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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农村住房建设试点

发布时间:2020-12-30 01:17:23

㈠ 为什么温州市可以成为首批信用建设的试点城市

温州是可以成为首批信用建设的试点城市,是因为温州市非常的强大。

㈡ 温州龙湾区农村自建房的审批程序---如何审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㈢ 什么时候开始,农村住房,统一规划!

听我们村来支书说,现城自乡规划,最短得8年时间,最长也得20年,所以我们那边现在该盖房子的还是在盖,另外,我们那边城乡规划是把几个村子合在一起,并没有提及统一住房,如果自己村的地理位置不动,不用往别的村子移

㈣ 农村住房建设

每个地方政策都不一样,不过现在农村住房建设已经在慢慢的统一管理,比如我们这边,农村建房也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
你那个宅基地的手续太不完整了,才到村一级,如果镇里发现你这块地是规划控制区,可以不让你建的,建议还是到镇里办手续,如果有必要,三级手续也去办理了吧。不然后续要是镇里有什么规划影响到了,说不定你建到一半人家就不让你建了。

㈤ 列举温州改革开发以来的两项重大经济建设成就

义务成为重要的商品交易地 浙江的私营企业很有活力 乡镇企业发展也很快
温州的制鞋业走向国际

㈥ 温州危房什么时候能重建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的审批和管理,切实解决市区农村村民住房困难,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保持社会的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就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求,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和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按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三级控制区三种区域分类办理。
(一)一级控制区范围:
1.规划明确划定近期建设范围和规划道路红线、规划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控制范围。
2.翠微大道以东、瓯江以南、茅竹岭以西、瓯海大道以北区域。
3.灵昆大道以东、瓯海大道以南、永强大道以西、镇标路以北区域。
4.温州生态园三湿地规划范围、瓯海中心区规划范围、七都岛。
(二)二级控制区范围为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除一级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三)三级控制区范围为温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除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二、市区农村村民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的,按如下规定审批和管理。
(一)一级控制区范围内一律原拆原建。已纳入旧城(旧村)改建年度计划范围内的,由旧城(旧村)改建业主单位先行组织拆迁安置。温州生态园三湿地规划范围的,要根据生态园规划,严格组织实施。
(二)二级控制区范围内以原拆原建为主。住房困难户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可拆扩建至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
(三)三级控制区范围内,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可拆扩建至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非公寓式的房屋建筑层数不得超过5层。
(四)报批程序:
1.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进行危房拆建的,由规划部门审核后按上述规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城市规划法》和村镇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房屋竣工验收后,房管部门予以发放房产权证书。
2.因规划需要进行合理调整房屋建设用地的,调整后的房屋占地面积没有超出原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先由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调整审批手续后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对二、三级控制区范围内,确实因特殊困难需要适当增加房屋占地面积的,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审批手续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4.凡危房拆扩建的,农村村民家庭住房和家庭农业人口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规划部门审批时须附有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规划部门公示房屋拆扩建情况,征求群众意见,审批后再公示审批结果。危房施工现场须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接受群众监督。

三、市区农村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按如下规定审批和管理。
(一)申请住房困难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市区农村常住户口;
2.未达到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
3.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
4.没有房屋或宅基地买卖的。
(二)农村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的途径和办法。
1.一级控制区范围内,以区为单位,建造农村经济适用房逐步予以解决。由区政府牵头,根据控制区内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需求、建设规划和用地计划等情况,上报年度农村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报批,统一建设和管理。具体由各区政府参照市区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办法制订实施意见。
2.二、三级控制区范围内,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造农村公寓式联建住宅予以解决。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提出村民联建户的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按基建程序报批,统一建设和管理。村民公寓式联建住宅用地,其土地应征为国有,以划拨方式供地,土地有关规费享受与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同等政策。
3.三级控制区范围内的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可按市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
(三)住房困难户属社会低保对象的,申请建房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的,凭有关证件,由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建房面积超出人均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不予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危房改建和住房建设时,必须认真审查;同时要做到简化手续,及时审批。对在审批危房改建和住房建设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经办人的责任。

㈦ 温州城城区农村宅基地建农房可以吗

你好,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土地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 (一)6人以上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4至5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下为小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6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房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人均60平方米以内,非公寓式的房屋一般不超过5层。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在村内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市、县(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报送市、县(市)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申请材料,应当先由市、县(市)土地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条 农村村民在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建造住宅的,应当取得规划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要求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交还原宅基地,并明确原宅基地上建筑物处置方式和处置办法,市、县(市)政府批准时,同时由土地行政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和规划要求,在核定期限内施工,不得超面积占用土地。批准占用耕地,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部门收取闲置费;连续两年不施工的,由 原批准机关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交由原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竣工后,应当及时向土地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经验收合格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重建、扩建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在规定的占地面积范围内重建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批准。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土地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县(市)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望采纳,谢谢

㈧ 农村土地改革三项试点的33个试点区县具体是哪33个区县

农村土地改革三项试点的33个试点区县分别是:

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

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8)温州农村住房建设试点扩展阅读:

农村土地改革三项试点暂时调整实施的内容包括:

1、暂时调整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2、暂时调整实施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暂时调整实施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㈨ 温州农村自住房 能建几层

温州地区自建批 得看拆建的有几层 家里有多少人口批的

㈩ 温州农村自建房,怎么申请重建

要社区办证明,在当地土地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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