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贷提前还款手续怎么办
如今,贷款买房已成为当下购房的主流。一般,家庭如果手头宽裕,就想着提前还款减轻家庭压力,需满一年后申请提前还款,否则,银行不满1年都要收取违约金,根据自己的实际欠款选择是否提前还款。了解各大银行的违约金很有必要!
提前还款如何办理!
1、办理流程不同
在提前还款办理时,每个银行的业务手续及流程也有不同。有的银行先电话预约后填单,如中国工商银行和北京银行的绝大多数支行,借款人可以先与银行约定一个还款日期,即到了指定时间,再到银行填写《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申请表》即可办理。
而有的银行却需要先填写《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申请表》,如中信银行、建设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的绝大多数支行,需要银行相关部门审批合格后,借款人才可以还款。
2、办理周期不同
大多数银行需要借款者提前一星期预约还款,而个别银行的支行可能需要提前3个月预约。
3、收取违约金情况不同
大多数银行办理提前还贷已经不需要交违约金了,但还是要以签订的合同为准,想要提前还贷的购房者一定要仔细阅读房屋买房合同及贷款相关合同有关违约金的规定,有必要的话最好能到放宽银行的网点人工咨询。
4、扣款时间不同
办理提前还贷所需时间也不同具体扣款情况请仔细阅读融360整理的各大银行提前还贷情况对比表格。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6-3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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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租房怎么取住房公积金
租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回
(2)提取职工本人答的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
(3)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授权书》注:采用租房提取公积金呢,员工本人及配偶需均无住宅。
一般是通过公司人事办理,如果像您描述的公司办理不了,您可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咨询或者致电公积金管理中心先进行了解!
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③ 现在国家廉租房有什么政策,和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有多大
1.首先,你要了解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区别:
一是申请对象不同。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仅限于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
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限制。
二是收入限制标准不同。主城区申请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450元;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
不高于3000元。
三是交纳的租金不同。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公租房的租金标
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确定,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租金的60%,
并动态调整。
经适房是这样的: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现在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年收入小于等于6万的家庭,当地户口才可购买。
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条件困难者家庭提供的住房。为促进廉租房的更快发展,相关部门颁布了国家廉租房政策。国家廉租房政策对廉租房申请范围、保障方式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国家廉租房政策:覆盖范围扩大至“低收入家庭”
2007年11月,建设部、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首次将廉租房的覆盖范围由住房困难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了范围更广的“低收入家庭”。即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国家廉租房政策:廉租房保障仍以补贴为主
《办法》规定,廉租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实施廉租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货币补贴是指政府部门向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政府部门向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国家廉租房政策:新建廉租房单套不超过50平方米
《办法》明确,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等。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此外,新建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建设布局也要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国家廉租房政策:住房保障标准每年公布
《办法》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等,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以上是对国家廉租房政策的简要分析,从上述可以看出,国家廉租房政策涵盖内容较广。市民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国家廉租房政策的信息,可登录当地政府网进行查看
④ 有必要买学区房么
学区房很重要,但是无非就是生源的影响。
师资队伍的问题在大城市其实差异并没有那么大,按照那位逃离北京的中科院老师的话说就是,只要让我们中科院的子弟统一入学,哪怕这个学校是新成立的,都无所谓。但是,高教系统多年培养下的优质学校现在被市场拿走了,中科院子弟又要被扔到偏僻地区的生源差的学校上学,面对这种情况,是要孩子是亲生的都会换学区,换不了就得跑了。
富人买好的学区最早的初衷也是为了自己的孩子能够跟这些学霸们在一起学习,但是这种行为多了之后就会把经济实力差一些的高教体系的子女给挤走,这也是富人不愿意看到的,但这也不是太坏的结果,因为虽然学霸的子女是学霸的概率比较高,但富人的子女素质低下的概率也是非常低的,花钱买一个好的环境,虽然把很多学霸挤走了,但多了许多富二代同学,这也是一种早期培养的人脉,因为富人的后代很大概率还是富人。但学霸的后代不一定就能成为富人,清华的学生买不起学区房,但清华的富二代毕业生一定买得起就是很好的例证。这只是从社会少数的富人阶层来看学区房的问题。
学区房成为焦点更多的还是因为它成了中产阶级捍卫自己地位的很重要的一个堡垒,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的中产阶级是很容易返贫的,所以刚刚摸着门槛的新中产想得第一件事就是要坐稳了这个位置,并且督促公车司机赶紧关车门。
而学区房无疑成了最好的手段,所以大家都争相去拿到这个门票,317之后被关在门外的人为何痛苦,那是没把握住跨越阶级最好机会的痛苦绝望啊!这种绝望在物质丰富的现在,和1942逃荒的人掉队是差不多的。
这也是现在投资手段过于匮乏,社保体系不健全下的一种畸形现状,除了房产,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了,大家都只能孤注一掷把全部身家押在房子上。大家都害怕一夜之间因为突发事件返贫,因为大家离上次贫困过苦日子的记忆并不太远。赚钱成了社会的唯一主题,因为钱虽然不能买来幸福,也买不来全部的安全感,但是关键时刻钱却可以用来买命。
我觉得学区房的问题在阶级定格之后就不会是什么问题了,富人区的孩子在一起上学,教育系统的子女在一起上学,白领的孩子在一起上学,工人的孩子在一起上学,大家都处在一个阶级,生活水平见识阅历大差不差,也不会有那么多的攀比和焦躁了。也不会有工人的孩子看见同学假期去马尔代夫度假,回家也要求父母带自己去的情况发生了。大家相安无事,岁月静好。
⑤ 私房拆迁和公房拆迁的区别
私房拆来迁和公房拆迁的源区别如下:
1、房屋所有人不同。私房的房屋所有人为购买者个人,公房的所有人为公房是国家或集体。
2、补偿的对象不同。私房因为房屋所有权是私人,所以补偿是给拥有所有权的私人。而购房除非当地有特殊政策,否则补偿是给公房产权单位。
3、补偿金额不同。公房住户只能得到搬迁费、过度费。私房拆迁可以得到拆迁补偿款或给与回迁政策。
(5)新建区保障性住房扩展阅读: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拆迁补偿不公平不准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拆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最高法出台拆迁规定:补偿不公平不准强制执行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拆迁法内容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如下: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四)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6)新建区保障性住房扩展阅读:
新拆迁条例是根据暴力拆迁、极端对抗、因拆暴富……针对“拆迁”过程中的种种问题,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2010年1月29日正式公开征求民意。
2009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包括北大五名教授在内的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专家座谈,听取专家的意见。
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参加了这两次会议。他说:“在这两次研讨会上我感觉到,整个讨论都是比较开放、充分的,也是比较深入的。对比两次研讨会所形成的稿件,我感觉专家参与座谈不是走过场,而是各种意见得到了充分吸收消化。”
“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还具有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需要在立足国情、省情的基础上,综合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适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征收法制体系,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29日公开征求民意。
参考资料:网络-新拆迁条例
⑦ 公租房是什么意思 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
公租房指公共租赁房。
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
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4. 是对于因收入等发生变化需要从廉租房对象转换成公租房对象的,需退出原廉租房保障后再申请新的公租房保障,给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5. 根据《通知》,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
6. 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两房并轨后,主要建设小户型住房,严禁面积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