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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

发布时间:2020-12-29 08:06:57

A.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的发展方向

中心成立后,将通过市场化、专业化运作,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投资。
同时,高标准、高效率完成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任务。投资中心将主要实现保障房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这三大职能。
投资中心将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真正破解当前保障性住房融资难题。
这是北京有史以来一次性注资最大的国有企业,也是目前全国最大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企业。 级别:正局级的国有企业
资金:市财政直接注资100亿元
出资: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作为出资人
领导:第一任总经理为金焱
决策:投资中心管理委员会 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真正破解当前保障性住房融资难题。
“十二五”期间北京将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其中公租房30万套。
实现住房保障方式由“以售为主”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1、保障房融资投资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财政拨款、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债券等金融工具,为市级统筹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市政府委托建设的定向安置房项目筹集资金。同时,对区县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将给予项目支持。
融资将采用多种方式,如企业债券、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同时,中心还将承接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国开行已同意提供期限为30年的长期贷款,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也可以提供15年的长期贷款。将来还会研究信托等多种方式,增加保障房融资的渠道。
2、保障房建设收购
金焱介绍说,中心成立后,将带动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在规划设计上,将优选国内外优秀的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方案,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工程管理上,推行设计、施工一体化和工程总承包制度,保证工程总体质量最优。
中心将类似于开发单位,作为一个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主体,担负一些保障房的建设和收购任务。北京保障房建设还是坚持“以区为主、市里统筹”的原则。中心负责一些市里的公租房等保障房的开发建设。同时,也可以收购一些区县的公租房源。
3、公租房运营物业
金焱表示,中心成立后,还将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物业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服务。让群众住得放心,安心。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由政府来持有的公租房项目,必须要有一个持有的主体,负责公租房出租后的租赁管理和物业服务,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就可以成为这个主体。由它来负责的公租房项目,将由其负责租赁管理,公租房的承租家庭与其签订租赁协议,另外,它还可以选聘物业公司,为公租房租户提供物业服务。

B. 十三五住房保障规划建设多少万套保障性住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内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容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的通知》,部署2010年至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 通知明确了规划编制的四个重点,一是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二是努力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三是积极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四是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技术支撑体系。加快住房保障立法,依法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健全组织机构、政策、技术支撑体系,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C. 某市政府为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2011年已投入3亿元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规划投入资金逐年增加

(1)设到2013年底,这两年中投入资金的平均年增长率为x,
根据题意得:
3+3(x+1)+3(x+1)2=10.5

(2)由(1)得,x2+3x-0.5=0,
由根与系数的关系得,x1+x2=-3,x1x2=-0.5,
又∵mx12-4m2x1x2+mx22=12
m[(x1+x22-2x1x2]-4m2x1x2=12
m(9+1)-4m2?(-0.5)=12
∴m2+5m-6=0
解得,m=-6或m=1.

D. 数学题,2011年我国将建成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十二五期间计划建造的保障性住房重量是3600万套。2011年建成

1000/3600=5/18

E. 天津限价房政策

天津市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滨海新区(下称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租、配售(销售)和管理,构建和完善新区多层次、多渠道、科学普惠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新区中低收入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9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40号)等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蓝白领公寓。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房补贴、实物配租和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三种方式相结合。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新区限价商品住房分为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和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蓝白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解决新区居民的住房困难是新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相关管委会承担相应责任。
应当优先解决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家庭和来新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住房困难,对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予以适度保障。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六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新区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拟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新区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回收、回购、收购、接受捐赠等途径筹集。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新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要求。每项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保障性住房建设、户型、面积等标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确定,报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保障性住房售房款;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改建、回购保障性住房;
(二)收购其他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之前所需的维护和管理;
(四)偿付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本息。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及支出,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四条 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在新区工作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承租蓝白领公寓;也可申请购买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申请家庭包括新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属低收入家庭的,还应当提交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声明同意接受管委会房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销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发证制度。
新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销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就近、排序、选房的程序进行配租、配售(销售)。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采取摇号、轮候方法配租、配售(销售)。
第二十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新区非农业户籍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向相关管委会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申请进行初审,报管委会房管部门、民政部门。管委会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进行审核后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房管部门核发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购买)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家庭住房档案,并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非新区户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各类人员,向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单位对申请资格初审后报管委会劳动人力资源部门,管委会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单位报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员住房档案。
非新区户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蓝白领公寓的各类人员,向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单位对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后报管委会房管部门,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房管部门核发蓝白领公寓配租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员住房档案,并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管委会房管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包括特困家庭);
(二)孤老家庭;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以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章 售价与租金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新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取得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的,未在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及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购房款的,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累计欠缴租金超过六个月的,按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租。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新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以及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支出。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区保障性住房实行入住备案制度。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空置、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连续空置不得无故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管委会房管部门具体负责对保障性住房住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管委会房管部门。
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管委会房管部门和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未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
第六章 退 出
第三十四条 按本规定取得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转让,购房人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成新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三十五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个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应当在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已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应当主动向管委会房管部门申报并退出保障性住房。退出的保障性住房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回或者回购。
第三十七条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收回保障性住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管委会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保障性住房除购房按揭抵押外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违反规定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一条 出租、空置、转借、调换、经营、转让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收回房屋。
保障性住房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两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二条 不按期缴纳租金的,责令补缴,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十个月以上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取消申请轮候资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四条 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并可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交由相关部门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四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新区人民政府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在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四十八条 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租金核减政策。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施行。
附件: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

附件
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普通精装修,配备橱卫等必要设备,具备基本生活功能。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采取政府指导价。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二)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
1.租房补贴标准和租房补贴面积标准。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8元,租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
2.月租房补贴额的计算。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410元。
(三)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1.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
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四)廉租住房退出
出现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回房屋。
1.家庭住房或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2.拥有其他房屋的;
3.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新区的;
4.出现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的。
二、经济适用住房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普通精装修。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1.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之前的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新区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
3.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原则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中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他处住房合计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每户只允许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四)经济适用住房退出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转让,但可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成交价格并考虑成新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限价商品住房
(一)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
限价商品住房分为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和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面向社会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套数比例不低于90%,套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套数比例最高不超过10%。
(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测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
(三)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
1.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
(1)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之前的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离异时间2年以上)、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3)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5)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2.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1)在滨海新区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
(2)工作地20公里范围内无住房;
(3)为鼓励各类人员长期在新区工作居住,限制炒房。新区实行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办证分离制度,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区,年龄25周岁以上的购房人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
(四)限价商品住房退出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个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限价商品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蓝白领公寓
(一)蓝白领公寓保障标准
1.蓝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的各类技术工人,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蓝领公寓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左右。
2.白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的各类管理和科技人员,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白领公寓人均使用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
(二)蓝白领公寓申请条件
在新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无住房人员均可在企业所属管委会申请承租蓝白领公寓。
(三)退出
出现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所属管委会管理单位收回房屋。
1.拥有其他房屋的;
2.申请人不在新区就业的;
3.出现不符合承租蓝白领公寓的其他情形的。

F. 2000至2011年深圳出台了哪些主要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

深圳版国十条调控细则发布地产中国网 作者: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0-5-6
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发展事关国计民生,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迅速将思想统一到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来,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我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我市居民住房问题。

(二)为统筹决策和部署全市房地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住房发展的重大话题,将市房地产宏观调控领导小组、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房屋委员会等机构统一整合为市住房与房地产发展领导小组。

二、认真落实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划和计划,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三)认真落实市政府已批准的“十一五”近期建设规划 2010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各类住房用地项目,加快选址预审、规划许可、招拍挂出让或用地报批等工作,确保本年度居住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用地按计划供应;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年内完成《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城市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1-2015》,加快城市更新单元的审批工作,积极增加城市更新改选居住用地的供应。

2010年启动安居商品房建设,对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用地项目进行年度统筹,问题上配建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

(四)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提高住房建设项目供应效率。在落实本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基础上,增加居住用地供应;对已出让的居住用地建立“住房建设项目手册”制度;对已批未建居住用地加大清理力度,及时督促企业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加快建设,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应当予以及时处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严格制止各种名目的囤地炒地行为;积极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抵制居住用地价格非理性上涨。

(五)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各年度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设任务分解并落实具体用地的建设责任主体,全力推进相关报批工作,切实加强“十一五”期间和今后各年度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设进度管理,严格落实各年度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分工、竣工和分配供应目标,加强对各类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光明、坪山新区管委会应加强新增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项目的土地整备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划与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年度城市更新项目。

年度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涉及的立项、环评等审批工作,市各相关部门应按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加快办理。

(六)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将住房保障规划纳入住房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十二五”期间我市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建设总量、结构、用地、资金及相关实施措施。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用地供应量占“十二五”期间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不低于70%。

三、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七)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2010)10号文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差别化信贷政策,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房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对境外机构及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八)认真执行国家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税收政策,要严格按照税法和国家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本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人才安居工程

(九)认真执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应当在年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推出等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加快落实人才强市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相关政策,明确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和方式,建立健全人才安居工程的运行机制,加大人才安居住房的建设力度和有效供给,全面缓解人才住房困难,打造人才“宜聚”城市。

(十)认真执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年内完成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5万套,分配供应1万套,发放5000户低收入户籍家庭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的工作目标;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明确年度各项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开工、竣工、分配时间,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建设和分配工作;市、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按照计划安排供应资金。

(十一)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采取多渠道的方式筹集和储备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并严格管理,对于“关停并转”或未按规定擅自租、售已建产业配套住房的企业,政府收回其相关配套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管理。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通过配售方式新取得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的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个人,再行购置商品住房或将保障性住房擅自转让的,政府直接回购该保障性住房,并重新分配给其他符合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出台《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建立由多部门参加的房地产秩序联合监管工作机制,6月底前,在全市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力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套数认定的政策标准,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外资进入本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对存在土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和参与城市更新;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对全市在建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加大预售监管力度,对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房地产市场经营资格,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价格监督检查后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市税务部门加强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严格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市监察部门加强市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稳定房价、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不力的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十三)市发展改革、统计、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市场监管、金融、财税、房屋租赁等部门在继续完善各自数据信息管理的基础上,在市住房和房地产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各部门协助,建立服务于全市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平台,将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房屋租赁、房地产金融与税收以及其他与住房和房地产相关的统计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加强房地产信息监测,切实提高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工作效率与决策水平。

G. 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规定保障房建设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总体框架住房保障的制度设计应该围绕四个基本问题构建框架:一是为谁供给即保障对象问题;二是由谁供给即保障责任问题;三是供给什么即保障方式问题;四是供给水平即保障标准问题。
二、适用范围(
第二、第四十四条)
1、在区域范围上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其他
镇和独立工矿区、国有农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参照执行。
2、在保障提供上本《办法》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三、基本原则(第三条)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模安排和区域布局,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法制建设、制度设计、规划编制、标准制订、公共投入、运营监管和政策支持上。创新住房保障供给模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实现供应主体和供应方式多元化,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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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小户型
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
公积金
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十四)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十六)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十七)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十八)健全工作机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十九)落实工作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
会所
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H. 某县政府2011年投资0.5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到2013年投资保障性房建设的资金为0.9

I. 未来5年,中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多少套啊

来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信息显示,未来五年,我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到十二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从目前的7%到8%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J.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将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使城镇保障性

解: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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