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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研发人员工资社保包括

发布时间:2020-12-28 20:20:36

❶ 单位个人所得税,如何做好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又称“税收筹划”。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这一定义表明税收筹划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合法性

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业务,属逃税行为。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现实中,企业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常常有多种税收负担高低不一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通过决策选择来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利润,税收筹划成为可能。

二是筹划性

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流转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交纳财产税,这就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向纳税人表明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决策。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图谋少缴税,就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逃税收了。

三是目的性

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有别于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Tax Savings)。从税收筹划的起源和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总之,税收筹划是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可以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即使站在政府宏观调控(比如产业政策等)的立场看,税收筹划活动也是应该鼓励,至少是不可禁止的。

❷ 审计实务: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是否包含社会保险部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回的通知答》(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依据上述规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是指应发工资额,不包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但包括个人从工资中缴纳的社会保险。因此,应按残疾人应发工资2000元计算加计扣除。

❸ 研发人员的医保和社保费用可税前加计扣除

问: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研发人员的医保和社保费用可以在税前加计版扣除吗?财政部、国权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研发人员的医保和社保费用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

❹ 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中为研发人员的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现就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四、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❺ 广东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保费是否属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

根据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源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有关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❻ 汇算清缴中社保代缴的中介费能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考虑到社会保险与工资、薪金等其他事项密切相关,在税前扣除时应格外关注相关事项的政策规定。
一是企业计算“三项经费”扣除限额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基本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是企业发放给残疾人员的工资要加计扣除,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四项条件,其中第二项条件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是企业按照规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允许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其中,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四是高新技术企业或有计划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还要特别注意在职人员是否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因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中,可能要审核这一情况。
政策依据: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8项条件,其中第4项条件是“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指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
五是注意取得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是否合规。
政策依据:
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因各地征收机关不同,企业取得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不尽相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和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等。因此,在汇算清缴期间,办税人员还需注意本企业取得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是否合规。

❼ 残疾人加计扣除包括五险一金吗

不包括五险一金的部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内残疾人员就容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可以加计扣除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五险一金的部分。

❽ 研发人员的社保费能否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专》属(财税[2006]88号)规定,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等,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❾ 研发人员的社保费能否加计扣除

答:《财政抄部、国家税袭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等,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❿ 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没有按月足额缴纳企业规定的社会保险的,能享受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吗

当然是不能享受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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