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保缴纳地与工资发放地不一致,跨省的行吗
如果是调来动工作,就源有单位出面把你的社保资料调到你工作地,不然退休后麻烦,开的工资也会有区别,按你交社保的地区平均工资水平开,如果你工作地点工资高,你就损失了。如果是自由经商无所谓在哪交社保,都是自己交,哪都差不多,没有单位福利那方面的优惠。
不知道帮到你没有。
Ⅱ 社保缴纳地是选工作所在地还是户口所在地
1、如果是企业职工,则社保缴纳地只与公司注册地有关,与个人工作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无关,因为企业有的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不同。
2、如果是个人缴纳,则选择户口所在地缴纳。因为个人缴纳社保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去户口本所在地的社保局办理缴费手续。
3、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4、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费率。我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费率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我们实行不同的征缴比例。
中国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沿革
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保险项目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办法遵循的是1952年12月公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
从20世纪50年代初到1966年期间,社会保障制度有基金、有管理、有监督,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监督是分立的,在人口老龄结构轻且经济发展较快的情况下,这一制度运行良好。
1966年后,社会保险制度转变成企业保险制度。从保险理论的角度看,这一改变是一种退步,因为它违背了保险大数法则的前提。
企业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够运行,原因有二:一方面此时企业人口结构年轻化,退休人口不多,养老负担不重,医疗负担也不重,直到1978年,仍有30个在职人员来养一个退休人员;
另一方面,在各行业、各企业内部,赡养率虽然也是不同的,但是当时国有企业几乎是一统天下,而国有企业的最后“老板”都是国家,企业的盈亏、企业负担的轻重无关企业的痛痒,所以人们对企业保险制度并无太敏感的反映。
1984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到改革阶段。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首先是从项目开始的,当以企业为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日益成为企业的负担时,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
经过20年的努力,中国建立起了以城镇职工为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项目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养老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统账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Ⅲ 社保一定要与工资保持一致吗
不是的,两者的口径不一致,社保的工资总额是按统计口径计算的,包括所有发放给职工的货币及实物,而不管企业如何入账。而会计的工资总额是按会计口径计算的,两者本来就补一致。
Ⅳ 档案和社保缴纳地不一致有影响吗
会有一定的影响的。
社保缴纳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专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属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Ⅳ 社会保险缴纳地点与工资发放地点不一致怎么办
这个没有关系的,只要能够开具证明,证明是同一名员工,可以以内参保地为劳动关系确容认点,以外派的形式发放工资,很多企业存在这种情况,是属于社保认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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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社会保险基数是不是应和工资表一致
社会保险基数不是必须和工资表一致。
首先,原则上应该是员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另一方面版,缴权费基数受当地规定的上下限限制(社平的60%为下限、社平的300%为上限);
其次如果你的公司达不到缴费基数的60%,公司也必须按照最低60%以上为你缴纳,其次如果你的工资如果大于缴费基数小于三倍缴费基数,公司必须依照工资作为基数给你缴纳。
Ⅶ 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地不同,是否可以
这个没有关系的,只要能够开具证明,证明是同一名员工,可以以参保地为劳动关系确认点,以外派的形式发放工资,很多企业存在这种情况,是属于社保认可的情况。
Ⅷ 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地不同,是否可以
一般来讲不可以。工资在山东发,那其个人调节税也是在山东缴纳,这对北京来讲就回少了税源,其次,答工资在山东发放,严格来讲不可以进入税前列支的成本,税务部门稽查的话是不符合要求的,而北京那边只有合同、缴纳社保却没有工资税源也会稽查。可能你这种情况是企业处于摊销费用降低利润的一种做法,少交企业所得税。
Ⅸ 保险缴纳地和工资发放地不一致,保险按哪个地区标准扣除
应该按照保险缴纳地的标准扣除,公积金也是一样的,并且应该和社保缴纳地的地址一致。而且你享受的社保福利之类的也是按照缴纳地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