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什么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有住有所居
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㈡ 什么是社会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保障中等收入以下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以出租和出售部分产权的性质。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是租房性质,没有产权,不得转租、转借和出售。经适房和限价房,购房人取得有限产权,一般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上交一定比例的出益金后,可以取得商品房产权。
㈢ 什么是社会保障性住房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出资建设的,用于保障社会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问题的房子。社会保障性住房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低收入者,一种是以很低的租金租给低收入者。
㈣ 公司里买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买社保的好处肯定比坏处多,一、社会保险是国家举办的公益性互济性的社会保障。
1.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险种:
1.养老保险;2.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劳动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有的地方是40%-300%)为缴费基数。
四、单位参保的险种和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20% ,个人缴纳8% 。
2.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2% ,个人缴纳1% 。
3.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8% ,个人缴纳2% 。
4.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5.生育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五、个人参保的险种和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20% 。
2.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5% 。
3.生育保险费:个人缴纳1%(部分地区)。
六、退休领取社保养老金要同时具备2个条件:
1.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在10年(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或15年(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以上;
2.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足的,继续缴费直至缴足方可退休)。
七、现行法定退休年龄:
1.女:单位参保的工人50岁;管理人员55岁。个人参保的一律55岁。
2.男:一律60岁。不分工人,管理人员,单位参保,个人参保。
3.特殊工种: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女工人45岁,男工人55岁)。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简称病退,女45岁,男50岁)。
八、影响养老金多少的3个因素:
1.退休时上年度省平工资(省平工资每年都在增加,养老金也就逐年水涨船高。所以,退休时间越晚,养老金越多);
2.本人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多);
3.个人账户储存额 (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越多)。
九、医疗保险待遇:
1.一般疾病医保:
a.门诊费用不能报销。
b.住院费用报销80%左右,个人承担20%左右。
2.慢性疾病门诊医保:门诊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同上。
3.大病住院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同上。报销封顶金额二十万元左右(部分地区三十万元)。
十、其他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致残的享受伤残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产前检查和生产的费用,由社保按比例报销;同期参保的丈夫有一周的陪护假,假期工资由社保支付。
十一、保留、转移、退保、继承:
1.保留:因停保、参军、出国留学、判刑等情况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保留。之后可以再续保,前后几次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累计计算。
2.转移:可以同城转移单位或转为个人缴费;异地转移的需要转入地社保中心同意。
3.退保:城镇户口的不能退保。出国定居的和农民工返乡的可以退 ... 展开全部>
热心网友 | 20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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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我国不断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保障性住房这些领域投入资金有什么意义
中国在教育方面可以说是下了很大的‘功夫’在医疗卫生那是根据医保进行改革。发达国家美国,今年才开始实行医改,我们国家早在24年前就开始医改,社会保障性住房那是政府买单的。说道意义那是有的,人可以离了开吃却离不开住国家想让老百姓有房住,这样才能更快的实施小康社会思想。简单的讲领域投入资金企业对项目的投资最后我要说的(净化!疯这个网友i概括是全面这个年头给共产党做事都要‘小费’国民的素质提高自然的生活水平也提高这个不用考率,这个社会有几个人真心为社会服务 为国家更快的发展大家继续努力创造美好社会
㈥ 保障性住房属于社会保障的内容吗
律师您好!我有这样一个问题想咨询:由于我们夫妻想落实宝宝的学区内房,但由于种种原因容,我们已不能再考虑买房了,所以想把我父母的房子置换成学区房。由于有政策说入学的话,该学区房必须是小孩父母拥有产权,并且居住的。那么,就要考虑把我父母的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但是,此房事实上是我父母的,而且等宝宝入学问题解决后,还是要重新把房子再过户给父母的。我想请问,如果在父母把房子过户给我的同时,去做一下公证,证明房子的实际产权属于我父母,并且不属于我们夫妻婚后财产,无权私自处分该房产,这样做公证的话,是否能保证两老的利益(万一期间我夫妻发生婚变)?这样做的法律后果会是什么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才能保障两老的利益呢?
㈦ 深化中国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来讲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两大类。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等。
社会救济主要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农村五保供养(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制度。
此外,军人优抚安置制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保障制度以及工资工时制度、城镇住房制度等也属于广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了3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属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也极为不够。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另外由于我国许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部门规章或内部规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使能接触到的人数相当有限,从而许多当局者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难以知晓,导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保护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纸空文之现象泛滥。
(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支出总数的88.6%,农村支出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这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30倍。造成农民没有社会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说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例,1995年至1998年间是农村养老保险搞得最火热的几年,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参保人数急剧下降,这其中除了农保资金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保工作不够重视等因素外,主要是因为1999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目前尚不具备普遍推广农村养老保险的文件,导致农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其原因还在于对农村和农民利益的忽视和轻视。但是,是不是农民没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农民的一项权利。况且没有我国农民的安居乐业和广大农村地区的稳定,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也无法顺利进行。因此,能起社会“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体制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建立势在必行。
(五)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不断产生障碍与磨擦。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经济全球化将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扩大了的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则更应是法治经济,如果在全世界范围内无法形成相对稳定和权威较高的游戏规则〈条约、习惯、惯例等〉,则不能称之为经济全球化,当然WTO也没有其存在之可能。能起“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将必然形成,只有这样国际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方能顺利实现。而我国过去的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显然处于空白状态,这将不仅影响我国对外交流的顺利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㈧ 住房社会保障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
就是在社会发展中,买不起房子的人也得保障他们有房子住。
也就是说村民在集体划分的“宅基地”上自行建房。市民则分类解决:高收入者面向市场购买商品住房;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购买“二限房”;最低收入者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等。
详情可以见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