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计提工资,社保以及发放,该如何做分录。谢谢
首先是计提工抄资的会计分录,可根据员工所在部门记入相应的费用里即可: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职工薪酬/工资总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总额
其次缴纳社保,公司帮员工代垫社会保险的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职工薪酬/工资总额/社保保险(企业缴纳)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职工薪酬/工资总额/公积金(企业缴纳)
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份)
其他应收款---公积金(个人缴纳部份)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最后是发放工资,就要把公司代垫的社会保险收回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总额
贷: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份)
其他应收款---公积金(个人缴纳部份)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㈡ 社保查询个人账户发放工资记录统一吗
发放工资记录当然是不同意的。因为社保的缴交基数有可能单位会以统一一个基数的
㈢ 社保缴费年限和发放工资
不一定,缴纳社保时间和发放工资的时间,没有要求同一时间。
依法缴纳社保的时间,是由当地社保机构根据工作安排,限定用人单位在某个时间期限内缴费,体现了缴纳社保的法律严肃性,给社保经办机构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这个时间由社保机构作出决定。
职工发放工资的时间,是用人单位和发放工资的银行作出协议,规定在某一天是发放工资的日子,以便银行提前做好现金准备,安排好工作人员,以便顺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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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单位为员工交社保,在发放工资时将社保个人承担部分扣除,会计分录怎么做
我来回答此问题。单位在确认员工的劳动报酬时,按照岗位不同计提职工薪酬时: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开发间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下的工资明细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同样,按照岗位不同计提职工社会保险费时: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开发间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下的社会保险费明细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具体按五个险种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职工个人为自已承担的部分,若工资为预付性质的,通过“其他应收款”,若工资为后付性质的,通过“其他应付款”;确认应付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开发间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下的住房公积金明细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住房公积金;发放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贷: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会保险费,贷: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贷:银行存款;缴纳本期的社会保险费为: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具体按五个险种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会保险费,贷:银行存款;缴纳本期的住房公积金: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住房公积金、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银行存款。
㈤ 社保发的是当月工资吗
社保不发工资。如果是退休人员,那么,从社保领取的是当月的养老金。
㈥ 如何做计提工资、发放工资、和交社保会计分录
计提和缴纳社保会计分录如下:
已执行新会计准则的
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单位部分)
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计提时
借:管理(销售、制造)费用、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单位部分)
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
借:管理(销售、制造)费用等科目 (单位部分)
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㈦ 缴纳社保、发放工资、计提工资分录怎么写
某公司是本月缴纳本月社保,本月发放上月工资:假如公司应发工资总额为1000元,社回保总额900元(其中个人答社保部分200元),实发工资800元
3月做2月的账
但是2月发的工资是1月的工资
计提下月的工资其实已经是已知数
㈧ 桂建通平台发放工资要交社保吗
好多人存在一个误区,就是公司聘用的临时工不需要缴纳社保,这个认识是错误的,必须加以纠正!
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情况1:与临时工存在聘用关系,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若临时工与企业:
1.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2.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举例来说公司的保洁、保安人员,虽然这个岗位人员变动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时就固定存在这个岗位,并且员工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
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并且有一定连续性,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并且需要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当然如果这些员工已经其他单位交过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复交纳。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情况2:与临时工不存在聘用关系,临时工提供劳务,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
1.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2.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3.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
比如企业办公室等房屋装修,请来的粉刷工,油漆工,搬运货物临时找来的搬运工,企业一般是不会固定设置这些岗位,员工提供的也不是连续性的服务,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提供社保。
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就成
㈨ 社保 工资发放 主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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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从劳动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意味着同时与该劳动者建立了社保关系、工资关系、人事管理关系,因此,从常态上看这四种关系的主体应该是统一的。但是,实际的劳动用工又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与多样性,随着人事代理或人事外包业务的发展,部分企业已经开始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公司为其内部职工代缴社保费、代管人事关系,于是就出现了社保关系、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脱离。而随着企业集团化的发展,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职工的调动与轮换也成为一种常态,因此,就出现了劳动关系与工资实际发放主体不一致的情形。第一种方式,该员工可以通过借调的方式来解决,即由贵公司、该员工签订合同的子公司、该员工三方签订一份借调协议,约定工资由贵公司支付。由贵阳市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其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与贵公司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一起每月转给子公司,由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这种借调的方式,该员工与子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与你们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发生纠纷了,由该子公司来出面解决,但是涉及到贵公司的也需要由你们单位出面。第二种方式,若贵公司确实需要该员工,那么就将该员工的人事关系直接转入到贵公司,由贵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接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种方式,若该员工与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逾期,而贵公司仍然继续在用,那么则属于跟贵公司之间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应当由贵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免责声明:职通专列登载此文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绝不意味着职通专列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以上内容仅供网友学习与交流,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犯您的利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
㈩ 社保工资发放标准山东
简述: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因各地不同,现提供陕西省和山东省仅供参考:《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发放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恤费等。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因各地不同,现提供陕西省和山东省仅供参考:
《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的待遇
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