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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清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0-12-29 03:00:19

⑴ 二手房买卖流程

1、评估复:到市制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评估手续,根据房龄、楼层和地段确定评估价格,一般低于房屋市场买卖价格。2、资金监管:需要贷款的首付款要存入房产局指定帐户;现金买房的可自愿到房产局资金监管,但资金监管额不能超过评估价。3、银行贷款审批:贷款客户凭房产交易中心(建行、公积金中心)提供的贷款房产评估报告或中行指定评估公司出据的评估报告,买卖双方夫妻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协议,买方夫妻收入证明到建行或中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4、担保公司担保:经审批的贷款,由买方和银行签定贷款合同,并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5、银行(公积金)放款:银行根据担保合同将款拨到房产局资金监管帐户。6、到房产局办理产权交易手续。7、购房人领产权证,卖房人到房产局领款。

⑵ 民政局下属那个工作岗位最好

民政局一般内设机构如下,你根据关系权衡后选取。

(一)办公室(党办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事务,起草综合性文件;拟定全市民政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民政业务工作考核、先进单位表彰工作;负责全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涉民政工作建议提案的办理;负责市级民政法规建设工作,组织民政干部培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负责民政政务信息及政务公开,局机关公文运转、督查、督办、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市长公开电话、年鉴编撰、办公自动化、安全保卫、信访及会务、接待工作,老干部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及民政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务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基层民政办公室(民政所)建设工作。

(二)优抚科(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标准的督促落实及转业、退伍军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参战参训民兵、民工评定伤残等级的审核、申报、死亡证明及抚恤工作;承办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称号的审核申报和褒扬工作;指导全市优抚光荣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烈士陵园等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双拥宣传,督促检查各项双拥法规政策的落实;组织“八一”、春节期间和日常慰问活动;研究、制定驻衡部队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政策;组织指导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申报;完成市双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科(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部队移交本市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审核和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检查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负责指导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住房建设和服务管理等工作;规划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人员配备和车辆配置。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负责拟定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制定年度全市及市直单位和中直、省直驻衡单位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安置计划;负责市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培训教育、管理和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五)救灾救济科(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衡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上级、研究拟定实施本级地方性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及时核查上报并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下达和市拨付的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慰问灾民,指导灾区生产自救。组织和指导全市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承办国内外对本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市农村五保供养、乡镇敬老院建设和社会救济工作;承办衡水市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及时调查分析,提出低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微机化管理工作和与上级联网工作;承办衡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制定全市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认定标准及管理规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和负责全市福利企业的指导、管理和审核、报批等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抓好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实施工作。宣传、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制定全市殡葬管理及发展规划,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等级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的申报工作;指导全市殡葬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和殡葬用品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处理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办理丧葬事宜。按国家法律和上级法规、规章,指导、办理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办涉华侨和涉港、澳、台同胞儿童收养登记。指导全市收容遣送站建设和管理,协办市际收容遣送工作;负责审核和管理市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负责指导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提出全市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服务组织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拟定社区服务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婚姻服务组织机构管理办法,承办婚姻服务组织的审核、报批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婚姻;倡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市域内行政区域变更工作;拟定全市行政区划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监督实施;负责市、县、乡三级政府驻地变更、迁移的申报,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变更、调整的申报,负责市辖区和县级市的设立及规划、预测、申报工作;承办撤乡建镇及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界线变更的调查、合并、撤销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依法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县乡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协商和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县乡边界争议纠纷的调处、裁决工作;承办衡水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其他日常工作。

(八)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拟定全市社团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监督实施;负责市级社团、跨县(市)区社团机构登记和监督管理;负责在衡的港澳台同胞社团,外国人在衡社团,国际性社团在衡机构的登记、年检申报工作;研究提出全市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金会组织登记年检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计划财务科

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和基建工作的监督管理。编制和申报全市民政系统专项物资装备计划;负责和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的内部审计和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及行政、事业经费的计划管理使用工作。

⑶ 关于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首先你可以直接全部取出来的。比如你在成都。你就带着住房公积金的那个本本和离职合同(有些地方需要)去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去了之后领一个号。排到你后你就问管理人员说我要全部取出来。工作人员就会叫你怎么做。最后给你一张支票到指定银行去取钱。 住房公积金是不予许跨地区的,只能在你交的地方用,所以你要回老家的话就只能取出来 。 不懂得问我 !采纳我吧

⑷ 如果想辞职跨省换工作的话,五险一金是怎么处理呢

1、辞职的话五险一金是可以暂停的。


2、“五险一金”指的是五种社会保险以及一个公积金,“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3、暂停时候到了新的单位可以重新办理五险一金,现在养老是可以连续的,以前交的年限都还在,医保如果跨省暂时还是不能用,只能新增。

(4)保障性住房清理工作扩展阅读:

A、不管你变换多少工作和社保缴纳地点,最后只能在一个城市领取退休金,特别是年轻人的职业发展变动很大,有可能今年在宁波工作,明年去了苏州,后年又回到了宁波。如果每次变动都要进行社保转移,这需要付出许多时间和经济成本。可以在退休年龄到达前,根据自己的养老金领取地,将所有社保统一转到一地即可。

B、原参保地的社保账户封存后,即便不办理转出手续,也可以先打印养老、医保《参保缴费凭证》带走,相关材料、证明和社保卡也要妥善保管,以免日后转移时再往返补材料。

C、社保到底要不要转移,做决定前,先问自己3个问题:

(1)是否已临近退休年龄,需要着手办理退休手续了?

(2)新工作地的单位、社保机构,是否一定要求社保转移?

(3)已确定了在该城市定居退休养老,不再变化了吗?

如果以上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你可以办理社保转移,如果不是,那么建议先不要转移。

⑸ 求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

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5)保障性住房清理工作扩展阅读:

为扎实推进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专项清理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意见》明确,处理遗留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标准、依法纠治,突出重点、全面整改,积极稳妥、讲求实效的原则。

要坚持历史问题历史看待,客观认定问题性质,以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依法依规纠治问题。要紧盯关键环节和重难点问题,逐项对标清查,逐一挂账销号,以破解难题带动整治工作扎实落地。

《意见》针对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存在的遗留问题,从完善报建手续、规范住房出售、推行物业管理、规范住用秩序等方面,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方法、操作程序和具体要求。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军政主官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发挥统揽总抓作用;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军委机关和大单位挂牌督办制度,上下联动聚力攻关,始终保持真纠实治的强劲态势;

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和违规问责,对单位组织不力、工作滞后、整改落实不到位,甚至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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