和本金按时支付方面都给予保
证。美国住房接触应力证券是直接以抵押资产为
基础,通过提供两个层次的信用即资产本身信用
和衍生信用来构造的。
参照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担保证券市场的基础
条件,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
人手:
1、深化金融改革,建立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
在国有银行商业化的同时,应大力发展保险公司,
社会养老基金、抵押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
多项投资机构,将保险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
引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为二级市场业务的
开展提供长期而广泛的基金来源。
为保证二级市场正常合法有序的进行,我国
应建立一些保护法规,如《住宅金融法》、《住房抵
押贷款保险法》等。
2、尽快成立政府专门机构,使其致力于发展
住房抵押货款二级市场。组建由国务院直接领
导,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牵头政府机构专门负
责住房抵押贷款及其证券的保证保险和标准化。
规范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估业,大量
培育证券、房地产估、财务等各方面专业人才。
3、加强开发,新的贷款种类,提高住房抵押贷
款的证券化程度,改变过去形式单一的贷款条件,
建立多种类型的贷款,为建立贷款二级市场提供
前提条件。
4、我国在建立了住房抵押担保证券市场后,
应加速住房抵押消费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以此促
进住房消费,激活房地产业,拉动内需,改善银行
资产负债结构,减轻经营风险,自动实现社会闲置
资金在住房消费信用方面的配置作用。
参考文献:
[1l周湘平、王于栋.住宅金触周期性风险与政府干预
化解,对经理论与实践〔Jl ,加以,1,27-31
〔幻刘锌.房地产信货风险与防范时策,中国金触
[Jl,2oo4,7
[3〕周革平.我国房地产金触的未来发展趋势【Jl,金触
与保险,加以,5
[4l高波.中国房地产市场发育和规范化运行制度
分析,南京大学学报【J1,1},4
[5〕王进才.房地产金触:资本市场中的断亮.点,中国
对政经济出版社【l}l ,199s年版
帮你写好了

『柒』 谁能浅谈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主要来是为了养源活和安置一部分人,让这些人有一份好的工作,优厚的待遇。

主要特征:不公平,不合理,让一部分人掌握。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不适合市场经济。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极不合理的制度,体现出一种特权阶层的存在,它的存在造成社会不公平,是不伦不类的制度,不利于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

『捌』 我国住房制度的现状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每个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也是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关键。但我国从2003年以来房价飞速增长,居高不下,买房成为许多人,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奢望。面对高额房价,他们也只能望而兴叹。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而言,他们没有能力通过市场经济来解决住房问题,只能寄希望于通过政府保障途径来满足居住和住房条件改善等需求。因此如何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成为当前政府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目前针对房地产市场对住房制度采取了两项措施:推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政策。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是我国目前城市中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的两种基本形式,但由于中国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还刚刚起步,制度本身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部分,出现了许多违背制度初衷的现象。例如,经济适用房供应量有限,购买者非实际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能补偿住房消费等诸多问题。使得当前城市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保障整体效果并不尽人意。因此,深化对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简单叙述了一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玖』 论述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要风险有哪些应如何防范

我国个人住房贷款面临的主要风险(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重点分析各种非系统性风险:(l)来自开发商的风险
①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 款、②多种原因造成楼盘烂尾、虚假广告、③承诺落空造成的风险),
(2)来自项目的风险
①项目存在合法性瑕疵,形成风险、②项目市场前景黯淡造成的银 行风险、③房屋品质恶劣或有缺陷造成银行风险),
(3)来自借款人的风险
①借 款人能力风险、②借款人恶性违约),
(4)来自抵押物的风险
(5)来自中介合作机构的风险,
(6)来自银行自身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控制的主要防范措施:
(1)加强贷前调查,严把贷款准入关,
(2)加强贷后管理,防范个 人住房贷款风险,
(3)谨慎选择合作中介机构,防范道德风险,
(4)积极利用保险、 担保等方式防范贷款风险。

『拾』 我国房屋租赁管理的原则包括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
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管理服务站),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经费、办公场所。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第二章出租登记
第七条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办理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收费。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报下列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提供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的当事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宣传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识; (二)告知有关人员办理流动儿童入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等事项的规定和流程; (三)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出具与房屋租赁有关的证明; (四)受当事人委托提供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件,办理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交验、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税代办服务等; (五)提供维权服务信息;(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基层管理服务站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基层管理服务站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

第十三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第十四条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服务站。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出租登记;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十六条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转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 (一)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二)按规定对所管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妥善保存。 (三)按照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基层管理服务站的要求提供房屋安全检查结果。 (四)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 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
第十九条本市对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帐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统一收取佣金、开具发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业务。 (四)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出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 (五)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 (六)不得居间、代理出租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房屋租赁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公安、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在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房屋管理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房屋租赁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有关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基层管理服务站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建立巡视制度,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现登记信息不实的,予以更正; (二)发现未登记的,进行补登;(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卫生、计划生育、建筑结构安全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报告上级出租房屋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出租房屋属于危险房屋的,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按规定采取解危措施。采取解危措施,需要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暂时迁出的,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出租房屋危及人身安全,并且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拒绝对出租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加固、修缮措施,并可以责令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限期迁出。 强制加固、修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阻碍加固、修缮造成的损失,由阻碍加固、修缮的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检查有关资料,了解房地产经纪业务情况和客户资金、风险准备金等方面的管理情况;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具有房屋租赁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或者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未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服务站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处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管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出借、出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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