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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支出超工资4成

发布时间:2020-11-27 11:59:30

A. 税前工资4万5和税前工资5万,税后各是多少差得多吗公积金养老金什么的都算成封顶

各地缴纳比例不完全一样。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专),个人8%(全属部划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8%,个人2%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
公积金缴费比例:5%-12%,用人单位可以在这个范围内自行决定和调整,常见是8%。个人和用人单位1:1等额供款。

B. 在单位上班4年了,单位没交社保,做假帐,把我们的工资做成社保补贴怎么办

按照规定企业有义务为员工购买社保 如果四年单位都没有购买 你可以向劳动局进行投诉

C. 社保工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D. 社保缴费基数可以与个人所得税不一致吗

社会保障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一般按上一年的月平均收入核定,个人所得税按月申报,上个月最迟上报一个月,两者有可能存在差异。社会保障基础的变更可以申请,也可以变更回。遵守最低工资标准显然是违法的。
但是,情况比较复杂,主要是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有的个人缴纳部分社会保险,企业缴纳比例较高。因此,比例问题不应该对企业造成更严重的影响,我们应该与企业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达成一致。如果明年社会保障基数发生变化,那么遵循最低工资标准显然是违法的。
然而,情况更为复杂。为了减轻负担,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社会保险,企业需要承担更高的比例。纳税后,收入会减少,所以你和企业需要达成共识。
(4)社保支出超工资4成扩展阅读:
1、社保缴费基数申报
每年7月,参保单位须到办理参保登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或区社会保险所(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法确认。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一年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
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疗费用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而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
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
2、征缴特例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中,监控到某公司两名股东的股权转让数额巨大。
经过近一个月的检查,摸清了股权转让的来龙去脉。依据相关规定,对两名股权转让者送达了相关的税收文书,催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其进行了税收政策和涉税风险等内容的宣传,取得了纳税人的积极配合。两名股权转让者已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15亿元。
3、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
社保基数与工资交税的关系如下:
当月工资先扣除五险一金,再扣除个税,才是到手工资。一般职工工资计算公式:到手工资+个税(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缴费比例*个人缴费基数=当月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社会保险基数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个人所得税

E. 缴纳社保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社保费用会计分录:
发放员工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
缴纳社会保险:
借:管理费用等—社会保险(企业负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企业负担部分也可先计提再缴纳: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企业负担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企业负担部分)
缴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企业负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义务。

F. 成立公司4个月未签劳动合同未给员工交社保只是口头协议保险钱自己交,工资已经加上保险钱,现在员工起诉

不签合同可以主张二倍工资,不缴纳社保向劳动监察投诉。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工4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参加社会保险,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个人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用工4个月未参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补缴社保。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G. 公司让员工自己交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该如何正确维权

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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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H. 购买社保,公司与个人各出费多少

社保是与工资相挂钩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生育保险(0.8%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单位0.5%-1.6%全由单位承担)。因为各地平均人均收入不同,各省市地区承担的比例有所不同。

养老保险:公司1680*20%=336 ,个人1680*8%=134.4;

失业保险:公司1680*1%=16.8, 个人1680*0.2%=3.36;

工伤保险:公司1680*0.25%=4.2,个人0;

生育保险:公司1680*0.8%=13.44; 个人0

医疗保险:公司2521*10%=252.1,个人2521*2%+3=53.42。

综上:社保公司交多少= 336+16.8+4.2+13.44+252.1=622.54

社保个人交多少= 134.4+3.36+53.42=1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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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数

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

发展状况

步入2015年,全国已有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与2014年相比,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

各地普遍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社保缴费基数,工资平均数不到下限的按照下限算,超过上限的按照上限计算。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社会平均工资存在虚高成分,并不能完全反映出社会群体平均收入的真实情况”。因此,社保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联动机制本身就值得商榷。此外,社保缴费基数上浮势必加大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的缴费负担,如何平衡好参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还需要统筹考量,拿出相应的配套措施。

其一,降低社保缴费率。眼下,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保的缴费比例,企业为36.6%,个人为11%左右,合计超过个人工资的40%,在国际上属于偏高水平。在社保缴费率一直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再来大幅提高社保缴费基数,无疑将进一步加重缴费负担,影响参保热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其二,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数据显示,目前社会保障支出占我国财政支出12%,远低于西方国家30%—50%的比例,即使是一些中等收入国家比例也在20%以上。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金可能存在的缺口,必须调整我国的财政开支结构。各地不能只盯着公众的社保缴费基数,更应承担起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共同做大做强保障体系。

其三,提高保障水平。社保缴费基数上浮后,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交的钱多了,享受的收益有没有同步增加,2012年广州曾打算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但根据方案,广州居民缴纳的医保费用提高50%—108%,居民医保报销待遇却只增加5%。这引发公众强烈质疑,调整方案随即被叫停。如今,一些地方只是公布社保缴费基数上浮多少,对养老金替代率等社保待遇的提高语焉不详,自然难以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其四,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在提高社保缴费基数的同时,有关部门还需开动脑筋,通过多元化投资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防止公众的养老钱、救命钱白白缩水。

应该看到,社会保险不是社会福利,参保人必须先履行缴费义务,再享受待遇。无论从社保制度良性发展,还是从提升保障水平来说,适当调高缴费标准或是大势所趋。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制定一揽子方案,多项措施齐头并进,让公众缴得明白、缴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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