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辞职换工作后原单位的社保卡如何办理
这里分二种来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源辞职是为了到新的单位去上班。
这种情况就需要办理转移手续后在新单位续保(如果新单位在异地的需要异地社保中心的确认或者等待政策允许转入后办理)。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金融社保卡,你可以自己到当地开展此业务的银行个人申报社保卡。
个人办理社保卡要带上身份证和近期数码相片回执。
另辞职后,如果因事耽搁而没有继续交纳保险费的话,之前所交纳的费用不会做废的,只是你原来的医疗保险将中断,不能享受其福利。
(1)社保卡离职扩展阅读:
社保卡作用:
1.个人社会保障相关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
2.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询本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4.可持卡到医院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到药店买药
5.办理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事务
6.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7.办理领取养老金等社保事务,进行求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职业培训等。
8.用于身份证明。
参考资料:养老保险如何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国家社保中心
『贰』 我的社保卡辞职后,如何个人续交
社保的缴纳方式是:
一、如果劳动者在公司上班,可以要求公司为你缴纳社保,缴纳的比例按照用人单位和员工各自承担的比例来缴纳。
二、如果劳动者是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由劳动者,劳动者可以选择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者是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具体操作方法是:
1、可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失业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原在市本级参保企业人员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局办理。
2、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缴费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保管档案单位代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不少换工作的朋友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工作断档没人帮交,务必提前找个中介过渡一下,网上有不少帮着交社保的中介公司,按照最低基数缴纳即可。只要是自己给自己上,走正常渠道都只能上三险(养老、医疗、失业),找代理公司可以上五险一金。
如果是本地户口,到当地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服务中心就可以缴纳。外地户口如果想在异地上,比如外地在北京做自由职业者,只能找家社保代理公司,通常一年交上几百块服务费,它都能帮着上五险一金。
在原单位和北京的社保中心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带到你老家的社保机构,如果在老家已经有单位,直接交给单位办理就可以了。其中,养老保险个人的部分可以全部转走,单位缴纳的可以转移12%。医疗保险可以转移缴费年限,个人的部分就把它取出来自用。失业、工伤、生育险一般就不需要转了,去新单位直接上就行了。
『叁』 离职后社保卡丢失怎么办
一定要在丢失的第一时间抓紧补办。补办之前先挂抄失,可选择去社保局挂失,或拨打12333进行挂失。然后尽快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到当地社保局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如果委托他人办理,还要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费用为20元工本费。
『肆』 办理的社保卡在离职以后还能使用吗
辞职之后医保卡还是可以使用的。
医保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回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并继答承。另外,失业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参加医保并享受医保待遇。劳动者重新找工作后可以挂靠,去社保局办理转移手续,医保卡使用范围: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时,可凭密码在pos机上刷卡使用,但无法提取现金或进行转帐使用。
但是根据《保险法》来看:社保中断,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支付。超过3个月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医疗费用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按规定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补缴欠费的,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伍』 社保卡还没拿到就离职怎么办
离职后公司必须将社保卡交给离职员工,因为社保卡涉及到员工离职后专的保险转移问题,属没有社保卡和养老保险手册是不能办理保险转移的,这是违反《劳动法》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