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发放工资时未扣个人社保,个税怎么账务处理呢
如果银行已经扣款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银行没有扣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或者下月一并处理,本月不处理。
(1)发放工资的人员未缴纳社保税务机关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企业发生各种应付、暂收或退回有关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支付有关款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
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贰』 没交社保的员工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
若是这些职工的工资薪金均依法申报了个税且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则允许税前扣除,与是否缴纳了社保无关。若不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应该给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而未缴纳的,对应的工资不符合合理性原则,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发放工资的人员未缴纳社保税务机关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5、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叁』 单位未发放工资、给离职员工缴纳了保险,如何做会计分录
单位没来有发放工资,当源月仍应当计提工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其他应付款-代扣职工社保 职工应承担部分
为离职员工缴纳社保一般不必单独核算,是与在职员工缴纳社保一并核算的,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 单位应承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代扣职工社保 职工应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实缴金额
『肆』 你好,请问给员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保,没有签订合同。这个如何处理呢
看入职时间,入职一个月内可以不签合同
超过一个月不签合同,第二个月起一年内可专以要求双倍工资
超过一属年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合同,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签无固定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伍』 没交社保,交个人所得税,发放工资时候的分录怎么做
举个例子哈:
应付工资总额来为10000万,源应代扣个人所得税500元,工资以现金发放。
1、计提工资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
2、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
贷:库存现金 95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00
3、交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陆』 工资发放缴纳社保和税务扣的数不一致怎么做账啊
你好楼主,作为会计记账有一个首要原则你忽略了,就是真实性原则,这个是会计记账的最根本的一条,你单位由于社保年审提交数据超时,是社保局提升了你单位社保缴纳的工资基数,而不是税务局。提升缴费工资基数以后,这个钱你们应该按照社保局核定的工资基数缴纳,而你记账就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入账。这个原则确定以后,你肯定是要按提升以后的社保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计提,至于跟工资的不一致并不影响你的税务报表和纳税申报,如果查账你只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社保局提升你单位社保缴费工资基数的相关证明材料即可,望采纳!
『柒』 员工没有工资只交社保,怎么个税申报
没有工资只交社保,个税申报应把个税做0申报处理。
社保的缴纳是以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也就是说社保的基础是工资。目前你们公司在社保登记了给员工发了多少多少工资,在税务这边却做0申报。
虽然现在税务和社保尚未实现信息共享,但若有一天共享了,对你们公司就是大麻烦。税务会说,为什么发了工资,你们却做0申报,有逃税嫌疑。
工资,社保,个税,合同,公积金等是员工所在单位的法律关系。必须一一对应,这样公司才好管理,才能应付劳动监察,应付有关部门的随时稽核。
申报时所需资料:
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的信息: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
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纳税申报表的领取:纳税申报表可以从税务局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各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免费领取。
通过兼职取得高收入者的申报: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个税如何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这11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捌』 没有交社保的人员需要报个税吗工资怎么入账
没有交社保的人员需要报个税,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没有工资按实际金额入账,但是个税也按照法律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8)发放工资的人员未缴纳社保税务机关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玖』 公司未按员工实际工资交纳社保,如何追讨
公司未按员工实际工资交纳社保,你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立案处专理。
《劳动保障监属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