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当兵几年算不算有买社保
2001年实行军人社保缴费以前的服役年限,算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给社保部门审核你的人事档案中的入伍登记表和退伍登记表来确定。等待分配的一年以内时间也算视同缴费年限。
希望采纳。
⑵ 以前参军退伍现在买社保是真有优惠吗
并不是说有优惠,是当事人参军期间应当作为当事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对待,届时当事人应持身份证,参军期间的原始档案到社保机构办理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认定后社保机构应将其视同缴费年限录入当事人的个人参保缴费账户信息中,缴费和视同缴费累计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
⑶ 在职工人参军单位不买社保违法吗
军龄可以视同社保缴费年限,单位没有必要给他缴纳社保。
再说,人不在单位,也没有工资收入,也没法给他缴纳社保。
如果给一个不在企业工作的人缴纳社保,那才是违法呢。
社保缴费绝对不允许弄虚作假。
⑷ 83年入伍干4年现能交社保吗
你可以随时去当地社保中心以个人角度办理参保。选择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到市级社保缴费中心;选择城乡居民身份缴费到区县级缴费中心或乡镇社保所。
也可找个单位上班,由单位负责给您缴纳职工社保。
在这个基础上,你的军龄可以视同社保缴费年限。
如果你现在的年龄已经接近六十岁,建议放弃。
⑸ 当兵几年就少买几年社保吗
根据国家规定参军服兵役时间可计算工龄,您可请单位劳工人员携带您的档案回材料到所在地社保部门答办理工龄认定手续一、关于军龄是否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192号)精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应按规定参保缴费,其实际缴费年限和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⑹ 我参军七年买社保9年。共加起十六年去年4月开始领社保现在应该领多少钱一个月。
社保解释太不负责任了,他应该给你看退休审批计算表。当然这个只是你咨询的那个人业务人员个人素质问题。
除了你们当地社保机构,其他人是没有办法帮你计算养老金的,因为养老金计算涉及到你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基数、退休年龄、退休时的个人账户余额、当地历年社平工资等等诸多信息,因此谁也没法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计算出你的养老金的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⑺ 当兵两年国家有帮你交社保吗
根据规定,在部队未实行缴费参保前,当事人参军期间作为当事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对待,届时需要当事人提供参军期间的原始档案,由社保机构予以认定并记录入其个人账户。
⑻ 在部队当兵的社保是由地方政府交纳还是由部队交纳
自2012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法》实施以后,在部队服役的社会保险是由部队缴纳的,退役后到地方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就有单位、自己缴纳了。
⑼ 我85年入伍90年退伍至今未买社保,现在可以补交五年社保吗
所谓补交社保来是指曾经建立过社保源账户的中间,曾经断缴过。想要把断脚的补上,这才叫补交,从来没有买过社保的不能补交,只能去新开社保账户,现在开始交。您这种情况赶紧去找一个单位上班,马上就给你开通社保账户了。或者自己如果想创业,去申请注册一个公司,就可以在自己的公司买社保。交社保不能往后拖,已经耽误了5年,这样会在将来退休的时候少领很多养老金。
再细一推算,发现你已经超过50了,如果你60退休,现在买社保连10年都不足,假设你到60岁的时候只买了8年社保。那么你还得在60岁以后再买7年才够15年,那时候你已经六十七八岁了。那个时候只能领15年基本的退休养老金,应该不会高出2000块钱(不考虑货币贬值。)虽然总比没有强,但是你要去衡量一下这15年你每年要交多少,因为每年的养老金所交的基数都会往上提。现在如果个人缴每个月交800块钱左右的话,15年差不多要交15万。退休后差不多7年能领回成本,那时你已74岁了。所以建议您衡量一下,如果自己手里有点存款,就把这存款当养老金存好了,不要把它用在其他投资上面,不交社保也没什么。
⑽ 当兵五年,自己买社保有什么政策
有的,曾经参军入伍的职工,军龄可以视同缴费,和今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但是军人在部队期间,被开除军籍,由于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给予退出部队的,是不计算视同缴费的,再有,国家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行军人保险法之后,不再视同缴费,按照规定,需要转移社保关系,才可以计算缴费年限。
(10)买社保参军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第十四条: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拟订,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八条:
军人退出现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养老办法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_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