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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2-29 13:32:06

A.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局领导

张 炜 局 长
分 工:主持局全面工作。
汪菊喜 党组书记
分 工:负回责党务工作。
张 勇答 副局长
分 工:分管干部人事、机关事务、法制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管、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信访和老干部干作。
陶庭会 副局长
分 工:分管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城市创建、维修资金管理、宣传工作。
商茂松 纪检组长
分 工:分管纪检监察、党建、政务公开和行风建设、群团和计生工作、督查、房地产档案管理,协管财务工作。
倪 红 副局长
分 工:分管产权产籍和市场管理工作。
彭守余 副局长
分 工:分管租赁中介、业务督查工作。
司 明 副局长
分 工:分管物业管理工作。

B. 区房产局和区住房保障局有什么区别是一个部门吗

房产局是管理普通商品房和私人房产的,而住房保障局是保障城市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的部门。在有的城市是一个单位的两个部门,但有的城市则是完完全全的两个单位。

C. 合肥:允许厂房、科研教育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

据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消息,月14日,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和规范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行为,有效解决供需错配和职住平衡问题。
《通知》明确了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改建范围、改建条件、改建程序和保障措施四个方面。
对改建范围的界定包括,允许改建的房屋需是合肥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材料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两年内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
《通知》提出,降低租赁生活成本。非住宅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改建主体凭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验收意见到供水、供电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价格。
此外,改建项目纳入奖补。经审核同意的非住宅改建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专项奖补政策。
对于改建的审核,《通知》显示,合肥市将建立联合会审机制。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收到改建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审核,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和规范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行为,有效解决供需错配和职住平衡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4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允许部分非住宅存量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建范围
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材料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两年内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
二、改建条件
(一)权属清晰。非住宅改建项目应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材料的合法建筑,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还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二)改建原则。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原则上应在租赁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公共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开展实施。非住宅改建项目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三)改建主体。申请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改建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住房租赁企业。
(四)改建规模。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五)技术标准。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条件,其他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我市住房租赁管理要求。
(六)改建要求。非住宅改建项目应按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标准与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和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外立面。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应统一纳入我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监管。
三、改建程序
(一)提出申请。改建主体向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提出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函;
2.房屋权利人身份证,委托实施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房屋权属材料、土地权属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项目改建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现状及规模、改建思路、改建方法、改建区域平面设计方案,投入成本、回报周期、改建后的房源量、租赁群体、租金水平、租金租期如何设定,经营模式(自主经营、联合经营或委托经营)、项目推广方式,以及项目总平面图、改造区域建筑和结构施工图等;
5.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提交所有他项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
6.书面承诺。包括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履行相关建设程序、改建后只用于住房租赁且不“以租代售”、不骗取奖补资金和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发展等内容;
7.其他所需的材料。
(二)联合会审。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收到改建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审核,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初步符合改建条件的应在辖区网站和拟改建项目周边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出具是否同意改建的会审意见。
(三)施工验收。改建主体应当根据会审意见实施改建,依法办理二次装修改建施工许可手续。项目改建完成后,改建主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竣工验收等手续。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应及时将验收合格的改建项目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四)运营管理。非住宅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改建主体应当将相关项目信息录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首次出租的,须经专业检测并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房屋出租后,应在3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非住宅改建项目除恢复原有用途外,不得改变住房租赁用途,运营期间不得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抵押。
四、保障措施
(一)对明显加大使用荷载或调整荷载分布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性复核。
(二)对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要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三)对轻钢、砖混结构和大跨度的工业厂房(仓储)等非居住类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应在改建实施前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确保结构安全。
(四)非住宅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改建主体凭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验收意见到供水、供电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价格。
(五)经审核同意的非住宅改建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专项奖补政策。
(六)房产、建设、自规等部门要分别建立非住宅改建后续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营活动、履约行为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将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需采取终止改建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诚信惩戒名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意见具体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2年。

D. 去合肥房地产管理局工作怎么样待遇福利属于什么样的单位

我想里面有三个编制 一个是 事业编制 一个是工勤编

不知道里面有没有公务员编制 工勤编是个垃圾编制 一个月不到1千元

要是事业编制和公务员编制 还可以 看样子 你也没考试 估计公务员的可能

性不大 那说事业编 待遇 也就2000左右 福利 有点奖金也不 会多

祝好运气

E. 合肥 廉租房申请 办理哪些

一、申请家庭成员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申请家庭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7609元;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

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未婚者应与其父母共同申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无直系亲属的未婚者,可以单独申请住房保障,实际发放金额在扣除分摊面积后实行差额租金补贴。

三、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16平方米且符合其它条件,无房一方只可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不予发放租金补贴。

(5)合肥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扩展阅读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

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F. 合肥商品房销售是否有预售资金监管政策

答案:合肥商品房销售有预售资金监管政策!

一、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

(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对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处)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部门,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管范围及期限

(三)本市市区范围内预售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及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四)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该项目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查验合格证明》时止。


五、监管账户设立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设立监管账户,不得选择已被监管处暂停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管银行。一个监管账户可以对应一个预售楼幢,也可以对应多个预售楼幢。一个监管账户对应多个预售楼幢的,应当属同一施工标段,且竣工交付时间基本相同。

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5个汉字以内)和加括号的楼幢号三部分组成,其中企业名称应与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项目名称应与《标准地名使用证书》上的核准名一致;预留签章名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和项目名称组成。

监管账户不得开设网银转账业务。

(十二)申请设立监管账户操作流程:

1.建立网上楼盘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设立监管账户前,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发布楼盘信息。

2.开户资料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监管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请开户资料的电子文档,并向监管处提交《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申请表》、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施工形象进度计划、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监管处向开发企业出具《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3.监管账户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G. 公积金在哪里可以查啊,我是合肥的!

查公积金应该是全国联网的,打电话12329查询,然后根据提示进行操作,不管你是哪里的?都可以查得到,要把身份证带在身边,或者你只要记住身份证号码也可以的,

H. 合肥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区别一、两者的概念不同。

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属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区别二、两者的性质不相同。

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廉租房则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区别三、两者的表现形式不相同。

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

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区别四、两者缴纳租金不同。

廉租房要比公租房的租金要低上很多。而公租房则根据地段不同租金也有变化,一般是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的60。不同城市公租房和廉租房租金缴纳金额不同具体依据本地政策执行。

区别五、两者的租赁优势优势不相同。

公共租赁住房扩大了保障范围,有利于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因为廉租住房只面向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尽管保障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但其价格仍然偏高,甚至部分地区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价格相差无几。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廉租房

网络-公租房

I. 合肥今年公租房什么时候分

可以关注当地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获取公租房入住消息。
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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